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澤榮的終審判決:香港基本法23條的「樣板」 宋永毅 新春前夕,香港居民對基本法23條的抗議正如火如荼地展開,使得特區當局都 不得不考慮作出一些 「讓步」以息民憤。此時,卻從毗鄰的廣東傳來了一個極壞的 消息:香港居民、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徐澤榮的上訴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蠻橫無理 地駁回。其終審判決仍然是:「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 民幣五萬元」。本來,在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所謂的「為境外非 法提供情報罪」作出上述判決後,不僅徐澤榮不服,國際輿論也大嘩。在過去的兩 年內,不僅徐澤榮畢業的牛津大學師生為他向國際社會呼籲,全球範圍內數百名知 名學者集體簽署了給中國政府的請願書,要求中共遵循學術研究的常識,還徐澤榮 所謂的「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的清白。徐澤榮的母親,以八十高齡一邊寫信給 江澤民為兒子請願,一邊拿出自己離休所有的積蓄,並召集家人籌款為兒子打官司 。這位當年毅然脫離南洋富商家庭參加中共、並蹲過國民黨監獄的老幹部(原中山 大學副黨委書記),現在卻要為在共產黨冤獄中的兒子奔波了。 原來,按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的楊鴻律師分析,徐澤榮上訴勝算的可能性是很 大的。其一,徐在1992年提供給韓國學者的《抗美援朝戰爭的經驗總結》等書在五 十年代出版時只是一般的「內部讀物「,按中國現行的保密法,法院無權在2001年 重新定它們為「絕密級文件資料」。 其二,在中共1997年以前的舊刑法中,根本就沒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其三,在中共1997年以前的舊刑法中,根本就沒有什麼「非法經營出版罪」(指 徐1994年在香港辦出版社,在深圳打字排版)。不料,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些 有力的辯解簡直取充耳不聞的態度,雖然它被迫承認不能定徐在中共1997年以前的 舊刑法中根本就沒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但給他定了個更重的「非法提供 國家機密罪」。至於其他的終審判決,更是一字不差地照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為避免法庭辯論中再一次輸理的難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甚至乾脆拒絕 「開庭審理」,完全把法律當作兒戲。 中共搞階級鬥爭的一貫伎倆是歷來講究樹立「樣板」的。「樣板」者,「殺雞 儆猴」也。如果按文革中毛澤東的清隊樣板田──"六廠兩校經驗」,徐就是一個「 從嚴」的 典型。徐澤榮是個香港居民,在此基本法23條受到千百萬香港居民挑戰之 際,中共要借終審重判徐澤榮向香港居民傳達一個什麼信息呢?很清楚,中共要給 千百萬香港居民樹立一個「殺雞儆猴」的「樣板」。換句話說,如果香港居民「不 聽話」,徐澤榮的今天,便是他們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