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來龍去脈 凌 鋒 (一)問題的提出 今年12月24日,香港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期結束。因此不但香港在12月15 日有6萬人反對立法的示威,海外從12月14日開始,也有反對立法的簽名運動和各種 支援香港市民反對立法的活動。 要明白這場運動的意義,讓我們先看基本法23條的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 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活 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基本法是1990年4月通過的,當時距離六四還不到一年,北京認為香港是西方國 家顛覆中國的基地,所以強行增加這苛刻的條款。因為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受中 共一手操控,市民反對無效,只能期望日後中共的「進步」而減低這個條款的殺傷 力。在1997年北京收回香港主權以後,以陳方安生為首的香港公務員隊伍一直將立 法事推遲,引起北京的不滿,並且一再催促,成為2001年陳方安生被迫退休的原因 之一,可能也是董建華連任第二屆特首的條件之一。因此今年6月25日主管香港事務 的副總理錢其琛接受香港無線電視的訪問時,再次提出香港必須落實基本法,例如 為23條立法。因此董建華在2002年7月1日連任特首後,放棄基本法所肯定的香港公 務員制度,另外搞了一個「高官問責制」, 從公務員之外拉一批親信組織班子,緊接著在9月24日發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 三條諮詢文件」。 北京之所以急急的要解決這件事情,除了他們「朝不保夕」的心態,擔心再一 次的民主浪潮可能把他們捲走之外,還因為他們認為現在香港的經濟一塌糊塗,失 業率很高,市民只關心他們的飯碗,對政治完全失去了興趣,因此可以免去立法的 阻力。 (二) 諮詢過程存在的問題 一,這個九七年以後最重要的立法大事,竟只有三個月的諮詢期,明年7月1日 實施。表明他們要匆匆過關的心態。而賭波(球)合法化的問題,去年6月22日發出諮 詢文件,到現在還沒有立法實行,難道它比23條重要? 二,諮詢沒有先發白紙文件,表明不管民意如何「勢在必行」,而且為當局具 體制定條文留下很大的自行其是的空間,也就是人治的空間。 三,諮詢開始一個月,人們還沒有來得及消化,意見還沒有充份提出,保安局 局長葉劉淑儀就透露他們已經在制定立法的指導文件。可見這是一個形式主義的假 諮詢。 四,諮詢開始不久,不論是董建華還是葉劉淑儀,一方面一再聲稱支持立法比 反對立法者多,以示要一意孤行,另外又一再表示執法會寬鬆,根本缺乏法治觀念 。 五,官員們在推銷過程中大放厥詞,要酒樓侍應,的士司機不必關心立法事, 把希特勒上台等同民主,要害怕23條立法的香港人就不要做香港人等等,暴露出他 們敵視民主和蔑視民眾的心態。這種態度怎麼可能是真正的諮詢? 六,對出借場地給反對23條立法舉辦活動的機構及其負責人,警察以電話或來 訪進行頻繁的騷擾。還以清理市政為名撤掉反對23條的宣傳板。 七,1984年簽署的中英有關香港前途的聯合聲明是一份國際文件,交聯合國備 案。現在中共違背這個文件精神,當然要受國際監督和譴責,但是特區政府官員暗 示要求國際監督是「叛國」,是「唱衰香港」,北京也表示這是中國內政,其他國 家不必來理。一副「關門打狗」的姿態充份顯示了他們背棄國際承諾的無賴面孔。 八,對六萬人的示威抗議,董建華同中聯辦(原新華社)很快做出反應,聲稱不 會影響立法的進行。也就是當民意「□到「。這就是獨裁者的心態。 (三) 立法內容存在的嚴重問題 諮詢文件根據23條的五個內容提出,也就是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 ,顛覆罪,竊取國家機密。另外有關「外國政治性組織」,「域外效力」,知情不 報,以及警權擴大等等,都引發很大的爭議。由於內容太多,這裡只能舉出一些例 子出來: 一,有太多曖昧和含義不清的字眼和詞句,例如以下有關「煽動叛亂」的一段 : 「並規定干犯下列行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刊物的情況 下──(一)處理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或 (二)管有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即屬犯罪。」 什麼叫「干犯」?什麼又叫「處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間大學的圖書館長立刻表示他們的憂慮,因為他們都在「管有」和「處 理」刊物,但是他們沒有能力去區別哪些是「煽動刊物」。有時事評論員也表達同 樣的憂慮,也有人認為第一個被取締的應該是「毛澤東選集」,因為很多煽動暴力 和叛亂的文章。 二,將中國可以「無限上綱」的罪名強加到香港 例如,「煽動叛亂罪」中還有: 「純粹發表意見,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導或評論,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除 非這些意見,某報導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 法手段達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動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槍斃,現在這個法律也要延 伸到香港來了。任何言論都可能被無限上綱到「煽動」,而「嚴重非法手段」更是 最容易扣的罪名。 例如叛國罪中有: 「任何助長敵方勢力或削弱自己國家抵禦敵人能力的行為,均屬協助公敵行為 。」而敵方不只是戰爭中的敵方,還包括「公開的敵對狀態」。只要說一句「中國 打不過」,就可以是叛國罪了。北約轟炸中國大使館,中美軍機相撞,算不算「公 開敵對狀態」? 叛國罪裡還有: 「旨在 (一)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 (二)以武力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或 (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 (四)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的戰爭。 這裡的「強制力」指的是什麼含糊不清,而「恐嚇或威嚇」也是可以海闊天空 的解釋,例如「結束一黨專政」,「江澤民必須下台」也是恐嚇 。 此外註解裡說明,「這處『戰爭』並不限於國際法所指的真正『戰爭』,還包 括任何可預見的騷亂。」而「在本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我國政府 』一詞,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憲法下確立的國家機構這個整體概念。」因 此如果對北京或香港特區政府,乃至政府各部門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滿而引發騷亂 ,只要要被扣上同「外國」有關,就是叛國罪行,可判終身監禁。 在「竊取國家機密」中,是將現行的「官方機密」改為「國家機密」,顯然是 把帽子加大了,並且訂立新的罪名,就是將一列受保護的資料,包括新增加的有關 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 犯罪」。 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如果立法通過,有八成新聞從業員認為會影響新聞自由 和資訊流通,有一成表示會改行,三成四考慮辭職。可見影響之大。 三,「外國政治性組織」方面的荒謬和惡性發展 原來英國政府是害怕國共兩黨在香港鬥爭而擾亂香港的社會秩序,所以禁止他 們在香港公開活動。但是特區政府卻將政治性組織的含義擴張到叛國,分裂國家, 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等等。此外,還有兩個惡性的發展, 第一,英國人把中國大陸和台灣列為「外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區政府沿 用英國人的稱呼把中國大陸和台灣的政治性組織稱之為「外國政治性組織」,莫非 香港是獨立國家, 第二,基本法23條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國政治性組織之間有聯繫,完全沒有提 到同中國內部的關係,但是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規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組織中, 包括「該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 ,在內地取締的內地組織」。這點很明顯的是針對法輪功。這點最大的危害性就是 ,只要中國法律認定有罪,香港也必須認為有罪。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三條第三款規 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 法律基本不變。」基本法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如今,中共和特區政府用23條來顛覆香港的司法獨立了。問題是法輪功可以因此判 罪,那麼同中國國內有聯繫的民運組織,同中國國內地下教會有聯繫的香港宗教組 織,不也可能被禁制嗎? 四,「域外效力」把魔手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適用範圍」的規定,例如分裂國家罪 ,「應適用於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則適用於所有香港特區的永 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的行為」。理由是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區保護,因 而也享有國家保護,因此應有「回報義務」。 如果我們再看「分裂國家」的行為包括 (一) 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 (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那麼我們拒絕中共的「一國兩 制」,拒絕中共的統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關係緊張而因為曾經宣誓 效忠美國而支持美國的對中國的政策,也屬「叛國罪」。如果知情者不去舉報,這 些人也屬「隱匿叛國」等候開鍘。這樣,不但海外的香港人回到香港時要擔心自己 的安全,做生意的台商到香港時,也得想一下有沒有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台灣行使 主權。 五,警權的擴大可以抄家。 目前香港警察調查罪案,進入辦公室或民居,必須有法庭的搜查手令。但是根 據新的立法,只要警方認為有必要,警司一級就可以決定破門而入搜查,引起香港 市民人人自危。 (五) 對未來香港前途的影響 一方面是對香港市民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剝奪,這點大家都比較明白。另一方 面也毀了香港前途。 香港的成功得力於英國人統治所建立的基本制度,也是因為中共統治中國的閉 關自守給香港的機會。自從中共實行改革開放,香港的優勢逐漸喪失,如何保留制 度就更加重要,但是董建華卻加速破壞這個制度,使香港加快成為中國的一個城市 ,外資何必來香港而不直接去成本更低的上海,北京和其他城市,這幾年香港人的 惡夢就是上海什麼時候趕上香港。但是目前香港還保留優勢,第一是外幣自由兌換 ,第二是資訊自由流通,第三是完備獨立的法治。第一點幾年後上海也可以實現, 如果第二,第三點香港向上海靠攏,香港還能生金蛋嗎?不但不能,還要中國輸血 ! 香港特區政府為了給23條立法,還強迫商會表態支持,那些商人,特別是外資 擔心不支持會受到報復,只能昧著良心支持。但是最近銀行界的立法會議員李國寶 忍無可忍的出來說,如果這樣立法,將有一批外資會撤除香港。因為投資銀行界必 須搜集情報來判斷投資的利弊,但是如果被加上「竊取國家機密」,他們還敢投資 嗎,不久前在香港上市的華晨控股因為高層股權變化不對外披露,理由就是「國家 機密」引起嘩然,那麼披露這些變化的媒體或投資者,就得被判刑了, 李國寶這樣說很不簡單。他的家族是香港最著名的世家之一,而且現在還沒有 衰落,在政治,財經界都走紅。他同北京關係很好,九七前也是北京考慮的香港特 首候選人之一,他也是立法會中思想最保守,缺席最多的議員,可見他要有多大的 勇氣說這些話。最近,他見到記者時又說了令人感動的話。其一,大概半年前他同 廖創興銀行的太子女鬧出很大的緋聞,狗仔隊跟蹤到巴黎,還在去韓國的飛機上跟 他做貼身的訪問。他同記者說,這樣做,他當然不高興,但是他不能因此不要香港 的新聞自由。其二,他透露有兩個好朋友向他表示,如果他不收回那些反對意見, 他們將同他絕交。 從這個故事,我們可以瞭解目前香港的政治經濟和媒體的情況,大家對香港的 前途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我在香港住了21年,香港有我的家人,我不能回去自然 是很遺憾的事,但是我更關注香港的前途,那關係到香港六百二十萬人的命運。□ (原文刊載《世界週刊》981期, 轉載時經作者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