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安扎西案上訴突生變故疑雲重重 王力雄 2002年12月2日,甘孜州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洛讓鄧珠死刑,判處阿安扎西死刑, 緩期2年執行;12月14日,國內24位各界人士公開發表建議書,表示要為二人聘請四 川省以外的律師;次日建議書寄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法。 12月17日,張思之、李會更二律師同意為阿安扎西做二審辯護。 12月18日,居住於甘孜州理塘縣的自仁魯魯(阿安扎西的親叔叔)把簽字後的 委託書傳真給兩位律師,同時通過郵局發出正式委託書。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魯魯的正式委託書之後,李會更律師給四川省高法打電 話,找到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承辦人──刑事一庭的王靜宏法官,給他傳真發去兩位 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魯魯的委託書(原件隨後以特快專遞 發四川省高法)。王法官電話確認收到傳真件。 在電話交談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師問到二審是否開庭審 理,王法官回答尚未決定。張思之律師當時告訴我這是好消息,因為中國多數二審 都不開庭,此案若能最後定為開庭審理,對辯護顯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靜宏法官打電話給李會更律師,核實傳真件上字跡不清 之處,詢問自仁魯魯與阿安扎西關係,並問兩位律師何時可以到成都閱卷。王法官 有一長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時間安排上與兩位律師日程配合。李律師回答定於1月 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閱卷。 是日,我去兩位律師所屬的事務所交費。 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會更律師再次打電話給王法官,確定會 見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關押於康定,並給李律師介紹了從成都 去康定的路線與路況。因阿安扎西不懂漢語,兩人就翻譯問題進行了細緻討論。王 法官認為,因為理塘藏話有濃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語翻譯不見得能懂,王 法官慷慨允諾,可安排當地部門給兩位律師會見阿安扎西提供合適的翻譯人員。 12月28日,幾位建議人代表在京瑞大廈會見張思之律師,雖然發現身邊有人監 視,大家還是都為情況順利進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國法治建設的可喜進 展。張律師對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態度給以表揚。有的朋友甚至據此認為,也許阿安 扎西真的參與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證據確鑿,信心十足,否則怎能如此順利地接受 張、李兩位律師?我對友人解釋,即使阿安扎西最終被證實的確有罪,我們為他聘 請律師至少可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向世人證明審判公正,二是讓藏人知道,漢人中 有人關注他們的命運。 當晚,我寫出張思之律師承接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網站 陸續刊登。 因為兩位律師去四川辦案費用尚有缺口,我便忙於籌資,以及為兩位律師做旅 行方面的安排,並同時考慮律師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審理可能導致案子改判 ,甚至退回重新偵察,那時律師需多次往返川京,經費如何解決? 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靜宏法官為何會突然改變原本他對張、李兩位律師為 阿安扎西進行辯護的認可,但我卻難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作為案件的 二審法官,他為何在上周星期五中午還與北京律師密切接觸和商討,隔了一個雙休 日,在星期一剛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託了甘孜州律師?按照他對李會更律師所說 ,那兩位甘孜州律師已經為阿安扎西提交了書面辯護詞!難道律師寫辯護詞不需要 看案卷嗎?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與李律師通話時就表示,案卷已經在四川省高法, 也就是他手裡!甘孜州律師究竟是何時寫的辯護詞呢?又為什麼一直不讓他這個二 審法官知道他們的存在,卻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來,提交出已經寫好的辯護詞呢 ? 王法官這樣做,我相信不是出於他的本意,否則他沒有必要在開始階段那樣配 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強大得多的力量提出這樣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 太過拙劣,等於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別無選擇。只有用這個理由 能夠排斥掉張、李二位律師,因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對律師的選擇權優於親 屬。而我們雖然不相信阿安扎西會自己去選擇律師,或者我們相信阿安扎西肯定願 意接受親屬給他委託的律師,但這時我們就會掉進卡夫卡的城堡──因為除了當局 ,無論誰都無法見到他,因此他的意見是什麼,就可以成為當局按需要自己來說的 。 事後知道另一個情況,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魯魯的 家,就自仁魯魯委託北京律師一事,對其進行了斥責與威嚇。看來來自王法官的變 故並非是一個單獨行為。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為什麼我們這樣看重律師,非要計較由誰來當律師不可呢 ?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把張思之、李會更兩位律師換成甘孜州的律師是一個根本性 的變化,會導致本質的不同?原因就在於,律師是有可能打開中國司法黑箱的唯一 渠道。然而律師發揮這個功能需要具備一個前提──即律師必須是站在被告立場上 ,而不是僅僅充當偽裝法治的擺設。 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審開庭前近四個月,就在全州上下開展了「揭批阿安 扎西的運動」,我們如何能夠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師能有勇氣反對甘孜 州當局(而非法院)對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們在建議書中提出要為阿安扎西聘請 四川省以外的律師,道理就在這裡。因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會僅僅是由甘孜州當局 決定的,而應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層拍板,再由黨的政法委書記召集公檢法"統一 意見,聯席辦案"。所以,四川省內的律師都無法做到徹底獨立,何況乎甘孜州內的 律師? 其實人格獨立如張思之先生那樣的律師,在中國也無法改變「黨」所決定的案 件。張律師為之做過辯護的王軍濤「顛覆、煽動案」、鮑彤「洩密、煽動案」、魏 京生「陰謀顛覆政府案」、高瑜「洩密案」等,沒有一個勝訴。然而在那些案件中 ,至少司法當局還沒有試圖阻止張律師承接辯護,甚至還有促請(見張思之《魏京 生案辯護紀實斷篇》)。因為司法當局知道,所謂「顛覆」、「煽動」、「洩密」 之類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樣可長可短,辯護是無法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 西案卻不同,爆炸的罪名沒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帶,要麼是有,要麼就是沒有 。如果判處兩個人死刑的是一個栽贓製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獨立律師介入,就會 像紙包不住火一樣真相大白,無法狡辯,也無法維持原判,而且會使一批栽贓陷害 的人暴露於光天化日。 我這樣說,目前仍只停留於邏輯推理,還未確認就是如此。然而這邏輯是那樣 強,讓人很難不這樣想下去。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關,何必要用如此拙 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師介入,非去指定兩個當地律師呢?那是應該巴不得開上一個 現場公審大會,讓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現在,原本認為阿安扎西有可能參與 爆炸案的人,在得知這樣的變故後,都認為此案必有極大冤情。 張、李兩位律師及阿安扎西的親屬,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對事情的發展,我們正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