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大司法腐敗案件大曝光 ──告海內外同胞書 (瑞典)陳世忠 親愛的祖國大陸和海外同胞們,全世界的華人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們: 我是哈爾濱市職工大學退休教師陳世忠。我之所以通過海外媒體寫這封公開 信給你們,是因為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對我進行封殺,阻撓廣大人民瞭解一起特大司 法腐敗案件的真相。我最簡單的介紹自己。我於1937年生於上海,我三歲時先後失 去父母,由外婆撫養長大。上海解放不久,外婆就死於貧病交加之中。從那時起, 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就向我伸出溫暖之手,讓我上完中學上大學。我在蘇聯莫斯科機 床工具學院(現名莫斯科國立工業大學)留學五年,長期擔任中國留學生分會主席 ,1960年以優異成績畢業。回國後在大學任教。三年後,因為對中共中央的國內外 路線,特別是反對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和中共中央對蘇聯的政策而被捕判刑勞改, 妻離子散,歷經艱辛。1981年我獲得平反,重返大學講壇。20年來,我在教學,科 研和社會活動方面均有貢獻,是哈爾濱市教書育人先進教師,連續五屆被評為哈爾 濱市科協優秀學會工作者,擔任哈爾濱市生產工程學會副理事長,被航天工業部授 予科技進步獎和哈爾濱市政府合理化建議一等獎等等,黑龍江省政府對我進行了表 彰。按理說,我完全應該安度晚年了,是什麼原因迫使我遠走他鄉,過著顛沛流離 的動盪生活呢?請聽我的敘述。 1969年4月14日,無辜犯人李植榮被看押犯人的解放軍戰士擊斃在勞動現場。 在場的130名犯人中有許多人目睹這一慘案。我獲得平反後立即積極揭發檢舉,歷時 63個月,終於引起重視,黑龍江省委正、副書記指示公檢法部門立案偵查,經過長 期艱難取證,終於查清事實,將兇手王忠全、馬洪才緝拿歸案,繩之以法。李植榮 被殺真相大白於天下。那是1989年1月24日的事。距離「殺人罪追訴時效期限二十年 」只差80天,可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李植榮的冤魂本來可以安息了。我並 未得到黨和政府任何形式的獎勵,這也並不是我的追求,我認為我只是做了一個公 民的良知驅使我做的好事。 八年以後,從1997年11月起,瀋陽軍區作家李占恆在《瀋陽晚報》,《黑龍 江晨報》,《華西都市報》,《新安晚報》,《老年報》,《桂林晚報》等報紙上 發表整版文章,指責陳世忠冤枉了那兩名殺人兇手,是製造了冤假錯案,同時把殺 人兇手當做受難英雄來稱讚,甚至把他們的照片登在醒目位置上,稱他們是「忠實 履行哨兵職責的戰士」。文章還透露,這兩名罪犯被判刑後立刻被「取保候審」, 釋放回家,在既未被宣佈無罪也未獲得平反的情況下就恢復黨籍、當上幹部。王忠 全繼續在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並已從一名助理審判員提升到地稅庭庭 長、他還要求對「冤枉了兩名解放軍優秀戰士」的檢舉人進行「反坐」!這就逼得 我把事實真相公之於眾,以正視聽。 1.國民黨排長投誠後的命運 李植榮,1930年生於北京市順義縣,貧農出身,被抓壯丁參加國民黨軍隊, 擔任排長。1949年1月隨傅作義部隊接受改編。根據國家政策,作為投誠人員的他的 歷史問題屬於既往不咎,不久後他復員回原籍到學校擔任教員。1957年「反右」運 動開始,他在劫難逃。由於「新帳老帳一起算」,他以「反革命」罪被捕,判處有 期徒刑十年。李植榮進行了上訴。但法院認為,膽敢上訴就意味著不認罪,等於「 負隅頑抗」。僅憑這一條就足以對他從重懲罰,結果是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事實上,李植榮是個被錯抓錯判的無辜公民,據說,他才新婚六天就被捕入 獄。他的原案早已於1986年得到了平反。如果他不上訴,他早在1968年就該刑滿出 獄了;他由於上訴反而被加刑五年,結果慘遭殺害,這叫冤上加冤。而他的妻兒幾 十年來背著「因越獄逃跑而被擊斃的反革命份子家屬」的黑鍋翻不過身來,尤其是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過著極其屈辱而悲慘的生活,至今得不到任何慰問或補償,這 就更增添了這個案子的悲劇色彩。 2.李植榮被殺害的經過 李植榮在黑龍江省嫩江農場七分場三中隊服刑。1969年4月14日下午他在執行 打草任務時被殺死。關於他的死亡經過有以下幾種說法: (1)陳世忠的揭發檢舉。 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人民日報》記者劉賓雁在1985年發表的報告文學《 第二種忠誠》的開頭部份引述了我前去上訪時遞交的檢舉信「人血不是水」的內容 。李占恆之所以給他的那篇文章命名為「劉賓雁筆造悲劇」或「劉賓雁製造了一起 怨案」,就是因為劉賓雁在《第二種忠誠》中率先披露了這起解放軍戰士殺害無辜 犯人的案件。 那麼李占恆是怎麼說的呢? (2)李占恆的文章寫道: 「經筆者多方調查,現將這28年前的事件『還原』。事情經過並不複雜。19 69年4月14日,領班員王忠全帶領哨兵趙明貴、馬洪才,押解100多名犯人到嫩江勞 改農場三崗分場南溝打草……忽然,馬洪才發現有一名犯人向西邊警戒線靠攏,他 神經頓時緊張起來,轉眼間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線!徑直朝西運動──馬洪才立刻迎 上前去,邊跑邊向犯人喊話:『站住!回來!』犯人如入無人之境,馬洪才又喊: 『再不回來,我開槍了!』犯人仍然向前運動…… 同一時間,王忠全頂著西南風沿警戒線向西遊動,在拐彎處,也就是西南角 ,他看到一個犯人在距馬洪才較近的一點上越出了警戒線!這是入伍僅有一年零兩 個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對犯人逃跑!神經也高度警張起來,他已看到馬洪才離開哨 位,追趕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馬洪才都運動了一程,犯人還不 見停步,王忠全邊跑邊催促馬洪才:『開槍』──馬洪才開了槍,槍聲響過之後, 逃犯躺在地上……帶班員王忠全『開槍』的指令是在緊急中提示馬洪才趕快『鳴槍 警告』,馬洪才也想著鳴槍警告,但是在運動中把那警告為目的的槍平端了(原文 如此)。這個從未打過運動靶的新兵,在跑動中瞄也沒瞄一槍就把犯人撂倒了,王 忠全為此責備了他,馬洪才慌亂不知所措,沖天空又放了一槍。王忠全恐出意外, 上前奪下來他手中的半動步槍(原文如此),為他退出了彈倉裡剩餘的子彈……當 日勘驗了現場,當日處理了屍體。」 稍有 法律常識的人都懂得,檢舉人僅僅是提供犯罪線索。公檢法部門決不會僅僅根據一 封檢舉信就把被檢舉人逮捕判刑的。請看公檢法部門的調查報告和判決書是怎麼說 的。 (3)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1987年9月17日「關於陳世忠控告案調查情況和處 理意見的報告」寫道: 「據原管教隊長李春歧和李植榮的同隊犯人戴有讓、崔殿昌等證實,約14時 許,正在西側警戒線附近貓腰打草的犯人李植榮誤出警戒線,此時靠近李植榮的犯 人戴有讓發現西北角哨位的戰士馬洪才往西北角方向瞭望,意識到可能是觀察是否 有人出了警戒線,遂向戰士報告:『你看我出警戒線沒有?』馬指著戴打的草說: 『那堆草是不是你的?往裡邊去!』隨後就走到李植榮跟前,指著李打的草問:『 這草是誰打的?』李沒敢回答,由於一再追問,才放下鐮刀說:『報告班長,是我 打的。』馬又問道:『你出警戒線知道嗎?』李說:『報告班長,下次我注意。』 這時班長王忠全趕來問馬是怎麼回事。馬指著李說,他打草出警戒線了。王轉過身 來問李:『你出警戒旗知道嗎?』李還是那句話:『報告班長,下次我注意。』王 訓斥說:『隨便出警戒旗還插旗有什麼用?你們隊長沒跟你們講不准出旗嗎?』李 答:『講了。報告班長,下次我注意。』王又問:『你叫什麼名字?』李答:『我 叫李植榮。』『犯的什麼罪?』『歷反罪。』『殺過人沒有?』『殺過。』這時王 火了,命令李往前走,再向前走,每命令一次,李都向前挪動兩步,李剛停住腳步 ,王便告訴馬洪才打,馬後退幾步,推上子彈,舉槍將李擊斃, 按著王的命令,馬隨後又對空鳴了一槍。 槍聲過後,勞改隊長李春歧、鄭海山相繼趕到出事地點,向在場的戰士詢問 了情況。王忠全介紹說:這個犯人越出警戒線要逃跑,給擊斃了。兩名隊長簡單商 量幾句,便讓犯人集合,李春歧在隊前訓話,把王忠全介紹的情況向全隊犯人重複 了一遍,然後便下令收工。事後按『逃跑被擊斃』結論,並通知其家屬。」 調查結論:「……李植榮是在打草時誤出警戒線,而不是逃跑,從調取的證 據看,李植榮是一貫表現較好的犯人,未發現有逃跑思想。李春歧證實,子彈是從 李植榮前面射入的。戴有讓、崔殿昌證實,李植榮被戰士喝住前正貓腰打草。對此 ,馬洪才也供認不諱。上述事實證明,李植榮是在打草中誤出了警戒線,並非逃跑 ,原認定『逃跑被擊斃』不符合事實真相,是完全錯誤的。」 調查報告還強調指出:「被告人王忠全,馬洪才在執行看押任務時,目無法 紀,將勞動中誤出警戒線的犯人李植榮當場擊斃,按當時的刑事政策的法律規定, 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可以判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法定最高 刑為死刑,按刑法第76條規定,追訴時效為20年。本案從1969年4月14日算起,仍在 20年內,不超過追訴時效,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黑龍江省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9年1月24日的刑事判決書寫道: 「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餘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馬洪才以及農場管教 幹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勞動現場四角各插一面紅旗為警戒標誌,形成一個南 北長約三百餘米,東西寬約二百米的警線區。馬洪才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戰士站在 東南角,形成對角哨位,王忠全當時為代理班長,負責巡邏。被害人李植榮在警區 西側附近因只顧低頭打草而誤出警戒區五至七米被馬洪才喊住,在李植榮進行辯釋 時,王逕自下令讓馬洪才開槍將李當場擊斃,之後又令馬對空鳴了一槍,製造曾經 對李鳴槍警告的假象。上列犯罪事實有大量證人證實,被告人馬洪才曾多次供認, 足以認定。 本庭認為,被告人王忠全、馬洪才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 》第47條的規定錯誤地使用武器,將誤出警戒區已被喊住的李植榮開槍打死的行為 足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嚴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 從重處罰…」 (5)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的刑事判決書對此案複查的結論 是: 「王忠全、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 由此可見,沒有一張法律文書是支持李占恆杜撰出來的現場調查報告的。他為了扭 轉敗局,又請出那兩名殺人兇手再次向法院無理纏訟。例如: (6)馬洪才在1998年1月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刑事申訴狀》 中寫道:「我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申訴理由如下:我是解放軍戰士, 忠實地履行哨兵職責,勞改犯人李植榮逃跑出警戒線外70餘米,我口頭警告令他回 來,無效的狀況下,慌亂之中將其擊斃,是勞改犯人逃跑的應得,不是解放軍戰士 履行哨兵職責的錯誤。」 人們注意到,在馬洪才的這份申訴狀裡,王忠全下令開槍的情節不見了,完 全變成了馬洪才一個人的行為:而且說李植榮是逃跑出警戒線外70餘米才被擊斃的 。在這裡暫且不去細究這一切。讓馬洪才、王忠全、李占恆失望的是,黑龍江省高 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4月15日正式駁回了他的申訴,同時也駁回了王忠全的申訴。而 且有趣的是,申訴狀也好,駁回申訴的通知書也好──所有這一切都是李占恆自己 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真不知道他究竟想向法庭證明什麼!人們還能說李占恆不 是明知故犯嗎? 其實,李占恆也不是毫無根據,他最大的根據就在於王忠全是法官!如果他 真是犯罪分子的話,又怎麼能當上黨員,幹部,特別是法官呢?現在我們就來看看 王忠全這三頂桂冠的來歷吧。 王忠全是在1969年殺害李植榮的。在文化大革命高潮時,一名解放軍戰士發 現犯人逃跑,及時下令擊斃一個經鳴槍警告不聽的逃犯,這在討論其入黨申請時是 最有說服力的理由,說明此人立場堅定,階級覺悟高。這麼好的同志怎麼能不吸收 入黨呢?王忠全用無辜被殺的死難者的生命為自己鋪平了步步高陞的道路,用人血 染紅了他那法官的頂子!到了1989年,東窗事發,李植榮被殺真相大白,王忠全, 馬洪才被緝拿歸案。馬洪才認罪服法,而王忠全根據他多年的司法工作實踐中深深 懂得「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個「道理」,從一開始就百 般抵賴,甚至在法庭上與馬洪才爭執起來(一個說,是你下的命令我才開的槍,一 個說,我離你有一百多米遠,哪裡讓你開槍了?)儘管如此,二人在鐵證如山面前 ,還是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徒刑。王忠全不服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 判決書對此案複查的結論是:「王忠全、馬洪才二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份。」但是,同一家法院還是把這兩名殺人犯釋放了。是無罪釋放嗎?根本不是 。請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內部刊物《審判實踐》1990年第2期是怎樣道破其 中奧秘的:「二審判決下來了,撤消原判,不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已過追訴時效 )。王忠全回來了,補發了工資,穿上了法官服,頭上的國徽,肩上的天平又閃動 著真理和法制的光輝」。就這樣,這個僅僅因為十分可疑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才被免於刑事處份的殺人兇手回到原單位,像英雄一般受到歡迎。以院長楊殿元為 首的法庫縣人民法院在各級地方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支持下,演出了建國以來罕見的 司法醜劇,叫做: 「兩個殺人犯兩次混進黨內,就在遼寧; 一名真兇手再度當上法官,直到今天」, 橫批是「欺民太甚」。 3.六家法院,共同包庇 在李占恆發表文章對我誣蔑誹謗以後,我分別走訪或信訪了六家報社,向編 輯部出示證據,擺事實,講道理,請他們糾正錯誤,挽回影響,均遭拒絕。在萬般 無奈的情況下我只好訴諸法律武器,走進法院。1999年9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 陳世忠訴李占恆和五報社侵犯名譽權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其中關鍵詞語有:「陳世 忠積極地向司法機關舉報犯罪行為,是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陳世忠向違法 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表現,這不僅不能受到批評和指責,而是應大力提倡和發揚 的。況且僅憑陳世忠的檢舉,不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必要條件。李占恆在報紙上以貶 意的詞語,評論陳世忠的檢舉犯罪的行為,是對陳世忠名譽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 恆應在相同的場合賠禮道歉,挽回影響,並賠償由此給陳世忠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 失。」我基本勝訴,而且法院給予我的正義行動以很高的評價。 但是,六被告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此案移送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民法規定,二審案件必須在三個月內公開審理並作出判決。可是,黑龍江省高 級人民法院卻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手續的情況下拖延13個月,好不容易開了庭, 又不作任何判決,而是把球踢回給哈爾濱市中院,要求它重審:同時又下達一個秘 密文件,傳達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說是由於「此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的案 件」,「不以侵犯名譽權定案為宜」換句話說,千萬不能讓陳世忠勝訴!就這樣, 一件普普通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折不扣的名譽侵權事件,到了有權有勢的 各級法院的敗類手中,就好像變戲法一樣,變成了我在無理取鬧,應該敗訴!變成 了李占恆發表顛倒黑白的誣陷文章有理,變成了王、馬二犯故意濫殺無辜有功,王 忠全有資格繼續當他的共產黨員、法官,李植榮活該被打死,而陳世忠千不該萬不 該沒事找事,不該揭發檢舉這起殺人案! 從1997年李占恆發表文章之日起,我出於公民責任感,先後九次自費去瀋陽 ,上海和北京到幾十個單位上訪,此外還寫了一百多封信,檢舉兩名殺人犯入黨甚 至當法官的違法亂紀行為,總共上訪、信訪200次以上。我基本上都寄掛號信或特快 轉遞,查詢結果證明信件均已送達收信人單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我就上訪和信訪 23次,毫無回音。真的是一點回音也沒有嗎?不!那份見不得人的公函就是他們的 回音!這個案子之所以從1997年拖到2002年,到現在連個一審判決也沒有,完全是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慫恿下一再明目張膽地強姦法律的 結果!可以預見,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裡即使真有那麼一批有良心有職業道德的 法官,也很難抵制兩大頂頭上司的壓力,作出違背這份公函指示精神的判決來!而 且,有權進行終審判決的到頭來還是那個一再枉法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我要 想打贏這場官司豈不比駱駝穿針眼還要難?你們看到,在這件千古奇案中,黑河地 區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三庭、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這六個司法單位都扮演著極不光彩 的角色。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現已查明,黑龍江省各級法院的每次判決都是在請 示它以後作出的。那麼多的法院齊心協力,共同演出了演出了這場先將故意殺人犯 重罪輕判,以便下一步按照「情節較輕的殺人罪」把追訴時效由20年縮短為10年, 從而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悄悄釋放這兩名罪犯;然後聽憑法庫縣人民法院在院長楊 殿元的操縱下把主犯王忠全重新拉進黨員隊伍、幹部隊伍,甚至法官隊伍的醜劇! 他們創造了「已過追訴時效等於連犯罪事實都不存在」的全新「理論」。就這樣, 陳世忠從1981年起總共告了整整20年,王忠全在這麼多令人「敬畏」的大門頭的層 層保護下,又在法官寶座上又穩穩地坐了20年,至今「巋然不動」。就在哈爾濱市 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前六天,他還以「優秀法官」的身份寫證言,證明「李占恆的文 章完全客觀真實,符合實際,同意發表」,並攻擊檢舉人「陳世忠向中國共產黨, 向無產階級專政,向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反攻倒算」。他甚至來哈爾濱市旁聽法院 庭審。我作為檢舉人的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卻得不到國家的任何保護。 結束語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一直以為中國的人民法院辦案真的是「以事實為依 據,以法律為準繩」,一直以為真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似的,我恨自己活 到60多歲為什麼還是如此的天真?本來,我以為只是和歪曲事實的作家鬥,只是和 殺人犯當法官這樣一種醜惡現象鬥,只是和一批徇私舞弊的法院和法官鬥。可是現 在大家看到,這場鬧劇的黑後台原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他們在開庭之前就出於政 治考慮,讓有理的原告敗訴,讓無理的六家被告勝訴!可見,他們之所以讓殺人犯 入黨提干當法官,也是出於政治考慮。下一步,還可以出於政治考慮,反坐我一個 誣陷罪,從而告誡全國同胞:請看陳世忠下場,看誰再敢檢舉壞人壞事!總之,為 了講「政治」,可以犧牲真理,不顧事實,不講正氣,為了講「政治」,什麼顛倒 黑白,指鹿為馬的事都能幹出來!他們搞的政治不是太骯髒了嗎?這種以法律的名 義強姦法律的醜惡行為不是空前絕後的司法集體特大腐敗又是什呢?真難相信,中 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怎麼會墮落到這種地步?總之,這個案子的升級標誌著 陳世忠同祖國的敗類們的鬥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無私才能無畏,我捫心自問, 良心受譴責的事一件沒幹!為祖國我奉獻出了該奉獻的一切,為了堅持真理和人間 正義到頭來我落得個傾家蕩產、負債纍纍、又一次妻離子散、無家可歸、惶惶然不 可終日、連人身安全也無保障的淒慘境地,現在又面臨著有理有據的官司硬是打不 贏的困境。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在中國大陸說真話、做好事、做好人、同壞人壞 事作鬥爭竟會這樣難!此時此刻,我不禁記起恩格斯的一句話:「對待一切陰謀詭 計,唯一的有效的辦法就是把它公開揭露」。所以,我把這件千古荒唐的事公之於 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先生如果有勇氣的話,就請作出公開解釋吧!我人微言 輕,也不可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提出彈劾某人的提案。所以,我呼籲每一位 人大代表就此案提出質疑,請蕭揚院長向全國人民作出交代。 另外,我建議廣大讀者們仔細考慮一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 民法院所說的「此案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究竟指的是哪些政治問題?為什麼這些問 題會使他們如此的害怕,以至於不惜一切代價,寧可顛倒黑白、指鹿為馬也要把壞 人壞事保護起來?我希望下一次有機會進一步討論這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最新補充:我的一位老同學擔任中共中央委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他告訴 我說,那個故意殺人案的從犯馬洪才突然死了,年僅47歲。這個殺人兇手終於不受 懲罰地離開了人間,更給此案增添了神秘色彩。 謝謝大家 陳世忠 2002年2月22日 【本文附錄】 1.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再審判決書(1986,3,11) 2.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9,1,24) 3.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89,6,23) 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書(1990,4,5) 5.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王忠全申訴的通知書(1998,4,15) 6.王忠全的「證言」(1999,4,16) 7.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9,2) 8.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密信(2000,10,18)□ (因篇幅有限,上述八個附錄從略──《北京之春》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