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工人的呼籲 【編者按】這是一封國內來信,說的是一對年近半百且失去生育能力,已下 崗多年的夫婦有冤多年無處訴說的故事。來信說這對夫婦的16歲的獨子三年多前搭 乘摩托車被側面駛來的摩托車撞傷,即送進醫院。CT掃瞄顯示頭部兩處骨折、顱內 出血。主治醫生「確診」為「腦外傷、酒精中毒」進行治療。急救室值班醫師診斷 錯誤、醫治延誤喪失有效的8個半小時的搶救和治療時機,致使傷患慘死在醫院。醫 院不承認醫療事故,給3000元困難補助以了事。死者父母不服,多年上訴,訴諸法 庭,仍未討回公道。99年3月6日朱熔基總理曾批復:「請正午同志秉公查處。」20 00年4月6日省衛生廳醫政處科長李世忠得知道朱總理批復了,說:「朱總理批了, 要朱總理下來解決」。至今,這對夫婦仍在奔走呼喊。這裡發表的是他們致朱熔基 總理的一封信。 尊敬的朱總理和李偉主任: 我是湖南省湘鄉化工廠的下崗職工李知友,48歲。妻子劉家欣,47歲,已失 去生育能力,我們夫婦只在19年前生育了一個兒子李星特。 1998年7月27日下午2:30時,李星特搭乘其友彭正鵬的摩托車,被側面駛來的 摩托車撞傷後,即送到湘鄉市人民醫院急救室,B超檢查,CT掃瞄(片號:10141) 後,該院李先和醫生診斷為「……顱骨無骨折症,左頂部軟組織腫脹」。下午4時2 2分,急救室主治醫生王昌林診斷為「1、腦外傷。2、酒精中毒」。下午4:30,值班 醫生成娟對我夫婦說:「傷情沒多大問題」,說完便50分鐘不見蹤影。李星特在急 救室痛苦不堪,用手捶打腦袋,無醫生過問。下午5:20,我費盡周折找到了成娟大 夫,在我夫婦的哀求下,成醫生才開了處方,讓護士輸液,便下班走了。約7時,第 一瓶藥液滴完,我再去找值班醫生,請求複查,又不在。只來了一位護士,換上另 一瓶藥後,去了。事後,我們才知道,護士輸的液,全是成娟醫生開的解酒藥。晚 上8:40,我向主任醫生熊國俊反映:「李星特不是酒精中毒,是頭部撞傷,請你仔 細檢查。」熊主任翻了一下CT片,翻開李星特的眼皮看了一下,開了一個處方,吩 咐護士再次輸液,就無蹤影。 藥液輸一半時,李星特四肢抽搐,呼吸困難,我跑去值班室,請來了彭進、 塗強兩醫生。彭、塗兩醫生看了後說:「抽筋,沒問題」便走了。 晚上10:20,李星特再次抽搐、呼吸急促並打鼾,出現死亡前的徵兆,我急忙 跑到值班室哀求醫生救我兒,彭進醫生來了,看後仍說:「沒什麼問題」。並在病 歷上重複寫上:「1、頭皮血腫;2、腦外傷;3、酒精中毒。」,在我們再三要求下 ,至晚10:40才轉往住院部九病室(神經科)。九病室當班的神經科主治醫生沈長強 看了李星特的病情後,驚奇地說:「你們怎麼搞的,下午二點多鐘出的事,到這時 才送來,已經太晚了!」 不到20分鐘,我們唯一的兒子李星特就離開了人世。 李星特死後的第二天(98年7月29日)醫院騙我們簽寫了個「協議書」,稱「 非醫療事故」,「鑒於李星特家生活困難」,退還李星特住院治療的一切費用,給 我們困難補肋3000元以了事。 難道一條人命僅值3000元?還是困難補助!我們不服。我們將98年7月27日李 星特在湘鄉市人民醫院所做的10141號CT掃瞄片等原始病歷資料送衡陽醫學院第二附 屬醫院及湖南醫科大學複查,結論均是「右枕骨骨折,右前顱窩骨折;右額極對沖 性腦挫裂傷及腦內小血腫」。專家們看了李星特的病歷資料氣憤地說:「只要給李 星特上氧,用脫水、降顱壓藥物,激素、止血、抗感染等藥物,並嚴密觀測神志、 血壓、脈搏、呼吸及體溫變化,孩子絕不會死亡」。 98年7月28日,湘鄉市法檢所法醫鑒定結論為「交通事故中致顱內損傷出血死 亡。」 98年7月31日,我們給湘鄉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送了「請求對李星特之死進 行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未理睬。我們多次請求。湘鄉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才 於98年10月30日在湘鄉市人民醫院科教科辦公室以人民醫院潘建華提供的假病歷, 假CT掃瞄片等作依據,請吃請喝之後,作了「鑒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 ,只認為「存在醫療技術上的差錯」。我們不服,向湘潭市申請重新鑒定。99年5月 4日,湘潭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竟作了「同意湘鄉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作 的鑒定結論」的鑒定。我們當然不服,於99年5月18日、10月12日、11月15日三次向 湖南省申請重新鑒定。2000年5月26日,湖南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函復說:「 因李星特醫療事件的資料不全,無法明確導致李星特死亡的原因」,「無法對李星 特醫療事件作出最終鑒定結論」。 2000年6月6日,我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0年10月28日,湘鄉 法院以李星特死後一個星期湘鄉市人民醫院急救室值班醫師做的假病歷、假CT掃瞄 片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龔百成為首以假病歷材料為據做出的法醫鑒定書為證,以 「湘鄉、湘潭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均不屬醫療事故」為由,駁 回我們夫婦的起訴。 2000年11月7日我們夫婦上訴至湘潭中院。湘潭中院認為「一審裁定駁回起訴 不當」,「指令湘鄉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卻認為李星特之死「無確鑿證 據證明系醫療事故所致」。在此情況下,我不敢想像,重審開庭後將會是怎樣的結 果。 根據1987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李 星特之死是不折不扣的一級醫療事故,「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其行政責任」和「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335條之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 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通則》規定了對於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按有關規定,湘鄉 市人民醫院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死者及其家屬賠償。我們奔走呼號, 歷時近三年,死者冤魂未安,草菅人命者仍逍遙法外。 1998年12月湘鄉義士、離休教師王又文及其子王志堅,曾就湘鄉官場腐敗連 同我兒慘死醫院諸問題上書國務院。後得知總理於1999年3月6日批復了楊正午書記 。我夫婦得知消息,欣喜萬分。2000年4月6日,我夫婦到省衛生廳找醫政處科長李 世忠時,告訴他這一情況,他竟說:「朱總理批了,要朱總下來解決!」還說:「 我沒得你什麼好處」,「給教授50元,他們不願搞鑒定,現在是這樣的社會」。現 在是什麼樣的社會?難道就不要國法和領導了嗎?一個省領導,面對我一個下崗職 工,攜著病弱的妻子,將近晚年,承受著痛失獨子的悲哀和生活的淒涼,還問我夫 婦要什麼「好處」?! 總理啊人民的好總理,官貪吏虐,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民何以聊生?請為 民作主! 敬頌 金安! 上書人:湖南湘鄉化工廠下崗職工李知友夫婦 2001年2月10日泣血稽首 聯繫電話:013975246128 郵編:411400 Email:LZY13975246128@sohu.com(本人不常上網,請電話聯繫) 湘鄉市衛生局辦公室 0732-6771345 局長辦 6781966 湘鄉市人民醫院辦公室 6771197 院長辦 6772491 湘鄉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6772687 辦公室 67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