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化九四年政綱十九條 (上海) 鮑 戈等 給喬石的信 尊敬的喬石委員長閣下: 全國人大代表了我國民族各階層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獨立行使十二億人民授予 的權力,領導著國家向前發展。但綜觀全國及各級人大在數十年的國家政治生活中 ,受黨派利益支配的影響甚大,主體作用的發揮不那麼明顯,是不能令人民滿意的 。一些本應由人大代表提出、為社會迫切所需的議案至今不見蹤影,使立法出台失 了輕重緩急。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全國人大對中國社會民主制過渡的必然尚缺乏思 想準備,前衛意識、全新的變革思想尚未能佔主導,因而也亦就缺乏一項系統有效 的政治變革和社會政治環境全面更新的大改革綱要,拖了改革開放的後腿。 自喬石委員長主持全國人大工作以來,經濟立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並且一再重 申了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九四年立法步伐將會更大,這是全國人民 感到欣慰的。但由於沿襲已久的歷史沉痾和中國政治錯綜複雜的原因,致使政治體 制改革的諸多先行法規至今仍然不見起色,令人民非常失望和不滿,為了切實有效 地保證改革開放深入發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建議全國人大及時抓住歷史契機 。中國封建專制歷史太長,缺乏民主傳統。首先從憲法主體入手修改,從政體結構 的運行機制上進行變革,即從涉及社會政治生活的各方面進行改革,以適應中國社 會向民主制過渡的時代早日到來。 基於上述,中國上海幾位長期關注國家民主化前途和發展的公民,代表了眾多的 民運同志,經議再三,茲慎重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直接表達中國民主運動的意願 ,望喬石委員長及中國的良心接受我們的建議。 謝謝。 鮑戈、姚振祥、李國濤、楊周、林牧晨、楊勤恆、王輔臣 以上代表公民五十四人 公元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國國家和社會政治民主化九四年政綱十九條 第一條 建議修改憲法。中國現行憲法由於缺乏人權保障,應該從人權為核心進行 原則性重大修改,確保從制憲精神上體現民主和尊重人權。刪除與公民最基本的言 論自由、信仰自由相衝突、矛盾的四項原則。 第二條 建議廢除「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條款。此款一直引起廣泛的爭議,極左派 曾利用此款製造無數冤假錯案。在取消反革命罪的基礎上,取消一切限制和剝奪人 民行使自由民主權利的極左條款與不當法規,還公道於社會。 第三條 建議重新審議取消「勞動教養法」。刪除模糊和超出法限的任意解釋和套 用的旨在打擊迫害政治民主人士的反人權的款項。摒棄不公正的非人道做法。 第四條 建議頒布「大赦法」。以法律形式和程序保證這一體現人道精神與寬恕思 想的大法惠澤於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陷獄者,以體現文明社會的寬宏,而不僅靠執 政黨偶爾通過特赦表示善舉。 第五條 建議就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舉行全國民意代表聽證,適時平反冤案, 撫恤受害者及其家屬。釋放所有因「六四」事件被捕判刑,至今仍在監獄的政治犯 。 第六條 建議盡早制訂頒布「新聞法」,以確保輿論的獨立和公正,使之成為社會 各階層的喉舌和公眾傳播媒介。從根本上改變新聞輿論幾十年來成為一黨一派用作 反對迫害黨內政治對手,黨外用作攻擊誣陷正義人士的工具這一不正常狀況。 第七條 建議公佈「政黨法」。開放黨禁,實行政治多元化,為社會向民主制過渡 創造先決條件,走世界民主政治共同的多元化道路。由於一黨制缺乏人民和輿論的 有效監督,存在政治構造制衡上的缺陷,必然產生專橫與政治腐敗。而不受監督的 權力是產生專制罪惡的根源,是直接與各階層人民利益相對立的。 同時建議完善「社團法」。 第八條 建議制訂「懲處政治腐敗條例」,將執政黨的腐敗問題納入「刑法」範疇 。對濫用權力形成的腐敗一律依國法,而不盡依黨法處置。從根本上樹立國法的權 威,改變黨法大於國法,人治大於法制的狀況。 第九條 建議制訂「政治體制改革法案」,改變政治改革無章可循、無從入手的現 狀。從政治結構上剷除政治腐敗,結束不受國法制約、輿論監督而被濫用的權力。 建立有效制衡和透明監督的新運行機制,保證改革開放不因人事變動而遭受到挫折 。 第十條 建議確立立國之本,教育為上的國策。大幅度提高教育財政撥款比例,實 施全民義務教育制,推進教育思想、教育方法和教學內容非黨派意識化改革,提高 國民素質,推進民主化和文化建設。 改善教師的社會地位,提高教師的生活待遇,從生存環境上保證教師和教學場所 的尊嚴。改變權大於教、校舍破於官捨的狀況,絕不允許污辱毆打教師、拖欠剋扣 教師工資的狀況長期存在。通過立法保障教師權益。制定「教師法」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建議改善和創造有利於知識分子所屬的生存環境,讓中國知識分子從長 期處在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的陰影下的准右派精神狀態中徹底解放出來。提高 知識分子的政治地位,真正從精神和物質上體現出「知識分子是國家寶貴的財富」 。 第十二條 建議奉行宗教自治。宗教事務和管理由無黨派神職人員擔任。切實保障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障傳道、布道和信教自由。 國家為建立教會學校、教會醫院,慈善基金會、非營利宗教慈善服務機構擇址建 新的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和創造方便條件。 第十三條 建議允許合法公民私人興辦電台、電視台、出版社、報刊。保障公民與 政治集團平等地享有輿論工具,參與國家的民主化進程。 第十四條 建議國家軍隊、警察中立化。武裝部隊忠於憲法,不單為單一政治集團 利益服務,不從屬於任何黨派和個人,只對國家最高民選權力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建議實施民族自治,予以各民族區政治、經濟、文化、語言、生存環境 法制意義上的平等地位,相互尊重,促進民族和諧,消弭因宗教、習俗和意識形態 上存在的差異造成的衝突和敵意。 鼓勵與達賴喇嘛進行對話。促進西藏地區人權保障、民族生存、繁榮發展。 第十六條 建議推進和加快經濟私有化進程,摒棄計劃經濟殘餘。讓工人成為工廠 主人,允許成立自由工會,由工會來協調勞資雙方矛盾,切實保障工人的利益。讓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所有公民勞動付出都應較合理地體現在最終的利益分配上。 第十七條 建議逐步廢除不合理的戶籍制度,向國際人口管理通行慣例靠攏。加快 城鄉一體化,保障公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國與國之間人民往來自由。 第十八條 建議人大盡早確立民主表決制,為事關國家前途和命運的重大國際國內 問題組織全民公決創造條件,兌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十九條 建議人大從選舉方式、參政形式上改進,提高人民代表參政議政的常規 素質。並提供實踐上的保證,確保人大是民意代言人的獨立政治地位。 建議人大代表在選舉程序方式上采直選競爭制。候選人必面對選民發表政見,接 受最基層選區選民的選舉。 建議在參政議政的方法上進行革新,設立辯論制,改變一哄舉手通過的走過場這 種不負責任且嚴重削輕人大政治職權、損害人大尊嚴的做法。扭轉自貶的不良形象 ,痛下決心推進中國人大民主政治的現代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