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利保障同盟章程 今年三月九日,中國民運人士劉念春、袁紅冰、王仲秋正式申請成立勞動者權利 保障同盟,申請文件已由劉念春遞交中國民政部。 袁紅冰、劉念春、王仲秋是該同盟籌備人員,另外全國各地還有一百二十餘名籌 備人員,但是由於擔心中國當局大規模逮捕暫時不能公佈他們的姓名。 現在袁紅冰已被拘捕,王仲秋已離開北京,只有劉念春仍留在北京負責申請事宜 。 此次勞盟的出現,意味著中國民主運動向組織化、公開化、合法化方向發展,如 果不遭到毀滅性打擊,必然能為中國民間政治力量的崛起創造一定的組織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利保障同盟章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利保障同盟」。 第二條:本同盟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 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同盟宗旨是團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有志於勞動者權利保障的人士 ,在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礎上,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並在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積極探索勞動者 合法權利得以充分維護和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 第四條:本同盟從事下列事務: 一、建立全國促進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信息網絡,溝通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二、建立全國性勞動者以利爭議的民間調解機構,協助政府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 三、組織促進勞動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交流研究成果。 四、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宣傳普及勞動者權利保護的理論和知識。 五、開展國際間促進勞動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家庭、個人等委託的其它勞動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本同盟章程,熱心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權利保障事業發展 ,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社會主義實踐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經本人申請, 由本同盟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為本同盟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並承擔下列義務: 一、有本同盟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優先參加培訓、接受咨詢服務和取得本同盟資料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同盟活動的權利,對本同盟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四、遵守章程,執行決議,完成交付的工作,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同盟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決定本同盟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或修改本同盟章程; 三、選舉理事會; 四、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代表人選由會員協商選 舉產生。 第八條:本同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其職責是: 一、執行章程和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會、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五、聘任顧問; 六、召開下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並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聘任副秘書長; 二、設置專業機構或辦事機構,聘任負責人; 三、批准接納新會員; 四、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常 務理事會可下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理事長有下設辦事機構 負責人選的提名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同盟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支持; 三、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五章 本會的終止程序 第十一條: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並報送登記管理 單位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同盟章程條款解釋權歸本社團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解釋權 歸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自一九九四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