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結構的動態平衡 (武漢) 秦永敏 中國封建社會,被稱為「超穩定結構」,是由於它的基本構架在漫長的封建社會 裡很少變化。 現代社會的基本構架,則處於持續不斷的劇變中。在走向現代化的工業革命過程 是這樣,在後工業社會時代也同樣如此。 這樣,在封建社會,靜態平衡便可保持社會穩定,該社會也因之趨向封閉與保守 。而現代社會相反,它以迅猛發展為特徵,因此必須設法保持動態平衡。 現代社會結構變化中,最基本的變化是科學技術不斷轉化成生產力。由此不僅造 成生產能力、產品數量的高速增長,也使新的經濟生產部門不斷產生和發展起來, 與此同時,許多老的生產部門也被無情地淘汰。這種情況,造成經濟生活的中心和 重點不斷地發生地區轉移,使經濟生活的佈局不斷改變,使新的經濟生活層次不斷 形成,還使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變化。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而言,現代社會中科學技術發展及其轉化成生產力的 速度,決定著經濟發展的速度和經濟形勢變化烈度。 可是,這種情況不僅是現代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構成對原有社會結構的不 斷衝擊和破壞。 經濟結構在科技和生產力衝擊下的不斷變動,使勞動力和資金不斷向新的生產領 域和好的地區轉移,使勞動力的社會構成不斷發生變化,從而不斷有新的較高的社 會等級產生和發展起來。也使全體社會成員在收入不斷提高的同時,慾望成正比地 增長。與此同時社會財富增長越快,社會的分配卻越不平衡,全體社會成員相對的 經濟地位也越來越不穩定。這樣,整個社會不僅發生人員大流動、地位大變化現象 ,而且利害衝突不斷加劇,由此造成的對立情緒也在各種場合下經常出人意料地引 發社會動盪。簡言之,上述情況使現代化社會猶如一個其大勢趨於臨界點的聚變反 應器。 這樣,想創造一個美好的靜態社會結構,從而圓滿地應付一切社會變革的企圖, 就成為對社會發展的反動。人們必須找到一種能容忍並且保障生產力發展對社會的 不斷衝擊和破壞,並把這種衝擊和破壞變成社會前進動力的新型平衡機制。 斯大林模式是一種消除以上劇變帶來的消極結構的嘗試,不幸的是,這種嘗試帶 來的結構更加消極。一方面,它以暴力為後盾的不平均的平均主義扼殺了現代化社 會的動力機制,因而造成停滯和倒退;另一方面,它試圖用一時貌似合理的社會靜 態平衡當作長期有效規範,從而造成了更嚴重的不合理現象(例如中國的劃定公民社 會成份,規定八級工資制,把「政治協商」變成政治體制,把人民四十年代末的偶 然性政治選擇當作「江山萬年長」的基本論據)。這種嘗試從表現形式看與以往的封 建社會似乎極不相同,但就其以政治經濟一體化、意識形態一元化為特徵的實質而 言,其平衡機制的死板僵化比後者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僅要鼓勵科學技術促成的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和經濟形勢的劇烈變化,而且要把 它們對社會結構的衝擊和破壞變成社會進步的槓桿,就必須採用一種良好的動態平 衡機制,這種機制不是專制政權做出開明的象徵性姿態所能提供的,而是一種以自 發性為特徵的能動體系。 諸如:相應於新的經濟生產部門不斷產生的自發趨勢,必須保障公民自由開發新 的經濟生產部門、新的生產活動的權利;必須以公民無限制地發展私有財產和要求 適當勞動報酬為經濟發展的原動力;公民在這種經濟活動中有權自發發展各種微觀 和宏觀的經濟結構和橫向組織,並保障他們之間勞資糾紛、權利糾紛的自發調節; 以及根據經濟生活中心或重點的轉移或個人經濟活動的需要保證勞動與資本的自發 流動。國家的經濟管理結構必須以上述自發活動及其現實狀況為基礎,並根據其需 要進行及時的相應調整,如此才能能動地適應發展要求。 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取決於自發性,而公民個人的思想和行為卻有極大的主觀性 ,何況,經濟生活中的利害衝突更使人們的立場和行動常常處於相矛盾乃至相對立 的狀況。由此,一方面要求所有公民摒棄對「大救星」的指望,自己去爭取和捍衛 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更有力地突現了由社會來調節其成員利益的必要性。 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動力——公民的自發性,必須以個人權利為基礎。在此 基礎上,由社會的法制規範使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利取得平衡。 社會權利侵害個人權利,社會就因專制、保守而失去活力。 個人權利損害社會權利,社會就會陷入混亂乃至崩潰。 但當前必須強調的是,在由傳統的靜態平衡機制轉向現代社會的動態平衡機制的 過渡中,應當大力加強公民的個人權利;而社會權利本身,則必須根據現實需要進 行系統改造。 社會權利因國家觀念的不同而具有本質區別。 傳統的國家觀念,是國家表現為生活在一定地域內,有一定共同文化和共同文明 基礎的人類社會共同體。該觀念側重於地域和社會群體。這樣,誰能用武力統治某 一地域的人群,他就是這個國家的體現:「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 王臣。」 現代的國家觀念,則是國家表現為社會成員個體可以憑自由意志通過少數服從多 數原則確立,社會成員個人可以按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社會群體。這種觀念正是 將個人權利視為立國之本。 因此,上面說的個人權利與社會權利的平衡,如果用傳統觀念來理解就失去了意 義。 良好的動態平衡機制所需的自發性的能動體系中的最重要槓桿,就是人民群眾掌 握真正的言論權利。 在現代社會中,言論自由權是民眾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它既是社會成員各種自發 活動的基本表達方式,又是使自發性得到社會調節的自然方式。言論自由,要求國 家在另有立法規定的少量方面(如誹謗、隱私問題以及國家機密等)之外,充分保障 公民發表哪怕是錯誤意見的權利(凡是只准發表正確言論的地方,都不存在言論自由 )。一個公民要保護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須有權為自己說一切想說的話,他人為了維 護自己或社會公益不被前者侵犯,也有權作出任何言論反應。言論自由是公民伸張 自己思想、主張的自由,每人的權利在此方面是平等的,所以如果超出個人權利的 界面而與他人或社會相衝突,應由社會規範作出調節。集會、出版、遊行、示威是 言論自由的延伸。 言論自由對社會動態平衡還有一種極為重要的功能,那就是釋放社會能量的渲洩 作用。在社會生活中,各種社會矛盾的產生和激化使許多有著共同利害關係的社會 群體經常性地產生怨憤情緒,這些問題需要通過言論自由反應出來並得到解決,不 過其中有一部分是一時尚不能解決或永遠解決不了的。為了使這些怨憤情緒不至於 積重難返,最後以毀滅性的形式爆發,讓其隨時以各種言論自由方法表現出來,就 可以起到某種社會淨化作用。我們都知道,人們說某句話時,常常並不指望達到那 句話所反映的要求,但如果不說,心中就總是憋得難受,甚至還弄出毛病來,說出 來後雖沒有產生什麼後果,這事對他來說也已經愉快地了結。對一個社會來說,情 況也完全如此。 在具有一元化意識形態的傳統社會裡,是絕不允許民眾運用言論自由來渲洩其怨 憤的,由此造成的結果,是使怨憤情緒積累起來,從而造成普遍的不滿,只要遇到 機會,這樣普遍的不滿就會以騷動、暴亂乃至內戰形式表現出來。 建立在言論自由基礎上的社會意識形態,必然由於百家爭鳴而呈多元平行競爭, 取長補短、共生發展的局面,這種局面既以言論自由為基礎,也是言論自由的保障 。 言論自由和多元文化意識形態使社會成員和社會集團的意見得到充分表現,在這 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情況下,人們還得作為一個社會共同體的成員平安幸福地共 同生活,由此形成一個矛盾統一體: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利越是得到充分保障,服從 社會整體利益要求的必要性越強烈。不過,這種服從絕不是傳統社會垂直型人際關 系中人對人的服從,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對法治和體現法治的各種制度的遵守。法治 制度的健全,也就是現代社會結構動態平衡的最終確立。 相對於一元化傳統社會的人治制度而言,法治制度是一種寓豐富於單一,以制度 的相對穩定應領導權的經常變化,達致社會控制中心沿續性和靈活性統一的上層建 築形式。 法治制度摒棄有很大隨意性的傳統社會的人治關係,使社會權力的作用方向不再 因暴君而殘酷,遇明君而開明,使社會控制權力不再高居於社會之上,而在全體民 眾和代議及監察機構還有大眾媒介的監督和制約之中;使掌握最高權力者只能用良 好的社會服務實績來維持個人地位,而不是把用暴力維持個人權力當做首要任務。 正因此,以法治制度為特徵的上層建築,才能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意見和意志可 對之發生必要作用的民治機構,在機構設置上,它才能根據經濟和社會需要,而不 是維持官僚結構自身的需要隨時進行增減;在政策法律的制定上,才能根據良好的 原則和嚴格的程序進行;在其代議機構裡,代表各不相同乃至相對立的社會集團和 不同意識形態的人才能夠求同存異共商國事,並取得他們之間的社會平衡。 與此同時,人類社會群體共同生活所必須的行政權力因為擁有民眾與代議機構的 授權而獲得了真正的合法性。社會畢竟是由個人組成的,真正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 還是一個個個人的聰明才智,社會權力機構和首長人物的宏才大略、遠見卓識仍然 是這種社會賴以穩定發展的強大動力。強有力的民主制約機制是防止行政權力和首 長從社會公僕變為社會君主的有效手段,而通過民主選舉定期更換首長和領導集團 又可使整個上層建築、國家機器適時作出全面系統的革故鼎新,並相應地調整和改 變過時的和失敗的政策法規。毛澤東說,「錯誤路線的頭子是難改的」,的確,任 何從事領導活動的人形成一套大政方針後,想讓他全盤改弦更張都極其罕見,即使 偶爾有之,無論從主觀抑或從客觀說都需要花費漫長的時間。對社會利益而言,只 有定期更換首長和領導集團,才能花費較小的代價實現國家機器及政策法規對現實 需要的能動平衡。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以科學促成生產力和經濟形勢飛速發展變化為特徵,要將此 種對原有社會結構起衝突和破壞作用的力量變成社會進步的動力,便必須摒棄傳統 社會的靜態平衡框架,建立以自發性為特徵的能動體系。自發性的基礎個人權利以 私有財產權和言論自由權為根本,由此形成多元化意識形態和法治制度的上層建築 。這種上層建築制度的穩定性保障了政治上的連續性,而領導人和領導集團的定期 更迭又促成了國家機器和政策法規及時的革故鼎新,從而有可能使前述衝擊和破壞 轉化成變革的槓桿。由此形成的社會構架不僅具有開放性、能動性,並足以在劇烈 變動中通過不斷的自我完善實現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