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平案中的法律問題 項小吉 旅美中國公民陳小平因所持中國護照到期,向中國駐紐約領館申請延期遭拒, 遂向中國人大常委會投訴,指控領館官員的行為違憲。我就此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談談我的看法。 一.中國法律的訴訟類別及程序 憲政民主國家的訴訟類別有四種:民告民(民事訴訟),官告民(刑事訴訟) ,民告官(行政訴訟),民或官告法(憲法訴訟)。這裡的民包括法人團體。官包 括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 中國目前的法律訴訟類別只有前三種,尚無憲法訴訟,也就是說,無此類程序 告那一部法律或法規因違憲而無效。 陳小平訴中國駐紐約領館從性質上說屬行政訴訟,從程序上說應向北京市中級 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款)。因為他告的是官員的執法行為而不是 某部法律或法規違憲。 但中國的行政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各級法院均不受理公民或法人對「國防、外交 等國家行為」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款),領館的行為當然屬於國家行為 ,因此,法院可以不受理陳小平的起訴。 按說陳小平是中國公民,與領館的糾紛純屬內政而不涉外交;陳小平也沒打算 與中國宣戰,本案也不涉及中國國防。問題就出在這個「等」字上。「等國家行為 」可以囊括一切,可以作無限解釋,隱含著濫用的危險。 法律條文不應該用模糊語言,尤其在規定國家權力範圍的條文中;如果出現此 類語言,其解釋應有利於公民這一方。因為,按憲政原理,對政府,凡是未授權的 (無法律明文規定的)都是不可為的;對公民,凡是未禁止的都是可為的。 二.中國法律的合憲審議及解釋 在中國目前的法制中尚無合憲審議。因為一黨專制,所有的法律都出自一家之 意志,前提假定是不存在違憲的法律或法規,所以不需要合憲審議。即使有違憲的 法律,那都是黨的需要,都是故意,如「香港基本法」。(憲法第31條違反憲法第 1條)。 中國憲法采立法解釋(美國采司法解釋),也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 。(憲法第67條第1款)。但此類解釋目前只能由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向全國人大常 委會提出申請方可作出,公民或法人無此機會,人大代表也許可以,不妨一試(憲 法第73條)。因此,人大常委會不會受理陳小平的請求;即使陳小平告某部法律違 憲,提出憲法訴訟,結果也是一樣。 中國的司法解釋只限於「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 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法院組織法第33條)。 陳小平如果根據憲法第41條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的話, 他可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駁回的理由進行司法解釋,因為這已處於「審判過程中」 。 三.吊銷護照的法律依據及後果 根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3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有權吊銷護照或宣佈作 廢,其緣由有三:被遣送回國的,用護照招搖撞騙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管理法 實施細則第22條)。國家機關在作出此類決定時應告知當事人吊銷護照的理由並列 舉事實證據,否則就構成濫用職權和濫用解釋。 公民在中國境內被吊銷護照,其法 律後果是剝奪了他出境的權利;在境外被吊銷護照,其法律後果是剝奪了他回國的 權利(細則第15條),並妨礙了他在國外的旅居。不僅如此,這在客觀上就如同判 他流放並剝奪其國籍。因為當一個人自稱是某國公民時,他有舉證責任;僑居外國 時護照就是他唯一的官方國籍證明文件。無護照或持失效護照的人在外國就淪為無 國籍人士。 中國刑法第三章規定了刑罰的類別,其中沒有流放和奪籍兩項。 中國國籍法有關國籍喪失的規定只有兩種:取得外國國籍,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第9條,第10條)。 中國參加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該公約第8條規定:締約國不應剝奪個人 的國籍,如果這種剝奪使他成為無國籍人的話。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顯然與上述法律和公約相牴觸。中國人 大常委會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對此作出解釋。 四.依法鬥爭的合理性與有限性 首先我們應該明白中國的現行法制是為專制集團服務的,它的階級性、殘暴性 是第一位的,社會性、虛偽性是第二位的。這一點,中共從不掩飾,憲法序言和第 一章總綱表達得清清楚楚。 在中國,是政府為人民制定法律,規定人民只能做什麼;在法治民主國家,是 人民通過民意代表為政府制定法律,規定政府只能做什麼。 當人民暫時無力推翻專制政權時,利用其法制中的虛偽性和社會性來捍衛自己 的權利是合理的,儘管其效果在近期可能是極為有限的。我贊同這種鬥爭精神和方 式,因為它有示範效應,它能揭露中國法制中的虛偽性,久而久之,它可能將這種 櫥窗裡的權利搬上街頭搬進臥房。 當人民有力推翻專制政權時,就應該毫不猶豫地召開制憲大會重新制定憲法, 並建立合憲審議制度,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包括對違憲法律起訴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