申請六四綠卡附加填表規則全文 如何申請六四綠卡,是眾多在美國的中國公民關心的問題。六月十七日,美國聯 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全文刊登了「I-485表格(即綠卡申請表)附加填表規則」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for the Form I-485)。這一規則對六四綠卡的申請條 件和程序作了詳細的說明,是迄今為止正式公佈的唯一的和最權威的申請指導文件 。本刊現將「附加填表規則」全文的譯文刊登如下。一九九二年中國學生保護法案 (簡稱CSPA)規定,不論有沒有移民簽證號碼可供立即使用,某些人士都可以申請調 整其身份。I-485及其它表格及有關說明,申請人可打電話向當地移民局免費索取。 誰可以申請 如果您是經檢查、批准或假釋進入美國的,並符合下列條件,就可以依照中國學 生保護法案申請調整身份: √ 是與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第一二七一一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中所描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 √ 在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到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含四月十一日)之間的某段時 間內曾人在美國,或者在這期間,如果不是因為短暫的、有理由的和無辜的離境的 話,人也會呆在美國, √ 除短暫的、有理由的和無辜的離境之外,自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來持續地 居留在美國, √ 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之後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前,未曾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逗留過九十天, √ 符合移民美國的一般規定,除非不符合之處已得到豁免, √ 符合美國移民法第二四五條所載之調整身份的所有要求,除非不符合之處已得 到豁免, √ 依據美國移民法第二四五條的規定指出調整身份的規定提出調整身份的申請。 如果您是一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不論年齡和婚姻狀況如何, 都可以提出調整身份的申請。請注意,並不要求申請人一定申請過第一二七一一號 行政命令所規定的利益。 非中國籍的家屬 符合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配偶和子女也符合申請條件,只要其同中國國 民的關係建立在婚姻的基礎之上,而且,必須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前結婚的 ,其婚姻也尚未終止。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符合上述行政命令中有關在美國持續居留在美國的規定, √ 若以符合條件的中國國民的子女的身份提出申請,則必須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 一日之前未婚,且年齡不超過二十一歲。 誰不可以申請 您將不符合申請條件,如果: √ 您不是經移民官員檢查而被允許或假釋入境的, √ 您是A、E或G非移民身份,除非您隨申請同時送上I-508表格,申請豁免除掉您 的外交特權, √ 您是A或G非移民身份,除非您也同時送上I-566申請表, √ 您已經是一位有條件的永久居留者, √ 您是持K-1未婚夫或K-2未婚妻簽證獲准入境者。 一般申請規則 請閱讀I-485表格上的基本申請規則,上面就表格和證件提供了更多的說明。如果 所要的證據無法得到,您可以遞交旁證(Secondary Evidence)。一些申請人可能在 向中國索取證件時同中國方面發生了衝突,鑒於這一困難,即使您無證據顯示,您 在向中國當局索取出生或結婚記錄時未獲成功,您仍可以遞交有關您在中國的出生 或婚姻的旁證。 所有申請人都應該在I-485表格第二部分的幾項上勾「其它」(Other)一欄。如申 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在「其它」欄內寫上「CSPA-Principal」。如申請人 不是中國國民,則應寫上「CSPA Qualified Family Member」。 您的I-485表格必須隨同下列文件一同寄給移民局: √ 出生證影印件或其它有關出生的記錄, √ 如果您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您要出示您同符合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民申請人的關係的證據, √ 兩張申請綠卡用的照片, √ 一份在FD-258表格上打好的指模(適用於十四至七十五歲之間者), √ 一份填妥的G-325A表格,即身世信息表(適用於十四至七十五歲者), √ 一份填在I-693表格上的健康檢查報告的正本,體檢報告須由本地移民局授權 的醫生填寫, √ 一份I-94表格(即出入境記錄)影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您系經過移民局檢查、 批准或假釋而入境的證據, √ 一份工作證明信正本,一份在I-134表格上填妥的生活擔保書,或其他可以證 明您不至於成為美國公眾負擔的證據, √ 一份證明您符合申請第一二七一一行政命令所列之利益的證件的影印件,例如 ,延遲離境(DED),工作許可,或J簽證持有者回國兩年居住豁免, √ 您最近的護照的所有頁的影印本,或者解釋您為什麼沒有護照, √ 在一張白紙上寫出下列資料: ——您抵達美國的日期(必須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前), ——您抵達美國後每次離境的日期, ——您每次離開美國的理由, ——您每次返回美國的日期, ——如果您自初次入境起未曾離開過美國,請寫「I was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April 11,1990,and I have not departed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Apri l 11,1990」, √ 在另一張白紙上寫出下列資料: ——您抵達中國的日期, ——您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間每次離開中國的日期 , ——如果您未曾到過中國,請寫「I was not in the PRC between April 11, 1 990 and October 9,1992」。 收 費 申請必須與I-485表格上所要求的費用一同遞交。 何時申請 如果美國總統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決定並向國會證明說,條件已經改變到 使這些中國國民安全返國的程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您必須要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遞交申請。 申請遞送地點 將調整身份的申請表格寄往管轄您所居住的地區的移民服務中心。 如您居住在:康州、達拉華州、哥倫比亞區、緬因州、馬里蘭州、麻省、新罕布 夏州、新澤西州、紐約州、賓州、波多黎各、羅德島、佛蒙特州、維吉尼亞州、維 而京群島或西維吉尼亞州,請郵寄申請至:USINS Eastern Service Center, 75 L ower Welden Street, St. Albans, VT. 05479-0001, 如您居住在:阿里桑那州、加州、關島、夏威夷或內華達州,請郵寄申請至:US INS Western Service Center, P.O. Box 10485, Laguna Niguel, CA 92607-0485 , 如您居住在: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肯塔基州、路易 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羅來納州、奧克拉荷馬州、南卡羅來納 州、田納西州或德克薩斯州,請郵寄申請至:USINS Southern Service Center, P .O. Box 152122, Department A., Irving, TX 75015-2122, 如果您居住在美國的其它地區,請寄申請至:USINS Northern Service Center, P.O. Box 82521, Lincoln, NE 68501-2322。 處理過程 您必須把申請直接寄往移民服務中心。申請收到後,您會收到一份收據。這份收 據可能要求您前往當地移民局,去作綠卡所需的指印和簽名。去當地移民局時,請 帶上您的護照或其他有照片的身份證明。 申請可能不經面談即獲批准。但是,如果您收到通知,讓您到當地移民局進行有 關申請的面談,您要去完成這項面談,否則申請將不會得到批准。 決 定 處理過程完畢後,您會收到一份處理決定通知,請保留這份通知。如果您的申請 得到批准,綠卡將在幾個月內寄給您。 離境旅行 如果您計劃在申請獲得批准前離開美國,前往包括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任何外國, 請您同當地移民局聯繫。在未獲書面預先准許的情況下離開美國,可能會造成您的 申請自動終止。如果未獲再次入境的書面准許,您返回美國時可能會遇到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