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龔小夏到韓東方 項小吉 去年,中國留學生龔小夏回國時在廣州火車站被公安部門拒絕入境。今年,韓東 方,一位短期訪美的中國公民,在回國入境後居然又被中國公安部門驅逐出境,接 著中國公安部門還宣佈吊銷韓東方的有效中國護照。這一拒一趕反映了中國當局新 的違法現象和尷尬處境。違的什麼法?首先違的是中共自己制定的國內法,同時也 違背公認的國際法,更不用說正義的自然法。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中國公安部門 有權拒絕中國公民入境或驅逐中國公民出境。護照的發放機關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 可以吊銷所發護照:(1)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家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的;( 2)居住國內的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韓東方的護照被宣佈吊銷顯然不符合 上述兩種情況,他是合法進入美國並且是自願回到中國,也無任何跡象顯示他在中 國用護照進行招搖撞騙,更何況他是在被驅逐出境之後宣佈護照被吊銷的。 這裡需特別指出,《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兩種吊銷護照的情況都必須發 生在持照人身處國內,這一點條文本身講得很清楚。因為如果一個公民身處境外被 宣佈吊銷護照,這實際上就等於宣佈剝奪了該公民的國籍。而《中國國籍法》第九 條、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國籍的喪失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也就是說,他(她)自 願選擇了別國國籍。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剝奪一個公民的國籍來作為一種懲罰。《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的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都沒有剝奪國籍、拒絕入境、驅逐 出境的規定。龔小夏和韓東方因為不能入境而實際失去了他們作為中國公民應享受 的另一重要權利——出訴權。他們對自己的遭遇無法向中國司法部門提出申訴。《 中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 法權益時,有權向法院起訴。該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四類事項為不受理範圍,龔、韓 兩案顯然不在其列。 我們再來看看有關國際法是如何規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規定,人人 有權離開任何國家,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 得任意加以剝奪。《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締約國不 得根據種族、人種、宗教或政治理由而剝奪任何人或任何一類人的國籍。不錯,《 世界人權宣言》只是聯大的決定而非公約;後兩項國際公約中國至今尚未加入。中 國當局可以據作解釋。但國際法的淵源並非僅限國家締結的條約。上述《宣言》和 《公約》中確認的基本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而形成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 則,進而對各國的行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中國國際法學者在《中國國際法年刊》 (八二年版)中討論國籍法時就強調了《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進步意義。 中國當局歷來強調國家主權,對其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從不馬虎放過。但在 龔、韓兩案中卻一反常態,一方面認為龔、韓二位在海外的行為不當,一方面又放 棄對他們「繩之以法」。大概自知理虧,只好出此自違其法的下策。中國當局也許 認為改抓為趕走網開一面,從輕發落,是改善人權的表示,其實,抓也好,趕也好 ,不過是從兩個不同的方面來踐踏人權。真要有心思過,還是停止這類作法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