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國安局的公開信 (北京) 包遵信等 2001年9月28日,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 審判。雖然判決結果還沒有宣佈,但是根據以往以言治罪的慣例,這四位不到30歲 的年輕人很可能面臨長達十年以上刑期的判決(《刑法》中規定「顛覆政權罪」最 少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我們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和有違司法公正的冤案,理由如下: 1、違反《憲法》 《憲法》第35條宣佈公民享有結社、言論等自由權利,而刑法卻以「煽動 罪」、「顛覆政權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憲法做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否定。此 案中的四位被告正是受到這種違憲起訴的公民。起訴書列舉的所謂犯罪事實主要包 括:非法秘密組織「新青年學會」,其章程和誓詞的宗旨是「積極探索改造社會之 道」;該組織多次秘密集會,討論改變現政權、重新建立自由化的社會制度等問題 ;籌劃在全國建立分會,創辦網站;發表了《新公民》、《怎麼辦》等文章,說「 中國現在的民主是假民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 然而,這些都不能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新青年學會」的章程 宣佈它的宗旨是「積極探索改造社會之道」,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會判斷,「探 索改造社會之道」並不等於「顛覆國家政權」,而是通過「思考」、「交流」、「 學習」來尋找改造社會之道。法律只能管理人們的外在行為,無權管理人們的思想 。一個人無論如何思考,無論得出的結論正確與否,只要是在思考,沒有將自己的 思想轉化成社會行動,法律就無權干涉,現行法律並沒有荒誕到規定「探索罪」的 程度。 同時,起訴書沒有提到這些事實:新青年學會成立於2000年3月,當年8月就迫於安 全機關的壓力自行解散了;它的成員開始時只有5人(其中四人還是中共黨員),最 多時只有8人;所謂「秘密」會議,不過是幾個人在人來人往的北大未名湖畔和人大 嘈雜的學生食堂就餐時的議論;建立分會,也只是個別人的提議,沒有組織的決定 ,也沒有分會;創建網站只是註冊了一個域名,由於300塊錢的經費太少,停止了運 作;《新公民》、《怎麼辦》是其中一個愛寫作的成員,將自己撰寫或摘錄的文字 ,沒有與他人討論就貼到了網上,並非組織的行為;而「假民主」、「結束老人政 治、建立青年中國」,只是一種評價和可以有多種解釋的主張。 起訴書也沒有提到:這些年輕人只是表達個人的觀點,在熱烈的爭論後, 並沒有試圖表決形成任何組織性決議。儘管這種交流不符合官方的胃口,但他們有 言論的自由。言論自由的精隨就在於可以發表不同政見,包括批評政府、領導人和 社會制度。 2、證據充滿歧義和可疑之點、審訊過程中或有逼供。 在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中,最有證明力的是新青年學會的章程、誓 詞等書證和證人的證詞,而這些證據恰恰證明了被控方無罪:「新青年學會」只是 一個學習、討論、交流的團體,而不是一個行動的組織。 為了證明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控方還出具了三個曾積極參加新青年學 會的證人的證詞,這些證詞介紹了四人在「秘密」會議上的爭論和觀點,例如民主 與自由誰更重要,自由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美國的三權分立是不是一種好的制度, 是和平演進還是暴力革命等。然而,凡是認真學過法律的人都應該知道,那三個證 人在法學上叫「污點證人」,他們的證詞是有瑕疵的,並沒有高於書證的證明力。 道理非常明顯:如果「新青年學會」真是犯罪組織,三位出具書證的人也是犯罪嫌 疑人。任何人都不禁要問,他們為什麼沒有被起訴,中間是否有某種交易,他們是 否在巨大的壓力下做了違背自己意願的表述? 正如辯護律師們在庭上指出,三個「污點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例如, 其中一份證詞前面說徐偉主張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解決中國問題,後面卻說主張農 民起義。他們的證詞中有許多「我認為」、「我想」「好像」「某某是什麼觀點」 之類主觀而含糊的說法,在敘述順序上驚人的相同,最後都要對新青年學會「宣判 」:「我認為新青年學會是一個非法組織,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反黨反社會主義 」等等。而法律只能承認客觀事實,不能承認「我認為」、「我想」、「好像」這 類主觀認定! 由此,不能不讓人懷疑,三位「污點證人」的證詞,是在什麼情況下產生的呢?是 否有逼供或誘供?被告人楊子立在法庭上證實說,預審人員曾罰他連續站了6個小時 ,逼迫他承認自己主張發動農民起義。辯護律師也在庭上宣讀過審訊筆錄中預審人 員某些明顯帶有逼供性質的話。這是一種並不陌生的迫害手段,歷次政治運動整黑 材料的構陷記憶猶新。 辯護律師在庭上數次要求傳喚那三個證人出庭質證,但遭到審判長的拒絕 。法律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當庭質證,被告人有權要求質證,法院有義務傳喚證人 。這本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素,不經正當程序,很難作出公正審判。 3、「腹誹罪」違反現代法治精神。 控方不僅用有瑕疵的、有逼供嫌疑的、不許對質的證詞,還用「妄圖」一 詞來證明被控方「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卻拿不出能夠證實「妄圖 」的有力證據。退一步講,即便被控四人真有「妄圖」,也只是一種願望而不是行 動,並不構成犯罪,因為現代法治中沒有「妄圖罪」!只有在無視法治的年代,才 會有人慘遭「妄圖罪」的政治迫害,如中國歷史上曾有過的「腹誹罪」,1949年後 也曾數度濫用,胡風反黨集團冤案中的許多受害者,證據僅僅是私人日記和私人通 信。在胡風冤案已經平反了二十年的今天,重蹈胡風冤案的覆轍,是又一次倒退向 極左專制的時代。因為文明社會的主要標誌之一,即思想不能構成犯罪,法律不應 追溯既往。 4、中止以言治罪的司法迫害。 改革二十多年來,執政黨一直強調建設一個「法治社會」,「依法治國」 已經作為基本治國方略寫進了執政黨的綱領和國家憲法;開放二十多年來,政府一 直強調和世界主流文明接軌,加入WTO是經濟接軌,簽署聯合國保障人權兩公約和在 國際上開展人權對話是政治接軌,申辦奧運會是文化接軌,採納無罪推定是司法接 軌……在這種全面接近現代文明標準的接軌努力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決不應該不斷 地用踐踏人權和破壞司法公正的冤案,來敗壞國家的形像和政府的聲譽,延緩中國 成為國際文明社會的合格成員的進程。在中國政府履行大國的國際責任而加入世界 性的反恐怖聯盟之時,更不應該讓自己國家的公民生活在恐怖之中。 5、不要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和毀滅中國未來的希望。 這四位青年一向喜歡思索、關心國事、替弱勢群體吶喊,在物慾橫流的現 實中堅持高尚的理想。讀大學時,他們就做過許多有利於社會的善事,畢業後經常 到貧困地區搞調查、幫助農民脫貧和提高鄉村的知識水平;他們在北京曾經長期義 務地為民工的子女奉獻教育服務,為其籌建圖書館等等。這樣優秀的青年知識分子 是中國未來的希望所在,而現在他們面對的不是國家的愛護和激勵,而是以莫須有 罪名的迫害和打壓。為保障個人天賦的人權、特別是言論自由權利,為了杜絕因個 人冤案而導致家庭破碎,為了中國不再痛失走向自由、民主和富強的機遇,就必須 給一切因言獲罪者以司法上的公正對待。 我們呼籲:在判決還沒下達之前,在亞太經合組織首腦會議即將在上海舉 行的前夕,為了避免他們遭受冤案和中國人權狀況的惡化,也為了避免中國的司法 機關再製造一起冤案,更為了最終廢除以言治罪的制度惡習,盡快釋放四位已經被 非法逮捕、不公正審判、超期羈押長達七個月的青年,並釋放一切政治犯、言論犯 、良心犯。 簽名人:包遵信、劉曉波、余傑、張耀傑、任不寐、廖亦武、樊百華、李 柏光、王天成、馬強、冉東 2001年10月13日 附錄1:被告人簡歷 徐偉:男,27歲,《消費日報》記者。1974年生於山東煙台,1992年考入 北京師範大學哲學系,大學時入黨;1996年本科畢業並保送讀,1999年北京師範大 學哲學系碩士畢業,簽約於《消費日報》。 徐偉品學兼優,在校時曾獲得多種獎項,工作時也頗受領導賞識。他在本 科時即參預了學生所辦的轟動一時的民工學校;他讀研究生時,負責國務院農村發 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各高校搞的大學生「走進農村,關注農民」寒暑假徵文組織工作 ;畢業後,他與尚在師大的一些同學辦了一個以探求解決「三農」問題為目標的學 生社團,這就是後來經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報導後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北京 師範大學農民之子──中國農村發展促進會。徐偉還是註冊於勞動部民政部的國家 一級社團,中國農村勞動力生源開發研究會社會工作部的部長,具體負責國務院農 村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些具體項目,如組織免費培訓北京民工子弟學校的教師,如通 過各高校組織一系列針對民工子弟支教活動,當然還包括有關農民、民工的調查。 2000年的暑假,徐偉與師大的農民之子的一副會長,及該副會長在武漢一 些同學一起組織了一個「農民之子──京楚大學生村民自治宣講隊」到湖北進行村 民自治宣傳。當地農民寫信說他們的宣傳說:他們的宣傳使當地的負擔人均下降15 元。 徐偉周濟過好幾個民工,義務為北京的民工子弟學校服務,他任中國農村 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社會工作部部長時,捐贈建立了好幾個民工子弟學校流動圖 書室。至今這些圖書室還在各民工子弟學校發揮作用。 作為一個記者,徐偉充份利用機會為民工子弟,為民工地位吶喊。他曾登過 一篇反映民工子弟小學學生生活境遇及心理的報導,讓人感歎不已,徐偉對於民工 及其子弟的關注,可謂突出,《南方週末》記者劉天時曾為此專寫過一篇有關北京 民工子弟的文章登出,引起世人注目。 2001年初,徐偉又曾自費去太行山,希望瞭解一下別處的農村,當他滿懷 著熱忱回到北京,開始他的研究,並開始準備辦一個為農民服務的網站。2001年3月 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秘密綁架,安全局未通過任何人將其帶走,並搜查了他住 處。4月19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4月20日市國安把被捕人家屬通 知書給《消費日報》過目,並通知單位開除徐偉的黨籍和公職。 楊子立:男,29歲,電腦工程師。1971年12月10日生於河北省邯鄲大名縣 七里店村;1989年9月:考入西安交通大學工程力學系,學習成績一直是前三名,每 年都拿獎學金和被評為三好學生,1993年獲學士學位。1993年8月──1995年6月年 在石家莊一合資企業「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工作,其間受公司委派到意大利學習 一條流水線工程的技術。1995年9月以全系第一名成績考入北京大學力學系,1998年 7月畢業獲碩士學位。在校其間自修了經濟學、政治學。1998年8月──2000.4月年 在中國計算機軟件開發總公司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2000年7月──2001年3月 創辦軟件開發公司。 在校其間與追求自由、民主的同學們創辦了「北大事實社」,請著名教授 辦講座,組織該社成員利用暑假去農村調查,討論社會問題,普及法律知識,寫出大 量的稿子,在同學間傳閱。 97年,楊子立利用暑假去趙縣搞農村村民自治調查,當地有一農民幫助楊 子立等人瞭解村裡真實的一面,揭露黑暗的一面,結果這個村民遭村幹部毒打。這 一切事實就更堅定了他研究的方向及目標。他想把社會底層的真相講出來。幫助民 工子弟學樣老師培訓及給民工子弟學生義務上課。 楊子立畢業前夕,安全局及公安局找到北京大學力學系裡不讓他畢業,他 的導師正好是他的系主任,否則學習再優秀也會拿不到畢業證的。臨畢業時又遭迫 害,找好的工作,突然對方說「上級」有令不能接受。以後數次受到警察的騷擾, 不斷地搬家、換工作,2001年3月9號被迫第四次搬家。 2001年3月12日夜坐火車回北京的途中被安全局秘密綁架了。三天後3月15 日下午,他的妻子路坤才從安全局便衣口中得知消息。2001年4月19日北京市人民檢 察院批捕。 靳海科:男,25歲,地質工程師。1977年生於河南省鄔陵縣柏棣鎮大路王 村。1983年進入本村小學唸書,在小學五年內,學習成績一直領先,品德良好,連 年被評為三好學生,1988年進入柏棣鎮中學在校三年期間連年被評為三好學生,19 91年考入本縣一中,高一、二被評為三好學生,高三被評為三好學生和優秀班幹部 、班主席。1995年考入中國北京地質大學,在政治道德上自尊自嚴,大二入黨,入 黨後在校各方面表現更為突出,具瞭解他在地大創辦了青年論壇,使大部份在校學 生參加苦學習,搞好校風,把全校師生的學習,生活等各方面搞得活活潑潑,1999 年畢業,自已聯繫到北京地質技術勘探技術研究所工作,後因安全局迫害,被單位 開除公職。2001年3月13日遭安全局綁架。4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張宏海:男,27歲,自由撰稿人,1973年11月1日生人,北京廣播學院畢業 。他在讀書時,有感於廣播學院的學生不讀書、不思考、追星成風、享樂成風,便 與志同道合的幾名同學一起組織了一個讀書社。他們在十分艱難的情況下,策劃了 一系列的學術講座,邀請了一批有思想鋒芒的學者到廣播學院演講。這些學者中, 有茅於軾、錢理群、曹思源、余傑等人。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 留,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附錄2: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 京檢一分刑訴字(2001)第222號 被告人徐偉,男,27歲(1974年8月12日生),山東省煙台市人,漢族,系《消費 日報》社記者、編輯。住北京市朝陽區宵雲路32號宿舍(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 區阜外大街乙22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 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 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楊子立,男,29歲(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鄲市人,回族,無 業,住北京市海澱區西八里莊北裡5號樓604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澱區學院南 路55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看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歲(1976年5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縣人,漢族,無業 。住北京市朝陽區立水橋甲2號院內1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 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張宏海,男,27歲(1973年11月1日生人),暫住北京海澱區北京大學東 門外承澤園出租房(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縉雲縣五雲鎮寺後東路2號)。2001年3月 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 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國家 安全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被告人徐偉、靳海科 、張宏海夥同張彥華、范二軍(均另案處理)於2000年5月初,在北京市地質勘察院 靳海科的宿舍,進行宣誓並在誓詞上簽名,按指紋等,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學 會」組織,制定了組織章程,宗旨為「積極探索社會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 告人楊子立等人加入該組織,該組織進行了分工,徐偉為總幹事,范二軍、張宏海 為幹事。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份以來,在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等地多次秘密聚會,提出改變中國的現政權,實現社會的變革,重新 建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制度,主張在全國設立分會,通過互聯網發表文章,籌備創 辦互聯網和刊物,擴大組織規模和影響,規定了使用暗語等策略。並在此期間在互 聯網上發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國》、《怎麼辦》等文章,提出「中國當前實施的 民主是假民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作案後被分別查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成立組 織、 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四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 共和 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磊森 代理檢察員張曉宇 書記員王衛領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2001年8月29日 附: 1、證據目錄1份; 2、證人名單1份; 3、主要證據複印件1冊; 4、證物清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