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權與道義清算 (四川)王 怡 關於私有產權修憲的主張,常遇到一種基於道義的盲目反對。這種聲音認為在 改革過程中非法積累起來了也許數量相當龐大的私有財產,進而認為對「私有財產 神聖」或「非經正當程序,國家不得剝奪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會促使非法財產 合法化,而在整體上失去對之「清算」的機會。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表達方式是歐陸國家憲法中常見的措詞,「非經 正當程序,國家不得剝奪私有財產」的類似表述則多為英美國家的措詞。一種直接 ,肯定了私有財產在憲法中的基石地位,比較高調;一種間接,將私有財產視為國 家權力的一種障礙,比較務實。但兩種表述同樣指出了憲政秩序的一個基本邏輯, 即私有財產權先於國家權力而先驗的存在。私有財產是國家秩序和國家財產的一種 來源,而不是一個結果。但在我國憲法秩序中這一邏輯是被徹底顛倒的。國家被想 象為一種神聖性的存在,而一切個體權利包括財產權僅僅是被給定和受庇護的。個 人及其財產在國家秩序中位於一種類似於未成年人的地位。因此私有財產的修憲才 在公法上對我國憲政轉型和國家的世俗化具有極其顯赫的意義。而所謂「清算」的 道義呼聲,則混淆了作為公法原則的私有財產權和私法領域內對非法財產的界定和 剝奪。 "清算」一詞帶有強烈的道德和記憶猶新的運動式的政治意味,這種意味下往 往會忽略和藐視法律在每一個案和具體場合下的技術性努力。保護財產權,保護財 產流轉,保護流轉過程中的每個人,歸根到底保護交易的延伸和安全。這是民法傳 統根深蒂固的價值取向,並配有一整套操作性極強的物權制度。因為非法財產在起 點上的不正義,而拒絕承認財產權在流轉過程中的演化,拒絕承認流轉過程中第三 人的取得。將「非正義」的抽像特徵無窮的延續下去,甚至因此而徹底否定財產權 原則,這是從康德到馬克思以來一切左翼社會思想的理性主義邏輯。 如果不能將對 非法暴富階級的反感和在每一個具體場合下的「清算」區分開來,將對財產權的憲 法保護和物權制度下對財產權合法取得的界定區別開來,就將導致韋伯所講的「不 負責任」的左翼政治倫理。因為對個人的尊重並不體現在否定財產權原則的道德口 號上,絕對意義上的「非正義」是無法徹底解決的。正是認識到這一點,才有自由 主義和經驗主義的程序正義觀,也因此在具體場合下對個人的尊重才顯得尤其重要 。而在左翼社會思想那裡,恰恰是認為非正義一定可以而且必須得到一個徹底解決 的念頭,才在無數具體場合下導致了對個體權利的普遍漠視。 所謂無法徹底解決,是指如果有一部分我們內心和經驗裡認為是(可能是、肯 定是)非法財富的財產,在具體場合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證明其為「非法的財富」, 怎麼辦?這一部分非法財富必然通過物權制度和時間的經過,而最終演化為佔有者 本人(或佔有者的繼承人、佔有者的交易對像)「合法」的財產權。能否接受這個 後果是烏托邦理想與法治社會之間的一個分界,而在技術上怎麼才能盡可能避減少 這個後果呢?絕不是靠在公法上否認私有財產權原則,而是靠物權制度的完善(我 們尚無物權法),佔有取得制度的建立(我們尚未建立),甚至靠政治民主化(我 們尚未開始),靠司法獨立(我們尚無司法獨立的跡象),等等。所以怎樣對付非 法財產的問題,是一個民法和司法的技術問題,而不是憲法問題。充滿道德義憤的 左翼思想或者無力或者不願以理性態度去提及和促進上述技術性的漸進,結果就只 能停留在道義上簡單的反對私有產權。 確認財產權原則是通往法治社會和憲政秩序的起點。法治和憲政也有代價。但 這個代價與烏托邦的區別在於,烏托邦是積極地製造和要求一部分人的犧牲,而自 由主義立場僅僅是在烏托邦破滅帶來的廢墟面前,默認和接受不經過大規模非法治 的暴力就不可能改變的那部分事實。那部分事實並不是因為法律的默認才出現的, 那部分事實並不是自由主義的代價,而是烏托邦的代價。但義憤者往往分不清這一 點,面對殘骸的時候總把憤怒發洩在企圖打掃清潔的人身上。誤以為殘骸和死亡是 清場的人帶來的。似乎不去清場,就根本不會有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