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讓王若望先生歸葬中國大陸並昭雪其冤案 丘宏達    最近中國新聞社北京十二月三日電報道,李鵬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指出,「一切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 超越憲法的特權。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 受到追究。」他還強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必須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就要求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都必須嚴格依照 憲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立法,不得越權,牴觸和相互衝突,保證國家法制的統 一。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履行憲法規定職責,切實保障公民的權 利。各級司法機關必須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做到公正司法。」 一九八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至四十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 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 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 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諂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 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王若望先生身前,中共的有關部門有沒有違反上述條文侵害其權利?應由中華人民 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查;如有,應將有關人員依法公開治罪。解釋上的疑問 則應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相關條文及法律來確定。行 使上述權力可以邀請大陸各級法院的院長、庭長及台灣方面的司法院大法官旁聽, 並邀各國的記者及媒體觀察,才能取信於人。 如能在王若望先生去世後將其冤案昭雪,則有助於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形象,對 統一大業亦有正面的作用。 2001年12月28日 本文作者是:美國馬裡蘭大學國際法教授,國際法學會(倫敦)永久副會長,當代 中國研究中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