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受難家屬的公開信和控告書 公開信: 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先生 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先生 政協主席賈慶林先生: 今年是「六四」慘案十四週年。在過去的年月裡,我們作為這場慘案的受難親 屬和致傷、致殘的倖存者, 曾多次以「六四」受難者對話團名義致函你們的前任, 要求就「六四」 慘案及「六四」 受難者問題進行直接的、有誠意的對話。我們一 直期待著對方的善意回應,然而卻始終沒有得到任何答覆。對此,我們深感失望和 遺憾。 今年是國家和政府權力交接的第一年,我們懷著良好的願望期盼這一新的開始 。我們始終相信,歷史上發生的任何一樁冤案,最終總會有一個公正的了結:任何 拖延或者「淡化」,都不可能使問題自然消失,更不可能使留在我們國家、民族身 上的深重創口得到自然癒合。有鑒於此,我們籲請新一屆國家和政府領導人棄舊圖 新,審時度勢,對「六四」事件這一中共歷史上的罪惡與恥辱作出認真的反思和檢 討,並以通達明智的決策、勇於承擔後果的氣魄對此次事件盡快作出重新評價。 十四年來,我們曾一再重申:當年發生在北京的那場天安門運動,是學生和市 民以和平方式要求民主、反對腐敗的示威、請願活動,絕不是政府所說的「動亂」 和「暴亂」。政府當局動用數十萬全副武裝的野戰軍來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請願 者,用一場血腥的屠殺來確保所謂「國家的穩定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絕不能 認為是中國走向文明、進步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而只能被認為是一種反人類的暴行 。 我們認為,現在是到了新一屆領導人防開手腳,解除禁錮,徹底了結「六四」 這一歷史懸案的時候了。我們作為那場慘案的受害者,深知我們這個災難深重的民 族,血已經留得太多,仇恨已積蓄得太久,應該抓住一切機遇,以最大的努力來結 束這種不幸的歷史。我們更願意看到新一屆國家和政府領導人,能以處理此次「SA RS」災難為契機,致力於喚醒國人的 良知,建立起社會的道義與公正,以此來化解人與人之間的仇恨和猜疑,改變 至今仍遺留在人們頭腦中的對生命及人的價值的漠視,使我們的民族變得更理智、 更富有人性,從而有效地制止災難的繼續和再次發生。而作為刻不容緩的重要一步 ,應立即對「六四」事件作出從新評價,並使與此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公正合 理的解決。 為此,我們願意再次以「六四」受難者對話團的名義,籲請各位就下列各項事 宜促成我們與政府之間真誠、平等的對話: (一) 由社會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組成專門的「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對整 個「六四」事件進行獨立、公正的調查,並向全國人民公佈調查結果,包括公佈此 次事件中的死難者和失蹤者名單及人數; (二) 責成政府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就每一位死者及失蹤者及其親屬作出個案 交代;如果確證失蹤者已經死亡,應責成政府有關部門尋找交還死者的遺骨;如果 確證死者已被毀屍滅跡,應對其家屬作出嚴肅負責的交代。 (三)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專項的「六四事件受難者賠償法案」, 依法給予「六四」受難者及受難親屬相應的賠償。 (四) 責成有關檢察機關對「六四」 慘案立案偵察,按法定程序追究事件責 任者的法律責任。 (五)值此「六四」 慘案十四週年紀念日即將來臨之際,我們期待諸位的誠意 回應。我們願意就上述各項事宜與政府方面進行切實的、有成效的協商。我們希望 政府方面就此項對話作出具體安排。 「六四」受難者對話團: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玨 尤維潔 杜東旭 趙廷傑 郭麗英 尹敏 張 艷秋 黃金平 鄺滌清 楊大榕 張樹森 馮友祥 吳定富 孫承康 方政 齊志勇 2003.5 .29. 控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作為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於1999年5月17日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察「六四」事 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5月24日,我們又向 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 料迅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在法定時間內通知控告人。然而,從遞交上述控告 書至今已四年過去了,我們卻始終沒有得到貴院的任何答覆。我們認為,憲法和法 律是神聖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 的此項權利。同時我們認為,不管公 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尚在任職期間,還是已經任滿離職,如果所控事實證明 其行為觸犯了刑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根據我們在1999年5月17日控告書中所列舉的大量有關事實,我們至今認為,在 1989年5、6月間北京地區未發生任何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情況下,當時以鄧小平 、李鵬為首的中共領導人假借政府名義調動數十萬軍隊對和平示威者實行武力鎮壓 ,對無辜的和平居民實行殘暴的殺害,其行為純屬政府權力及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 濫用。 同時我們認為:這起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 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際義務,而且已由對 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為已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尤其 是生命權利的故意侵犯和剝奪,就其造成後果之嚴重足以認定為犯罪。 我們在1999年5月的控告書中還曾指出,當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不僅參與了這 場大屠殺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理應對這場大屠殺及其嚴 重後果負主要責任,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追究。 對犯罪嫌疑人前國務院總理、人大委員長李鵬進行法律追究,是我們作為「六 。四」受害者的合理訴求,即使他今天離開了原有的職位,我們也決不放棄此項訴 求。在此,我們再一次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快對我們控告的立案,並盡快給予我 們明確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玨 尤維潔 杜東旭 趙廷傑 郭麗英 尹敏 高 婕 張艷秋 黃金平 鄺滌清 張振霞 馬雪琴 吳定富 孫承康 方政等117人 2003.5.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