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者談修憲 廖齊整理(未經發言人審閱) 編者按: 本刊上期發表了曹思源談修憲的文章。這期發表的是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在6月5日於北京 召開的修憲問題研討會發言紀要。參加討論的有研究所學術委員吳敬璉、江平、梁治平、茅 於軾、金立佐以及國內著名學術和政府機構的法學、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等領域的專家 學者蔡定劍、李強、王晨光、石小敏、秦暉、王振民、王焱、高西慶、杜剛建、沈巋等二十 餘人。討論會由梁治平主持。 據悉,最近,中共各個組織機構、研究機構和高等學府,都已接獲通知,停止所有有關政改 、修憲以及六四天安門事件這三項議題的會議,並禁止與這三項議題有關的文章發表。 這一規定被稱「三不能提」已經通過中宣部下發到中國各新聞媒體。 梁治平:自上海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成立以來,關於憲政、法治的問題舉行過多次學術討論會 。這是第一次專門討論修憲問題,有兩個原因促成了這次討論會。一是我們一直很關注這個 問題。圍繞憲法文本的修改、修憲的整個歷史過程,包括政治過程、法律過程,無疑是憲政 、法治問題的核心之一,雖然過去我們沒有舉行過專門的討論會,但是在不同的背景下經常 涉及到這些問題。另一個原因是吳老師、江老師被邀請參加中共中央修憲小組召開的一次關 於修改憲法的座談會。這是一次契機,我們希望不僅僅是發表一些文章,表達一下觀點,而 是希望我們的努力能變成一種制度性的東西。所以吳老師提議邀請一些學界一直關注憲政問 題的人進行一次集中的討論,然後把大家長期思考的意見帶到這次修憲會議上去,有可能使 這些思考對實際的政治過程、法律過程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我想這與我們的學術追求是一 致的,是應有的一個環節和過程。我們這次討論會沒有規定一個特定的題目,而是希望圍繞 著修憲的問題,就為什麼要修憲、如何修憲、應該修改哪些基本內容等問題進行自由的討論 。 吳敬璉:這次在研究所召開修憲問題的討論會是想吸取上次(1999年)的教訓。1999年,我 突然接到了參加中央修憲座談會的通知,沒有任何事先的商量。我想,如果那次修憲有事先 商量的過程,那麼現在炒得很熱的問題如保護財產權的問題可能就不會出現了,而在那次修 憲中完成這個任務。 江平:憲法的修改肯定是在朝著進步的方向發展,關鍵是目前能做到哪些?所以今天我想聽 到各位現實可行的、可以提的比較具體的意見。我先作個引子,介紹一下曹思源提出的修憲 方案,供大家參考。他在序言方面提出,憲法序言是不是應該保留、序言是否科學的問題。 我看這個問題目前還不可能有商量的餘地。在《總綱》部分,他提出了5條意見。第一條是 「國民經濟以公有制為主體、以國有經濟為主導是否符合現實的需要」;第二是「規定社會 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否具有片面性」;第三是「外國憲法對保護財產權有哪些規定 可以供我們參考」;第四是「私有財產的保護應該如何在憲法中表述為宜」;第五,他提出 將「公民有權投資新聞媒體,參與新聞競爭」寫入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方面,他提出了如 下意見:一、國籍取得、雙重國籍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是否需要在憲法中加 以規定。他認為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或其入籍申請得到批准的人,均具有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籍,屬於中國公民,這應該寫入憲法。二、是否應該增加以下的基本人權內容:知情 權、隱私權、財產權、經濟自由權、遷徙自由權和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三、他對憲法第36 條有關宗教自由的部分提出了修改意見。他認為既然在憲法第51條已經明確了公民在行使自 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那麼沒有必要特別強調, 在公民行使宗教自由權時,不得利用宗教自由從事某些活動的規定,是否可以將第36條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宗教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四、把無罪推定原則寫入憲法 。在國家機構一章,他提出如下意見。第一個很重要的思想是:把政協制度寫入憲法,使它 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列,相輔相成,朝中國特色的「兩院制」發展。第二,廢除等額選舉 而實行差額選舉。第三,人大代表專職化,並將人數從3000人減少為300人左右。第四,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參照上述全國人大改革的思路進行改革。第五,設立全國人大的憲法委 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第六,憲法在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中應該體現公開性原則。第七,鑒於 目前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全部職權可以概括為「公佈權」,使國家元首形同虛設,是否可以 賦予國家元首更多的權力,逐步走向總統制。第八,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應該由國家元首兼 任。第九,為實現兩院(法院和檢察院)真正獨立,應該在「行使職權時不受任何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之外加進「不受任何政黨」的干涉,或者可以改為「不受任何組 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曹思源意見的提綱,這裡有許多我認為是現在根本無法實現的,即使很難做到,但是呼 吁呼籲也有好處,我們提的意見可以為中國走向真正的民主政治創造一些輿論。 李強:現在圍繞修憲的一個熱門話題是,認為應該建立一個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行使違 憲審查的權力。我認為值得好好琢磨現行的憲法究竟包含哪些內容,然後來確定這樣的修改 是否可行。中國的憲法大體上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基本原則的宣示,如陳述中華民 族的光榮歷史、國家的偉大等;第二個方面是對政治結構的安排,包括人民的權力、國家機 構的職權;第三方面是原政策(basic policies)。如規定實行公有制為主、國家鼓勵計劃生育、鼓勵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等。這些 原政策是把我們認為好的事情規定下來。這樣一種憲法如果要進行違憲審查就比較困難了, 因為原則和原政策都很難具體操作。打個比方,今天我們開完會,大家聚餐一頓,如果花30 0元就勉強可以了,但是我們吃了3000元,那麼我們是不是違憲了?因為我們違反了憲法規 定的勤儉節約原則。國家元首出訪坐專機也是違憲的,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動 不動就可能違憲了。憲法本身具有獨特性。參照美國以及西方多數國家的憲法,參照我國自 晚清以來立憲的經驗教訓,可以發現,這些憲法的重點部分是第二個方面的內容,即對政治 制度的安排。目前中國的憲法在第二方面太原則性,不可能開展違憲審查。比如說,雖然有 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罷免總理的原則性規定,可是卻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程序,沒有規定多少人 可以提議罷免,多少人通過可以罷免。沒有這些可操作的程序,即使有違憲審查機制,那也 是花架子,沒有用的。 要對目前中國這樣的憲法(原則和原政策太多)進行修改,我以為有上、中、下三策。上策 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通過適當的時間,通過憲法討論形成某種共識,啟動憲法大修。我 曾經寫過一篇《憲法與政治》的短文,意思是說憲法、法律是政治的結果,憲法、法律的目 的是固定政治的共識。一般的情況下,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解決政治問題。但是修改法律的 討論過程本身可能成為一種政治努力,形成某種政治共識。恰逢SARS,中國的新聞輿論有所 放開,我們又都有很強的國家認同感,我想我們可以抓住這個機會考慮我們學者能作些什麼 ,爭取進行大修。如何進行大修?原則和原政策的爭議太大,大修是不是可以考慮基本不提 原則和原政策,而重點補充制度的安排,包括人民的權利、政治機構的運作程序、中央與地 方的關係等等,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目前的情況下,先對我們能達成一致的方面進行大修 。中策是看到沒有辦法進行好的修改,乾脆不修。下策是小修,把已經成熟的方面寫進去, 如保護私有財產權、「三個代表」等。我估計,如果是在若干年之前,這樣的小修即使不會 有太大的好處,可能也不會有什麼壞處。但是在今年SARS之後形成的輿論比較開放的時候, 這樣的小修反而會損害憲法的尊嚴和權威,會給老百姓留下很不好的影響。每個新領導人上 台都在憲法中寫進一些新名詞,可以隨意地修改,這樣的憲法會有什麼尊嚴?老百姓會乾脆 不理會了。因此下策是小修,中策是不修,上策是啟動一個大修的程序,爭取細化憲法中制 度的安排。 王晨光:我認為現行憲法的許多條文值得認真推敲,應該修改。但我以為,這次修憲還有一 個目的,可以利用這次修憲機會實現另外一個目的,即推進我國憲政建設的發展。通過修憲 改掉某些條文,補充某些制度,廢除某些制度,這是修憲的一個目的。另外一個可能的目的 是通過修憲強化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果不能達到後一個目的,那麼修憲就變成 了一個應景式、工具式的東西,成為一個簡單的肯定黨代會精神的工具,反而削弱了憲法在 國家政治生活的地位。目前,修憲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既然要修,是不是可以抓住機會推 動中國的憲政發展? 中國憲法的一個獨特性在於,54憲法(1954年)是建國好幾年之後的產物。這與許多其他國 家的憲法產生是不同的。比如美國憲法,其產生是大家充分討論的結果,一幫人坐在一起, 討論設計一個什麼樣的制度比較合適。然後政府按照憲法大綱來組織建立。先有憲法大綱, 後有政府的組成,政府嚴格按照憲法的規定來操作運行。54憲法的實際作用是通過法律肯定 已經存在的東西,給這些已經存在的東西披上合法性的外衣。這種情況下出台的憲法先天地 造成了憲法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弱勢地位,也造成「有憲法而無憲政」的狀況,政府並不按 照憲法的規定來運行。如果現在的修憲還是這樣一個思路,利用修憲來事後肯定某些東西, 這個效果肯定不好。 結合我國修憲的發展歷史,這次修憲能不能產生出一個修憲的正當程序,比如不一定必須由 中共中央組織修憲小組,修憲是全國的大事,既然要修憲,其他力量也應該參與進來,甚至 可以提出他們自己的草案,如果由人大出面組織是不是更好?這樣的話,通過修憲這個具體 的活動可以加強憲法在實際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我覺得這是這次修憲應該考慮的一個目標, 即產生一個修改憲法的正當程序,這將是對憲政建設的一大推動。另外,這次修憲應該體現 「人民政府」的精神,不在乎這個精神如何表述,關鍵在於具體參政議政的程序。關於違憲 審查的問題。設立違憲審查機制已經有一些基礎了,人大常委會有了十幾位專職委員,我的 建議是,能不能在人大內部設立某種機構,能夠對法律、政府行為提起違憲審查,這樣逐步 確立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蔡定劍:我是一個修憲觀點的保守派,從89年以來一直寫文章不贊成修憲。為什麼不贊成? 先看修憲的歷史,從82年以後,每5年就修改一次憲法,每次修憲都是把一些目標、政策、 綱領性的東西反映到憲法中去,不是真正制度性的內容。我的基本觀點是,當前我國實施憲 法比修改憲法更重要。我國現行憲法確實不完善,但憲法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更沒有得到 很好的實施。這是我們憲法的主要問題。如何樹立憲法的權威、保持憲法的穩定是我們更應 該著重考慮的問題。權威與穩定是相一致的,沒有穩定就不會有權威。修憲本身就是一個悖 論,越把憲法政治化,頻繁修改,憲法就越沒有權威。現在我們有的人還停留在把憲法看成 是政治法的階段,把憲法當作政治綱領,是實現政治穩定的工具,而沒有把它看成真正的「 法」,很多人在考慮修憲時,目的是把政策性的東西寫進去,憲法很輕易修改就容易喪失其 作為根本大法的法律性質,損害憲法的權威。所以我不贊成輕易修憲,不修比修好。憲法的 內容一般是兩大塊,第一是規範、限制國家權力;第二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的憲法 還有第三塊,就是在總綱和序言中有大量政治綱領性的東西,這是中國憲法的特點,而每一 次修憲主要修改的只是這些政治宣言性的東西。在把憲法看成是一個政治綱領的時代,不斷 修憲的效果反而不好。 我對學界關於私有財產權保護方面的討論有些個人的看法。首先,我比較了世界各國憲法對 財產權的規定,發現中國的憲法在財產權保護方面一點也不比西方國家少。西方國家寫得很 簡單,往往就是一句類似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話,而中國有七、八條規定。我認為中國財產保 護不力的問題不是憲法的問題。憲法的作用是賦予公民或者組織一種權利,為權利的行使提 供法律的依據。中國目前的憲法已經給私有財產權保護賦予了法律的依據。那種認為憲法沒 有保護私有財產的認識是錯誤的。如果一定要改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反而是不妥的 ,各國的憲法只有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法寫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二戰以後的各國 憲法都體現出這樣一個原則:私有財產權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中國的憲法規定了公共財 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過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公共利益高於私人利益,現在這在理論上 也沒有錯誤,可以尊重作為歷史的這樣的規定,毋需修改。其次,我認為當前對公民私有財 產侵犯最主要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城市的房屋拆遷;二是農村的土地徵用。(吳敬璉插 話:大量城市房屋拆遷損害私有財產的行為就是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義」進行的。)這些 大量的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行為主要體現了一個憲法實施的問題,一個地方政府的拆遷辦就有 權力出台房屋拆遷的規定,給不給補償、補償標準是什麼,完全由政府說了算。拆遷辦的一 個命令就可以損害憲法規定的對公民房屋所有權,這些大量的地方性法規是直接與憲法相抵 觸的。如果有一個違憲審查機制,這些侵害公民財產權的問題完全可以在現有的憲法框架內 解決。所以我認為,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問題可改可不改。我參考了一些外國憲法對財產權 保護的規定,一般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宣佈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其次,私有財產權應該接 受社會利益的限制;再次,如果政府出於公共利益徵用公民私有財產時,必須給予合理的補 償。(吳敬璉插話:正是通過這個所謂的「適當的補償標準」,農民被剝奪了大量的財產, 只給予了少量的補償,這些少量的補償被政府看成是適當的。)中國的憲法已經有了前兩個 部分的規定,欠缺的是第三個部分,即如何補償的部分。因此,如果憲法一定要修改,我認 為不必格外強調保護私有產權了,而可以加上「對私有財產的徵用和限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 定」。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開展違憲審查。目前的憲法中對財產權保護的條文共有七八條,如 果一定要突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可能會牽扯到其他各條,反而不好修改,惟獨增加「對私 有財產的徵用和限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會牽扯到其他條文,比較省事。(吳敬璉插話 :能不能把七八條簡化為一條?如果不作大的修改,可能依然難以改變對財產保護分等級的 狀況。我也不主張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入憲法。這個說法其實是列寧對資本主義 國家的憲法簡單絕對化的結果,列寧說,資本主義的憲法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私有財產神 聖不可侵犯。這是列寧的一條政治語錄。到了中國,就造出了「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 新詞。) 以上是我對財產權問題的個人看法。另外,我覺得應該強烈呼籲在全國人大成立一個憲法委 員會,進行違憲審查,這可能是一個可以利用、也值得利用的空間。我反思了過去為什麼沒 有能夠建立違憲審查的機制?修訂82年憲法的時候就有人提出設立憲法委員會。當時的領導 問,搞憲法委員會是什麼意思,能起什麼作用?提意見的人說是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監督 政黨違憲,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重演。領導再問,這個憲法委員會能起這樣的作用嗎 ?提建議的專家回答不上來。這就給上面的領導一個看法,既然不能起作用,那當然沒有必 要設立。87年政治體制改革的時候,又有人提出設立憲法委員會,中央讓七屆全國人大來研 究這個提議的可行性。當時七屆全國人大原定準備向中央提出設立三個委員會的建議:憲法 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農業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研究了是否有必要設立憲法委員會,討 論憲法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研究的結論是全國人大做不了這個事情,因此這個建議沒有通 過。如果我們轉變一下思路,暫時不給憲法委員會太沉重的責任,暫時不賦予憲法委員會審 查立法和政黨行為是否合憲的權力,而是從實際出發,「柿子先揀軟的捏」,把它的職能主 要放在審查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其它違憲行為上,這樣中央就容易接受成立這樣一個機構的 建議。如果機構成立了,就有了謀求發展的基礎。我覺得這樣的辦法比較適合中國的實際情 況,先把這個機構建立起來,做一些小事,再求發展。這個意見是有可能被採納的。現在已 經有了幾個優勢:首先,歷屆人大都研究過、考慮過這個想法;其次,這符合《監督法》的 要求;三,由於大量地方性法規的違憲問題,違憲審查機構設置的必要已經引起了廣泛的討 論,有了輿論壓力。如果有比較強烈的專家意見的配合,在中國啟動違憲審查機制是很有可 能的。 我還建議,把國家審計署納入人大的組織體系。這個問題在當年(82年)起草憲法的時候就 有爭論,有人主張國家審計署應該設在人大,不應該設在政府內。當時彭真委員長的意思是 說,人大剛剛建立,還管不了這麼多事情,因此就放棄了。為了防治腐敗,加強人大的監督 力量,迫切需要加強人大對財政預算的監督力度。現行國家審計署的審計內容包括了財政審 計和財務審計兩部分。我認為國家審計主要是財政、預算審計,把財務審計交由其他機構承 擔。把財政審計納入人大,提高財政審計的地位,這將對制度建設產生實際的推動作用。 石小敏:中國的突出的問題是轉型導致的嚴重的失衡。這個失衡是指,經濟轉型很快,政治 和社會的發展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如果用時間來衡量,至少落後了15-20年左右。 大家都同意,近25年的改革中前17-18年屬於自上而下的改革時期,最近的幾年是經濟轉型 期,不再是自上而下主導的改革,而是社會的力量發展起來了,形成了合力,自下而上地推 動經濟轉型。後一個階段,中央被迫與時俱進地接受現實,改變觀念。經過十六大和最近的 SARS事件,人們感覺到了中國正在由經濟轉型走向社會轉型的新階段。我覺得應該考慮社會 新興的力量、黨和政府內具有現代眼光的新領導者會利用修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他們會利 用修憲做什麼的問題。修憲不是法學家所想像的奠定一個理想的框架。歷次的修憲往往是「 取一瓢飲」,把符合潮流的新語言拿來,高舉高打,淘汰一些老話舊話,其實是一種「需求 拉動供給」。每一個文件出台,領導都希望有一些新意的詞彙,否則就沒有掌聲。為了贏得 掌聲,需要及時添進一些符合潮流的新詞彙。這是歷次修憲的動力。出現需求拉動供給的局 面主要是因為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的不同步,兩者至少相差15-20年,政治一直處於被動的 地位。1982年出台憲法的時候就提出了要搞縣直選,實際上就是縣自治,但是25年過去了, 中國才開始搞村自治,許多地方的村自治還是騙人的。政治轉型遠遠落後於時代,政治宣言 不符合實際需要。十五大、十六大仍然在強調公有制為主體,可是事實上公有經濟一直在損 害國民經濟。憲法的不斷修改,但是憲法與現實的差距讓人越來越難以忍受。我們一直把公 有制與社會主義聯繫起來,但是在西方社會民主黨的社會主義觀念中,社會主義是與公共福 利、與公眾參與聯繫在一起的。這次SARS充分顯示了中國公共服務、公共產品提供的落後與 欠缺,再分配體系可以說是一塌糊塗。沒有很好的公共服務,怎麼能實現「共同富裕」?現 在中央起草文件的人還停留在把社會主義與國有經濟聯繫在一起的觀念階段,一直在琢磨怎 樣變換一點措辭,把「主體」變為「主導」等,這樣怎麼能適應現實的發展?如果憲法在社 會主義的基本理論上有所突破,把社會主義與公共福利、公共產品的提供與更廣泛的社會民 主、社會參與聯繫在一起,是不是會給國人的印象要好一些。憲法的形象需要改變,這需要 在基本理論方面有所突破。中國社會最積極的力量如學者、專家、新聞媒體、民營企業家和 具有現代眼光的政治精英能不能利用修憲的契機在某些方面突破一點?如果能在憲法中加幾 條管用的東西,通過訴訟能得到保障,就能對社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茅於軾:最近20年來,中國的人權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現在的問題在於,共產黨的合法性 一直是與改革開放以前的成就聯繫在一起的。這是一個大錯誤,憲法裡面的毛病也出在這裡 。共產黨的合法性一直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打敗了國民黨、建立了新中國等等聯繫在 一起了。但是三年自然災害、文化大革命完全消耗了共產黨的這些合法性。現在共產黨的合 法性應該建立在25年改革開放的成就上,因此憲法的修改應該肯定這個成就。如果我們還是 無法擺脫過去執政合法性的條件,進一步改革就會非常困難。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這樣 的提法直接與人權相對立。現在公檢法系統的官員腦筋中還是有階級鬥爭的弦,捕階級敵人 的影子,總把自己當作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無條件地接受上級的旨意,想對誰專政就抓誰 。如果這樣的提法不修改,很不利於進一步改革。我不太贊成從實際出發,過多考慮上面能 否接受。我的看法是該提的都提上去,這次接受不了,下次還提,不斷地提出來,哪怕提上 十次、八次。 吳敬璉:對於提建議,我堅決反對首先給自己限定範圍。我認為取法必須其上,即使不能接 受,下次再提。當然意見不能太理想化,而是要與國家基本構造、基本制度有關的建議,並 不一定要很具體,但是要防止出大錯。 秦暉:我有一個同感:雖然我國的憲法比較糟糕,但是如果憲法的規定都能落實的話,那也 不會是現在這個樣子。歷次修改的憲法都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的自由,但 是從來沒有落實過。如果考慮建議的可接受性,我認為呼籲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是可行的。但 是要考慮到,如果違憲審查機制建立起來了,就會碰到剛才李強教授提到的困境。有效的違 憲審查要求憲法原則更加具有操作性。(吳敬璉插話:憲法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不可能窮 盡一切具體的可能性,還只能是原則性的規定。憲法的關鍵是要把程序規定清楚,但是應該 要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這些公民權利受到損害,能夠有地方提起訴訟並受理。)比如選舉制 度。隨意指定選舉候選人的辦法是中國選舉制度中最糟糕的做法,能不能對選舉制度規定得 更加明確一些,以防止指定候選人的權力被壟斷。 第二個建議是,既然黨章中規定了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不是可以在憲法中增加 對政黨的規定,比如要求任何政黨應該依法履行登記手續才承認有效。另外,現行憲法中把 勞動既視為一種權利又視為一種義務的提法是很糟糕的。勞動義務制的觀念來自蘇聯戰時共 產主義時期的勞動軍的條例,是直接與勞動自由相對立的,義務勞動實際上是強制性的無償 勞動。這樣的概念不應該出現在憲法中。 李強:對於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與否,不能是一種權宜之計,不能因為看到了很多違憲的東 西產生出來了,就搞一個這樣的審查機制。我們的憲法太原則化,很不便於違憲審查。如果 真有了違憲審查,很多的改革創新就會被否定。在消滅了我們不喜歡的事物的同時,也會阻 止好的事物的出現。因此,在憲法原則性太強、原政策太多的狀況不改變的情況下,提出建 立違憲審查機制可能只是一種權宜之計。憲法的修改不能這樣,而應該考慮得遠一點。 王晨光:健全的憲政文化能夠解決修改憲法的困境。美國的憲法便是這樣得到修改的。美國 布朗訴教育局的案件中,法官能夠對憲法規定的「平等」進行重新解釋,把過去的「隔離就 是平等」發展為「隔離就是不平等」,從而保護了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平等權利。憲法文本上 的「平等」表述並沒有修改,平等的具體內涵卻發生了變化。這樣,憲法得到了修改。憲政 文化需要一套憲政機制來發展。無論憲法規定有多具體、詳細、全面,也不可能窮盡一切可 能性,必須通過憲政機制和憲政文化來保障憲法的權威。在討論修憲的過程中,通過媒體討 論修憲的各種建議、傳播學者專家的思考,憲政精神的啟蒙,有助於憲政文化的形成。通過 對憲法的重新解釋來修改憲法,也是一個有價值的思路。通過憲法解釋把人們所希望的對憲 法的修改內容包容進去,這樣也許能逐步形成一種憲政文化,意義也會是相當大的。 蔡定劍:違憲審查機制是憲法中最根本的制度。有些違憲審查可能會阻止創新和社會發展, 這是需要承認的,比如美國羅斯福「新政」時期,大法官都判定「新政」的措施是違反憲法 的。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更換了法官,對最高法院作了調整。但是不能因為它有負面的 效應而不啟動。由很智慧和高深法學素養的法官行使違憲審查,一般都能夠比較好地處理好 穩定與發展的關係,不會一直妨礙好的事物的發展。 吳敬璉:我很贊成建立違憲審查機制,但是我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一個懷疑。什麼才是我 們真正嚮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是不是符合近幾百年來人類形成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我 認為人類政治文明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是權力制衡。權力制衡原則要求一個現代社會中不能 存在任何至高無上的權力主體。但是中國的憲法中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 關。那麼,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制衡是什麼呢? 王振民:中國目前的憲法主要存在五大問題。第一,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的假設目標出發制 訂了憲法,所以脫離了實際,是在一個假設的很高級的社會發展階段的基礎上進行的制度設 計。後來才有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法,才允許發展私營經濟、搞市場經濟等等適應初級 階段的政策。但是憲法的修改只是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提法寫進去了,對基本制度 設計並沒有根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行進行修改。第二,政治和經濟的運作過分依賴於憲 法和法律之外的因素,憲法中對制度的規定發揮很小的作用,甚至有時候不發揮作用。實際 起作用的是憲法中沒有規定的因素,這樣就形成了「兩張皮」的狀況,不利於國家長治久安 。第三,憲法沒有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還停留在過去的老觀念上。市場經濟早已代 替了計劃經濟,但是憲法作為上層建築並沒有把應該修改的地方進行修改。第四,整個憲法 框架的設計是以政府為本位的,憲法條文中最多的是國家的字眼,而不是人民。這樣的規定 反映的觀念是人民為國家、政府而存在,而不是相反。第五,目前的憲法不能適應國家統一 的需要,在香港和澳門的統一問題上都顯得很勉強,在目前的憲法框架裡很難包容兩岸統一 的特殊情況。這麼多大的問題,不可能通過這次修改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況,但是能改一點就 會有一點作用。 具體而言,第一,對私有財產的問題,我認為可以修改為「所有合法財產都受同樣的保護」 ;第二,把現行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復到1954憲法的表述,即「公民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這個修改是強調公民在立法上也是平等的,而不只是在執法中受到平等對待。 很多的時候是在立法階段就已經產生了不平等,而我國又沒有違憲審查機制來糾正立法不平 等。比如非公有制受到不平等待遇,這個源頭是來自立法上的歧視。第三,在政府本位的觀 念下,政府掌握著公民勞動就業的權力,同時政府要承擔這個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 府已經無法承擔這個責任,因此需要對憲法關於勞動就業的規定進行修改。第四,對於違憲 審查機制,大家都格外重視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建立,我認為這是必需的,但是還應 該考慮到普通法院能夠起到的作用。在一個不完善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下,會產生大量的侵犯 公民憲法權利的違憲行為,如果都需要在憲法法院解決是不可行的。憲法法院只應該承擔那 些關係重大,特別是關係到政府權限的分配、法律法規違憲等案件。中國目前的一個問題是 普通法院不敢處理涉及保護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所以,我認為讓普通法院能夠獨立審判涉 及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讓普通法院的作用充分發揮起來,這也是很必要的。普通法院和憲 法法院的違憲審查功能,二者應該有適當分工,互相配合,這樣憲法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起 來。基於此,憲法應該規定、保障「司法獨立」,包括憲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獨立。 吳敬璉:讓普通法院發揮保護公民憲法權利的作用的觀點很好,但是如何劃分普通法院與憲 法法院的業務範圍,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王振民:可以考慮賦予普通法院部分違憲審查權利,有權受理針對侵犯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 的案件。憲法法院可以從這些案件中挑選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進行審理。全國人大實際上已經 行使過兩次違憲審查,這就是關於香港、澳門基本法的問題,因為基本法規定這些特別行政 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而中國的憲法規定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因此有些香港澳門代表提出需 要解決基本法是否違憲的問題,否則香港澳門的前途是不明朗的。因此,全國人大在審議通 過基本法的同時,通過了一個決議:基本法不違憲。這樣解決了基本法的合法性問題,讓香 港澳門的人民對「一國兩制」放心了。第五,建議在全國人大設立國防軍事委員會。全國人 大代表3000多人中,如果按比率,軍隊的代表是最多,有260多人,河南人口最多,代表也 只有100多位。憲法規定的人大職權中包括了軍權,如決定戒嚴、決定戰爭與和平、決定全 國總動員等。但是人大裡面卻沒有一個專門的軍事委員會。如果設立了這樣一個委員會,不 僅能夠使全國人大履行憲法規定的軍事職責,而且有利於開展議會間的軍事外交,在國際上 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第六,我還建議設立少量的各級人大的常設代表,這些常設代表在自 己的選區建立聯繫選民的辦公室,接受選民的投訴、進行民情調查等,由他們負責把人民的 意見帶到全國人大,這樣可以把黨和國家的最高決策與基層民意之間架起一座座直接的橋樑 ,防止民意被層層「剋扣」,誤導黨和國家的決策。常任代表的工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支付 ,要有一定的級別和待遇,要配備工作人員。 茅於軾:能不能把所有的人大代表都專職化,減少代表數量? 吳敬璉:學界有另一種觀點,全國人大5年開一次會,平時由人大常委會負責,常委都專職 ,這比較容易,現在就有了基礎,這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建議。 李強:全國人大是民意代表的議事機構,民意代表的產生應該有一個選舉程序。如果把人大 代表專職化,不經過選舉指定一些優秀的較年輕的人擔任,這樣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原則,可 能會有很不好的效果。沒有經過選舉程序而使人大代表專職化就完全從制度上改變了人大的 代議性質。法律不完善一點沒有太大的問題,只要其中的制度規定是很清楚明白的。比如對 人大,如果規定人大代表應該如何產生、人大的職權是什麼,這樣的一些問題都應該在憲法 上有明明白白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是明白的,即使實行議行合一,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 關,問題也不大。在一些議會制國家中,議會與行政之間區分的程度遠沒有美國那樣嚴格, 他們議會中的多數黨可以組閣。這樣的做法並不怕,怕的是出現中國這樣的情況,制訂憲法 的原初想法就不是想要制訂一部根本大法,而只是搞個樣子,說中國有了憲法,但實際的運 作是另一套辦法,根本不是憲法上規定的那樣。因此關鍵的問題是,要把實際的做法變到明 處,比如組織部如何考察、任命幹部,法院的法官如何產生,人大的專職委員如何產生等等 ,只要把這些實際的辦法變到明處就好辦了。所以我建議,對憲法的修改,應該在制度的明 晰上下工夫。以美國憲法為例,對憲法的目的只有兩句話進行描述,下面的第一部分講國會 怎樣產生、參議院、眾議院如何產生。憲法的主體是規定這些國家機構如何產生、職權是什 麼,人民的權利是什麼,這樣看過去明明白白。憲法(constitution)關鍵是看如何組成的( constitute)。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棗寫的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要想辦法把黨的權力納入 憲法規定的系統中。我覺得省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的做法也不錯,只要把黨的決議都拿到人 大裡面來進行,黨的任免也拿到人大裡面來討論,時間長了,人大就逐步會變成實際的議會 了。 王焱:就中國當下而論,儘管我們不斷強調憲法是根本大法,但在實際上還是屬於那種「有 憲法而無憲政」的國家。最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方面現行憲法的文本抽像、空洞的東西過 多,很多是無法落到實處的。而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違憲行為和現象堂而皇之地大量存在 。對於憲法的修改,我認為憲法既不應當是政治宣言,也不應當是施政綱領,所以首先要淡 化憲法的意識形態色彩,使之逐漸成為一部中立性、包容性的憲法,所以,能淡化一些意識 形態色彩,就是一個進步。要多提意見,要求要高一點,在中國,提意見一定要多,說重一 點,否則就不會引起重視。中國憲法不符合憲政精神的地方還很多。 其次要努力消除「法外有法」的狀況,要想辦法讓憲法能夠逐漸司法化,可操作性更強一點 。中國的機構設置很混亂,各種辦公室、領導小組隨意地產生。這些於法無據產生的機構卻 有很大權力,打個電話,發一個紅頭文件,就能做成別人依法做不了的事情,這本來就是違 反憲法的。這使得國家權力結構像一個麵團,可以任意揉捏。如果這樣的「法外有法」不通 過憲法的落實來加以消除,憲法無論怎樣修改都沒有意義,憲法依然沒有權威。要讓憲法貼 近實際的政治運作,讓憲法真正成為「法」,而不是哈耶克批評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宣 言》那樣,把大量的公共政策、社會福利當成法律權利寫進去。中國的根本問題可能還不是 民主、自由等價值理念,而是在一個佔人類五分之一人口的文明大國中真正建立起基本的制 度規則體系的問題。新中國成立半個世紀了,如果連基本的制度規則都建立不起來,這樣的 文明秩序怎麼能夠求得穩定和擴展?中國最根本的問題是要確立基本的制度規則,所以修憲 問題不應被純粹的實用理性所支配。如果是那樣,憲政法治這些基本的制度規則建立不起來 ,整個國家也不會有出路。 高西慶:至今為止,我們的憲法並不是按照一個憲法的形式來運作的,而是更像一個政治綱 領性文件,政策稍有調整就可以隨意修改。我覺得值得鼓吹一個理念:要把憲法修改成自己 和別人都會尊重,看上去像一部根本大法的樣子。現在憲法的實體部分太大,序言和總綱占 了很大的篇幅,把凡是能想得到的好的口號和原則都寫進去了。美國憲法的序言就一句話, 卻點明了幾條任何人都無法提出反對的大原則。憲法修改應該把實體部分精簡,只應該把「 最大公約數」的原則表述出來。憲法只應該寫入最基本的、絕大多數人、絕大多數黨派都不 會反對的原則。如果還保留一大堆原則宣示,以後的違憲審查沒法開展。憲法的程序部分則 不能太簡略,雖然我在上次討論會上提出憲法應該「簡短而不明確」,但那主要只適用於實 體法。程序部分要把基本的機制寫清楚,把機制中的「最大公約數」,大家都能接受的制度 寫出來。基本的機制不應該常修改,因為語言的彈性很大。美國憲法的一些原則在歷史上雖 然也被不斷修改,但是其基本制度一直沒有改動。比如「一人一票制」,沿用至今,只是其 內涵發生了變化。只要建立了一個好的機制,即使過去的一些審判實例是很惡劣的,也能夠 在憲法審查的框架內得到修改。因此我主張,憲法只應該設定幾個基點,就如圍棋,其餘的 點留給後人去填上。 杜剛建:要把充滿了邏輯混亂、表述不明的一部惡憲修改成一部良憲,而且是在現在這個特 定的歷史條件下修改,現在又是由我們專家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見,這確實是一個很大難題。 無論是就憲法理念的提升,還是憲法中程序、規則的改善,恐怕兩類意見都要寫。一類是現 在的領導人無法接受的,但是隨著歷史發展最終會接受的意見,這些該提的還是要提出來。 另一類是在現有條件下可能推進的方面也要提出來。中國遲早要樹立憲法權威,我認為要強 調八個字的精神:「依憲治政」(包括治理政黨、政府行為,這決定了憲法是否有權威)和 「司憲督政」。怎樣「治政」?除了一套規則規範政黨、政府的行為,還需要有一套程序對 其進行監督。大家都談的違憲審查,關鍵是要有違憲司法審查制度。不管這個審查的機構是 設立在人大還是在人大之外,機構名稱是什麼,可以叫法院或者委員會,它應該有司憲的職 能,即司憲督政的功能。這是修憲中應該特別強調的。修憲一定要體現這八個字的精神,這 是我的第一點看法。 第二、理念、理論場層面上可以提升的、也有提升空間的有如下方面。 (1)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問題。從十六大精神來看,是可以做些文章的。我覺得可以明確 提出用「憲政」這兩個字代替「專政」寫入憲法,寫成「人民民主憲政」。如果第四代領導 人想有理論創新,在憲政發展的今天,把「專政」改成「憲政」完全是可以的,應該沒有什 麼忌諱的了。 (2)要把惡憲改成良憲,「人權」的表述必須寫進去。實際上十五大報告中就已經提出「 尊重保護人權」,現在寫進去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沒有人權原則,憲法操作起來就很困難。 (3)現在的憲法在規定基本權利方面很欠缺,寫了一些基本權利但沒有落實,那是另一個 問題。欠缺的還是應該寫進去,第一重要的是思想自由。現在以宗教自由取代思想自由的辦 法,實際上是剝奪了公民政治思想和政治信仰的自由。不能以宗教自由取代思想自由。一個 大陸法系國家的憲法中沒有規定思想自由是很可笑的。 (4)關於財產權,一定要高度強調私有財產權。如果憲法都不強調,實際操作中的法官、 官員就會在對待財產權上有更大的操作空間。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要體現在提法上,最少可 以考慮把公有財產、私有財產並列在一起加以同等的保護,更好的是不提公有私有,統一為 「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如果考慮到實際操作中的問題,政府為公共利益 的需要在徵用私有財產時,應該依據《國家補償法》的規定進行。在涉及行政徵收、徵用私 有財產的行為中一定要有《國家補償法》的依據。現在有了《國家賠償法》,而沒有《國家 補償法》。當時在制訂賠償法的時候已經在討論補償法,行政法學界當時對「補償法」的理 論瞭解不多,加上政府本來就不想補償。我覺得現在如果把《國家補償法》與保護私有財產 聯繫在一起是有意義的。 (5)在基本權利自由方面還應該寫入「經營自由」,而不是「經濟自由」。要寫入「擇業 自由」,這個自由在1995年勞動法中已經突破了憲法的範圍規定下來,這與石小敏講的經濟 的發展趨勢是一致的,應該寫入。還要突出強調「罷工自由」,考慮到中國情況的特殊,在 已經有的「結社自由」外應該強調組織獨立工會的權利。這次國際人權兩個公約如果批准了 ,在官方工會之外建立工人的獨立工會的權利就受到保護了,有了獨立工會,就會有獨立農 會、教育工會等等民間組織就會發展起來,真正的結社自由就能實現了。這在邏輯上有點矛 盾,結社自由已經包括以上的權利了,但是考慮到實際可行性,把獨立工會突出出來是有用 的。 第三、在制度規則方面,我曾經對憲法作過統計,至少需要上百處的修改。現在不可能推倒 重來,怎麼辦?結合現在依法行政的要求,至少要做到司法的獨立(法院、檢察院的獨立) ,要獨立必須要有專門的組織法,這個已經差不多實現了。實際上中央政府(國務院)的各 個部門應該有專門的組織法來進行規範,也就是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政府機構和編製的法 定化」。「法定化」不能拖到15年、20年後再實行。現在的修憲能不能利用這個機會,,要 求政府組成部門與法院、檢察院同等對待,都有專門的組織法進行規範。一旦有了組織法, 政府的編制、崗位、職責等都有了明確規定,就有了對政府的限制。我認為這個意見是可以 提的。 第四、關於在憲法中解決權力制衡的問題。人大常委的專職化不能改變官僚立法的局面。真 正的人大立法應該是代表立法,這如何實現?我認為可以提出「部分人大代表專職化」。如 規定五分之一的代表專職化,那麼他們是真正的代表了,其他的兼職代表則主要反映群眾意 見。把人大代表分成兩部分,我認為是可以提的,因為「兩會」期間媒體有很多這樣的討論 並沒有受到上面的壓制。 第五、在對執政黨的制約這個問題上,根本上只有依靠「依憲治政」(包括治理政黨、政府 行為)和「司憲督政」,這個問題不能迴避。我看可不可把政協抬上來?決策層考慮問題的 方式還是依據「立法法」和「監督法」的路子,認為應該在人大裡面設立一個憲法委員會。 我提出:能不能由政協、人大和其他的人員聯合成立一個憲法委員會,突破過去的老路,在 憲法委員會中加重民主黨派的力量,目的是針對執政黨,加大對執政黨的監督制約。而且還 可以進一步提出:既然黨承認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是不是可以設定「黨組織違憲」的 原則,使「黨組織」可以成為法院的被告,這可以從地方上做起。沒有一個成文的法律規定 ,法官對於「黨組織」違憲的事情沒有辦法審判。如果有了規定,法官就可以據此受理這類 訴訟了。違憲審查包括六大範圍,第一個是審查政黨活動。拉美國家的違憲審查首先指向了 政黨活動的審查,而最先審查的是執政黨的行為。如果有了黨章和憲法的規定,把黨組織的 活動納入憲法的軌道,使黨組織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這是在憲法的層面制約執政黨。 第六、公民人身自由的切實保障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要強調接受公平審判權利和接受司法 令狀的結合。所有的法治國家,法院必須在72小時,36小時或者48小時之內,下司法令狀給 警察局,把當事人移送走,移送到法院指定的羈押機構,不能一直關在警察局。要通過在憲 法中寫入司法令狀制度,使其限制警察權利,保護公民人身自由。這是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這裡包括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拘役太長,只要拘留3天就可以把象孫志剛那樣的人整死 。比如規定為72小時的行政拘役,超過72小時,法院必須下司法令狀,當事人律師或者親屬 也應該可以申請法院下司法令狀。司法令狀一到警察局,就必須放人,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公 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我覺得這次修憲是為了體現「十六大」精神,為「十七大」作準備。憲 法的修改不能停留在討論的階段,還應該建立強制性公決的制度,對一些影響重大的問題比 如稅收等應該是通過票數來解決,不能光討論發表意見。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應該朝著「 地方自治」的趨勢,調整地方政府的人事權、財權、事權。 沈巋:在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架構下,憲法的大修和小修的意義都是值得懷疑的。大修可能 僅僅讓憲法在邏輯上更加統一,達到學者們所希望的文字效果,但是它能與現實的政治經濟 體制達到何種契合的程度,是值得懷疑的。如果想依靠制訂一部良憲,然後使整個國家依照 這部憲法的要求運轉,那這個國家一定會大亂。我也懷疑小修的價值。首先,小修在邏輯上 難以統一,難以成就憲法的自洽性。其次,小修的實施也很困難。比如,大家都認為小修策 略中要啟動違憲審查機制。但是,如果大量的違憲爭議被提出,中國的法官能否像美國最高 法院的法官那樣,對憲法不斷地進行解釋呢?不能那樣的話,價值也就值得懷疑了。當然, 如果一定要修改,我認為小修比大修好,如果改動很大,給民眾的期望很高,而實際效果卻 達不到,給人民的印象仍然是「輕諾寡信」,反而不好。這是我的第一個看法。 第二,我認為要達到較好的修憲價值,一個基本策略是加強法律的適用性,努力把基本原則 、價值觀和具體的規則結合起來。沒有具體規則,原則和價值觀都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我的幾點具體的建議是:(1)用「三個代表」精神修改「無產階級專政」的表述,把憲法 第一條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因為,不僅我們現在所處的社 會現實已經不再具有「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這一性質,而且,「三個代 表」的提法也已在意識形態上予以了否認。這樣,第一條就可以順理成章地改掉。(2)對 財產權的修改,建議不改動憲法原有的表述序列。具體辦法是將「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 可侵犯」改為「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個人用任何非法手段侵佔國 家和集體的財產」。緊接著的下一條對私有財產的規定也採用同樣的表述,「國家保護私有 財產,禁止任何組織、個人用任何非法手段侵犯私有財產」。這樣的相同的表述可以消除對 財產保護分等級的問題。在接著的下一條應該寫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私有財 產實施徵收或徵用時,應給予公平的補償」。這裡的國家,不僅是對政府執法的約束,也同 時是對國家的立法,也包括全國人大立法的約束。在涉及私有財產的立法時,必須同時有對 私有財產進行公平補償的條款,否則就是違憲。(3)我也贊成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對王振 民提出的大量違憲爭議需要普通法院的參與的建議,我認為可以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解決這個 問題,對普通法院和憲法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加以合理劃分。這裡還存在一個被忽視的問題, 建立憲法委員會這樣重大的組織,必須同時出台一個詳細的《憲法委員會組織法》。這個組 織規則不可能在憲法文本中表述出來,因此唯一可以採取的策略是同時啟動這個組織法的制 訂工作,在憲法修改完成重新公佈之時,公佈憲法委員會的組織法。 有人認為憲法委員會對全國人大的立法進行違憲審查,等於自己審查自己立的法,不符合我 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符合權力制衡原則,在理論上是難以成立的。我認為這種自我 限制是成立的。這種思想已經在《立法法》中體現出來了。《立法法》中規定有些權力是不 能授權的,比如全國人大不得授權國務院制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規,否則便違反了《立 法法》。另外,如果憲法委員會判定某項立法違憲,應該允許全國人大再次立法承認被憲法 委員會否定的立法,這正是美國國會和最高法院之間的制衡關係。這種全國人大和憲法委員 會之間的關係應該在其組織法中明確詳細地表述出來。有了組織法,才是真正把基本價值、 原則與具體的規則結合起來,才會有實效。 梁治平:今天大家提出了許多很有價值的建議,但是我們的討論給人的印象是,實際上我們 面臨很大的困境。我們在討論中都假定,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組織、個人都必 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但是,回顧二十幾年的改革實踐,如果我們真正「認真對待憲法」 的話,就有很多改革無法進行,因為很多改革開始時是違憲的。每次修憲都是肯定了突破原 有憲法禁忌的那些實踐成就。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要認真對待憲法,就變成了改革不可行 。前幾年法學界有人提出「良性違憲」、「良性違法」的觀點,認為如果改革是好的,就可 以違憲。我們不可能一下子使憲法變得很完美,如果又要認真對待憲法,那麼就無法避免這 個困境。又比如,我們都會同意這樣的看法,現行的憲法需要作整體的、系統的修改,而不 是枝節的調整。但是,李強提出的作為上策的大修現在看來顯然不可能。「不修改」的中策 也不現實,因為中央已經決定了要修改,我們不得不作出應對。現實逼迫我們選擇下策,努 力把小修搞好,但是小修明顯不能令人滿意。 面對這樣的兩難困境,出路何在?我想,走出困境的辦法可能只有時間一途。我們需要時間 ,在時間裡有可能找到解決困境的辦法。時間能夠解決什麼問題呢?比如制定一個比較好的 憲法文本,而比文本更重要的是一個憲政的機制,最重要的則是所謂憲政文化。有人懷疑, 中國即便設立了憲法委員會,它也未必起到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那樣的作用。這種懷疑是有 道理的。美國憲法兩百年不變,是因為聯邦最高法院能夠不斷對憲法作出新的解釋。中國的 憲法能否通過解釋得到修改?如果可以,會不會出現與憲政原則完全相反的解釋,完全按照 領導人意思進行的解釋?這樣追問下去,我們會發現憲政文化的建設不僅涉及司法系統、立 法者,還涉及民眾、、知識界,涉及政治共識。如果沒有一種政治共識,沒有對基本人權的 廣泛認同,即使修改了憲法的條款,建立了新的機制,最後可能還是無效,不能發揮應有的 作用。所以,我認為在這個由時間支配的過程中,我們要思考如何推進憲政文化的建設,通 過各種可行的活動,比如宣傳、討論、研究成果的發表等等,發現走出困境的辦法。 在這個過程裡,有許多我們可以做的事情。比如對憲法文本的討論:憲法的性質是什麼?憲 法是一個政治宣言還是一個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文本?當我們說「憲法」的時候,我們都同意 憲法是一個「法律文本」,那我們可以挑出憲法中不符合法律文本標準的東西,如意識形態 的語言。但是憲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文本,原則比較多,比較抽像,不能過於具體,需要有 能適應很長時間的彈性,否則就會被不斷修改。其實享有很高法律聲譽的美國憲法也存在這 個問題。在美國,一方面憲法被當成法律,是一種可以用普通法解釋規則加以適用的法律; 另一方面,它是一個政治倫理制度化的東西。一個政治倫理性的東西要通過普通法的解釋技 巧來實施,這構成了一個明顯的困境,產生許多問題。 從憲法性質的考量入手,就會遇到範疇的問題,憲法中的範疇需要重新確定,用更中性的范 疇取代意識形態的範疇。憲法的修訂是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應該有嚴格的和公開的程序。 如果這樣的程序公開化了,法學家就能夠進行論證,這是一個對法律發展很有益的機會。另 一方面,在憲法修訂的重大問題上,要依法成立專門的修憲委員會,委員應該有各方代表, 允許社會各界參與討論,提出意見。憲法的修改過程應該同時也是憲法理念、憲法文化傳播 的最好時機,應該讓每個人來參與,這正是憲政文化的形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