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學者陳小平狀告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中國憲法學者陳小平向中國最高權力機構提出 憲法訴訟:請求全國人大以適當方式要求中國紐約總領事館准許原告中國護照延期 申請;請求全國人大以適當方式禁止中國任何駐外領事館以拒絕中國公民護照延期 的方式變相剝奪中國公民資格和國籍;請求中國紐約總領事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1979年,中國政法大學從全國各地招收挑選出來的約400多位學生成為這個學校 文革之後第一批法律專業大學生,陳小平成為其中一位。 1983年,陳小平在北京大學師從法律系教授蕭蔚雲。蕭蔚雲是中國憲法四位起 草人之一。後來,陳小平成為中國政法大學憲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國憲法學會最年 輕的理事。今年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取得碩士學位。 政治觀察家說,這樣一位憲法專家向中國政府提出憲法訴訟,非比尋常,而且 這是一件在中國史無前例的訴訟,對於中國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憲法地位,以及公民 權利的保護都可能產生特殊影響。 該案訴訟狀全文如下: 原告:陳小平,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住所地:26 Suffolk Street 3#, Cambridge, MA 02139. U.S.A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總領事館 住所地:520 12th Ave, New York, NY 10036 法定代表人:張宏喜 訴訟請求: 1. 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適當方式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 總領事館准許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延期申請。 2. 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適當方式禁止中國任何駐外領事 館以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延期的方式變相剝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和 國籍。 3. 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總領事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紐約總領事館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延期申請行為是越權行為。 2002年6月26日上午9點50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紐約總領事館以電話留言通知告 訴我我的護照延期申請被拒。通知全文如下:「你好,陳小平先生,我是中國總領 館,我們收到了你延期護照的申請,但是你不符合我們國家入境規定,所以說我們 暫時不能給你延期。請你取回你的護照,再見。」 拒絕給公民護照延期,事實上等於宣佈該公民的護照作廢。紐約總領事館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派駐紐約機構,其日常工作職責之一只是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護照延期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6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 出境入境證件予以吊銷或者宣佈作廢: (一)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的; (二)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佈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 出。 原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北京市公安局於1997年簽發的。按照上述規定, 即使要對原告的中國護照的吊銷或宣佈作廢也應當由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公安 局的上級機關作出。紐約總領事館無權拒絕給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延期。 二、紐約總領事館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延期是違憲行為。 通常的解釋是,護照是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在國外旅行、 居住時使用的證件,它是證明持證人(擁有護照者)的國籍、身份的法律依據。即 使按照官方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發給中國公民,供其出入國境和在境外旅 行居留時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見http://www.china-embassy.org/visapas sport/chinese/hz.htm)根據權威性的美國布來克法律詞典解釋,護照是表明公民 地位的文件。據此文件,持有人可以自由和安全地在進出國境旅行,外國政府因此 承認護照持有人的外交和領事保護權利。 目前,由於原告的護照已經過期,原告已經無法持有中國護照在美國和世界上 任何國家安全和自由地旅行,無法依據中國護照這一法定中國公民身份文件要求中 國政府的外交和領事保護。因此,護照延期被拒等於事實上剝奪了原告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和中國公民身份。紐約總領事館的這種做法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和憲法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 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 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 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 書。 三、紐約總領事館拒絕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延期,其行為違背了當今世 界國際人權法規定和精神。 《世界人權宣言》第15(1)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2)任何人的國籍不 能任意剝奪。《減少無國籍狀況公約》第八條規定:締約國不得剝奪個人的國籍, 如果這剝奪使他成為無國籍的話。第九條規定:締約國不得根據種族、人種、宗教 或政治理由而剝奪任何人或任何一類人的國籍。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政府 即使沒有明確宣示其遵守上述人權約法的精神和規定,但也不能公開地違背國家人 權約法。更何況中國政府外長在一九八八年九月說:《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一個 系統地提出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具體內容的國際文書。儘管它存在著歷史的局限性 ,但它對戰後的國際人權活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起了積極的作用。」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原告認為,紐約總領事館拒絕原告的護照延期申請的決 定違背了現行中國法律,憲法性法律和中國憲法。原告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捍衛中國 憲法規定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根據中國憲法第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 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 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因此,原告訴至中國憲法監督機構,請求裁判。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具狀人:陳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