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運團體協調會章程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第二屆年會修訂)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中國民運團體協調會是中國各民運團體之間並和持不同政見者的聯繫、協 調、合作機構。 第二條:本會旨在推動中國大陸民主化和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並在中國民運中倡 導清廉、公正、團結、誠信和寬容,進行多元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贊成上述宗旨並交納會費的民運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成員組織可決定其各自的章程和活動方式,但以不與本章程第二條相 牴觸為限。各成員組織有宣佈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三章 協調會議 第五條: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協調會議,本會成員組織均可派代表參加。 第六條:協調會議討論中國局勢,協調成員間的觀點、策略,交流信息,促進合作 。 第七條:協調會議推舉產生協調委員會作為本會的常設代表機構。 第四章 協調委員會 第八條:協調委員會解釋章程,接納新成員組織,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政治主張、籌 措經費和進行其他交往。 協調委員會的委員負責安排並參與下次協調會議。 第九條:在成員組織給中國民運事業造成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協調委員會經三分之 二委員同意可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當屆協調委員會由各成員組織的代表協商提名,並由上屆協調委員會多數 通過組成。 協調委員會從其委員中推舉一名召集人。 第十一條:協調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通訊、財務、會務、文件等日常行政工作 。此外根據需要,下設工作小組。秘書處人員由協調委員會任命。 第五章 雜項 第十二條:協調會議在三分之二成員組織贊同的情況下方可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