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辦案人員很有惻隱之心 (成都) 蕭雪慧 我的境況今年好多了。主要是由於國際制約,政府現在多少有些顧忌,不敢象過 去那樣為所欲為。這些傢伙怕外國人,尤其怕美國人,想來令人啼笑皆非。我與對 方一段時間以來,倒也相安無事。工資很少,但干自己想幹的事,不時到處發點帶 刺帶譏、夾槍帶棍的雜文,挺開心的。對了,上月中旬發生了一件十分滑稽的事, 講出來,也讓你們飽覽這裡的穿制服者現今的心態、觀念和尷尬。四月十二日,院 保衛處說中院申告庭請我下午兩點去一下。我納悶,兩年過去了,怎麼現在才想起 聽我關於所謂案子的意見。出於好奇,決定去看看,但沒準時去,故意拖到三點才 到。遠遠見一老一少站在台階上望眼欲穿,我猜是他們找我。進屋後,開始了一場 簡直笑死人的談話。 我問:「找我幹嗎?有話直說。」那老的說:「今天請你來聽你的申訴意見。」 「我沒申訴,我是控告。」他硬塞給我:「你申訴了。」還說:「你上訴後,高院 複查了,結論是你在動亂期間犯了反革命煽動罪,我們的處理是正確的。」「我就 知道你們不會糾正錯誤。」他辯解:「我們怎麼不糾正錯誤?經我手就糾正了幾十 個錯案。」為表明他是對的,又笨拙地加了一句:「對你的處理是省政法委員會決 定的。」「這就對了。鬧了半天,你們根本無權獨立辦案,不過是執行省政法委員 會的決定,其實你們就只是個工具。」「我們依據的是刑法某某條和中央處理動亂 的意見。」這人可越辯越渾,我反唇相譏:「處理動亂的意見成了法律依據。」他 硬說我八九年違法了,我說:「我八九年可是非常出色地履行了公民的義務。」一 句調侃竟引出了「名言」:「履行公民義務不能損害統治者利益。」我又驚訝又開 心:「嘿!統治者利益?哪個是統治者?憲法上寫了政府官員與人民之間是統治與 被統治的關係嗎?弄清楚,政府不過是工具。」一連串反駁下來他啞口無言。過一 會他又說:「剝奪兩年政治權利,這已是最輕的了。要在文革,起碼判你幾十年。 」真是越講越離譜,我譏諷他:「可惜現在不是文革時期了,你們得受點制約了。 不過,與文革實質一樣,只有點程度差別罷了。」這種情況下他居然還要強詞奪理 ,說他們對我的處理是「正確」的。我糾正:「你只能說『你認為正確的』,不能 說『就是正確的』。」他居然也就更正了:「當然,是我認為。」然後又是廢話: 「你這案是不能翻的。」大概自己心裡對這也沒有把握,同時也怕我再抓漏洞,又 更滑稽地補充了一句:「當然,至少目前情況下不能翻。」「我曉得——等你們學 會尊重憲法了就翻了。」那位一言不發的年輕人想助老的一臂之力,又說他們是依 法辦事,讓我狠說一頓:「剛才他都洩露了天機,你們是按省政法委員會授意干的 。這件事大家都心照不宣,你們不要多說了,越說越狼狽。算了,不要說這種話, 年紀輕輕的,要不得。」他不開腔了。我後來表示,既然他們要聽申訴意見,我就 要把我的看法講出來。我說:「審判違反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去年年底說 過,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你們引用偽證,我要求證人對質,但沒有一個證人。不敢 讓證人出庭作對質的證言怎麼能作為定案依據呢?」老的掩飾:「有的證人不願出 庭。」「不敢出庭的證人怎麼能算證人?利用一個品質不好,讓人瞧不起的人作偽 證,落到這個地步實在可悲了。」談了違反法律程序的種種表現後,我接著指出: 「定案依據沒有一條站得住腳的。說我寫大字報,八二年憲法已沒有這一條,而且 我批評的是有目共睹的腐敗、官倒、反僕為主。說我破壞戒嚴令更站不住腳。戒嚴 令只限在北京部分地區,我在成都遊行是合法的。你們擅自把北京部分地區實施戒 嚴擴展到全國戒嚴,是你們犯法還是我違法?」那年輕的想用我先前說老的話來對 付我:「你只能說你認為站不住腳……」我打斷他:「這可不是『你認為』、『我 認為』的問題。我說你們站不住腳,有憲法的明文依據,你們說的有什麼依據?」 他只好又不開腔了。後來他說:「你可以向省高院、最高法院申訴。」「我才不申 訴呢,我告你們。」「那是你的權利。」我故意氣他:「那當然了——寫論文寫煩 了也寫控告信,調濟調濟神經。」過後看記錄,發現他幾乎記不下來,不過倒也把 我說他們「違背司法程序」「搞變相秘密審判」以及「定案依據一條也站不住腳」 幾句話記下了。滑稽的是,不知如何,別的什麼也沒記下,卻把我說他的「這件事 大家多心照不宣,你們不要多說了……」記下了。 事後給一些朋友描繪了這番談話,無不笑得前仰後合。過後想起兩位忍氣吞聲的 樣子,很有點惻隱之心呢。尷尬人作尷尬事,也難怪了。總之,他們的角色不好扮 ,若論快活,不一定比得上我,因我沒包袱,而且,我現在也學會你們的辦法:從 不怕苦中找樂。不時幹點隨心所欲的事,高興好些天。 (節選自今年五月蕭雪慧給友人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