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章程 二零零二年一月 華盛頓 一.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是旨於在中國結束中共一黨專制、建立民主 自由政體的各民運團體及個人的聯合組織; 二.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代表了所有被中共一黨專制剝奪基本人權的 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擔負著動員、組織人民大眾為爭取自由而鬥爭的歷史使命 ; 三.凡承認聯席會議章程並履行入會手續的民運組織的成員即成為聯席會議 的會員。個人申請加入聯席會議者須向聯席會議地方分部履行參加手續,得到批准 後即成為聯席會議會員。所有會員在聯席會議內的權利一律平等; 四.聯席會議會員有退出聯席會議的自由,退出者須向所在地區分部遞交書 面退會聲明; 五.聯席會議成員嚴重違背聯席會議章程並對組織造成重大傷害時,聯席會 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權予以除名; 六.聯席會議全體代表大會為聯席會議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主席召 集,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提前或推遲的時間以半年為限。聯席會議的代表由各組織協商按比例選派; 七.聯席會議主席由聯席會議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領導聯席會議的工作 ,對外代表聯席會議;主席可連選連任; 八.聯席會議設立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是聯席會議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成員經參與聯席會議的各組織協商後由主席提名經代表大會 通過產生,每屆執行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九.聯席會議設立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向聯席會議代表大會負 責,領導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各組織協商後由主席提名經代 表大會通過產生; 十.在中央常務委員會之下,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秘書 處設秘書長一名,由主席提名,聯席會議代表大會通過。在工作需要時,秘書長可 提名設秘書一至二名,由主席任命; 十一.聯席會議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共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時,一般議案以 超過二分之一多數通過,重大議案以超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一般及重大議案的判 定權屬中央常務委員會; 十二.聯席會議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可設立各個功能委員會,功能委員會 負責人由主席提名,代表大會通過; 十三.聯席會議各地區可設立分部,各分部負責人由各地區委員會選舉產生 後報聯席會議主席任命; 十四.本章程由代表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全體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