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大陸企業破產法再度難產 梁 京 自八十年代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改革開始以來,就有一些人鼓吹國有企業破產。 這些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曹思源。曹的努力一度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並因此大出 風頭。1986年,由於曹的主張得到了中共一些高層人士的讚賞,大陸的人民代表大 會竟然通過了大陸革命以來的第一部破產法。 但是,從曹思源等人提出國有企業破產的第一天起,他的主張就不僅遭到來自 保守勢力的抵制,而且也遭到許多改革人士的置疑。人們很自然地提出的一個問題 是:破產是破誰的產呢?儘管對這個本質性的問題始終沒有人給予正面的、有說服 力的回答,支援國有企業破產的力量從來也沒有放棄努力。他們的依據其實很簡單 ,破產是市場經濟問題中應有之意,也是現實的需要。有太多的國有企業已經資不 抵債,不破產就不能提高經濟效率。更重要的是,主張破產的人有一個假設,那就 是破產是對國有企業管理者的一個有效威懾,使他們不敢玩忽職守。 自從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大陸的企業破產法在一直遇到破產「破不動 」的問題。最有意思的是,地方政府對破產非常積極,但是遭到職工的強烈抵制。 椐最近一期《財經》雜誌報導,在大陸領導的高層,願意推動破產的人其實大有人 在。過去八年來,一直有一個專門的班子不斷修改破法。新的破產法原計劃在今年 4月下旬的人大常委會上接受審議,但是再次遭到擱置。歷時八年修法的破產法繼續 難產。 支援破產法的大陸學者對破產法難產的解釋是,由破產法體現的市場規則和中 國大陸的國情不能協調。這個看似有理的解釋,其實是大錯而特錯。國營企業破產 遭到的最大抵制來自國營企業職工,絕非偶然。這恰恰是因為國有企業的破產違背 了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即信守合約的原則,從而極大地侵害了破產企業職工的 正當權益。改革以前大陸的勞動契約,實質上是由國家為一方、每個職工為另一方 達成的合約。進入任何一個個別的國有企業,本不是職工個人的選擇,而是作為他 們的統一的僱主□□政府的安排。因此,從法理上講,如果政府要讓任何一個國有 企業破產,國家就有責任把該企業的職工安置在另外一個國有企業中,除非職工本 人另有選擇。問題是,一些積極推動國有企業破產的當權者,所希望的正是通過所 謂破產推翻過去統一的勞動契約。廣大的國營職工雖然不懂太多的「法理」,但一 眼就看穿了這種「賴帳」的把戲,因此堅決抵制這種所謂的「改革」。大陸破產法 破不動的真正原因就在於這個破產法非常不公平,因此遭到了廣大職工有效的抵制 。 是不是大陸的國有企業就不應該或不需要實行破產呢?當然不是。破產程式是 市場經濟能夠正常運行的一個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建立在不公正基礎之上的破 產,對市場經濟不僅無益,而且極其有害。自90年代初以來,最熱中於這種不公正 的破產的其實不是別人而是地方政府的貪官污吏和與他們相勾結的企業管理者。他 們希望通過破產,把企業經營失敗的後果轉嫁給社會,轉嫁給企業的職工。這其實 早已不是什麼秘密。世界銀行的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對國有企業的經理和所有者 代表來說,破產已不是威脅,而是一種誘惑。 真正的問題是,大陸有沒有可能在公正和效率兼顧的前提下推動破產程式?在 理論上,要使破產成為有效推動好的公司治理與企業重組的機制,首先要實現有效 的產權安排。國有企業破產的鼓吹者之所以得到大陸高層的欣賞,最根本的一條就 是他們主張沒有私有化也能玩市場遊戲。這個騙人的邏輯迎合了大陸一些當權者的 政治需要。本來通過私有化,國家不僅可以對企業實現有效的產權約束,同時也有 可能通過向個人分配國有資產,補償國營企業的職工,比較公平地改變原來的勞動 合約。但是,大陸的政治現實是領導人頑固地拒絕私有化,尤其是對尚有價值的國 有企業,只要能賺錢就決不放手。一直等到企業資不抵債,才想到通過破產來脫身 。大陸領導人一天不改變這樣的態度,破產難的問題就依然存在。而且,即便破產 了,對社會和職工來講也未必是好事。只不過說明又有一些社會的蛀蟲得手,並不 受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