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對法輪功政策的建議 (上海) 朱長超 上海市九三學社社員、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朱長超認為,三年多來對法輪功 的政策的效果需要作出客觀、科學的總結,對這場運動需要進行冷靜的、實是求是 的反思。 朱長超認為,1999年夏,中國政府匆匆宣佈,法輪功為邪教組織,對法輪功進 行全國性的文革式的大批判,並對骨幹、對上訪的法輪功成員採取了嚴厲的鎮壓措 施。對其上訪者、練功者進行勞動教養的數量、逮捕的數量、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 的數量相當可觀。這些做法,從法理上講,理由並不充分;從利害上講,並不明智 ;從後果上講,不利於國家的穩定和國際形像的改善。其理由如下第一, 法輪功作 為一個有一定群眾基礎的群體,擁有相當數量的工農基本群眾。作者的觀察和調查 表明,其中相當比例的成員是社會最底層的民眾,下崗工人、得病老人、失去關愛 的孤老等,佔了相當比例。他們並無反對國家和社會的本意。宣佈其為邪教組織, 客觀上把大量基本群眾推向了對立面。據人民日報等媒體報導,法輪功有數百萬參 加者。 對這麼多群眾參加的群體宣佈為邪教,不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第二, 從法理上講,法輪功群眾基本上是屬於信仰問題,中國憲法規定,中國 人有信仰的自由。他們當然也有上訪的自由和權利。據報導,有些法輪功學員因上 訪、練功,而受到關押、勞動教養等懲處,於法無據。至於法輪功中有少數人的行 為違反了法律,那就按相關法律處理。 第三, 國際上對待某類宗教的處理方法也值得我們借鑒。日本對待奧魔真理教 ,是按法辦事,對施放毒氣的分子,以投毒罪、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處理。至於你 信仰這個教的教義,並不計較。美國對待某個宗教團體,對它的信仰並不計較,而 該教派非法擁有槍支,國家才依法處理。這些處理方法是可以借鑒的。法輪功在世 界3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合法的,並沒有給這些國家和地區帶來社會麻煩。可見,我 們對法輪功存在著良性處理的空間。 第四, 我們對法輪功的處理已經產生了許多消極影響。客觀上講,三年來的大 批判文章,水平不高,對這種文革式的大批判,人們的內心並不讚許。對其定性不 當,在處理上過於嚴厲,背離了法律,不利於以法治國方針的實施。媒體報導,有 些地方對收容的學員有瘧待、毆打等行為,這不利於中國國際形像的改善。化這麼 大精力大批大捕,不利於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戰略方針的落實。產生這種不明智政策 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領導人的內心深處,尚保留著較深的文革思維方式。 作者建議: 第一,對於信仰問題,宜運用正面宣傳、正面教育的辦法,宜通過普及科學知 識、普及唯物辯證法的途徑,努力提高中華民族的哲學、科學、文化素質,以減少 各種非理性、非科學觀念的信仰。 第二,對於信仰者,宜採用比較緩和的、說理的方法對待,採用就事論事的辦 法處理。無論是誰,只要其行為不違反法律,就不應予以制裁。其行為違反了法律 ,就以相應的法律處理,真正做到依法辦事。對於已經關押、勞教的法輪功信仰者 ,宜進行一次複查,如果只有信仰而無犯法行為的,則宜加以教育後予以釋放。 第三,總體而言,對待法輪功的原則,應該看作是人民內部矛盾。對法輪功信 仰者,即使是堅定的信仰者,也不宜用專政的辦法,更不宜用超越法律的辦法處理 。而應該用教育的辦法、感化的辦法、疏導的辦法。毛澤東當年關於正確處理人民 內部矛盾的理論,對於法輪功問題依然有用。寬鬆地處理意識、信仰問題,有利於 社會矛盾的緩和,有利於社會的安定,也有利於調動更多的社會積極因素。 以上意見,完全是朱長超個人的看法,如有不當,由個人負責。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信息研究所,家庭地址:上海武寧路74弄12號407室 。 (摘自《網絡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