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確認型選舉」向「競爭型選舉」邁進 (成都)王怡 5月份深圳區人大代表選舉,因為一批非體制外候選人的自動湧現,使一場原本 按部就班的選舉脫穎而出,成為舉國關注的焦點。而肖幼美等體制外候選人張貼海 報、發放宣傳品等「競選」行為,也使原本秘而不宣的選舉工作終於成為一件事先 張揚的選舉案。大陸基層選舉工作在近年來屢次出現較大的自發性突破,這些突破 大多不是任何黨政組織策劃安排的,而是隨著民間社會的逐步成熟和市場帶來的權 益衝突而萌生的。這次深圳競選風波中幾位主要的體制外候選人,幾乎都有過在與 房地產商的糾紛中維權的經歷。在肖幼美第一個貼出海報後,他們一個接一個的站 出來,在「人大代表選舉」中找到了政治參與的程序化途徑。而表面上的選舉制度 ,也以一種溫和的和規範的方式開始接納普通公民的政治欲求。 去年一部美國電影《極度重罪》描寫軍事審判,有一句精彩的台詞:「如果軍 歌也算一種音樂,那麼軍法也是一種司法」。我們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如果也算一 種選舉,則可以稱之為一種「確認型選舉」。在通往憲政的道路上,這種選舉必須 向著「競爭型選舉」先行轉變。同時從近年基層選舉的動向看,這種轉變也將是必 然的、不可抗拒的趨勢。也許這就是深圳自發的人大代表競選給我們最大的啟示。 所謂「確認型選舉」,就是在「黨管幹部」原則和統籌安排人大代表名額配置的模 式下,由上至下的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後組織選民的投票,通過每個公民手中神聖 的選票使政黨的人事意志得到確認,在「民主」的價值理念下獲得發執照的權力。 執政黨對於人事安排的意志好歹要通過公民投票才能獲得合法性,這是我國憲法將 「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一個高懸的價值目標所帶來的對黨權的形式性約束。實行「 確認型」的選舉制度,這也是1949年在中共領導下「走向共和」以來,中華民族歷 經磨難在黨制政體下所能達到的一種極限。 1982年《選舉法》中充滿了組織化和行政管理的色彩。可以認為它的主要立法 目標就是確立和保障「確認型選舉模式」。比如儘管第30條規定了差額選舉,但卻 完全排斥和不規定候選人之間的「競選」方式和程序。《選舉法》只允許「在選民 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而利用當時社會輿論和心理對於文 革式「大民主」的反感和心有餘悸,取消了1979年《選舉法》關於「各黨派、團體 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的規定。這樣在缺乏競選的局面下, 具有豐富內涵的「選舉制度」就簡化為對組織安排予以確認的「投票制度」。 再如選舉法對正式候選人的產生程序沒有任何詳細規定,在競爭缺席的格局下 當然也沒有規定「預選」程序。同時因為新聞宣傳和競選手段的缺乏,選民聯名推 薦候選人的方式也無法超越小圈子而對選區內的陌生人群體產生影響。這就使正式 候選人的確定被等同於組織安排,容易被黑箱操作,使確認型選舉最重要的候選人 醞釀確定的環節無法得到選民的廣泛認同和監督。在這樣的「確認型選舉」中即便 每個選民都能夠不受強制的自由投票,投票和畫押也沒有本質區別。全體選民不是 選舉制度的主體,而僅僅是投票(畫押)制度的客體。這一點在根本上造成了目前 公眾(甚至包括作為組織者的政府部門)普遍的「厭選」情緒。 但「確認型選舉」在今天已面臨極大的問題。市場體制的本質特徵,就是在分 散的欲求推動下的自發性和競爭性的演進。而一個建立在自由市場之上的政治社會 ,也就必需通過一種程序性的制度安排來包容和接受各種自發性的力量。並通過競 爭性的選舉制度來對應競爭性的權益角逐。沒有前者,市場產生的自發性力量就將 失去參與政治博弈的正當機會,而成為不斷積累、卻到處亂竄的顛覆性力量。沒有 後者,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之間就會失去對應和平衡,造成一種長期被扭曲的關係 。政治就會失去來自市場的諒解和認同,導致「政治正當性」的削弱。 所以「競爭型選舉」的出現,並不是深圳區人大代表選舉中冒出的偶發事件, 而是民間力量和市場權益角逐中湧現出的一種普遍的和善意的主張。我們看到在一 個表面的民主與選舉制度的法治框架下,民間社會的力量主動去尋找一種與制度合 作的正當的參與方式。而深圳有關部門在《選舉法》對競選未有規定的情況下,也 有限度的容納和支持了肖幼美等人的競選活動。這一點是深圳「競選風雲」中最有 價值的部分。這種體制內外的力量在哪怕是一種形式主義的制度框架下所進行的某 種合作和默契,使我們對於漸進式的憲政改革產生出一絲信心。 「競爭型選舉」的出現,對於專政黨提出的「推動政治文明」和「樹立憲法最 高權威」的思路,也是一種真正可行的途徑。第一,任何政治性的競爭對於中共的 政治正當性和政治認同度,的確都將構成一種壓力。比如這次深圳人大代表競選中 獨立候選人王亮就擊敗了政黨提名的正式候選人。但不可否認這也是一種機會。如 果專政黨「黨管幹部」的原則能夠通過人大代表(包括政府領導)的競選方式得以 實現,那麼每一次競選的勝利、每一個政黨候選人的勝出都將是對整個政黨集團政 治合法性的積累和彌補虧損。中共光想改善執政方式是不夠的,還必須徹底轉變執 政的民意基礎。即通過具有說服力的競爭型選舉,使偽神學意義上的「三個代表」 ,變成程序意義上的「三千個代表」。讓自己的「政治合法性資源」獲得一種可以 不斷得到人民「追加投資」的制度渠道。這樣做當然有風險,但不這樣風險更大。 第二,選舉制度的本質就是對文官系統和人事系統的一種制約。因為文官系統 的人事原則是自上而下的,而選舉的人事原則是自下而上的。應該說「確認型選舉 」如果做得好,也可以部分的體現出這種制約關係。但「確認型選舉」更多的是反 映出選舉原則和人事原則的衝突。比如在2002年遂寧步雲鄉鄉長直選中,一名報名 參選的幹部就被組織部門臨時調離。而這次深圳福田區經90多位選民推薦提名的候 選人葉原百,也因為組織上給福田區「分配」了一個女人大代表名額,經過組織做 工作葉被迫退出了「正式候選人」。這才激發了他以自薦候選人身份展開競選的念 頭。只有競爭型選舉,才能真正對人事原則構成一種制衡,並明確勘定出行政系統 的人事組織制度在政治框架中的邊界。因此也才成其為真正意義上的選舉制度,而 不是簡單的畫押。 深圳這次體制外候選人的競選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除關於能否開展競選活動的 立法缺陷外,如何保障候選人公平的利用公共資源?尤其圍繞競選經費的問題,進 行候選人人選的「預選」就成為一種必須,對競選中的捐贈和融資活動進行立法規 范也成為當務之急。然而從「確認型選舉」向「競爭型選舉」邁進,已成為中國憲 政改革的必然趨勢,並已自發的從基層開始攢動。如果目前的憲法體制和黨國的現 實政治勢力能夠接納和涵蓋這種趨勢,未來的憲政轉型就有希望在不變的「憲法之 道」中找到轉身的可能性。即黨國體制終將全身而退,實現訓政的制度化完結。並 在此之前維持住政治秩序的穩定,成為一個醞釀憲政制度的現成的蛹體。否則,那 些如野草般生長的民間社會力量,就將逐步聚集成為體制外的顛覆性力量,中國的 憲政轉型就難免要再來一次生死未卜的體外受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