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中國的人權狀況 ·中國人權· 前 言 對於人權,尤其是中國的人權,一九九三年是很重要的。一九九三年被世界定為 國際人權年,國際上圍繞這一主題舉行了各種會議和活動。由於中國在國際上暴露 出來了嚴重的人權侵犯,所以中國的人權狀況為世界所關注,並且受到了民主國家 的人權壓力和譴責。但是,一九九三年已經過去,當分別從一般人權、言論出版方 面的人權、法律制度中的人權和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中的人權表現來考查,卻發現 中國在人權上並沒有出現根本性的改善和進步,只是在一些個別的非本質的具體問 題上,有所變化。而且,有十分清晰的脈絡可以看出,就是這些非本質的變化,也 是中國政府為了應付國際的壓力而作出的反映。中國的人權狀況,離國際的人權標 准仍然有十分遙遠的距離。 因此,中國人權認為,要中國的人權改善,國際社會有必要進行更大的努力,持 續不斷的施加更大的壓力。同時,中國人權認為,中國政府應該在改善人權上表現 出多一些的努力和誠意。中國人權要求中國政府首先做到以下幾點,以表明在改善 人權上的誠意: 中國政府切實尊重和遵守中國法律,保障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權益不受到來自國 家機構的侵犯,切實受理公民因權利受侵犯而起訴的案件; 承認國際人權標準,立即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認真履行國際人權法種種人權義務; 釋放所有的政治犯,停止政治迫害; 允許個人、組織和輿論界在中國國內對政府進行監督,並在社會上進行人權知識 的推廣普及工作,使人民能夠清楚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和如何維護尊嚴; 和國際上的人權組織合作,如國際紅十字會、國際特赦組織等等,為它們瞭解和 查看中國的人權提供方便。 我們期待進行一九九四年的人權總結時,對中國政府所提的人權要求,能夠有所 變化和減少。 大陸的人權簡報 一九九三年,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沒有本質變化。這就是中國政府依然拒絕世界 批評,以生存權發展權和民族的特殊性為理由,堅持在人權態度上我行我素。 這一年裡,抓捕、關押和審判,繼續是中國政府對付異議人士的重要手段。雖然 中國政府對這類消息嚴控保密,但不時流傳出來的一點情況,還是引起國際上高度 重視和不安。首先是對象,不僅是政治上有要求或異議的人,一些有經濟上的要求 或表達對社會活動看法的人,也受到了這種專制對待。如對日索賠的人曾經被警察 帶走,有的反對北京主辦奧運會的人三度被關入看守所。其次是數量,總的數量難 以估測,但有些一次性的數量也非常大。如西藏六月抓捕了二百一十餘名要求自治 的遊行藏人,並有兩人在抓捕中死亡,六四前僅北大就有三十多人被抓,北京市中 級檢察院九月一案起訴了十六名異議人士等。關押的方式也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重視 ,在傳統的看守所、監獄外,有的異議人士和工運活動家被關入了精神病院。 自一九八九年夏季北京屠殺之後開始的對公開的言論思想集會的極度控制,雖然 已經有四年多時間,但這一人權領域還沒有出現鬆動和改善跡象。任何公開的言論 思想集會,都被中國政府視為威脅其政權的「火星」,立刻遭到取締和鎮壓。非常 典型的一個事例,是北京、上海和武漢的一些知識分子簽署《和平憲章》意見書, 倡導政府和人民都作出努力,以合法、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推動社會良性發展,結 果有人被捕,所有的簽署人都受到警察的騷擾和威脅。對自發的集會控制更為嚴厲 ,北京上海天津等一些曾經遭受過迫害的人,原定七月在青島召開旅遊集會,還沒 有開始,警察便使用高壓手段迫使流產了,而在北京大學舉辦的燭光搖滾晚會,則 有整批人被捕關押。中國政府歷來嚴密控制思想言論和新聞界,面對社會上時有出 現的不同於政府的認識和觀念,中國政府在九三年中多次施加壓力和打擊。如一些 人在報紙雜誌上發表倡導民主的文章,就導致雜誌被封,或是編輯工作人員遭受迫 害甚至逮捕。為了更有效的控制,九三年還採用了運動的方式整頓新聞出版界。對 宗教思想活動的控制和迫害,雖然見之國際新聞的不多,但是從已知的情況看,迫 害的數量和程度十分嚴重。如陝西安康的教徒聚會遭到警察毆打,其中一人致死, 九十多人被扣留,當死人的消息為外界所知道後,至少有二十五名教徒又被拘捕。 對被關押者迫害和虐待,也是中國大陸一項不良的人權記錄。許多被關押的良心犯 和政治犯,以及他們的家屬和朋友都抱怨說,中國的司法當局使良心犯和政治犯無 法獲得律師的辯護,也得不到法律公正的公開審判。從目前可以得到的資料看,一 九九三年中,中國還沒有良心犯和政治犯是開庭審理的,這些審判顯然違反中國自 己的法律。關在監獄中的一些良心犯和政治犯則控訴說,他們受到了酷刑和其他殘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關在凌源監獄的劉剛多次通過各種方式,對他所受 到的肉體和精神迫害向社會控告,中國政府則矢口否認,但劉剛的親屬和難友卻證 實了所言不虛。獄中嫌犯被虐待折磨致死,連中國官方的報紙也有所披露,並承認 情況嚴重。病情危重的良心犯和政治犯得不到中國法律規定的保外就醫的待遇,是 那些犯人和他們的家屬最焦急的事,如良心犯任畹町、王軍濤、葛湖、丁俊澤就病 情危重而得不到這種待遇。許多良心犯離開監獄後還繼續受到迫害,像魏京生、馬 少方、陳小平、閔琦等人長期不准報戶口,而在中國沒有戶口就沒有工作,並隨時 可能為此被抓起來。甚至有一些良心犯的家屬也受到了迫害,如揚周的妻子李國萍 因呼籲救援其夫而被去除律師資格,任畹町妻子的住房被封鎖而成為無家可歸者, 王軍濤的家屬曾被監獄要求自付監獄看管下治病的昂貴醫藥、住院費用,等等。 在中國大陸的不良人權記錄中,通過立法的形式施加控制和迫害,可能是一個新 現象。如不久前通過的安全法暗含了可以不准中國人回國的意思,並且允許警察對 電話搞竊聽活動。在一九九三年裡,中國政府確實這麼作了。而且,不僅有不少的 人不准回國,已經回到中國的韓東方,還被警察帶上手銬丟到英國的轄區去了。電 話竊聽則十分普遍,不單從世界各地打到中國的電話可以明顯感到被竊聽了,不少 中國人說,就是國內的通話也常常被竊聽。 不過,在本質沒變的前提下,也有一些細微的或具體做法的變化。但是,從這些 變化中,還看不出來中國政府的主動和誠意。一般的看法是,在世界人權高潮正在 形成的情況下,以美國為首的許多民主國家政府不停的向中國政府施壓,中國國內 人民的人權意識也有較大幅度的高漲,才迫使中國政府在對待人權上有了一些非本 質的細小變化。 首先是理論和態度上有一定變化。理論上,從人權是內政,國際和外國不得干涉 的強硬立場,在悄悄的向強調其中一部分人權為主,達到否定破壞人權的統一性完 整性,為自己保留侵犯基本人權的方向轉變。態度上,從不接受任何指責和監督, 向有條件有選擇的接受一點分析和調查轉變,如表示歡迎紅十字會視查監獄,與一 些國家的政府或議員就中國的人權情況進行對話。不過目前還停留在為自己詭辯的 層次上。 在九三年最引人注意的,是中國政府提前釋放了魏京生、徐文立、王丹等十幾名 國際所關注的新老良心犯,並宣稱由於宗教而入獄的神職人員已經全部釋放。這些 人的釋放雖然都和一些需要,如最惠國待遇、奧運會的主辦權等等,緊密的結合在 一起,但畢竟證明了中國政府在對異議人士的迫害上並非一點也不可能鬆動後退。 並且繼九二年允許一些異議人士出國訪問後,九三年這扇大門也沒有關上,又有十 來個受到國際上邀請的異議人士陸續得以出國訪問,使這項倍受指責的不良人權記 錄,目前已經不再有什麼指責的聲音。 也許,只向中國大陸以外的世界公佈一些獄中良心犯的情況,如讓外界看到陳子 明等人獄中生活的錄像帶,只是中國政府為自己不良人權記錄辯護的手段,並不能 表示人權狀況的絲毫改善。但確實告訴了我們一個信號:中國政府在憤怒地指責國 際社會關注中國的人權就是干涉中國的內政的同時,卻在刻意給世界一個中國政府 希望有的形象。這至少不是壞事請,因為中國政府已經不能對人權完全無所謂了。 有一些變化可能反映了中國政府在人權上的實用主義態度。一九九三年中,中國 大陸有不少人在海外發表了持不同政見的文章,紛紛指責中國的不民主和惡劣的人 權狀況,這雖然叫中國政府惱怒,但是卻容忍了,沒有象從前那樣處以反革命罪。 這似乎證明了中國前文化部長王蒙在香港的言談,他在演講中說中國政府目前允許 大陸人寫文章在海外發表。這一現象的有趣之處是,中國政府繼續在大陸剝奪人民 的思想言論權的同時,卻給了作家在大陸以外自由表達的人權,從而形成了中國人 不在中國說話就可以的事實。在抓人和放人上,也可以清楚的看到這種態度。過去 中國政府不管對錯,抓了人就不放,除非被抓的人悔罪認錯,已經改造成可以讓政 府放心的人了。目前非法抓的許多人卻是為了臨時關押,應付政府害怕出現的麻煩 ,一旦認為不會再有影響和作用,便可能釋放。如反對奧運會的秦永敏三次被抓, 三次釋放,關押的時間都不太長。 也有一些變化,難以推斷出來有功利主義的色彩,可能是中國政府在人道方面的 發展和進步。如海外對國內死傷或受迫害者及他們的家屬的經濟援助。十幾年前, 香港的劉山青因為看望並在經濟上給予良心犯的家屬一點幫助,被判刑十年。今天 這麼做可能不再有危險,至少目前是如此。回國的一些人帶了募捐的錢,給予國內 死傷或受迫害者及他們的家屬,雖然有人遭受過盤問,但沒有出現危險。中國人權 和一些學生會、基金會合作,大規模的對國內死傷或受迫害者及他們的家屬予以經 濟幫助,人數多達幾百,與國內的電話和信件全是公開進行的,顯然政府早已知道 ,但是至今沒有找麻煩。魏京生有一筆五萬美元的獎金由中國人權代領保管,魏京 生出獄後,他的這筆錢也經由中國官方銀行公開的轉交他了。另外,中國政府對於 人權的壓力和衝擊,也有比以前大一些的忍受力。有些受迫害者和他們的家屬在投 訴無門的情況下,開始運用國際人權保護機制來保護自己,如向聯合國投訴,請求 國際社會的幫助,希望海外新聞媒體報道以期獲得世界上的瞭解和重視等。中國人 權運用自己的地理位置,以及和國際各方面的聯繫合作渠道,對他們捍衛自己或是 親屬的基本人權給與合理合法的幫助與合作。這些做法,中國政府過去都無法忍受 ,無一例外要以反革命罪處置。然而,九三年裡這種事例很多,受到嚴厲處置的卻 較少,有一些通過努力和抗爭,還比預先知道的處置輕,湖北學生於灼一案就是如 此。 以上這些變和不變的情況,證明國際的壓力和國內的變化,對中國大陸人權是有 作用的。但是也可以看得出來,中國政府侵犯剝奪人權的基本立場並沒有改變,唯 一的改變是對國際的壓力不得不有所反應了。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處於如此被動 擠壓下,仍頑固堅持,並不是像它所聲稱是主權問題,或是價值觀不同,中國的人 權比西方好等等。實際上,中國政府是把人權問題視為一個政治問題,而且是與政 府的生存相關連的政治問題。所以,要使中國的人權得到改善,保持國際上的壓力 ,中國人民繼續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益,是必須的。但是,要使中國的人權富有成 效的改善,也應該注意到中國政府的認識和態度,選擇有力的角度和力量,從而使 中國政府認識到,人權並不是一個直接關係政府的生存的政治問題,促使它放棄在 人權上頑固抗拒的態度。比如,不再迫害給與或接受海外經濟幫助的人及他們的家 屬,像這一類的變化,能夠分析出來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國政府可能認為這是一個 與自己的生存沒有特別重要關係的人道問題,迫害不僅無益政府的生存反而有害。 這一類變化,可能為有效的改變中國的人權狀況提供了有益的思考方向。 對言論自由的鉗制 「如果文藝作品全部取決於市場需要,在一定的歷史和社會條件下,『文藝垃圾 』就會充斥市場,毒害人民。這是絕不允許的。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和政策更為直接 有力地控制管理文藝市場。」——文化部長的報告(轉引自七月二十二日《人民日報 》) 我們從上面那段引自《人民日報》的報告可以看出,今天的中國政府並無意改善 在言論自由上的鉗制,對憲法中規定了的人民的言論自由仍然不予尊重。這不是說 中國人民的言論自由一點進展也沒有。確實是有了進步,然而,那都是人民歷年爭 取來的,並非官方所樂見。 一九九三年間,中國官方絕沒有放棄對新聞藝術市場意識形態控制的打算。從他 們逮捕記者、禁書、控制畫商的營業執照,以及規定電視衛星接收台需要註冊等做 法都可看出端倪。經濟自由雖然迅速擴大,中共及政府通過本年度發佈的一系列緊 縮措施,實際上卻加強了對新聞出版自由的控制。中國憲法中則明文保證言論自由 是公民有權享有的。九三年春,官方對報紙作了批評,這種做法已透露出有意控制 文化、媒體的最初信號。北京在申辦二零零零年奧運會受挫之後,這種控制更大大 增強。 一九九二年高速經濟改革的復甦,令人期望將會減少對新聞文化的控制;會讓個 體戶正式地進入新聞、文藝領域;會讓人對不法的新聞控制有權起訴而使新聞自由 得到法律保護等等。一九九三年初對軟性新聞控制的放鬆及「經濟」電台、電視台 的大量增加,使許多媒體的外貌改觀。所以在這期間,雖然財政上有困難而文藝活 動卻相當熱鬧。 過去這方面的自由化是因為個人努力奮鬥爭取的結果,官方不曾給予任何支持。 遍及各地的官方監察機關都還是老樣子,控制著所有文化,新聞單位。它們頒發執 照,發佈限制內容和製作的規定,並把中共黨員安排在大部分新聞、文化機構、大 學和出版社的領導崗位上。 所謂「改革」,就是減少或停止對新聞,文藝組織的補助,要這些組織自負盈虧 。九三年有不少明文規定不再強迫各單位訂閱黨報、黨刊。很多報紙、舞團、劇院 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 九三年年初的現象頗令人感到樂觀:中國新聞出版總署收到遠多過以往的開辦新 報刊的註冊申請,儘管許多申請都沒得到通過。許多報刊都增加了活潑的週末版, 它們在關於影星,搖滾歌星的報道中,偶爾穿插記實的報導和獨特的評論文章。廣 播電台新設的現場熱線幫助各地居民訴說內心的煩惱,尤其是「經濟」電台,已能 同官方電台抗衡。八九年「六四」之後,成為《人民日報》總編輯的高狄,是極不 得人心的保守派,經過一番長時間的掙扎,他終於在二月份被迫辭職。 然而也就是九三年春,出現了一些跡象,說明中共領導認為自由化走的太遠。例 如新發佈的規定,明令不得發表未經官方批准,關於中國領導人生平的「不健康」 的傳記。因為這個原因受到打擊的刊物中有《橋》雜誌。《橋》那一期的被禁是因 為它發表了毛澤東前任秘書李銳所撰關於毛澤東最後暴君年代的文章節錄。李銳是 位受人尊重的學者,而在他出版了一本書中已經收了這篇文章。另外一些報紙的周 末副刊也受到批判。同時各媒體也接到通知:停止私人資金的投入。中國新聞出版 總署新聞負責人梁恆(音譯)說:「現在有一種傾向,就是脫離『只有共產黨才能 辦報』的做法。有些私人資本已侵入報界。在四川,有家報紙甚至在實驗股份制, 因此大部份股份落入一個私人樂器商的手裡」。 九三年六月香港《明報》刊出一篇報導,說明中央在繼續對報界嚴密控制。該報 導說《解放軍報》總編輯和社長因為把CNN採訪江澤民的報導登在第四版(國際版) 而不是第一版竟被強迫提早退休。保守派的《北京日報》總編輯及社長也因把對江 的報導的一部分轉到第三版而被迫作自我批評。 反腐化運動使地方官吏與力圖揭發他們的記者之間矛盾重重。儘管由於這個運動 使得有些不常見的報導得以刊出——諸如受賄,肉刑,獄死等官僚泛用權力的行為 ——然而公開揭露腐化現象仍受到很大限制。比如有一條仍然生效的規定是:記者 在發表批判某種級別以上的官員的文章之前,必須得到那個被批判官員的首肯。 上海《民主與法制》記者徐克仁(音譯)的案子就是其中一例。徐曾三次去日本 看望他的妻子,但在他寫了一個公安局與酒店老闆合謀欺騙顧客的詳細報導後,警 察在徐登機去日本前沒收了他的護照。當地公安局已開始對徐和他的雜誌起訴,所 持的理由是公安局及官員的名譽受到了損害。因為江澤民主席及朱熔基副總理都支 持公安局,徐幾乎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審查,而有可能因此入獄。江和朱都曾擔任過 上海的最高官職。 偶爾報章的社論中零星出現要求重新起草新聞法的呼聲。這個新聞法的起草在八 九民運後突然流產了。有些新聞從業人員認為現在如果重新起草一個新聞法,結果 出現的將是十分嚴格的法規,所以還不如沒有。但是就像今夏《中國工商時報》一 篇文章所指出:因為法律對真實的新聞報道沒有任何像美國和其他國家的那種保護 ,越來越多的新聞報導被人以民法為依據而起訴,不但隨意的起訴大量增加,起訴 人也因而常常勝訴。 九三年五月衛生部關閉了第一個同性戀的俱樂部「男人世界」,同時也大量削減 了熱線服務的時間。這個俱樂部是「愛滋熱線」所創辦。「愛滋熱線」隸屬於衛生 部下的一個教育機構。熱線主任萬言海(音譯)也因官方說他不但不反對,而且提 倡同性戀被解職。萬認為傳統道德觀念使政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來制止愛滋病的發 展,所以他曾設法教育同性戀者和妓女如何防止愛滋病。八月份,萬的上司陳秉中 (音譯)因拒絕批評他部下發表過的同樣觀點的文章,也被解職。 到了夏天官方又申明進一步加強對書、報、刊的管理,這是始於今春所謂掃黃運 動的最新一招。在這種運動中打擊了一大片,包括在內容上談不上淫穢色情的書籍 也被查禁沒收。雖然有條文規定了黃色淫穢讀物,但規定的內容模糊不清,所以什 麼書籍屬於黃色淫穢全由地方官員說了算。這個運動中王書鄉(音譯)因印刷出版 黃色書刊而被判死緩。出版總署副署長李高(音譯)說,出版總署要加強對出版界 的領導。 因為這個緣故,許多第二渠道的出版物都被禁,其中包括:由一些知名人士支持 的對日索賠的一個文集,其中收集的都是關於向日本要求索賠的文章;《東歐:一 九八九—一九九三》(一本由八九民運學生領袖所撰,關於東歐共產集團解體的集 子)。一些人因與這兩本書的出版有關而被捕或被撤查。總的來說,文學創作比非 小說自由些。但今年最暢銷的小說《廢都》已被禁,並且官方已明令該書與另一部 暢銷小說《白鹿原》都不得被改為話劇、電影或電視。 官方已採取一些限制傳遞訊息設施的措施,以技術上的原因為借口,公佈將要沒 收在北京的「非法」傳真機;十月份規定電視衛星接收台的生產、出售、購買、使 用需要註冊,希望藉此禁止私人擁有電視衛星接收台。這個關於電視衛星接收台的 規定,要求全國幾百萬居民向當局交回他們購買安裝的接收台,不然就要受到懲罰 。一位廣播電影電視部的官員聲言,新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民的愛國主義,保護 中國優秀的文化遺產,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保持社會穩定」。當局是否說到做 到,尚有待觀察。 有線電視也受到了批判。黑龍江一個廠辦的有線電視受到官方批判,因為「播發 了大量國家禁止的國外電影、電視節目和文學藝術節目而違反了國家法律」。批判 說:「有線電視應當成為黨和人民的喉舌,成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要戰線」。 一個電台經理在談及官方要求改進沿海電視節目的時候,提到規定中只允許電台每 天播放一個海外節目。 官方為制止有關政府和共產黨活動的消息流傳香港及海外,對向記者洩露「機密 」的人加以重判。新華社記者吳世申(音譯)於九三年夏天被判無期徒刑,據說他 在中共九二年十月召開十四大之前,把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報告的副本賣給了一個 香港記者,使得江的報告在大會開幕前一星期就被發表出來,登在那位記者工作的 《快報》上。白偉基和趙蕾夫婦原來都是外交部僱員,他們因為給《華盛頓郵報》 提供、翻譯了內部刊物上的經濟文章,分別被判了十年和六年徒刑。 今年春季官方發佈了不少新的命令,禁止企業和其它部門收買記者來參加它們的 會議、報導它們的活動。八月份國務院發表了一個新規定,要求各地在召開新聞發 布會之前,必需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出版總署的許可;新聞機構將不得私自報導 未經批准的新聞發佈會。 九三年秋,特別是在北京大力推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失敗之後,意識形態控 制大為強化。在悉尼將成為二零零零奧運會東道主的消息發佈之後,持大陸護照的 香港《明報》記者席揚立即因「偷竊國家機密」,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捕。他被控 從中國銀行僱員田野(音譯)那裡獲得了利率及黃金政策的文件,田也因此被捕。 僅在一周之內,高渝也在計劃訪美兩天之前被拘留,罪名是非法向境外人員提供國 家機密。這大約是指她為香港刊物撰稿。高渝原為《經濟學週報》副總編輯,六四 後一直失業。 十一月份文化部規定:所有畫商都要申請執照;與國外共同進行的藝術、藝術商 業、國家或國際展覽、藝術拍賣及競賽等都要事先得到文化部的批准。這個規定對 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獨立藝術市場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官方加強對非法出版物的壓制的做法,主要對象是獨立出版商。過去七年多中, 這些獨立出版商多半向持有官方執照的出版商,購買書號而自行出版。十月底,出 版總署與中共宣傳部發佈通知重申嚴禁「書號」買賣。通知說「以買來的書號出版 書籍是非法的,必須嚴加禁止」;「一小撮不法份子以購買書號出版有嚴重政治錯 誤的書,洩漏國家機密,擾亂社會安定,牴觸對外政策,促進封建迷信作為,並突 出色情淫亂材料,這些都危害社會與社會主義文明」。這通知對獨立出版商形成的 第二渠道究竟有多大影響目前尚未可知。近幾年來類似的壓制都只收一時之效而已 。 言論自由的明顯禁區有以下幾種:批評政府或中共的政治評論,即使是含蓄的批 評;對政府實際運作的分析;對近代歷史實際情況的檢視,不允出現與黨已定調的 歷史事件不一致的說法;對貪官污吏的獨立調查;過多的「壞消息」;與官方規定 道德相違的態度,如同性戀;中國人權狀況的真相;任何在官方管制之外的群眾運 動的滋長。對「洩密」的壓制,主要是針對香港的媒體。因為香港的媒體對大陸的 報導最敏銳最廣泛。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李耀華說:「這種做法令人一目瞭然。其目 的在恐嚇香港的媒體,因為香港媒體在報導中國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有些評論家認為目前大部分文化界——包括出版在內——在官方控制之外。表面 看來彷彿如此。但是八八年到八九年期間,那種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熱點」 的政治評論或分析的熱烈情況不再,這證明管制依然十分有效。在以維護政權為先 決條件的情況下,中共宣傳政策會繼續對它稱為「精神鴉片」的低俗讀物網開一面 ,而以全力對付政治歧異與在文化與媒體中的爭論。他們使用的主要武器仍然是對 個人的制裁。特別是出版界,當其中的法律規則與實際運作截然不同時,一個人可 以在任何時候任意地被揪出來受懲罰:從沒收財產到鋃鐺入獄不等。 所以在表面上,目前的文化界好像比八九鎮壓民運以後的那幾年活力充沛,但是 審查媒體與宣傳的做法依然一成不變。雖然全國各地對控制的實施因地區而異,但 是地方官員看不出藝術或媒體的自由對他們本身有任何好處,所以如果中央堅持整 頓,通常他們不會為保護這些自由而損害政治前途,於是在控制上都會主張寧苛勿 寬。 總地來看,一九九三年再一次地提醒人們,在鄧小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議程之中,並沒有給予文化和媒體發展不同聲音——「政治自由化」——的機會。 法律制度在人權保障方面的缺陷 中國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在人權保障方面一直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它包括兩 個層次的問題:一,中國法律與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相去甚遠;二,執法機關常常 違反其很多缺陷的法律,導致大量的侵犯人權的狀況。 一、行政性任意羈押制度 行政性任意羈押制度是嚴重違反人權的主要根源之一。中國政府在此制度下拘捕 和羈押的公民每年達一百萬以上。任意羈押的形式通常有三種,即收容審查、勞動 教養和強制留場就業。 收容審查是中國公安機關用以羈押刑事嫌疑犯和社會危害份子的最常用的一種方 法。被收容審查的人幾乎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他們無法得到律師的幫助,也沒 有辦法通過司法程序保護自己,他們的家屬也被剝奪了探視他們的權利。雖然,有 關法律文件中規定:收容審查的期限一般不能超過三個月,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法 律監督,許多人被超期關押達半年、一年之久,個別人甚至長達十年以上。 勞動教養是中國有關機關(主要是公安部門)用來處罰社會危險分子和輕微刑事犯 罪分子的一種行政懲罰手段。據此,有關機關(名義上是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可以 避開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處罰那些顯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或政治異己分子。被 勞動教養的人通常無法得到律師的幫助,也很難得到司法程序的保護。雖然新的行 政訴訟法規定:不服勞動教養決定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是,由於有關勞動教養的 行政法律本身十分模糊,它賦予有關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很少有人能夠 真正通過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勞動教養期限最長可達四年,並且允許反覆使用 ,它的執行也缺乏有效的監督。 強制留場就業是政府用來懲罰「未改造好」的刑事罪犯和維持勞改經濟的一種重 要手段。據此,已服完刑的刑事罪犯如果不能讓獄政當局認為已經「改造好」,就 將在刑期結束後被強制在其原服刑場所就業和生活。強制留場就業人員雖然在待遇 上比真正的罪犯有所改善,但基本上沒有自己選擇生活的權利。近幾年來,留場就 業人數雖然較以前大為減少,但這一制度對人權的侵犯仍是不可忽視的。 二、司法制度的缺陷 審理前長時期的羈押 刑事嫌疑犯在審理之前遭受不合理的長期拘禁已經成為中國 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大弊病。它主要導因於法律中沒有嚴格的羈押期限規定。刑事拘 留在刑訴法中僅為十天,但逮捕後至判決生效前這段時間的期限則沒有明確的限制 ,一般最長不能超過八個半月(加上已經可能的延長期限)。但是,人民檢察院對公 安部門偵查結束的案件,以及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退回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而且退回的次數不受限制。這樣,許多嫌疑犯 在反覆的退回補充偵查的名義下被長期羈押。這也是有關機關規避法律,長期羈押 人犯的一種手段。 被告缺乏有效的法律幫助 審理前階段,被羈押的人犯無法獲得法律幫助,中國的 刑訴法排除了律師在法院審理案件前介入的可能性。他們在此期間也無法通過司法 程序來審查這種羈押的合法性。庭審中,律師雖然可以為被告人作辯護,但因為律 師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很多情形下,他們的工作直接受政府的控制和操縱,很難切 實履行為被告作充分辯護的職責。例如,在重要的政治案件和涉及黨的政策的案件 中,律師的辯護常常受到黨的地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干涉。 檢察機關的司法特權 如果不涉及具體的刑事處罰,檢察機關可以對刑事嫌疑犯進 行有罪判決,這就是免於起訴。被免於起訴的人雖然沒有具體的刑事處分,但有犯 罪記錄,在日常生活和尋求就業方面受到不利的影響。他們也不能通過司法程序對 免於起訴決定進行審查。 司法審理缺乏公正性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 隱私或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但該法對公開審理的方式沒有具體的規定 。所以法院往往可以通過宣佈某一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組織特殊聽眾旁聽以及控制 旁聽證的方式阻止案件的公開審理。重大案件,特別是涉及政治案件的審理很少允 許人們自由旁聽。另外,中國的各級法院組織受到了中共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嚴密控 制,加上法官個人缺乏獨立性,黨委可以通過法院的黨組控制審理委員會,以至最 終決定每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 三、過去一年的變化 在過去的一年裡,中國的法律制度在人權保護方面有一些變化。這些變化可能給 人權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特別是當這些變化與現行制度中某些因素結合在一起的 時候,更為顯而易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家 安全法,旨在懲罰那些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該法至少在以下幾方面可 能對人權保護產生消極影響。 一、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概念極為模糊,涵蓋廣泛。該法不僅對「危害 國家安全的行為」描述上含混不清,而且條款:「其他破壞活動」更是為有關國家 機關任意行為提供了極為便利解釋的條件。 二、適用範圍十分寬泛。有可能受到該法懲罰的對象除了在國內的人和組織,也 包括在國外的個人和組織;既可以在國內實施,也可以在境外實施。由於「危害國 家安全的行為」本身就非常模糊,加上如此廣泛的適用範圍,該法對人權保護為害 匪淺。 三、該法賦予中國的執法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部門以極大的權限。這些 權限包括逮捕、羈押、搜查、徵用公私交通工具和場地以及採取特殊的偵查手段等 。它直接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財產安全以及通信、言論等自由。雖然,該 法提到「依照法律」或「法律程序」等字句,但究竟依照什麼法律以及什麼程序則 很不清楚。 四、刑罰嚴厲。與刑法有關條文和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的補充規定等相銜接,該法 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以判處徒刑罰金乃至死刑。這也擴大了死刑在中 國刑事罪行中的適用範圍。 律師懲戒規則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實施的律師懲戒規則加強了共產黨和政府對律 師的控制,更削弱了已經非常缺乏獨立性的律師職業在人權保護方面的作用。該規 則實際上讓國家壟斷了律師職業,它規定律師必須在有關部門授權情況下(通常只能 在國營的律師事務所內工作,少數人可以在有相對獨立權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內工 作)才能從事律師工作,否則,其律師將會受到停業的懲罰。該法還規定:被中共開 除黨籍或受到行政處分的律師將被取消律師資格(最嚴重的懲罰),公開排除政治異 己分子從事律師職業的可能性。具有很大權限的律師懲戒委員會設在各級司法部門 內,它直接受政府的控制。 嚴打運動繼續進行 作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在過去一年裡繼續採用政治 運動的方式控制和打擊犯罪。過去十年的經驗表明:在每次嚴打運動中,違反人權 的情況往往是大規模的,經常性的。許多公民被非法逮捕和羈押(多數人以收容審查 的方式受羈押),相當數目的被告不能享有正常情況下的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法律 辯護權和上訴權。中國立法機關為了方便嚴打,規定了極不合理的簡便程序,在此 程序下,被告只有很短的時間為自己的辯護作準備(最短為數天至一周)。辯護律師 有時僅在開庭前幾小時才獲悉案件將被審理。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常常也很草率 ,且時間短,被告僅有三天的上訴期。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九九零年的一份內 部文件報導,天津市一個刑事嫌疑犯(涉嫌在大學校園內強姦女學生)從逮捕到執行 死刑僅用了十天左右時間。這種簡化的程序根本看不到對「人權」的任何保障。此 外,司法機關在嚴打運動中也時常超越法律程序剝奪公民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 九三年以來,中國人權發現:中國政府的嚴打運動不僅繼續進行,而且還有擴大 蔓延以及經常化、制度化的趨勢。這些嚴打運動有時是全國性的,如九三年三月, 中共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全國性嚴厲打擊刑事犯罪運動;有些則是地區性的,如山西省 和江蘇省分別於六、七月份採取的嚴打。江蘇省的蘇州市僅在六、七兩月間就組織 了十餘次嚴打活動,遼寧阜新市於去年七、八月間也單獨發動了嚴打。還有一些則 是所謂的專項運動,如鐵路公安部的集中打擊車匪路霸運動。這些嚴打運動無疑加 重了違反人權的情況。據官方報道,中國目前的超期羈押十分嚴重,這與嚴打運動 中不加分辨地逮捕人犯有關。由於許多被拘捕的人沒有明顯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 又不願意輕易釋放他們,以至常常超期關押人犯。 中國人權對中國政府在控制犯罪方面採取的這種政策深表憂慮,並敦促中國政府 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制度下處理犯罪問題,並盡可能的採取措施,避免侵犯 人權的情況發生。 國際活動 一九九三年,中國的人權狀況仍然在許多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活動中得到反映,中 國的人權狀況的落後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國際形象。而中國政府在與人權有關的政策 上,雖然繼續消極對抗國際社會的關注,但面對國際人權運動發展的現實,在外交 領域實際上是步步退讓。 九三年國際人權界最重要的大事,是六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大 會。在這次大會上,中國政府的基本論點仍然是「國家內部的事務」不容干涉,人 權標準沒有「普適性」等。持相近立場的還有伊朗、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馬來 西亞和新加坡等亞洲國家。這些國家由於自身的人權記錄很差,所以為辯護而辯護 。但是這種既違背國際人權法的常識和原則,又有逆於國際人權運動發展方向的觀 點,受到了世界大多數國家政府,各國和國際絕大多數人權組織的堅決抵制。值得 指出的是在三月底,來自亞洲太平洋地區各國的一百一十個民間組織的二百四十名 代表,共同簽署的《非政府組織宣言》,強調了「普遍的人權標準深植於許多文化 。……人權是受到普遍關切的問題,具有普遍的價值。不能認為提倡人權就是侵犯 國家主權」。而六月的世界人權大會上,共有一百八十四個國家和一千一百個非政 府組織參加,經過激烈的辯論,最後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及行動綱領》中,明確載 入了「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所有人 權和基本自由。」明確否定了中國、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的政府近幾年來 的反人權宣傳。 在雙邊外交中,最重要的事件是五月,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行政命令,對中國的 最惠國待遇附加了人權條件,其中包括「尊重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釋放政治犯、 良心犯,允許國際組織探視監獄、勞改部門」等,如果中國政府不能採取有效措施 在這些方面作出明顯的改善,將會失去下一年的最惠國待遇。這是美國第一次對此 附加條件,也使人權因素在中美貿易關係中產生了強大的影響。 許多國家的首腦和高級官員,在訪問中國時都提出了對人權問題的關注。如訪問 中國的瑞典外相,德國總理,以及十一月在美國西雅圖和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會晤 的美國總統克林頓等,都對中國領導人提出了有關人權方面的問題,還特別表示了 對中國大量關押的良心囚犯的關注。為了回應這些壓力,中國政府作出了一些微弱 的讓步,如表示考慮國際紅十字會對監獄情況的考查等。 中國的人權狀況的落後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國際形象,這一點突出表現在今年中國 北京申辦二零零零年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未成這一事件上。中國方面的申辦委員會主 任,北京市市長陳希同,其在八九年六四屠殺中扮演的角色全世界記憶猶新,而他 在年初對新聞界的談話時,居然將「不會有民間的反對」作為北京辦奧運的有利條 件之一,使國際社會不寒而慄。事實上,中國政府也是這樣做的。中國官方媒體大 量的宣傳文章,也清楚地表明了中國政府申辦奧運會的急切的政治意圖。在國際奧 委會投票決定的七天前,中國政府突然提前半年假釋了關押長達十四年半之久的良 心犯魏京生和其他二名良心犯,這種赤裸裸的政治交易做法反而使中國的人權狀況 ,特別是良心犯問題進一步暴露在國際社會的關注之下。人權組織和國際新聞媒體 披露了北京及全國各地仍然在大規模地逮捕、審判和關押異議人士的真相。代表團 在蒙特卡洛舉辦的記者招待會幾乎成了人權問題的說明會,充分說明了人權在重大 國際事件中的作用和影響。九月二十三日,國際奧委會的九十三名委員投票表決, 北京以二票之差輸給了澳大利亞城市悉尼。除了悉尼在舉辦運動會的許多方面條件 優越於北京之外,中國由於人權記錄不佳而得不到廣大國際人士的承認與尊重,是 一個重要的因素。 儘管中國政府對內的人權鎮壓依然強硬,但另一方面,中國面對國際人權運動蓬 勃發展這一現實,也不得不在外交上採取低姿態和比較軟化的政策。在九三年底的 聯合國大會,終於通過了設立人權高級專員公署的決議。中國和古巴等國家曾一再 阻撓和拖延這一決議案的通過。但當決議案通過之後,中國政府就立即一百八十度 轉彎,表示願意和人權高級專員合作促進人權。又比如在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 在廣大非政府組織和新聞界的監督下,中國政府不得不在起草委員會作出了許多讓 步和妥協,使得最後的大會文件得以通過。 在九三年中,中國在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參加國際人權活動方面也乏善可陳。到 九三年底,全世界已經有一百二十三個國家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百二十七個國家簽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卻仍然沒有簽署這兩個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任何一個。即 使是簽署了的公約,中國在執行上也很不如人意。中國代表關於酷刑的第一個報告 就因為內容空泛受到許多專家的嚴厲批評和質詢,最後被退回要求重新提交。 應當指出的是,在過去的一年中,中國的人權情況並無明顯好轉,但是由於中國 的經濟迅速發展,使中國在政治、經濟方面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國際社會對中國人 權問題的關注卻由於實際利害關係的考量而不斷減少。另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由 於其自身政治結構的局限性,一貫只挑弱國的人權批評,不敢針對人權記錄很差的 大國。所以在三月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譴責中國人權狀況的議案就 未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