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律師朱久虎的辯護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徐偉的委託及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我擔任徐偉涉嫌顛 覆國家政權一案徐偉的辯護人.現根據庭審情況及有關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徐偉犯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據不足. 1、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由北京市安全局向被告人徐偉提取的供述中所反映 出的行為與公訴人所指控的罪名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被告人徐偉的供述表明: (1)他與靳海科等人共同成立了新青年學會,但未履行凳記法律手續。 對此,我認為,徐偉作為學會的發起人應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僅僅未履行登記法 律手續而成立該學會的行為與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2)新青年學會是一個以相互交流思想,共同學習和提高,進而改造社 會的沙龍性團體,反映新青年學會這一團體行為的誓詞、章程及學會成立後,沒有 其他表明學會團體意志的行為表現形式說明該學會雖然是一個未經登記的非法組織 ,但並非是一個犯罪組織。 (3)徐偉本人也沒有以個人名義發表過其中有推翻中國共產黨,推翻現 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的明確言論的公開性文章,也沒有在公開場所發表過有上述明 確主張的演說。 2、公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人證言本身存在瑕疵,而且與被告人徐偉的供述 相矛盾,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 (1)證人證言本身自相矛盾。A、范二軍在2001年3月28日的「 談話筆錄」中說,「我理解『學會』是屬於思想文化類的」,但在2001年4月 5日的『談話筆錄』中卻說,他認為新青年學會是反對現政權和執政黨的非法組織 ;B、范二軍在2001年3月27日的『談話筆錄』中說,「我和徐偉還是堅持 共產黨領導的,治國要先治黨,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但在2001年4月5日的 『談話筆錄』中卻說,徐偉和我都贊成用暴力的方式來推翻中國共產黨的,改造中 國。 (2)證人證言與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被告人不管是在「訊問記錄」中 ,還是在當庭供述中都說,徐偉贊成用暴力的方法改造中國,對此,徐偉當庭斷然 、明確的否決說,這純屬「無稽之談」。 (3)證人證言的內容與其所產生的基礎相矛盾。任何一個嚴肅的思想和 言論的產生應有一定的客觀的社會基礎,也就是說,像徐偉這們一個受過高等教育 獲得碩士學位的新聞記者,要產生證人證言所說的「用暴力改造中國」的思想和主 張應具有類似中國民主革命時期的社會條件,而在中國目前農民在經過農村經濟體 制改革後,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工人在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下基本生活受到保 障以及生活力的高度發展為整個社會提供了可靠的生存條件的今天,提出上述幼稚 的主張對徐偉來說是不可能的。 二、公訴人指控被人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法律錯誤。 1、 公訴人沒有依法把徐偉個人的行為與學會的團體行為區開。學會行為 的性質是由學會的章程及其他表達的學會共同意志的文件決定的,就像黨的行為是 由黨的章程及其他黨的決議決定的。黨員的個人行為不能歸於黨本身。否則,個別 黨員的諸如貪污、受賄、走私等行為一旦歸於黨本身,必將導致黨成為上述行為的 載體,成為因上述行為的相應犯罪組織,最終,導致其他黨員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 責任。同樣,學會的個人行為也不能歸於學會本身,否則,結果如同上述一樣必然 是「連誅性」的荒唐。具體到本案,《起訴書》所說「重新建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 制度」的主張:「在互聯網上發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國》、《怎麼辦》等文章」 既不是經學會決定並以學會名義發表的學會行為,更不是徐偉的個人行為,其實, 在法庭上,靳海科已承認上述的文章的發表完全是他自己的決定,與學會無關,而 且,從他的文章的內容來看,只有一些比較激烈的批評性言論,與推翻中國共產黨 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政權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關聯,只有主觀臆 想的關聯。 2、 公訴人對有瑕疵的證明力極弱的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且為被告人當庭斷 然否認的「用暴力改造中國」的言論的定性也是不准的。 現代文明的法律不再懲罰思想,僅僅征罰行為,然而,這裡所謂的「思想 」不是通常理解意義上的在頭腦存在而沒有表達出來的東西,而是在總結文字獄等 慘痛的歷史教訓基礎上形成的體現寬容精神和人性特徵的具有新的內涵的範疇。 所謂「思想」的指公民在一定範圍和限度內自由表達出的言論,超出一定 範圍的言論即「行為」。「超出一定範圍的言論」實質上就是通過各種媒體向整個 社會傳播的言論。而在本案中,即使如證人證言所說,徐偉說了「用暴力改造中國 」之類的話,其言論範圍僅限於學會的幾個會員內,而且沒有進行非理性的人身攻 擊。更沒有在報紙雜誌及其他諸如因特網等公共媒體上發表過上述言論。對此,政 府應警告他應保持言論謹慎,注意不要超過學會思想交流的範圍,現對他予以刑事 指控則有違立法確認公民言論自由的意圖。 三、對公訴人指控的自相矛盾、與其他證據相矛盾的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徐偉的言論 予以 指控和懲罰有失司法公正。 假如政府容忍和允許一個西方學者所寫的名為《論殺人的合理性》的著述 為國內的出版商廣泛出版,為國內的大學教授在講台上積極介紹,那麼,就應該容 忍和允許國內的其他公民接受、宣傳、寫作類似的思想言論和文章。 同樣,既然政府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三權分立、多黨制等制度是對我國社 會有害的東西而容忍和允許國內的出版商廣泛出版宣傳介紹上述有害的東西的行為 而受到指控和懲罰,而這些被介紹的對象和受教育者接受、宣傳、寫作類似的思想 言論和文章的行為卻要受到指控懲罰? 綜上,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對 所指控的行為予以指控和懲罰也有失司法公正,所以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 徐偉無罪。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朱久虎律師 20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