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村民自治的前提是黨權退出 ──六論未來的自由中國在民間 (北京)劉曉波 當個人自由成為最受尊重的價值,憲政民主也就必然成為最受尊重的制度。 ──作者手記 四、無視農民權利乃為萬惡之首 三農問題的日益嚴重,標誌著跛足改革的巨大失敗之一。直到現在,中共政權 仍然沒有意識到:三農問題的解決,絕非一味強調減輕農民負擔所能奏效,深層的 制度瓶頸是農民在權利上的絕對劣勢,減輕負擔不過是權宜之計。最大群體的權利 長期被剝奪,必然使政權的農村政策出現制度性失誤,導致農村經濟的效率低下和 農民利益的嚴重受損。中共執政五十多年所執行的農村政策,最缺少的不是對農民 生活水平的忽視,而是對農民權利的無視,致使那些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制度得以 輕易形成並長期堅持。換言之,對農民生活水平的忽視源於對農民權利的無視。所 以,要避免農村改革的失敗,就應該著重解決農民權利的殘缺問題,就必須改變農 村改革的側重點,把以減輕農民負擔和維持農村穩定為中心的政策,轉向以農民權 利的確立作為全部改革的核心,使農民的權利得到法治化的尊重和保護。而如果沒 有這樣的實質性改革,早晚會出現代替改革的革命。實質性改革之於中國農村,就 是給予農民以平等權利和社會參與的公正起點。 村民自治,在村級管理上的核心是對農民個體權利的尊重,即對農民的經濟上 的土地私有產權和政治上的民主權利的尊重;在與鄉鎮政權的關係上的核心問題, 是縱向的分權而治,即把基層鄉村事務交給民選村委會管理,徹底杜絕鄉鎮政府的 行政干預。而目前的現狀是,法律規定的農民的個體權利和鄉政村治的分權格局, 並沒有在實踐中得到切實的保障。正如整個中國長期處於"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狀態 中一樣。所以,修改和落實《村組法》,讓農民自己代表自己發言,讓農民具有自 我保護的法定權利,使民選村官真正履行村民公僕的職責,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完 全獨立,乃是進一步完善基層民主法治化的關鍵: 一方面,必須逐步虛化黨權的核心領導作用,乃至最終改變基層農村的雙權威 體制,取消凌駕於民選村委會之上的村黨支部,使村委會成為農村基層自治管理的 唯一權威。應該修改《村組法》,特別是把第三條規定的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 ,修改為"村黨支部必須服從《村組法》並在《村組法》之內活動,防止黨權凌駕於 "村組法"之上或置於《村組法》的約束之外,村黨支部沒有對村民和村委會發號施 令的權力,更不應該具有直接行使村委會職能的權力。黨員意欲爭取村委會的權力 ,只能以個人身份參與競選,而不能代表黨組織參選或尋求村黨支部的幕後支持; 黨員如果競選成功,其政治角色只能是對選民負責的村官,而非對黨組織負責的黨 員,他也只能以村委會成員的身份行使權力,而不能代表黨組織行使權力。 另一方面,儘管《村組法》規定:鄉鎮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 的事項",只是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等於從法律上明確界定了 鄉鎮與村委會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鄉鎮不得干預村民自 治。然而,這項規定並沒有改變鄉鎮政權對村委會實際上的"領導性干預"關係,也 就無法真正阻止鄉鎮政權對村民自治的嚴重干預。所以,這樣的法律規範不具有法 定的效率,而只是類似於籠統而模糊的紀律性約束,缺乏詳細而明晰的法條硬約束 ,更沒有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的相應懲處的規定,鄉鎮政權干預村民自治後不必承 擔法律責任,加之傳統權力關係的惰性難改和基層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到位,在村民 自治實踐中,鄉鎮幹部就可以為所欲為地干預村民自治,使《村組法》的法律權威 得不到尊重,法律條文也就得不到切實貫徹。 所以,必須修改《村組法》,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鄉鎮政權和村委會之間的各 自權限,用詳細而明晰的法條限制鄉鎮政權對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預,讓那些敢於以 身試法的鄉鎮幹部能夠受到嚴厲的法律懲處。也就是真正落實法律規定的村民自治 ,用法治管理代替上級政權的越俎代庖。這樣,有利於約束基層政府官員的違法違 紀行為,有利於在農民與政府之間發育良好的對話機制和社會合作,從而有利於農 村社會的穩定。在"穩定第一"的統治策略的主導下,中共的各級政權一直擔心農村 的穩定問題,與其通過減負式的利益收買和鎮壓式的警惕防範,維持成本高昂的權 宜式穩定,遠不如採取開放式的村民自治,用法治保障的和平選票和自我管理來代 替群體的上訪、請願和示威,既能有效地從根源上防止激進的暴力反抗,也能有效 地降低維持穩定的社會成本,何樂而不為! 眾所周知,中國社會的發展嚴重失衡,不僅表現在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的開放 程度上,也表現在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水平上,如基層選舉中較好的10%和較差的 90%之比,也反映了中國社會整體(經濟、開放度、收入水平、文化素質等)失衡 的大致比例。沿海的東部發達地區的部分農村,其經濟社會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已 經在私有化和開放性等方面遙遙領先於其他地區,民間資源與官方資源之間的佔有 比例正在發生實質性變化,當地政府對民間資源的依賴日益加深,相應地,私有程 度高和觀念更新快的鄉村居民,對民主政治的需求也就更自覺更強烈,對選舉更高 級別的鄉鎮縣政府領導人的政治訴求非常迫切,村民在民主自治上的獨立性日益增 強,對上級政府的非法干預的抵制也就相對有效,黨權在基層農村的主宰地位必將 日益削弱。 而在大部分落後農村地區,由於其經濟停滯、收入偏低、社會封閉和觀念陳舊 ,農民對民主政治並沒有強烈需求,即便地方政府在上級的壓力下進行自上而下的 動員式選舉,這些農村地區的村民也缺少參與的積極性,民主選舉活動也就容易受 到上級政府和黨權的干預操控,甚至民主選舉制度形同虛設。而且,越是貧困的地 區的基層政府及其官員,對農民的壓搾和控制就越嚴重,農民在忍無可忍之時的鋌 而走險的群體反抗就越激烈。但是,這些分散的群體反抗沒有太大的實際效果。 我在貴州、甘肅、山西、陝西、河北等貧困地區旅行時,對這些貧困地區的省 會城市的高消費和市民生活的悠閒富足感到驚訝,某位私營老闆點撥說:在中國的 國情下,再窮的地方也窮不到省會,因為省市政府可以集中全省的良性資源供養中 心城市。而且,越是貧困地區的省會的權貴們,就越是貪得無厭和窮凶極惡,對民 眾的剝奪就越肆無忌憚。對於弱勢群體的反抗,這些地區的政府也屢經歷練,摸索 出一套有效的應對措施。所以,省市政府的大門前,幾乎每天都有示威請願的人, 官員們已經習慣了,練就了處變不驚的沉著。 五、孤軍突進的村民自治必然失敗 改善農民的弱勢地位與政治民主化息息相關,而政治民主化不是只讓選民舉一 下手就能完成的。它是一項整體性工程,與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村民自 治也好,村委會選舉也罷,都只能是整個中國的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 而不是自外於全社會的獨立的"民主"和"自治"所以,沒有整體性的配套的政治改革 ,單獨的農村基層民主,非但不可能最終取得成功,反而只能淪為政權作給國際社 會看的"民主秀"。至少,從目前中共當局對農村基層民主的態度上看,作秀的成分 居多,而實質性改革還未開始。 現在的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起碼缺少五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缺少選舉權逐漸擴大的配套改革。中國的選舉改革一直停留在農村基層 的自治層次上,沒有逐漸擴大到國家的任何一級政權組織,城市的政治民主化改革 更沒有任何實質性動作,人大選舉也大都是走形式,中共在黨內民主化改革方面也 鮮有進展,旨在減員增效的行政改革,雖然也有意義,但遠遠無法適應社會的急遽 變化,無法滿足民眾對社會公正的強烈訴求和日益強烈的參與飢渴,對日益惡化的 各種重大危機的解決,也只能提出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計。 (二)即便按照某些精英提出的"先自由而後民主"的轉型戰略,也就是模仿香 港或新加坡的模式。但是,目前的中國最缺乏的恰恰是公民應得權利方面的配套改 革──「自由優先」的公民權利的獲得和保障。在大陸,公民沒有私產權(農民沒 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權),沒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沒有實際的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真正落實,要有以上自由權利的配套 落實相支撐,最起碼要有私產權和平等權利(取消戶籍制)的依托。起碼,應該盡 快改革農村的土地制度,解除基層官員對土地的控制權力,人大應該加快《物權法 》的出台,明晰土地產權,使農民擁有土地財產權。 (三)對於「先自由後民主」的轉型戰略來說,大都主張"先法治先行政而後民 主",其關鍵在於憲法至上和司法獨立,中共十六大後提出的"行政三分制"就是政治 改革行政化的措施。然而,在當下的大陸,憲法仍然是黨權的工具,法制建設在司 法獨立上也毫無起色,仍然是有法條而無法治或有「惡法」而無「善治」,市場經 濟和個人權利仍然缺乏真正的法治保障,行政改革也無法觸及最核心的公權力壟斷 ──黨權至上。而且,十六大後的地方人事安排上,大面積出現了省委書記兼任省 人大主任的現象(除了由政治局委員出任黨委書記的省市之外,其他省市的人大主 任皆由黨委書記兼任),並且提升了公安系統的權力級別(又政治局委員擔任公安 部長),標誌著中共政權對立法權、監督權和執法權的進一步嚴控,而絲毫沒有開 放政治參與的徵兆。沒有超越政治權力、金錢誘惑和宗族關係的獨立法治,特別是 沒有對一黨獨裁權力的有效制約,就不會有任何形式的自由和民主。 (四)農民作為中國人口最多的群體,卻政治上處於絕對的弱勢,不僅無形的 事實歧視根深蒂固,即便是有形的制度歧視也是中國專制制度的凸出特徵。比如, 在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中,農民就處於絕對的弱勢,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佔全 國總人口的比例為3:1,而二者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則為1:4,即每96萬農村人口 才可選出一名代表,而每26萬城鎮人口就可選選出一名代表,完全是本末倒置,即 便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憲法》條款,也屬於嚴重違憲(82 《憲法》第3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 代表名額的分配也是優惠中心城市而歧視邊緣省市,如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的人 大代表比例一直偏高,而河南、河北等12省的人大代表比例就低。對於改善農民的 弱勢地位來說,提高農民的政治地位遠比恩賜性的扶貧更有意義。所以,在各級人 大代表中大幅度增加農民代表的比例,已經刻不容緩。 (五)在現行體制下,中國的宏觀發展戰略,無論在口頭上怎樣強調西部大開 發和關心弱勢群體,而事實上的優惠皆向少數的發達地區和權貴們傾斜,造成驚人 的社會斷裂。如果這種權力和資本相結合的「損不足而奉有餘」的壞資本主義發展 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獲利集團的剛性同盟就會日趨保守,使政改的啟動越發困 難,也將使改善弱勢群體的境遇的努力更為艱難;另一方面受損階層的不滿持續積 累和日趨強烈,而又沒有合法表達的渠道和有效保障的措施,使社會革命的可能性 隨之加大。 總之,一黨專制的人治現實,是鄉村自治和村委會直選在90%的地區無法落實 的根本原因。在中國的國情下,即便現在整體的配套改革難以展開,起碼也要在村 民自治層面進行急需的六步改革:第一步,加大監督力度,真正落實現行《村組法 》的諸項法條,遏制鄉鎮政權的行政干預,甚至應該逐漸取消鄉鎮政權的建制。第 二步,盡快實行土地私有化和廢除戶籍制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為農民個體的政治權 利提供堅實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依托。第三步,盡快修改現行的《村組法》, 剔除黨權至上的內容,進一步明確村民自治的獨立性,明確鄉鎮政權和村委會自治 權力之間的界限。第四步,按照權利平等的原則重新分配農村和城鎮、中心城市和 邊緣地區的人大代表名額,在合法的利益代表之分配上,使弱勢群體和邊緣地區得 到平等對待,使其代表名額與其人口基數相符。第五步,在發展戰略上做出重大調 整,遏制「錦上添花」而關注「雪中送炭」,在政策上向落後地區和弱勢群體傾斜 。第六,轉變歧視農民的觀念,特別是政府官員和精英階層必須改變對農民的不信 任,在處理農村事務上,相信農民的才智和能力決不低於任何其他群體,特別是不 低於政府官員。因為沒有任何人比農民自己更瞭解和更關心自己的利益。進而,必 須在全社會普及如下觀念:百姓之所以通過契約(憲法)授權給政府,讓政府具有 提供一部分公共產品的權力,絕非因為官員們更智慧更能幹,而是因為如此契約可 以帶來低成本和高效率。同時,即便政府擁有了百姓的授權,百姓也不會完全放心 ,也必須通過契約來約束和監督政府。相信農民,也是平等對待的題中應有之義。 政府主要的精力應該集中於維護社會的憲法秩序方面,也就是保障一切交易的自由 、公正與安全。只有首先相信農民,才能為以法治保障村民自治的名實相符提供倫 理支撐。而且,越是相信民眾自治能力的政府,也就越能夠在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 上大有作為。 換言之,沒有法治保障和制度依托的民主,就如同沒有私有產權的市場經濟一 樣,要麼是無序騷亂,要麼是人治操控。而在目前的大陸,除了村民自治和村委會 直選之外,沒有任何與之相配套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創新,所以,農村的基層組織的 民主化改革,被整體上的一黨獨裁和人治現實所操控所窒息。村民自治猶如一株枯 草,被一黨獨裁的人治式的組織選拔制和任命制(欽定式)的無邊沙漠所包圍,被 對農民的有形的制度性歧視和無形的觀念性歧視的炎炎烈日所烘烤,被從上到下的 普遍的制度性腐敗所腐蝕,如果再不進行配套的政治改革,基層民主試驗的動力就 將漸漸枯乾乃至化為灰燼。 六、只能拭目以待的高層政改信息 十六大後,中共一月份召開農村工作會議,觸及了多年不敢或不願觸及的基本 制度問題,說明新常委會已經認識到:中共實行了多年的歧視農民和剝奪農村的體 制及政策,不僅面臨著越來越高漲的道義質問,而且也承受著農村越來越凋敝的效 益壓力,其難以為繼也就越來越明顯,所以必須進行重大改革。據參加會議的中共 高官說: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年年開,但今年尤其重要,這次會議充滿新氣象:新班 子、新階段、新思路、新要求的「四新」氣氛,使與會者無不感到非常振奮。甚至 說:這是前所未有的,充分顯示了新領導人對「三農」問題的高度重視,也標誌著 新班子對建設小康社會的遠見卓識:即中國全面實現小康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 與此同時,新黨魁胡錦濤和新總理溫家寶也盡顯關注弱勢群體的親民姿態,胡錦濤 不僅提出「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的所謂「新三民主義」,而且 去革命老區、去內蒙災區,並留下一張30元的餐費收據;溫家寶去貴州山區、去遼 寧煤礦,並在720米的深井下與礦工共度羊年春節的除夕…… 大陸媒體也對胡溫體制的新姿態進行了跟進報導。春節前,山東的一位民工, 為了討要被長期拖欠的工資而跳樓自殺,使歧視農民工問題再次成為媒體焦點之一 ,中共高層就嚴重的拖欠工資現象做了批示,官方媒體甚至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 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錫文在分別接受《新華社》和《南方週末》的采 訪時說:中共高層已經決定,停止對進城農民的各種歧視性的制度和政策,其中包 括廣為國際輿論詬病的戶籍制、把進城求職的民工當成"盲流"強制遣送的收容遣送 制度、極不得人心的強制關停民工子弟學校的地方政策……這位中共官員甚至用「 惡政」來形容這些歧視農民工的做法。最近,《財經時報》又透露,新一輪農村改 革的力度具有震撼性,要觸動農村的政權結構、土地制度和戶籍制度。 之後,從中共的有關部委先後傳出三條有利於基層自治民主的信息:一是準備 在全國範圍內徹底廢除戶籍制,北京、四川等地已經開始動作。特別是四川,除了 省會成都之外,其他城鎮的戶籍基本放開。二是有可能撤銷鄉鎮一級政權設置,代 之以縣級政權的派出機構「農業委員會。《21世紀經濟報導》發表的「興村民自治 ,解財政壓力」的社評透露,最高當局正在醞釀一個重大的政權體制改革方案,即 在5至7年內完成撤消鄉鎮一級政府的政權結構重組,由農民自治取而代之。三是在 城鎮的居民委員會選舉中,廢除由上級組織提名候選人的制度,而一律改由選民直 接提名候選人。也就是仿造村委會選舉的「海選」方式,在城鎮居委會一級普及市 民直選。 以上三項改革設想,其具體實施的時間表何時出台,檢驗著推動政改的民間壓 力的實際效果,也檢驗著新的胡溫體制進行政治改革的誠意。而對於後者,征諸於 中共的統治史,任何樂觀的預測皆有可能變成悲觀的結論,特別是新官上任的三把 火,如果沒有體制上的實質改革相配合,大都要在體制性的窒息之下,漸燃漸息, 乃至終成死灰。所以,民間社會只能立足於民間立場,盡力而為地推動民間社會的 發展和壯大,對中共高層的誠意及其舉措,採取拭目以待的態度。 起碼,就目前而論,我們還看不出中共進行任何實質性改革的徵兆。即便經過 二十多年的改革,現行政權從根本上講仍然是自私的獨裁的,它仍然把涉及到每個 人幸福的最大公器──公共權力──變成一黨私具,只在乎自己的救世主地位和少 數特權者的既得利益,而決不會真心關注絕大多數人的幸福。即便政權有時會對弱 勢群體進行政策性的俯身傾顧,在應對突發天災時也會表現出權宜性的開明,但在 根本上是基於維護獨裁權力的需要,至多是基於「民可載舟亦可覆舟」的機會主義 和工具主義的統治技巧。這是物質和精神的雙重詐取,是一種全面的剝奪:先是在 物質上詐取民脂民膏,然後再通過自上而下的施捨,在精神上詐取民眾的感恩戴德 和馴順依附,從而形成了本末倒置的官民關係──被供養者變成了仁慈的恩人,而 供養者卻變成了被拯救的乞丐。這也是中國制度的古老傳統,恩人政治和賑災表演 貫穿於幾千年的帝制歷史,並被中共政權發展到登峰造極的水平。在此文化及其制 度的傳統中,即便偶爾碰上個把道德高尚的明主或清官,他們個人對弱勢群體的關 注,也只是基於「父母官良知」,而絕非基於「衣食父母良知」。他們恩賜給百姓 的好處,是在用納稅人的錢向民眾購買美名和政績,購買政權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以鞏固恩人或救主的高高在上的地位。所以,無論是政權的 「仁政」,還是清官們 的「仁慈」,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即政權用掠奪來的民脂民膏賄賂忍無可忍的民 眾,而且出手極為吝嗇。比如,倍受讚美的農村承包制的推行,就是中共用從農民 手中搶來的土地來賄賂農民,而且僅僅拿出其中的極少份額──土地使用權。這種 自上而下的行賄式的恩人關懷,正是中國制度的本質特徵之一:「謝主龍恩」和「 奴才該死」。 然而,不管還有多少困難,國際大勢和國內變革早已超越了帝制中國的愚昧時 代,為中國走上自由民主之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境。僅就國內環境而言,大 陸社會正在走向多元,經濟上和價值上的多樣化,民間價值持續升值和官方價值大 幅貶值,正在日益蠶食著僵硬的政治一元化。再具體到村民自治的發展,農村的基 層民主畢竟已經實驗十多年,特別是1998年之後,民選村委會已經普及到全國31個 省市,農民也自發地摸索出許多符合國情的民主管理方法,所以,無論從村民自治 的廣度上還是從經驗積累上,經過多年民主選舉訓練的選民,已經積累了足夠的基 層民主實踐的經驗,並朝著逐漸擺脫上級政權和基層黨權的干預的方向發展,推廣 基層民主的正面資源越來越多於負面因素,完全可以在繼續完善村民自治的同時, 把已經普及的村委會選舉提升到鄉鎮一級國家政權,並在實踐中逐步升級。民主選 舉的政權層次每升一級,對村民自治的上級干預就減少一級,農民的政治權利的含 金量就隨之升值,基層民主化進程也就更上一層樓,如此漸進有序地逐級上升,直 到完成國家首腦的全民直選。 2003年3月6日於北京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