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四川人事廳、教委的訴訟狀 (成都) 蕭雪慧 原告:蕭雪慧,女,西南民院政治系副教授,現住西南民院十幢二四一室,通訊 處:西南民院七四信箱(郵編:610041)。 被告:四川省人事廳廳長和四川省教委主任。 起訴事由:四川省人事廳利用我因在一九八九年四、五月間嚴格依據憲法履行公 民義務卻遭政治迫害(這種迫害因成都公、檢、法機關公然踐踏憲法而得以實施)的 處境,於一九九一年底發文規定對我採取停發工資、停算工齡等多種措施,作為對 我堅守公民立場、履行公民義務的法外報復,四川省教委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則發文 規定大幅度降低我的工資級別(對來自這兩個部門的上述迫害,我曾分別提出控告和 寫信投訴)。繼這之後,四川省教委最近又發文無理撤銷我的副教授任職資格,開始 了對我新的一輪迫害。我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正在受到全面、持久的嚴重侵犯 。 四川省委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發文稱,經四川省人事廳所屬的川職改辦批准, 「同意取消西南民族學院蕭雪慧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這份文件措辭十分奇特, 沒有提出取消我任職資格的任何理由,卻有一句「你院有關撤銷蕭雪慧副教授任職 資格的材料收悉」的聲明,似乎省人事廳川職改辦僅僅是在西南民院的材料上批示 同意卻不表明為什麼要同意,省教委又僅僅是轉發川職改辦文件。然而,文件使用 奇特措辭並不能達到推卸責任的目的。因為,這份文件涉及的是對一個大學副教授 的處理,它的形成理當以公正合理的標準為依據,並且必須遵循正當的程序。但是 ,省人事廳和省教委在炮製這份文件時卻全然無視這兩點起碼的要求。 第一,專業、學術職稱標誌的是一個人的專業、學術水平,稱不稱職,只能以其 專業、學術水平以及對於任職所必須具備的良好的個人品質為考核指標和衡量標準 ,而不能以別的什麼因素為標準。根據專業、學術人員任職的內在標準,作為一個 副教授,我很稱職。因為,我本來就是因科研、教學有突出貢獻早在一九八七年大 學畢業僅五年之時就破格晉陞為副教授的,屬全省最早的破格副教授之一,同時又 是在我國學術界有廣泛影響的學者。我出版的幾本書和發表的幾十篇論文一直引起 我國倫理學界廣泛關注和討論,主要著作始終處於論戰中心。例如:《哲學研究》 一九八九年三期一篇評論文章開頭這樣說:「一九八六年初,蕭雪慧同志在《光明 日報》上發表了題為《人的主體性是一切道德活動的原動力》的文章;半年後,夏 偉東同志在《哲學研究》刊文與蕭進行商榷;次年,蕭亦在《哲學研究》載文作答 。自此以來,我國倫理學界在一系列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學術會議中,也將蕭、夏所 爭論的問題作為研討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先後寫了不少文章。至今,這場爭論仍在 繼續之中。」我的學術著作不僅影響廣泛,而且學術價值在我國倫理學界得到公認 。早在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光明日報》就發表過對我第一本專著的署名專評, 肯定它「填補了我國倫理學研究的兩個空白」。而類似的正式評價絕不在少數。我 的學術水平得到公認的另一種方式是,近兩年,我國倫理學界某些所謂「高水平的 專家、教授」出版的被評價為「有相當深度」的「高水平」著作竟是以大幅度抄襲 、剽竊我的出版物來實現其「深度」和「高水平」,高等教育出版社經國家教委師 范司建議而於一九九二年出版的全國高校政教系專業課程的統編教材《倫理學原理 》便是其中之一。據「出版說明」稱,為寫這本書「從全國師範院校遴選了富有教 學經驗的高水平的專家和教授為作者」,但七位作者中有三位教授(其中兩位正教授 )在自己撰寫的章節對我的著作進行大面積抄襲,抄襲者包括在精選出來的「高水平 的專家、教授」中擔任主編且身為博士生導師的「更高水平」的教授(關於這一侵權 事件我已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有關部門掛號寄送了投訴狀及其所涉的原始材料。此 處提及此事,乃是根據學術職務任職的主要標準提出證據,以揭示撤銷我任職資格 這一鬧劇對客觀標準的踐踏)。教學方面,在我尚能正常工作期間,校、系各種教學 考核,我都居優秀。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的教學水平、指教態度和個人品質在歷 屆學生中有口皆碑。撤銷我的任職資格,純屬胡作非為。正因為如此,這份文件無 法象任何一份正常處理公職人員的文件那樣光明正大地提出處理理由,卻採取了上 述循環推卸責任的奇特措辭。 由於文件上沒有提出任何撤銷我任職資格的理由,我當然要提出質詢。在質詢過 程中,省教委有關部門的人說:決定是省人事廳川職辦作出的,省教委只負責轉發 文件。省人事廳川職辦那位被我質詢的女士則推說:「為什麼撤銷,民院最清楚, 我們是根據民院的材料作決定。」還說「廳長親自看過材料」,以表明撤銷我任職 資格的決定得到了廳長認可。在我不斷追問什麼材料和理由時,她擺出一付官僚面 孔打起了官腔(這付面孔和腔調出現在一位女性身上,我很感遺憾!),說我「政治 上不夠資格」。並操起套話:「這有你們學校的材料為證。我們是相信你還是相信 組織?」她似乎忘了,近四十多年中,以「組織」的名義犯下的錯誤甚至犯下罪行 ,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她的說法透露了撤銷我任職資格的真實原因是我在政 治上被打入了另冊。這種無視專業、學術職務的舉世公認的客觀標準而以意義含混 、伸縮性、隨意性極大的「政治」標準對專業、學術人員進行取捨的做法秉承了文 革中排斥、打擊異己的典型手法,甚至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這種做法與納粹德國在 三、四十年代以政治態度劃界在教育界進行大清洗如出一轍。在已接近二十一世紀 之際,四川省還有人在導演這類醜劇,不能不說是四川的恥辱。與製造這種撤銷學 術上卓有成效但被打入另冊的學者任職資格的恥辱同樣觸目的是,學術職務對一些 政治上被劃為可靠但卻無才少德的人敞開大門。就在撤銷我任職資格的同時,根本 不具備科研能力因而也絕無像樣的科研成果的人可以靠溜鬚拍馬、弄虛做假和關係 網取得破格副教授;連正常履行教職都大成問題,其學術、教學水平低下,在歷屆 學生中也有口皆「碑」的人,同樣可以靠這一套搖身一變為「有特殊貢獻的專家」 ,而領取國家特殊津貼……這一撤一批,不僅給人們提供了黑色幽默的材料和腐敗 無孔不入的佐證,而且還表明省人事廳川職辦和省教委踐踏學術、教學領域公認的 客觀標準,在中國已氾濫成災的「假冒偽劣品」中又加上新一類,在學術殿堂這最 不能容許作假的地方製造假冒偽劣,而且以假壓真,顛倒文化層次,肆意破壞人們 對真實的信念。 第二,根據正當的程序,凡涉及對一個人的處理,哪怕給一個學生校紀處理,也 必須事先經被處理者本人看處理材料,核對事實、聽取意見,並經本人簽字。這是 任何一個被處理者的基本權利。但我卻被剝奪了這種權利。如果不是這份文件上出 於心虛和推卸責任而專門註明「你院有關撤銷蕭雪慧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材料收悉」 ,我根本不知道學院向省委送交了我的材料,當然更沒有在這份我不知其內容的材 料上簽字。真實情況是,在策劃撤銷我任職資格的鬧劇時,學院人事處長曾啟富和 監察處長王某曾經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把省人事廳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炮製的專為對我這樣認真履行公民義務的人實施法外報復(即停算工齡、停發工 資、撤銷職務等等)的所謂「川人懲」(1991)四號文件通知於我,並要我在學院上報 省教委的一張三十二開紙的油印表格上簽字,表格上僅有一句話,大意是:根據省 人事廳文件精神,建議「撤銷蕭雪慧副教授資格」,此外,無任何內容。我當即簽 下:「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的開庭是公檢法相互勾結,利用我系張某某的偽證 ,採取一系列違法行徑而對我進行的陷害,現在西南民院要撤銷我的副教授資格是 對我進一步迫害,我將提出控告」,以此作為抗議和備忘。我簽字的這張只有一句 「建議撤銷資格」的表格當然決不是省教委最近這份轉發川職改辦決定的文件上所 說的西南民院送交的材料。利用一份我本人根本沒見過的材料發文撤銷我的任職資 格,這不僅踐踏了我的基本權利,而且這種做法把本應公開進行的過程變成一切在 黑暗中秘密進行,因而使整個過程有了陰謀的性質。由於這份文件的下達沒有經歷 讓我本人核對材料並簽字的必經程序,因而它也是不合法的。 以上說明,撤銷我任職資格的決定是基於對專業、學術任職資格的客觀標準的踐 踏和對處理公職人員必經的正當程序的蔑視而作出的,它既不具備合理性也不具備 合法性。事後,與炮製這份文件有關的人想搬出《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 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 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的條款為依據,並試圖借此對我進行除撤銷職務之外 的新的迫害。但這種依據卻無濟於事。因為,即使撇開成都市法院在一九九一年二 月二十五日開庭對我作的剝奪兩年政治權利的判決是市公檢法串通一氣對我進行陷 害不談,也撇開我對《教師法》這一條款的批評性意見(即:《教師法》第十四條把 受剝奪政治權利與受有期徒刑刑事處罰並列提出,意味著前者指單獨剝奪政治權利 。作為一個公開的秘密,單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用於對付被視為政治異端或思想異 端的人,在教師資格中特意提出這一條並把它置於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處罰之前, 有排斥打擊異己之嫌),僅就起碼的法律常識而言,任何新頒布的法令在生效之前對 於過往情況均無溯及效力。《教師法》頒佈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於一 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而省人事廳川職辦作出撤銷我任職資格的決定卻在此之前幾個 月(轉發這一決定的省教委文件下達日期是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因而,說這一決 定以《教師法》為依據實屬對法律的玩弄。更何況,關於我被剝奪政治權利一事在 撤銷我任職資格的文件下達時早已成為過去,如果說這一文件依據於《教師法》第 十四條,那就意味著文件炮製者擅自把「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喪失教師資格」解 釋為「曾經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教師資格」,這一來,全國將要因此而 喪失教師資格或學術職務的就不僅是我一人,而是不計其數,因為教師尤其是大學 教師因政治原因、思想原因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迫害的不計其數,因此,我的 任職資格被撤銷便會成為對過去已經受到過迫害的教師隨時進行大整肅的前奏。 綜上所述,四川省人事廳川職改辦和四川省教委關於撤銷我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文 件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有效依據。這一文件不僅不公正地剝奪了我以自己的誠實勞 動和成就所取得的資格,剝奪了我與這種資格相應的正常工作、正常受聘的權利, 而且就在十幾天前,民院人事處試圖依據這一文件,背著學院領導把我幹脆排除在 教師和科研編制之外,以便對我進行懲罰性安排,剝奪我從事學術研究的基本條件。 儘管撤銷一個學術上廣有影響的學者的任職資格是既自欺欺人又自找恥辱的蠢舉 ,但它對我個人來說,預示著無休止的受迫害、受壓制;就這一事件的性質而言, 是對社會公正和法度的踐踏。為了維護我的基本權利,也為了維護起碼的社會公正 和法度,特向你院起訴四川省人事廳和四川省教委的法人代表——四川省人事廳廳 長、四川省教委主任,並要求: 一、追查這兩個部門利用職權踐踏法紀迫害知識分子的違法行徑,並依法追究責 任; 二、糾正這一錯誤決定,並賠償因此而對我造成的一切損失。 此致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蕭雪慧 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 (註:由於撤銷我任職資格的事件涉及到專業、學術職務的客觀標準這類法律之外的 問題,為獲得公正的結論,對這一問題,我將不僅訴諸法律,同時也向其它有關部 門投訴,必要時訴諸公斷,總之,直到問題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為止。)□ 附:四川省教育委員會文件 川教人(1993)195號 關於取消西南民院蕭雪慧 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的通知 西南民族學院: 你院有關撤銷蕭雪慧副教授任職資格的材料收悉,經四川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 組川職改辦通(1993)348號文批准,同意取消西南民族學院蕭雪慧副教授職務任職資 格。 特此通知。 四川省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