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的人權交流


(台北) 徐培資

 
前 言

  自一九八八年台灣方面開放大陸探親後,兩岸交流逐漸展開。學術交流又為各項
交流之前驅。近數年台灣學術文化團體或個人來大陸訪問交換意見者甚多。本人能
在此學術會議上就人權方面提出些報告和建議,至感榮幸,而且也認為是學術交流
內容上的小小突破。畢竟「人權」一詞雖是人類追求生存和發展的崇高目標,但此
時仍有某種程度的敏感性。
  本人的報告包括三個部分:一人權思想內涵之探討;二、人權在台灣之演進;三
、兩岸人權之交流。

一、人權思想內涵之探討

  人權一詞在當今二十世紀的各種思潮中似乎正如前蘇聯物理學家薩哈羅夫所說「
是一種能結合各種不同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對於那些已厭倦各種根本沒有帶來幸
福的意識形態的人而言,人權可以作為立足點。在這個動亂的世界上,維護人權是
明確邁向大同世界的途徑」。
  薩氏所謂「能結合各種意識形態的意識形態」,也許是就其「功能性」而言,因
為尊重人權不僅可以使人脫離「苦難」,而且「邁向大同世界」。
  就史實上看,自從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以十八票對零票通過了「世界
人權宣言」後,人權思想已經超越國界,明白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
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人類如能「和睦相
處,情同手足」,豈非就是「大同世界」的內涵。
  今天世界各國所信奉的意識形態也許不一樣,但對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目標卻
沒有國家表示質疑,更不必說表示反對。
  人權思想基本上起源於西方。在中國,雖然也有「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民
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等說法,但是以後並未因之而發展成系統性的學說。「
民貴君輕」的思想也只是對統治階層的道德性約束而已。人民權利的保障仍有賴統
治者的賜予。
  人權一詞,其實是二十世紀的用語。在這之前,傳統上是所謂「自然權利」。自
然權利的內涵是倡言人生而平等的擁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思
想,在西方來說,有學者認為早自希臘之蘇格拉底起就一直存在於西方思想史中。
不過具體影響後代人權思想的則始自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前面所提及人生而具有
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皆見之於洛克的理論體系。
  不過在討論洛克的學說時,我們也應該體察另一項幾乎同時在英國的政治發展。
那就是英國的「權利法案」通過於一六八九年,尚早於洛克一六九零年發表的《政
府論》。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更比洛克的理論早了四百多年(一二一五年)。
因此,洛克似是將當時英國人認為應享有的權利更使之理論化而已。
  洛克思想直接影響後世之政治典章,其最著者有一七七六年「維吉尼亞權利宣言
」和美國「獨立宣言」。二者皆揭示「人生而平等自由」;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
權宣言」亦高倡「人類生而永久享有自由平等之權利」。降至二十世紀初,德國威
瑪憲法(一九一九年)則進而除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傳統的自由權利之外,更趨
向社會國家之規定,即政府應主動對人民之權利予以保護。這些權利包括婚姻、家
庭、母親、兒童等皆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
  因此,從時間的演進上看,十七世紀首倡自然權利,十八世紀則稱之為民權,而
近世則強調稱之為人權。就內涵上說,人權似可分為兩大類別:一是生存發展所必
需的基本權利——生命、自由、財產。這種權利也稱之為消極人權。這種人權有賴
政府消極的不作為以確保之;換言之,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不能侵害這些人權。另
一類則是衍生人權或擴張人權,亦可稱之為積極人權。在人權基本內涵上所以衍生
出更多的人權,這是因為工業革命後,社會結構改變,因之產生了貧富不均、失業
、衛生、住屋、老年、殘疾等等問題。這些問題促成人權內涵的改變。此時政府的
任務已不僅是只消極的提供安全環境,以不作為而避免侵害人權;而是要積極的作
為以實現人權。政府必須繁榮經濟以改進人民生活;對老幼殘疾者提供保護;對貧
苦無依者提供協助;對失學者提供就學機會;對失業者提供工作機會等。所以,人
權似乎是一種有機體,不斷地增長擴充。今日這種積極的人權思想亦逐漸為人們所
認同,形成政治人權以外的所謂社會人權、經濟人權和文化教育人權等更廣泛的內
涵。
  這種人權的擴張趨勢在近代人權典章中已充分反映出來。除了前面提及的威瑪憲
法外,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列舉相當多的積極人權。該宣言共三十條,而
自第二十二條起其內涵皆屬積極人權範圍。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既為社會之一員,
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
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第二十三條規定「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
」;第二十四條「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
  此外,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更重申「
確認依照『世界人權宣言』,唯有創造人人能享受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公
民政治權利之條件,始克實現自由人類達成不虞恐懼與匱乏之理想」。
  晚至一九七五年美、蘇兩國皆曾出席之歐洲安全合作會議,其議定書中之人權條
款第七條也指明「與會各國應促進並鼓勵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其他
權利與自由之有效行使。此等權利與自由源自人身之固有尊嚴,且為其自由與充分
發展所必需。」
  綜上所述,我們似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人權思想雖發韌於西方,但由於西方強勢文化之傳播,人權思想已成為世界
性的觀念,在經由國際組織之採納倡導,人權乃成為普遍心嚮往之的標的。
  (二)人權內涵由最初的基本人權——生命、自由、財產——而擴展至社會、經濟
、文化教育領域,涵蓋了人類生活的所有層面。政府的職責也由消極的「不作為」
以免侵害人權,進而要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權。

二、人權在台灣之演進

  人權四十年來在台灣之演進的轉折點是一九八七年的解嚴。從那一年七月十五日
零時起解除了在台灣實施了三十八年之久的戒嚴狀態。
  在台灣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的規範本來相當周詳。但是,一九
四八年制頒「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九四九年又宣告戒嚴。其後,臨時條款
又一再修訂擴增,戒嚴令又實施了近四十年,此期間雖然戒嚴範圍予以縮減,對一
般人民的日常生活似乎影響不大,但是仍嚴重地限制了人權,乃是不爭的事實。茲
舉其要者略作說明:
  (一)限制了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最具體的事例是人民受軍法審判。在戒
嚴體制下,人民雖非現役軍人而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及「戒嚴法」第八條
所定之罪者,需接受軍法審判。軍法審判較司法審判嚴苛,且采二審判。因之,侵
害人民的身體自由。何況,其他如「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
和「懲治盜匪條例」等特別刑法案件,也可以劃歸軍法審判,而軍法審判和司法審
判之劃分,系依行政命令定之,其標準雖歷次修正逐漸縮小範圍,但對人權仍欠缺
保障。
  (二)限制集會結社自由: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戒嚴地區之司令官對與
軍事有妨害之集會結社得命令停止或予解散;「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也規定
人民團體在同一地域內,其性質同級者以一個為限。這樣便限制了憲法第十四條所
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事實上,特別是政治性集會結社受限制更多,從而「黨
禁」一詞流行數十年。也由於這種限制與政治發展的衝突,一九七九年發生了「高
雄美麗島事件」。不過一九八六年「民主進步黨」由所謂「黨外」人士主導成立則
是解嚴前一次空前的突破。
  (三)限制言論出版自由:在限制言論和出版自由方面,是政府掌握了大多數的大
眾傳播機構;採行「報禁」,對籌辦新報紙「不予登錄」,對既有的報紙限制張數
;並以「混淆視聽」,「打擊民心士氣」等語意相當模糊的理由查禁出版品。
  以上是概括列舉在解嚴前三十幾年間人權在台灣受到的三項重大限制。不過在受
限制的程度上因時間先後而有相當大的差別。大體而言,早期較嚴而後期較寬。以
人身自由而言,早期情治機關濫用職權秘密逮捕與處決人犯之事時有所聞;以「匪
諜」或「叛亂」等罪名而經軍法草率判處重刑者為數亦多。在一九五零年代判處無
期徒刑之「叛亂犯」至一九八四年之前仍有三十多人在綠島國防監獄。其後非軍人
受軍法審判案件縮減至「武裝搶劫」等少數重大案情,且在被告辯護權益方面亦較
為周全。晚至一九八零年美麗島案雖仍受軍法審判,但已采公開審判方式,並允許
國際人權組織派人旁聽。
  在集會結社自由方面,早期籌組新政黨當然視為禁忌,雷震籌組「中國民主黨」
未成而入獄。其後則因各項選舉而逐漸有寬鬆現象。在野人士以「民主講座」為名
舉行集會,且會後再舉辦遊行而突破禁忌。「黨外」人士以「民主要制衡,制衡靠
黨外」為號召,爭取選民支持,並組成「黨外公政會」以壯大其政治力量。至一九
八六年九月民主進步黨終於突破限制而宣告成立。
  在言論出版自由方面,一九六零年代前,報紙少,政論性刊物更少。直至一九七
零年代後期隨著反對勢力的增長,大量評論政治之刊物應時而生。這些刊物取市場
導向,有時報導內幕新聞,或以揭人隱私等以增加銷路,乃至予當局查禁之口實。
查禁之風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間到達最高峰,黨外雜誌幾乎期期被查扣。不
過一次經查禁後,仍可換一個名稱再行出版。所以就出版和言論自由的發展上看仍
是越來越寬鬆的趨勢。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報禁」開放,報業登記和出版張數
之限制同時取消。
  一九八七年的解嚴之舉部分原因是為因應前述的演變發展,但解嚴如開啟了水閘
,諸多限制從此取消,人權的演變乃得以加速進行。首先是戒嚴時期的許多限制人
權的法令或廢止或必須修正。動員戡亂時期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宣佈終止後,陸
續廢止和修正的重要法令計有:
  (一)懲治叛亂條例(一九九一年廢止)。
  (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一九九一年廢止)。
  (三)刑法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一九九二年修正)。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違警罰法(一九九一)。
  (五)國家安全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六)集會遊行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七)人民團體法(一九九二年修正)。
  (八)檢肅流氓條例(一九九二年修正)。
  人權的保障靠法律,所以上述的廢法與修法是很重要的步驟。
  隨著解嚴和一連串的廢法與修法行動,台灣在人身自由,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方
面近年有相當大幅度的進步。以言人身自由的保障方面,秘密逮捕人犯和竊聽私人
電話,以及函電檢查等,已甚少見請報導。審判叛亂犯與流氓管訓工作已由國防部
陸續移至一般法院和法務部。而由於「國安法」和「刑法」的修正,內亂犯人數大
減,迄今仍在審理中者僅有台獨聯盟主席張燦洪一人。限制海外異議人士的列注名
單(俗稱黑名單),由二百八十二人已驟減至五人。
  以言集會結社自由,台灣的政黨由解嚴前的四個驟增至三十八個,呈現眾黨林立
的局面。而人民團體更大量增加,僅以人權為名者已有五個之多。其他尚有維護權
益的許多團體,如勞工、婦女、殘疾、環保等組織。由於此等團體之成立與活動而
展現台灣的社會活力,但也引起對立與抗爭。據統計,台灣地區一九九一年經警察
單位核准的遊行有二百零一次,不准的有二十六次;一九九二年至六月底止核准者
二十四次,不准者一次。
  在言論自由方面,隨著權威政治之解體和資訊之發達,言論上之舊有的禁忌已完
全消除。原來有高度敏感性的台灣獨立問題由完全禁止而可以公開討論與主張。一
九九一年之國大代表選舉,民進黨更以「台灣獨立建國」為訴求。所以,今天的言
論市場已呈現多元化的現象,各大媒體的立場也展現相當大的差異性。
  但是,在台灣仍繼續存在有人權問題。例如貧富不均的逐漸嚴重;法律對婦女權
益的保障不公;法律對犯罪被害人的保障不夠;城市與鄉村教育和醫療資源的分配
不均;執政黨與在野黨候選人在競選時電視媒體的報導不均;少數民族在與漢族融
合過程中的衝突;大陸偷渡入台人士的際遇;以及雛妓和死刑等等問題。據一項未
經證實的報導說,台灣雛妓有七萬人之多。至於近年執行死刑人數之多,已引起國
際人權團體之高度重視。近三年執行死刑人數在一九八九年有六十八人;一九九零
年八十七人;一九九一年五十九人;一九九二年迄至六月底止已執行十六人。近年
台灣已有廢除死刑的聲音,但尚無可能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總體而言,台灣的人權是朝改進的方向發展,解嚴後的改進尤其快速與顯著。國
外的人權報告,例如國際特赦組織和美國國務院的年度報告也對此予以肯定。不過
國際特赦組織對死刑仍持批判態度。

三、兩岸人權之交流

  「交流」自然應該是雙方向的,而促使交流的根本前提應是「共識」。有了起碼
的「共識」,才有交流的基礎。但在人權方面兩岸是不是有起碼的共識呢?
  個人淺見以為起碼的共識應該是存在的。在台灣方面,人權意識已經形成;今天
在台灣「人權」一詞已不被認為是多麼敏感而不可觸摸的東西。近年不但有許多人
權團體成立,而且各種人權團體的運作有走上法制化、專業化和普通化的趨勢。在
中國人權協會所舉辦的一次人權組織功能討論會上,許多學者主張除了一些民間人
權團體外,在政府中也應設立官方的人權機構以便運用公權力增進人權的保障。
  在大陸方面,國務院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
。在那篇報告中肯定人權是各國人民爭取的「崇高目標」。另外,在實際行動方面
,中國社會科學院在九一年底由四位法學家組成人權考察團到歐洲之英、法和瑞典
等國考察人權事務。據說社科院法律研究所還計劃最近設立一所人權研究中心。
  依次,我們可以說兩岸對人權的價值已有某種程度的共識,至於此項共識,似可
作更具體的人權交流活動:
  第一,兩岸的人權團體或關心人權的個人相互訪問,舉辦座談以交換維護促進中
國人人權的意見。中國人權協會過去十年曾在台北和關島等地舉辦過五次大小不同
的國際性人權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學者與人權工作者出席,對交換資訊和推動人權
工作都很有助益。今後希望大陸代表亦能應邀出席類似活動。
  第二,兩岸的人權團體代表共同參與亞太地區或其他國際性的人權會議。近年亞
太地區的民間人權團體,例如「亞洲法學會」,「亞太人權組織聯盟」和「反歧視
國際運動組織」等皆曾舉辦過人權研討會,為各國的人權組織或個人提供交換意見
和增進聯繫的機會。這些會議大陸方面以往甚少有代表出席。今後希望兩岸能共同
參與此等會議,以吸取國際間維護人權的經驗,共同致力增進中國人的人權。
  第三,允許兩岸的人權團體或關心人權的個人參觀對方的監獄,旁聽各級法院的
審判,或作一般性或專案性的人權狀況研究調查。監獄與看守所的軟硬體設施,在
押犯人的待遇;法院審判是否依法定程序公開審判,被告是否有充分的辯護等在在
有關受刑人和被告的權益,一向為國際人權團體關心的重點,所以應可納入兩岸交
流和互訪的範疇。
  中國人權協會在一九八九年組成的台灣教授訪問團曾參觀北京一處監獄和法院,
那是一次很好的開始。
  在人權研究調查方面,中國人權協會在一九八四年與四所大學(師範大學、政治大
學、東海大學、中興大學)合作就台灣地區作過一次綜合性人權研究調查;一九八九
年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合作實施台灣土著的人權研究調查。自一九八七年起
每年實施台灣地區人權指標研究,以觀察台灣人權的升降趨勢。今後在兩岸擴大交
流的情形下,這些研究調查應可以擴大實施。
  兩岸各種學術交流是今後必然的趨勢,現在也已有了起點。人權方面的交流乃世
界各國之共通語言,只要大家的目標是在誠心謀求改善全體中國人的人權,增進人
民的幸福,交流是應該可以穩定展開的。
  (本文作者是中國人權協會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