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基本人權關于湖北警方拘捕作家杜導斌的聲明 我們惊悉:10月28日,湖北孝感地區和應城公安局拘捕了网絡作家杜導斌。兩天后警方向家 屬送達了确定“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司法文書。我們注意到:最近一段時期以來, 各地已有數名作者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被拘捕或判刑,如先于杜導斌先生一天 被拘捕的山東魚台縣的翟羽佳先生,及已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長春市羅永忠先生。我們對 這些事件表示最深切的關注,并提出強烈的呼吁。 据我們了解,這三位先生都是在中文互聯网上從事寫作和社會批評的作者。 羅永忠先生是一位殘疾人士,從對他的判決書看,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證据僅局限于他 在网上寫作張貼的兩篇文章。除此之外,足不出戶的羅先生沒有其他任何与其被加罪名相關 的言行。杜導斌先生則是中文网絡空間一位廣受稱贊的作家,他的時評和政論文章以鮮明的 立場、尖銳的筆鋒和坦誠的正義感贏得了廣大讀者群的尊敬。類似他筆下的那些文字,我們 在台灣、香港和歐美的公共知識分子筆下,其實也能經常性的看到。杜先生的勇气在于,他 把自己假設在一個能夠對基本的言論自由擁有清晰判斷力的語境下,去開始自己的寫作。我 們認為,在行使自己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方面,他的努力是出色和值得敬重的。但湖北警方卻 以蠻橫的拘捕行為,嚴重地踐踏了憲法所确立的言論自由原則。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對言論自由所施加的一种嚴重的刑事限制。根据目前刑法,這 一罪名在行為方面的构成是“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但令人不安的 是,從近期一系列相關案件看,這一定罪標准的底線有不斷后撤、下滑的趨勢。我們几乎看 不到任何基于“造謠、誹謗”的案例,只看到司法實踐部門越來越傾向于將言論本身普遍性 的等同于所謂“其他方式”的煽動行為,并絲毫不考慮發表的場合、方式和動机。甚至到了 單憑一兩篇文章就可以入罪的地步。我們認為,這樣的趨勢在最近杜導斌一案中達到了一個 難以容忍的极端。 我們相信,這一趨勢將導致刑法和警察成為對一篇文章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的言論法官。這 种對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等于取消了《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确立的言論自由。這种刑事審查 對每一位自由發表觀點的公民,將意味著一种基于刑事責任的脅迫和綁架。我們認為,將批 評性的言論等同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樣的司法標准是站不住腳的,是所有從事中文寫作 的知識分子無法接受的。這將從根本上扼殺一切對中國問題嚴肅的思考和評論。 因此,我們對湖北警方侵犯憲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論表達自由和人身權利的錯誤的拘捕行為, 表示最強烈的抗議。 我們認為,對一個逐步走向自由開放的社會、一個潛伏著希望与危机的轉型社會及國家政權 而言,以言論定罪,這才名副其實地是一种顛覆性的破坏力量。而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如 同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一樣,是真正維護社會和諧和政治秩序穩定、并積极推動 政治進步的正道。捍衛言論自由、尊崇憲法權威,不但是民權的題中之義,同時也關系著民 族和民生的訴求。對一個苦難深重和急劇轉型中的國家,言論自由不僅意味著公民基本的政 治權利,同時也和保障其他各項經濟与民事權利密切相關,并最終有助于中華民族的复興及 廣大民眾的福址。 我們希望訴諸公共輿論,向湖北警方,向更高級的政府當局,向公眾,表明我們對于拘捕杜 導斌先生這一行為的譴責,并提出兩點要求: 1 、我們認為,杜導斌先生的行為是在行使《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自 由”。除非警方有足夠證据表明杜導斌先生在寫作和發表文章、參与論壇討論和各种公開文 本的簽署等言論活動之外,另有通過“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 否則我們要求湖北警方盡快撤銷此案,無條件的釋放杜導斌先生,并公開向杜先生及其家人 道歉,作出相應的國家賠償。我們并呼吁全國人大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對此案及近期一系 列相關案件進行監督性的調查。呼吁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警察方面“适用法律行為是 否違憲”進行審查;建議修改人民警察法和行政訴訟法,除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机關的監 督之外,另行賦予公民就警察執行職務的具体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法院進行司法監 督的權利。 2 、我們認為,在轉型時期的中國,面對种种困局,法律理應鼓勵知識分子就現實問題進行 嚴肅的甚至尖銳的思考和討論。知識分子因此批評政府行為、批評執政党的政策及其個別領 導人的言行,甚至在觀念上批評和質疑執政党及其政府的統治方式,都應屬于憲法所确保的 言論自由范疇。對這些批評性言論的“發表”是表達自由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認為,不能 根据文章在思想上的傾向去認定“煽動”,只要作者沒有涉及對意圖推翻國家政權的具体行 動和手段的煽動性宣傳,就不應构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鑒于最高人民法院從來不公 開發布涉及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例,使各地法院長期以來無法在實踐中 形成可參照的司法標准,因此我們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盡快通過司法解釋,明确該罪名的定罪 量刑標准。 我們注意到,目前的《憲法》序言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 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 族人民、一切國家机關和武裝力量、各政党和各社會團体、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 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們希望立法、司法 行政和政治部門,在對此案的處理上,能夠真正承擔起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基本人權的職責。 我們呼吁更多人關注這此案,呼吁認同此份聲明意見的人以真實姓名參与簽名。簽名可与任 何一位初次簽名者郵件聯系。 50人聯署(以姓氏字母為序): 范亞峰:法學博士 賀衛方:法學教授 季衛東:法學教授 劉海波:法學博士 許章潤:法學教授 劉軍宁:政治學者 艾曉明:學者 崔衛平:學者 樊百華:學者 郝建:學者 劉檸:學者 李亞東:學者 秋風:學者 任劍濤:學者 邵建:學者 王怡:學者 王俊秀:學者 吳玲玲:學者 吳冠軍:學者 徐友漁:學者 徐晉如:學者 許良英:學者 肖雪慧:學者 夏業良:學者 閻克文:學者 俞梅蓀:學者 周青風:學者 張閎:學者 朱大可:學者 趙誠:學者 胡發云:作家 流沙河:作家 盧躍剛:作家 冉云飛:作家 笑蜀:作家 余杰:作家 余世存:作家 安替:記者 師濤:記者 王光澤:記者 昝愛宗:記者 陳永苗:編輯 魏英杰:編輯 許醫農:編輯 徐劍一:編輯 徐曉:編輯 李和平:律師 秦少華:律師 吳茂華:撰稿人 許宏泉: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