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概念的辨析 ——「憲法比較研究」理論研討會要論概述 (上海) 林 哲 【編者按】這篇原載雙月刊《中國法學》一九九三年第二期的文章,顯示出大陸 思想理論界對憲政和民主政治的濃厚興趣,值得引起注意。本文作者任職於上海社 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年前,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中國東方文化研究院法律文化分會聯合 舉辦的「憲法比較研究」理論研討會上,與會的中外學者圍繞著憲政的概念展開了 熱烈的討論,所論及的觀點涉及到憲政的性質、結構、特點和定義及與憲法的關係 等方面。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憲政概念的內涵 「憲政」(constitution government)一詞源於西方。在英文中意指以憲法為依據 的民主形式。亞里士多德曾主張以憲法的形式限制整個國家的結構,在西方政治學 中,憲政與民主政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主政治意指民眾的政治參與;而憲政則 表達了對國家的不信任和限制。在中國法文化中,當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 》一文中稱憲政「就是民主政治」時,他將新民主主義憲政與「舊的、過了時的、 歐美式的、資產階級專政的所謂民主政治」及「蘇聯式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 治」嚴格地區別了開來。他所理解的憲政是一種專政形式和爭取民主的運動過程。 憲政作為一種民主政治,它不僅指國家的權力結構的法律化,而且包含一個國家由 誰領導,走什麼道路,建成什麼國家的內容。現代意義上的憲政通常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憲法主義,二是限制政府權力,它涉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地方各級 機關之間的權力制約。規範化的權力制衡是各國憲政運動的共同特點。 從結構上看,所謂憲政是指包括人民民主原則、法治主義精神、人權保障措施在 內的現代政治制度,其表現形式在各國依其政治、經濟、傳統文化的不同而具有特 殊性。從理想的社會模式上看,憲政在結構上應包括三個要素:(1)法制,即憲法的 存在或相當於憲法作用的最高法律的存在。(2)民主,即社會多數人的民主和國家權 力的制約。(3)人權,即依一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程序而實現的公民權利的保障。三 種要素對於憲政的意義為:法制是基礎,民主是精神,人權是目的。 從過程上看,所謂憲政意指以民主和法制為原則,以維護人權(包括人民的權力和 公民的權利)為目的,創立、實施、實現、發展憲法的過程。這一過程依各國的民主 運動的不同而具有形形色色的內容。與會的斯里蘭卡學者指出,南亞人口占亞洲人 口的22%,相當於中國人口與世界人口之比,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人民生活在貧困線 之下,僅尼泊爾一國便有70%的人為文盲,文化的落後決定了南亞憲政的基本特點 :第一,經濟發展必須先於憲法的發展。第二,各國政權上的長期分裂,使各國民 主政權的獲得都必須通過流血鬥爭。第三,各國都力圖實行多黨競選制,權力逐漸 轉向人民,政治上開始趨於多元化。第四,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革中,努力 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 與會的英國學者指出,憲政作為一種動態概念,在英國它所描繪的是從十七世紀 至二十世紀以來,隨社會發展,由法治—民主—人權—福利的觀念不斷深化的過程 ,同時它又反映了受限制的政府力圖通過法律來實現統治的努力。他特別指出,東 西方憲政運動依其文化背景的不同,在權利主體的側重方面有明顯的差異,東方社 會雖然在形式上強調種族或集體權利,但事實上對集體權利有種種限制,西方社會 早期也曾重視集體對個人行為的負責,現已消失在市場經濟對個人權利的強調之中 ,對於歐洲各國政府來講儘管形式上強調公民個人權利高於集體權利,但又贊成集 體權利的實施。在當今世界憲政運動的國際化潮流中,西方的個人權利觀念時時受 到亞洲民族或種族權利觀念的挑戰。他認為,隨著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的逐漸 擴大,中國已不可能置身於世界憲政運動的潮流之外,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又將 推動中國和憲政(包括人權)運動的發展。 憲政的核心問題是人權的確立和保障。憲政問題的提出在於現行憲法的不完善, 因此,對憲政概念的研究實際上是對憲法的內容和目的的進一步研究。 二、憲政與憲法的關係 憲政與憲法既相互區別,又相聯繫。與會的有的學者指出,首先,憲政以憲法為 基礎,但不能由此推論,有了憲法必然就有憲政或沒有憲法就一定沒有憲政。由於 憲政是一個包括制憲(爭取、制定憲法)、行憲(宣傳、遵守憲法)和執法(解釋、執行 憲法及對違憲行為的監督和追究)的過程,因此憲法的存在既是憲政的重要內容,但 又不是驗證憲政是否存在的唯一條件。事實上,除了既有憲法又有憲政或既無憲法 又無憲政的情況外,還存在著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制定憲法的過程中,雖無憲法 ,憲政運動則可能已經開始,如英國至今沒有成文憲法,卻不能由此否定其憲政的 存在。二是,在違憲的情況下也可能有憲政運動的存在,如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人 民群眾運用溫和抵抗權與希特勒納粹帝國非人道的現行憲法的對抗運動。三是,雖 然制定了憲法,卻無憲政,如《欽定憲法大綱》、《中華民國約法》、《袁氏約法 》等的制定和實施。 其次,憲政的前提是憲法的正當性。憲政是推動廣大人民參加到政治生活中去的 一種機制,其正當性來源於人權的保障。如果將憲法視為一種既成的治國安邦的章 程和法制的指導綱要,那麼憲政便是對現行憲法注入人權的現實保障並加以實現的 過程,它使得憲法能真正成為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保障書。社會主義憲法本身也存在 著正當性的問題,如黨政合一的合理基礎,政黨行為監督的有效途徑,等等。凡以 特權否定法制之處均是對憲政的否定。 再次,憲政是憲法的支柱、動力和靈魂,有了憲法而無憲政,憲法便失去其真實 性。在實現憲法的過程中,憲政又可具體分為三項內容或任務:憲政運動,即爭取 憲法和按憲法原則辦事;憲德培養,即樹立人人平等遵守和維護憲法的觀念;憲治 保障,即依法追究違憲行為和完善憲法體系。 最後,各國憲政和憲法都受其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社會現狀的影響。與 會的美國學者認為,憲法並非哲學家理想中的一種契約,而是特定國家中不同社會 集團的利益相互協調的結果。美國憲法是一七八七年美國十三個州各自利益衝突與 協調的產物,立憲方面的實用主義考慮使得該憲法有可能成為美國人民日常生活中 實際有效的行動指南。他贊同中國學者的這一見解,中美法文化之間的區別之一在 於:中國法文化強調最高權力的存在,注重實體法,並在制憲時注重對經濟政策的 記錄和經濟行為的規範;而美國文化則強調權力的制衡,注重程序法,在制憲中關 注的是政治的運行過程和對行政權力的規範。他認為,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相比較 ,有一明顯的特點,後者總是力圖制定一個完美無缺的體系來涵蓋一切,而前者缺 乏這種概括和精細。它注重於人們現實的具體的需要。從政治體制上看,英美法系 中的政治體制比之大陸法系中的政治體制更具有穩定性,這意味著良好的程序是政 府穩定的必要條件,而實體法在法的體系方面隱含著一種自身難以解決的弊端。他 不贊同將中國傳統文化一概斥責為「封建」的見解,並認為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許多 憲政的內容,如正義觀念,治吏法令等,現在的問題不在於考慮是否具有憲政的土 壤,而在於如何根據本國實際情況發展憲政。他認為,一方面,世界各國的法律制 度存在著引進或移植問題,各國法律思想、理論、觀念、制度的互相學習,使世界 上幾乎沒有純粹的本土法律,如盧梭的契約思想對美國憲法的影響,拿破侖法典對 日本民法制度的影響;另方面,各國的文化傳統和政治經濟現狀又極大地影響著立 法者立法行為和法官的審判行為,因此,他國成功的憲法和法律如何為本國所借用 ,這都必須根據該國的具體情況,這種特點使得各國憲政和憲法的內容具有一定的 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