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的十點建議 (北京)曹思源 眾所周知,中國人深受文化大革命之害。筆者從那時便開始探索這种政治災害的產生根源及 防治之法,研究政治体制改革与修憲。自1981年2月在《民主与法制》發表《關于修改憲法 的十點建議》,二十多年來一直未敢中斷修憲課題研究。近聞中共中央成立修憲領導小組, 正在征求專家學者意見,為明年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憲作准備。特提出近期修改憲法的十點 建議,并簡要說明如下: 一、告別專政 擁抱法治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現行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專政”之說 与時代的距离實在是太遠了,且不說久居“另類”、早已正名的知識分子在“專政”的籠罩 下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更為嚴重的是這一條款与同一憲法的第五條形成了尖銳的矛盾。憲法 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 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按照“依法治國”的原則,誰犯法就依法追究誰,不存在某一特 定階級對別的階級“專其政”的問題。通俗地說,不可能指定張三專門當拳擊手,李四永遠 當沙袋。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憲法若仍然保留專政條款,其弊有五:(一)無法与WTO接軌, 不利于專政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軌。(二)無法解決現在究竟是哪個階級對哪個階級專政 。如果還是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專政,那私有企業家的地位如何定?(三)要專政,自然就 要划分專政者与被專政者,那就等于要人為造成中國公民的地位不平等,有親疏貴賤之分。 某些專政机關工作人員犯法与“專政對象”犯法就可能同罪不同罰,從而与憲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款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背道而馳。(四)既然有專政條款,就會人為 制造專政對象,制造假象“敵人”和假想“敵情”,或者把個人恩怨拔高為階級仇恨,把民 事糾紛上綱為階級斗爭,把一定范圍內人民群眾對某些政府机關和公仆的正當意見和不滿情 緒誤判為“階級斗爭新動向”,而采取暴力鎮壓措施,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擴大化,從而 破坏社會穩定,丑化政府形象,損害政府的公信力,最終危及廣大公民的根本利益。(五) 人民民主專政雖然總是被解釋為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對一小撮資產階級的專政,但 是50多年專政的“歷史成果”卻充分證明:几乎每一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党政軍干部 都有過成為專政對象的可能性或現實性。所謂“人民內部矛盾”,說話間就變成了“敵我矛 盾”。連劉少奇、彭德怀、羅瑞卿都難逃專政的厄運。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專政”這把 達摩克利斯劍還懸在神州上空,所有的中國人,無論是國家主席、國防部長、公安部長,還 是普通老百姓,都隨時可能成為專政受害者。誰也不敢拍胸脯自夸永遠不會被專政。据中央 警衛局原副局長鄔吉成的回憶錄《紅色警衛》披露,曾任中央警衛局局長的汪東興就曾對他 流露過擔心棗“不知什么時候就被人家抓起來”。可見“專政”威懾面之廣。從邏輯上說, 所有可能的專政受害者都應該是取消“專政”條款的擁護者。為了使我們和我們的后代,使 一切“專政者”和“被專政者”都永遠免于專政的恐懼,讓我們勇敢告別專政,熱情擁抱法 治吧!為此,修憲的方案可以有二:一是簡單恢复1954年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二是將憲法第一條改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傾向于第二种方案。 二、确立公民權利高于一切和政務公開的原則 現代社會的政治常識告訴我們:公民是主人,領袖是公仆。毫無疑問,公仆應當為主人服務 ,而不能顛倒過來。但是“一切為了毛主席”這樣顛倒主仆關系的口號居然曾經在神州響徹 云霄。后來又陸陸續續出現過許多不科學的政治口號,几乎每一個口號都“欲与天公試比高 ”,試圖成為共和國的最高口號。為了防止在一些政治常識問題上重犯高級糊涂病,為了防 止把僅僅是在某一時期、某一方面、某种意思上适用的口號拔高為治國的根本口號而誤國誤 民,為了把我們國家的根本宗旨最有力地反映出來,我主張在憲法中确立“公民權利高于一 切”的原則。公民諸多權利中哪一項應該排第一,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姑且不論,這里我 只想說,至少公民的知情權是不可或缺的。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當主人呢?而保障知情權的 前提是國家信息公開化、政務公開化。雖然某些軍事机密、經濟机密還有保密的必要,但絕 大多數信息,尤其是那些關系廣大公民利益的信息,毫無疑問必須公開。對于人民掌權的國 家來說,公開是原則,保密只能是例外。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公開化寫進了憲法,可 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已經被普遍承認。我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就曾建議在憲法中規定公開化 的原則和措施,并建議人大制定信息公開法,可惜至今尚未實現。正是由于人們對于在憲政 与法制層面确立公開化缺乏認識,因而在這次“薩斯”疫情中受到了慘痛的教訓。在這個問 題上,個別人的工作責任是次要的,關鍵在于制度本身不健全。只有保密制度而沒有公開化 制度,就是一個偏癱的制度。正是這個制度性原因導致“薩斯”疫情發生初期信息傳遞梗阻 ,防疫措施滯后,結果病毒傳播迅猛,奪去了過多的生命。亡羊之后必須赶快補牢,如果沒 有制度性的補救,人民難免還將付出更高的代价。公開化,事關人命与國運,豈可不入憲? 為此,我建議現行憲法第二條第一款增加以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重要原則是:公 民權利高于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政務公開,最大限度地公開信息,重大情況向公民公 布,重大問題經公民討論。”這里的公民權利當然是合法權利。 三、差額選舉 概莫能外 選舉制度應該是民主的學校。在科學的選舉制度下,通過一次次各种類型的選舉過程,不僅 能產生优秀的當選者,而且能使眾多候選人和廣大選舉人受到民主的培養和教育;而不科學 的選舉制度除了使候選人內心扭曲之外,更使選舉人感受愚弄,滋長政治冷淡。雖然最近几 年選舉制度在一些基層有了改進,但是許多積弊還遠未得到根治。其中最大的弊端在于等額 選舉,我建議通過修憲徹底廢除之,在憲法中确立差額選舉。今后任何人搞等額選舉均屬違 憲。選舉之“選”,即“挑選”、“篩選”、“選拔”;選舉之“舉”則為“推荐”、“推 舉”。選舉,就是從眾多之中“挑選”所需,“推舉”到适當的位置。所以,沒有選擇性, 沒有可挑選性,也就不成其為選舉,或者說這樣的選舉就是蒙人。比方說爺爺來看孫儿孫女 ,媽媽買了几條魚招待爺爺,孫儿孫女在好几條魚中挑一條大魚給爺爺吃,這就叫“挑”或 者叫“選”。如果只有一條魚,卻對爺爺說,挑一條大魚給您吃,這不是明擺著騙爺爺嗎? 等額選舉其實就是騙人的選舉!七個應選名額只有七個候選人,根本沒有選擇性,結果七個 人全部當選。雖然等額選舉一般會在選票中留出一個空位,讓投票者補寫一位新人,可是這 樣并沒有實際意義棗張三寫李四,李四寫王五,王五寫趙二,自然分散得很;而原候選人中 間丟失的選票也是很分散的,大都“穩操胜券”。所以新補上去的人得票必定很低,而原候 選人的票數往往都比較高,結果總是原來的候選人全部當選。具有選擇性的選舉是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是選舉的基本形式,因為只有差額選舉,選舉人對被選舉人才有選擇的余地。而 且差額的幅度一定要足夠大,否則仍然沒有可挑選的意義。比如,選一百人差額只有三五個 ,那就沒有多大的選擇余地了,這种幅度的差額与等額几乎沒有區別。比較恰當的差額比例 應該是候選人名額為應選人的兩倍或兩倍以上,在兩個人或三個人中間挑選一個。雖然差額 選舉已經提出多年,但至今各种各樣的選舉中,基本上都是采用等額選舉,甚至連居民委員 會委員的選舉、學生班長選舉也都是如此。在這种情況下指望通過選舉制度來提高民主素質 ,實在是南轅北轍!為此,有必要在現行憲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規定:“國家 机构所有公職人員的選舉,均須實行差額選舉,候選名額須為應選名額的兩倍或兩倍以上。 ” 四、取消“主体經濟”与“非主体經濟”的划分 現行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体”,其另一面的含義就是:私有經濟只能是 非主体經濟。用憲法的超經濟強制力來干預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既不符合中國多年來的 經濟發展客觀趨勢,也不符合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馬克思主義思想方法,這對于我國經濟的 健康發展是十分有害的。据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及《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我 國工業總產值中,私有經濟的比重1980年為0.5%,1998年便已達到40%,既超過了國有經濟 的比重(28%),也超過了集体經濟的比重(32%);在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同期私有 商業的比重更由3.9%上升到62%,遠遠超過了國有商業(21%)、集体商業(17%)的比 重。不僅如此,私有經濟這种大比重還在繼續提高。這本來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而憲法卻 強行把私有經濟限定為非主体經濟,這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如果說這种憲法條款有什么實 際作用的話,那不過是增加了私有經濟發展的難度,為某些既得利益者打壓私有經濟、侵犯 私有財產、刁難私有企業從業人員提供了不應有的借口,從而對中國整体經濟產生了一些不 應有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何种所有制經濟為主体,是經濟正常運行的自然結果,不可能 人為地強分主次,更不能以濫用憲法權威的方式去強分主次。科學的辦法是立即在憲法中取 消以某种經濟為主的提法,而將憲法第六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多种所有制經濟 共同發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五、私有財產權与公共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 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國家和集体的財產。”在這里,沒有 私有財產的份儿。從邏輯上說,只保護A,就意味著不保護非A。因此,人們在解讀現行憲法 第十二條時,很容易得出如下有害的結論: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意味著:私有財產不是那么神圣,是可以侵犯的。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國家的和 集体的財產。”這就意味著:國家不保護私有財產;只要不屬國家的和集体的財產,任何組 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去侵占或者破坏它,都不在憲法禁止之列。邏輯本身是無情的,按照嚴 格的邏輯推導,我們不難看出憲法第十二條的局限性可能導致多么嚴重的邏輯后果。而在社 會生活中,許許多多私營企業及私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慘遭野蠻侵犯的案例,則是憲法相關 條款的局限性導致的現實惡果。有人說,憲法第十三條既然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 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這就意味著保護私有財產了。但是,從條文所列 舉的范圍來看,它僅限于公民的生活資料;而公民需要保護的私有財產,既包括生活資料, 又包括生產資料,尤其是生產資料。有人說,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不是已經提到“私有財產 ”了嗎?但是,從這一款的措詞來看,它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 承權”。這就意味著,它只保護公民通過繼承途徑得到的私有財產;而對于其它途徑得到的 財產,譬如說投資私有企業得到的利潤,投資股市得到的股息等等所謂“剝削收入”,則不 予保護。還有人說,現行憲法既然已經規定“國家保護個体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 利益”,不言而喻,這本身就意味著同時要保護私有財產。但是,這种“不言而喻”是難以 成立的;而另一种“不言而喻”卻顯而易見,在公私財產保護上未能做到一視同仁,國家在 對二者的保護力度上檔次相差很大。之所以在其他法律、法規、司法實踐、政府行為中,對 待國有經濟与私有經濟“厚此薄彼”,正是与根本大法中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這种“區 別對待”一脈相承。它導致私有經濟實際上仍然淪為二等公民、三等公民,備受歧視与打壓 。不言而喻,國家根本大法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欠缺及其一系列連帶效應,對于我國私有經濟 的健康發展有著嚴重的制約作用。顯然,問題的要害在于只保護公共財產,不保護私有財產 。我查了110個國家的憲法,發現有此毛病的憲法除了中國之外,只有兩家:一個是古巴, 一個是薩達姆下台之前的伊拉克。在這一點上与伊拉克為伍,真讓人不太好意思。更讓人不 好意思的是,全世界所有國家中,唯獨我國在憲法中使用了片面而极端的語言,社會主義的 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我們今天修改憲法當然不是要走向另一個极端,而是要兼顧公 私財產權的保護。我建議將現行憲法第十二條改為:“私有財產權与公共財產權同樣不可侵 犯。”“國家依法保護公私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私財產。 ”“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私有財產時,必須依据合法程序,并及時給予充分和公平的 補償。任何關于征用是否合法及補償金額的爭執,均可提交法院審理。”也許有人會說:既 保護私產又保護公產,不如干脆簡化為“保護一切財產權”。但是這樣一簡化,就失去了針 對性。目前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一方面与公有財產的情況相比較,私有財產受到肆意侵犯 的情況更為突出;另一方面,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私有財產總是處在弱勢地位。因此明确 私產与公產同樣受到憲法保護,具有針對弊端、一視同仁的法律效果。 六、承認雙重國籍 撫慰海外赤子 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在這里,公民權的前提是國籍;而對“國籍”這個极端重要的問題,憲法卻不置一詞。究竟 人們在什么情況下具有本國國籍?在什么情況下喪失本國國籍?這在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中都 有明文規定的問題在我國憲法中卻找不到蹤影,一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去規定。其實 按國際慣例,國籍方面的重大原則均應先由憲法作出規定,爾后再根据憲法來制定國籍法, 作出具体規定。由于我國憲法對國籍未作原則規定,因此我國國籍法可以說是一部沒有憲法 根据的法律,許多重大問題的處置比較草率和粗糙。否認雙重國籍問題即是一例。無論是國 籍法1980年起草之時,還是現在,絕大多數僑胞都希望在取得外國國籍的同時,保留祖國國 籍。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承認雙重國籍,允許本國公民在取得外國國籍的情況下,自己 選擇是否同時保留原國籍。而我國國籍法第九條卻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 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國籍是公民權的前提,也可以說是一個公民所 享有的首要權利。一個人取得外國國籍并不是犯罪嘛,他完全有資格自主地選擇是否繼續保 留祖國國籍;而我國國籍法規定此時他立即喪失中國國籍,不就等于強行剝奪他的中國國籍 嗎?這對于海外赤子豈不是最大的處罰!請問罰有何据?罰有何益?由此看來,我國憲法完 全有必要充實關于國籍問題的規定。我建議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凡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或其入籍申請獲得中國政府批准的人,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屬 于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取得他國國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棄中國國籍。”我 國有一句講了多年的口號:“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极因素。”而承認雙重國籍,顯然有利 于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海外赤子的積极因素。也許有人會說,中國已經有13億人口,如果再 接受千百万雙重國籍的中國人,恐怕不堪重負。其實不然,大部分海外華人生活基礎在外國 。他們即使重新申請了中國國籍,也不可能都重新回國定居。他們可以更好地支持祖國改革 開放与發展,卻不一定馬上需要占用國內的生存資源。即使有一些人會陸陸續續回國定居, 我們也是應當歡迎的。他們大都具有較高的文化、科技水平和道德法律意識,有助于提高國 民的整体素質。 七、全面保障公民的各項自由与權利 人權与憲法從一開始就是密不可分的。封建時代根本沒有憲法,專制主義王朝權力無邊,百 姓毫無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近代民主革命倡導憲政,各國相繼制定憲法,主要宗旨在于一 箭雙雕——一方面限制政府的權力,另一方面保護公民的人權,所以人權入憲是制憲修憲的 題中應有之義。只不過各國憲法對人權的保障條款都有一個由不充分到比較充分的過程,有 一個憲法逐步修改完善的過程。我國憲法正處在這個過程的初始階段,在前進中還時有反复 。譬如說,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的若干項權利,到1975年憲法中就被簡化、合并,作了“高 度概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党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而“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 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則寫進了1975年憲法總綱,億万公民嘗夠了這种“全面專政”的苦頭 自不待言。現行憲法雖然糾正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過分荒唐的內容,但基本人權仍然 表述不充分,對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保障不力。這里僅舉一例:首見于1954年憲法的 “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被1975年憲法取消已快30年了,至今沒有恢复。這決不是“ 可改可不改”的內容,而是務必速改。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現在每天有數以億計的公 民在國內流動,有許許多多的人在其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常住或短住,政府稱之為“暫住 ”。這真是古今中外的一大奇觀——中國公民在本國某個地方居住竟然叫作“暫住”,還必 須花錢求政府辦“暫住證”。公民如果沒有辦理或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即使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也會被當作“證件不全”的人抓起來,等待親友拿贖金去換取自由。 就這樣,憲法賦予某公民的人身自由輕而易舉地被剝奪了。失去自由的公民只好任人宰割。 為了使贖金來得快、來得多,非法拘禁者為被拘禁者提供的待遇自然是越殘酷越有效。于是 乎,被拘者在收容關押中致傷、致殘、致死的案件就層出不窮了。由于新聞媒体曝光,此類 案件已引起國內外嚴重關注。為了杜絕此類悲劇与丑聞,不僅要依法懲辦凶手、取消暫住證 制度、廢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由于孫志剛案件的曝光引起世界矚目,這 個違憲文件終被撤銷),更重要的是在憲法修改中要有一系列切實措施。為此,建議將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以及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生存權、名譽權、隱私權、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以及接受公正審 判的權利。”“國家全面保障公民的各項自由与權利。” 八、無罪推定入憲 當今世界立憲發展趨勢之一是把一些部門法律的特別重要的原則在憲法中作出規定,無罪推 定原則即是一例。無罪推定既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又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之一。目前世 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將無罪推定寫進憲法。看來,我國也很有必要補上這一課。“無罪推定 ”与“有罪推定”的區別,是現代法律制度与封建法律制度的一個分野。中國至今還盛行這 樣的觀點:“我們不搞資本主義的‘無罪推定’那套東西,我們講實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 ,無罪就是無罪。”這貌似有理的說法,卻給社會帶來了一個現實的大難題棗當一個人有罪 無罪還不能判定的時候,怎么辦?打個比方說,有人檢舉張三貪污,但并沒有證据,法院也 沒有判決張三犯有貪污罪,這時該如何對待張三呢?如果馬上把張三抓起來,隔离審查,不 讓回家,這就是“有罪推定”;推定他有罪,就剝奪了他應當享有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 由,等于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了。另一种做法是在法院沒有判定張三有罪之前,推定他是無 罪的,不得剝奪他的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這就是“無罪推定”。長期以來,中國是一 個不承認無罪推定的國家,每個公民頭上都懸著一把“有罪推定”的達摩克利斯劍,這把“ 劍”隨時都可能掉下來砍掉人的腦袋。君不見,國家主席劉少奇、開國元帥彭德怀、賀龍等 人被推下了地獄,优秀公民林昭、張志新、遇羅克等人被推上了刑場。然而,流過多少血和 淚之后制定的現行憲法仍然沒有“無罪推定”條款。因此,從憲政的角度來看,所有公民至 今都未擺脫“莫須有”、“有罪推定”的危險狀態,輕者隨時會被一張郵票一封檢舉信把公 民的權利剝奪得干干淨淨,重者則可能被以“革命”的名義“革”掉老命或小命。中國近几 年來的司法實踐,已經開始逐步地在部分案例中采用了“無罪推定”的做法,這是個進步。 但是,要使“無罪推定”成為司法的普遍原則,還必須在憲法中明示。我建議在現行憲法第 三十七條中增加以下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為有罪以前 ,應推定為無罪。”無罪推定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則,非盡快 寫進憲法不可。 九、不能實施的憲法,等于一張廢紙 設立憲法委員會眾所周知,憲法寫得再好,如果不能确保實施,就等于一張廢紙。我國1954 年憲法在很長一段時期就曾經是一張廢紙,請看:1967年8月5日,“文化大革命”中的劉少 奇再一次被造反派批斗。造反派一會儿硬按下他的頭,把他的手扭到背后,強迫他做出卑躬 屈膝的樣子,一會儿又揪住他稀疏的頭發,強迫他抬頭拍照。劉少奇被打得鼻青臉腫,鞋被 踩掉了,穿著襪子站在地上,這可是中共中央所在地中南海啊!一同被揪去批斗的王光美, 看到自己的丈夫,看到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竟遭受如此奇恥大辱,不顧一切地掙脫 造反派的手,扑向劉少奇,劉少奇也不顧拳打腳踢,与王光美的手緊緊握住,執手相看淚眼 ,凝語哽咽無奈!批斗會結束后,劉少奇被押回辦公室,心悲身痛的國家主席憤怒難消,他 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著机要秘書的面,義正詞嚴道:怎么對待我個人都無關緊 要,但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即使罷免我的國家主席 職務,也必須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在這樣的做法,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我個人也是 公民,為什么不讓我說話?不過,劉少奇可能忘記了,1957年被打成大右派的章乃器先生曾 手持憲法質問他:公民基本權利何在?那時劉少奇不予理睬,此時困境中的劉少奇訴諸憲法 ,的确是太遲了。只要憲法實施得不到保障,上述悲劇不定哪天就會重演。而要确保憲法實 施,光靠良好愿望和宣傳教育是無濟于事的,關鍵在于憲法本身要有憲法監督机制和違憲懲 罰机制,這就需要在憲法中确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專司其職。目前多數國家也都設立了 此類憲法監督与審判机构。為此,我建議首先在現行憲法第七十條增設憲法委員會,列于全 國人大若干專門委員會之首。憲法委員會的職責可以考慮有三: (一)對于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在表決之前審查其是否有違憲內容,并提出審查報告。 (二)受理關于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違憲案件以公務員違憲案件的投訴。 (三)受理并定期公布它所收到的關于修改憲法的建議案,經過研究,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基 礎上形成憲法修正案草案。 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司法机關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現行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 ,都列舉“不受行政机關、社會團体和個人的干涉”。人們鬧不明白,為什么這里不列舉“ 政党”呢?難道党組織可以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嗎?顯 然不行。早在現行憲法公布之前三個月,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的報告中 就指出:“新党章關于‘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是一項极其重要的原 則。從中央到基層,一切党組織和党員的活動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 的一部分。党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一經國家權力机關通過,全党必須嚴格遵守。”20 02年11月8日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又強調指出:“憲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張和人民意志 相統一的体現。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請注意,這里強調的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特權。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包括党組織,都不得干涉。為此,我建議現行憲法第一百 二十六條、一百三十一條分別修改如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 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 的干涉。” 結束語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据此,就修憲問題進行討 論、研究,發表各种不同意見之權,當然也屬于全体公民。而憲法的修改与完善,關系每個 人的生存、發展与安危,因而每個人都有必要積极主動地關心和參与討論。我的上述修憲建 議,作為一家之言,拋磚引玉,謹供同胞參考,歡迎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