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眾議院第188號決議案 鑒於,法輪功是一項和平與非暴力的個人信仰和功法,在中國和世界各地有數以百 萬計的學員;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禁止法輪功修煉者信奉自己的信仰,並且有系統地企圖 剷除該功法及其學員; 鑒於,這種政策違背了中國自己的憲法以及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和世界人權宣 言; 鑒於,江澤民政權在中國各地設立了臭名昭著的610辦公室,其專門任務是負責以有 組織的洗腦、酷刑和謀殺對法輪功學員加以迫害; 鑒於,中國官方媒體的宣傳對公眾進行灌輸,企圖煽動仇恨和歧視; 鑒於,目前已知死於酷刑的人數已達到422人,成千上萬人在勞改營、監獄和精神病 院裡遭受酷刑折磨,幾十萬人被強制參加洗腦班; 鑒於,官方用種種手段掩蓋所有的暴行,如對受害者立即火化,不許驗屍,並將死 亡案例謊稱為自殺或自然死亡; 鑒於,婦女成為各種性暴力,如強姦、性侵犯、和強制墮胎的受害者; 鑒於,這場迫害運動由中國政府所發起,由各級政府官員和國家警察執行,已蔓延 至中國社會的每一個階層和每一級政府; 鑒於,幾名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在中國被任意拘留、監禁和折磨: 鑒此,經參議院同意,眾議院決議,美國國會認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該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其在美國的外交官應該停 止對修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和居民的騷擾,並停止其向美國官員施壓以使其拒絕或 收回對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的支持; (2) 美國政府應該通過所有適當的公開和私下的場合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A) 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並停止對他們及其他良心犯進行酷刑折磨及其 它殘酷非人、侮辱人格的對待;並且(B) 遵守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和國際人權 宣言,允許法輪功學員追求他們的個人信仰;並且 (3) 美國政府應該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外交官對修煉法輪功的美國公民和 居民及支持法輪功的美國官員進行騷擾的非法行為;對那些在美國國土上進行非法 活動的這類政府代表和機構必須採取包括訴諸於移民法等在內的適當行動。 2002年7月24日眾議院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