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黑社會頭子免死 看中國社會的腐敗 北京 楊支柱 8月中下旬以來,沈陽黑社會頭子劉涌被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宁高院”)改 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下簡稱“死緩”)一事引起的軒然大波,可謂經久不息。許多人把 這個事件跟大連黑社會頭子鄒顯衛被遼宁高院改判死緩后減刑、保外就醫繼而又殺人的事實 聯系起來,對遼宁高院的判決表達了強烈的譴責和擔憂。大陸刑法專家陳興良為遼宁高院對 劉涌案的判決辯護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刑訊逼供而改判死緩已有先例: 2001年9沈陽另一黑社會頭子李俊岩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 2002年5月,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死緩。 在刑訊逼供和“嚴打”早已成為家常便飯的中國大陸,罪惡累累的黑社會頭子能夠免死确實 是不合常規、不合邏輯的。人們質疑劉涌是否有大靠山仍在台上或質疑遼宁高院是否得了劉 涌的好處,不能說全無道理。但是同一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給黑社會頭子免死,說明這种不 合常規的東西正在成為新的常規。既然為輿論所注目的大案都敢頂著輿論壓力把死刑改為死 緩,不為輿論所注意的黑社會小案當然就更容易上下其手了。而在單一制的高度中央集權的 中國大陸,一個地方暴露出來的問題常常也就是全國性的問題。 然而強烈的義憤掩蓋著怯懦或無奈,對黑社會頭子將來出獄后舊病复發或報复殺人的擔憂是 奢侈的,對黑社會勾結警察、勾結法官、勾結監獄長的批判也是膚淺的。 孫志剛案以對一大批“替死鬼”的嚴懲而告終結,勞教所、看守所、收容遣送站里多少冤魂 難見天日,南京拆遷戶自焚的新聞報道受到壓制,官方网站一再受到整頓,一大批個人网站 被查封。在這种情況下人們當然也就只有以譴責黑社會頭子和辯護律師來表達自己的道德義 憤了。然而紙并不總能包得住火,被掩蓋的更加令人發指的罪行總還是有极小一部分暴露出 來,就在8月29日,中國新聞网又報道了一起難以置信的警察暴行:今年8月7日,安徽蚌埠 巡警四大隊的警察高潮和桑殿鵬竟然當街打死了報警人王江!這個王江是有正當職業的蚌埠 市民,不是依法可欺侮的外地人,而他居然死于對警察的信任(否則報什么警?)! 在一個警察一年直接殺人成百上千的地方,在一個警察當眾殺死報警人的地方,指望警察、 法官与監獄當局不要放縱黑社會殺人,這不是奢侈是什么? 老實說我對“黑老大”免死、黑社會殺人甚至警察殺人這樣的事都早已麻木了,覺得沒什么 好說的。因為朋友推荐勉強接受了這個命題作文的任務,為了兌現承諾,只好勉為其難地說 几句。 警察、法官或獄吏個人拿了黑社會的好處而袒護他們,遠不能反映中國官場和社會的腐敗; 因為全世界的黑社會和他們所勾結的腐敗官員都是這么做的,區別只是程度的不同。這個問 題也不大可能徹底解決,但在有新聞自由的國家相對要好得多。 不過透過鄒顯衛的出獄殺人,我們還是不難看出一种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腐敗:官場的机 构性集体腐敗。 鄒顯衛通過賄賂監獄官員而在獄中過著皇帝般的生活,為什么監獄長等受賄官員一點也不怕 監獄職工揭露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通過鄒顯衛承包工程而使大連監獄創收上百万元。這 种机构性集体腐敗使得每一個職工都從中獲益,它讓監獄職工中沒有一個干淨的人,從而使 得領導可以肆無忌憚地另搞個人腐敗而不必擔心被揭發。集体腐敗本身就可以稀釋個人的道 德責任并相互壯膽。而机构性集体腐敗則比個人私下勾結起來作案的集体腐敗危害更甚,它 可以打著集体主義的招牌逼迫每一個集体成員就范,從而泯滅集体中所有個人的良知。其實 何止是監獄,中國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甚至學校、醫院,凡是掌握著某种公共資源的机 构,誰沒有打著“創收”的旗號搞過机构性集体腐敗? 而机构性集体腐敗的思想根源,最早可以追溯到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正是 生產資料公有制首先打破了“政府是花錢的,不是賺錢的”這一基本的政治信條,政府第一 次可以理直气壯地辦企業賺錢。受這种觀念支配,一旦中央政府的絕對控制松動而又沒有足 夠的民主監督,國家賺錢就會變成地方賺錢、部門賺錢,机构性集体腐敗就會勢不可擋,并 助長官員的個人腐敗与集團腐敗。 劉涌的免死則突現了法學專家在中國的腐敗。劉涌的辯護律師搞了一個由14位法學專家簽署 的專家意見書給遼宁高院,而陳興良坦承專家們是拿了劉涌的錢的。如果專家們只是幫助辯 護律師分析案情、出主意,我覺得他們拿錢确實可以說是勞動報酬,無可非議。但是高級法 院有人數眾多的法官或者是從几所著名的法學院畢業的,或者在這些法學院進修過,這些法 學專家不但是他們心目中的理論權威而且有些專家跟法官之間還有名副其實的師生關系,在 這种情況下眾多專家署名的專家意見怎么可能不影響法官根据庭審情況做出自己的獨立判斷 ?天天喊司法獨立,卻因為拿了“黑老大”劉涌的錢而去妨礙司法獨立,可謂斯文掃地。陳 興良為劉涌免死所做的辯護完全站不住腳。如果是刑訊逼供導致證据不可信,應該退回公安 局重新偵察或宣布劉涌無罪釋放,而不是改判死緩。陳興良口口聲聲說劉涌改判死緩是為了 維護人權,難道他不知道證据不足而判一個人死緩是嚴重侵犯人權的么?我認為陳興良這么 做的原因只能有兩個:或者他認為盡管有刑訊逼供但其他非由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据仍足以證 明劉涌被判決的那些罪行,但拿了劉涌的錢只好為劉涌說話;或者他認為沒有足夠證据給劉 涌定那些罪,但不愿得罪該案警察、公訴人和一審法院的法官。無論是哪种情況,都不是出 自一個學者的學術良心和社會責任感。陳興良又坦承李俊岩案也是听取了專家論證,因為存 在刑訊逼供而改判死緩的。而那些孤立無援的外地民工作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卻從來看 不見這些法學專家的身影。 网上常有人說中國大陸現在是窮人的地獄,我覺得這是對地獄的誣蔑。地獄雖然殘酷,但是 据說并不缺少公正。中國大陸恐怕只有地獄的殘酷,而決不可能有地獄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