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學會」案 ──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庭審記實 2003年4月21日上午9:30分,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四位被告人被指 控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分院第十六廳繼2001 年9月28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後,在警察掐著脖子的情況下被押進法庭,第二次遭受審 判。 我們作為家屬坐在旁聽席上,沉默地目睹了這一切。 第一,法庭審理程式不合法 首先,此次恢復法庭審理程式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恢復法 庭審理必須是有新的證人出庭或是有新的證據出示以說明案件的事實,但是公訴方 既沒有新的證人又沒有新的證據。 其次,從2001年3月13日四位被告人被非法關押到2001年9月28日開庭審理此案 ,本來案件已非常清楚,公訴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恰恰證明四位被告人無罪,法庭 本應當庭或及時宣佈判決結果,卻做出了延期審理的決定。而從今天公訴方所提供 的證人證言上看,根本不符合延期審理的法律規定。從第一次開庭到今天的第二次 開庭,已事隔1年6個月零23天之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6條的規定, 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公訴方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有關證人證言的證據必須要證人出庭作證才有效。而 公訴方沒有證人出庭。 第三,此次公訴方所提供的證據不具時效性 此次開庭只出示了唯一的證據即李宇宙的2000年5月至10月的證詞,而公訴方在 2001年9月28日的開庭中並沒有出示。 第四,四位被告人均否定了公訴方所提供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第五,公訴方的證人不合法 所謂的證人李宇宙其本身就是「新青年」學會的主要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本 應站在被告席上,卻成了公訴方的證人。(李宇宙已於2002年逃亡泰國尋求政治避 難,並承認自己從1999年至2000年間為國家安全局工作。) 第六,起訴書上的內容沒有一條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件 首先,起訴書是以靳海科各人寫的文章當作以「新青年」學會為名義的文章來 起訴四被告人;其次,起訴書中起訴的幾句話是從靳海科的文章中斷章取義來的; 再次,即使是斷章取義的內容,都不曾有哪句話是顛覆國家政權的。 第七,張洪海在法庭上指出 如此重的罪名扣在四位被告人身上,公訴方卻拿不出一條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四 被告人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是一樁典型的以言定罪的案件,而且是以編造的謊 言來定罪的案件。在此案還沒有宣佈判決結果的今天,我依然尊重辦理此案的合議 庭,並希望審判長能依法判決此案。 從2001年3月13日到今天,四位被告人已經被非法關押2年1個月零8天。這從人 格上的詆毀到精神上的折磨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四位被告人倍受煎熬,但是他們 依然那樣堅強。 被告人徐偉在法庭上的一句話一直在我耳邊迴響,「你們即使關我一萬年,想 讓我屈服認罪或是陷害他人,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從我被你們抓進來的那天起,我 就沒有想過要屈辱地活著出去!」 2003年4月21日 徐偉父親徐連勝的質疑書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北京市第一檢察院、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作為當事人家屬,在2003年4月21日旁聽了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顛 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質疑如下: 1、公訴人稱:2000年8月,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在宿舍內,秘密成 立了「新青年」學會。憲法規定:公民有集會結社自由。 2、2000年8月,「新青年學會」討論了「農村選舉不民主」。 農村選舉問題同其他事物一樣,都是發展著變化著,不僅四被告人有權研究議 論,中央、地方一些黨政刊物及科研機構,都有研究,提出新見解,新舉措怎麼能 成犯罪。 從哲學觀點講,民主是相對的,不民主才是絕對的,如果把民主看成絕對的, 社會將永遠停留在一個時代上。只有否定過的民主才能出現現在的民主,這是學術 研究怎麼算犯罪。實踐證明,2003年的農村選舉否定過2000年的農村選舉,被否定 說明當時不民主。 3、公訴方稱:2000年9月,討論了「結束老年政治」。 結束老年政治是鄧小平理論的組成部分,目前已實現。 4、公訴方使用李宇宙、黃海霞、范二軍的證言給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 海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的證言也可以 給他們三人定罪。 5、法律規定: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證。 李宇宙、黃海霞、范二軍三人也是「新青年學會」幹事,被捕後的供詞,作為 定罪依據只 能參考。 讀了幾個小時的公訴材料,就算公訴方有三頭六臂,也扒拉不出半點與「顛覆 國家政權」罪沾邊的東西。內外債逐年增長,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走私犯私肆無忌 憚,不合理收費、攤派屢禁不止,農民負擔過重,廳部級犯罪增多等等。溫家寶新 政府也提出了革除的信心和措施。四位被告人如果有罪,也不過以過激言論批判國 政府,犯不上「顛覆國家政權」罪。(2002年4月22日)    靳海科的父親靳建國的抗議書 尊敬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柏君」審判長和法院院長同志: 您好! 我是檢察院指控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嫌疑人靳海科的父親靳建國,徐偉、 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四人自2001年3月13日被抓,2001年4月19日被捕,此案20 01年9月28日一審,到2003年4月21日二審,兩次開庭審理,我都旁聽了。針對檢察 院的兩次公訴材料以及某些人的證言證詞和四被告人分別的陳述答辯,我認為此案 有異議。 1、公訴材料中提到的證人(范二軍、黃海霞、李宇宙)三人,我所瞭解他們都 是「新青年「學會的骨幹成員,他們的證言與我2001年4月初第一次來北京對「新青 年」學會比較瞭解的幾位元同學所談的情況和范二軍、黃海霞、李宇宙三人的證言 有天地之別,大不相同。後來據我所知范二軍、黃海霞、李宇宙當時是受到北京市 國家安全局的威脅利誘下,為躲避自己的災難,免受皮肉之苦,在這個案件上編造 事實,出示假證言,陷害徐偉等四人。 2、范二軍、黃海霞、李宇宙三人證言證詞與四位被告人的陳述不符。證人應出 庭當面對質。 3、范二軍、黃海霞、李宇宙三人既然說新青年學會是一個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的 反動組織,而他們都是這個組織的骨幹成員,為什麼不繩之於法,卻逍遙法外? 以上幾點請求法院、檢察院和有關機關重新調查取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 能冤枉好人絕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4、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洪海已被關押二年之餘,他們的精神受到了沉重 打擊,皮肉受盡摧殘,至今得不到公正判決,這樣無限期關壓,作為家屬表示遺憾 ,提出抗議。 5、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有法制社會的國家、檢察官、法官是人民的父母官,相信 您一定對此案當事人認真負責,查明事實真相,盡快給他們四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6、在2003年4月21日開庭時,我見到了孩子海科,但一開庭好長時間我幾乎認 不出是海科,他的確瘦得不像以前的他。他的精神那樣恍惚,看起來身體狀況十分 不好,為此申請法院和有關領導是不是保外候審,療養身體。(2003年4月22日) 附: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徐偉、楊子立等四人的起訴書 京檢一分刑訴(2001)第222號 被告人徐偉,男,27歲(1974年8月12日生),山東省煙台市人,漢族,系《消 費日報》社記者、編輯。住北京市朝陽區宵雲路32號宿舍(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 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顛覆 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 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楊子立,男,29歲(1971年12月10日生),河北省邯鄲市人,回族,無 業。住北京市海澱區西八里莊北裡5號樓604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澱區學院南 路55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 守所。 被告人靳海科,男,25歲(1976年5月26日生),河南省鄢陵縣人,漢族,無業 。住北京市朝陽區麗水橋甲2號院內1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 留,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 ,現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張宏海,男,27歲(1973年11月1日生),浙江省縉雲縣人,漢族,無業 。住北京市海澱區北京大學東門外承澤園出租房(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縉雲縣五雲 鎮寺後東路2號)。200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顛覆國家 政權罪,經本院批准,於同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逮捕,現押在北京市國家 安全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涉嫌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國家 安全局偵察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現查明: 被告人徐偉、靳海科、張宏海夥同張彥華、范二軍(均另案處理)於2000年5月 初,在北京市地質勘探院靳海科的宿舍,進行宣誓並在誓詞上簽名、按指紋等,秘 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學會」組織,制定了組織章程,宗旨為「積極探索社會改造 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楊子立等人加入該組織,該組織進行了分工,徐偉為 總幹事,范二軍、張宏海為幹事。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以來,在北京大學、中 國人民大學等地多次秘密聚會,提出改變中國的現政權,實現社會的變革,重新建 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制度,主張在全國設立分會,通過互連網發表文章,籌備創辦 互連網站和刊物,擴大組織規模和影響,規定了使用暗語等策略,並在此期間在互 聯網上發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國》、《怎麼辦》等文章,提出「中國當前實施的 民主是假民主」,「結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國」,妄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作案後被分別查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成立組 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四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之規定,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磊森、代理檢察員張曉宇、書記員王衛領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2001年8月29日 附: 1、證據目錄1份。2、證人名單。1份3、主要證據複印件一份。4、證物請單1份 。 徐偉、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四人家屬致中國政府的抗議書 我們是被北京市第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人徐偉、 楊子立、靳海科、張宏海四人的家屬,我們對執法機關在抓捕、審訓、審判過程中 的違法行為提出強烈的抗議,並追究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1、先抓人後取證: 北京市安全局在未取得事實證據之前,就將早已解散半年之久的「新青年學會 」成員抓捕,再通過威逼利誘等手段取得虛假證言進行指控,是北京市國家安全局 ,邀功請賞採取的一種栽贓陷害手段。這種行為作為執法機關嚴重違反了基本的司 法程式。 2、指證被告的證人身份不合法,證據不實: 此案中指證被告的三位證人,李宇宙、范二軍、黃海霞都是「新青年學會」的 成員,而且還擔任骨幹,是與四位被告同樣具有嫌疑的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 系,檢察院卻使用他們的證言來指證四位被告,在一審的兩次開庭過程中,證人都 沒有出庭作證,而檢察院指控被告的全部證據,都是此三人的證詞,為什麼以證言 為主要證據的指控,而證人不能到庭當面質證,那此證言中通過二次開庭,已經被 四被告證明全部是謊言,其中是安全局在捏造謊言還是提供證詞的證人有問題,不 得而知。按法律講,而且「污點證人」的證言是不能作為證據證明被告罪名成立的 ,其中一位李宇宙,被迫離開中國到泰國尋求「政治庇護」,到泰國後在互聯網上 發表了推翻曾給安全局寫的所有證詞,並講到指證四位被告的證言全是在逼迫之下 寫的。 3、強加「顛覆國家政權」罪名 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的罪狀主要是:第一、成立非法組織「新青年學會」的 學習小組;第二、秘密集會;第三、在網上發表文章探討中國改革之道;第四、提 出「結束老人年政治」;第五、指出當今中國的民主非真正意義的民主;第六、反 農村民主選舉存在的問題;「 罪狀」第一條成立非法組織「新青年學會」。憲法規 定公民有結社,集會的自由,而「新青年學會」是一個青年學子關心國事的一個學 習小組,不合法也僅僅在審批手續未辦理而已。「罪狀」第二條,秘密集會。被告 的約會地點大多是學生食堂、公園等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約會,眾目 睽睽之下,何來秘密?只不過是北京市安全局在製造恐慌神秘氣氛以造成重大案件 邀功的借口。第三條,在網上發表探討中國改革之道。現在是資訊網路時代每天上 網發表言論之人何以萬計,而探討中國改革之道是青年學生關心國家的舉措,憲法 賦予每個公民關心國家政治,言論自由的權利,難道關心國家時事,發表看法還要 級別身份嗎?罪狀之四:提出「結束老人政治」。結束老人政治是共產黨領導人鄧 小平提出來的,如果以這條治罪,那試問各位該治誰的罪 ,不知你們是不學無術, 還是別有用心。「罪狀」之五:指出當今中國的民主是非真正意義的民主。民主政 治古已有之,古代羅馬,雅典早在西元初就有民主政治的雛形,現今世界各國還在 不斷發展著民主政治,中國的民主政治亦是如此,馬克思就曾指出民主是相對的, 而不民主是絕對的,民主是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任何國家都沒有做到絕對的民主, 這也是個學術問題,青年學生好學求知,當然有質疑的權利,罪狀之六「反映當前 的農村民主選舉存在問題,農村民主選舉是我國當前剛開始實踐的一個新舉措,具 有實驗和探索的性質,當然存在很多問題,這在國內很多的報刊,雜誌上都有登載 。綜上所述,檢察院所指控被告的主要「罪狀」都不能成為被告犯有「顛覆國家政 權」罪,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4、刑訓逼供 在4月21日的質證庭審之中,四位被告都提到了在國家安全局看守所內受到的非 人的待遇,徐偉在第一次開庭以後的十八個月裡被剝奪了會見律師的最基本的權利 ,楊子立與靳海科兩位被告提到在看守所內受到無人道的心理迫害,張宏海提到在 看守所內受到辦案人員用煙燙脖子。從早到晚坐板凳不能動彈,一包搾菜吃上二十 幾天,進行逼供的野蠻行徑。北京市安全局看守所為了獲得被告違心的口供,真是 無所不用其極。 5、開庭不通知被告親屬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兩次開庭中,四位 被告親屬都沒有接到過法院的通知,致使被告張宏海的親屬未能參加第一次的開庭 ,剝奪了被告親屬應有的知情權。 6、嚴重超期羈押四位被告在2001年3月13日,被捕之後,到現在整整兩年近二 個月嚴重超過了法律的期限,在如此長的時間內,四位被告一直被違法的關押,在 近代法律史上也是少有的,這是執法機關嚴重的知法犯法行為。 我們四位被告親屬基於以上幾點,對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北京市第一人民檢察 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強烈抗議,要求盡快給予我們親屬一個公正合法 的判決,及早釋放我們的親人。 北京市安全局超期關押,檢察院提供不屬實證據,法院超期審理 徐偉父親:徐連勝 楊子立妻子:路坤 靳海科父親:靳建國 張宏海父親:張瑞慶 200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