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也正名乎」 古鏡   1、「弱勢群體」一詞是誤導民眾   在非法掠奪老工人勞動保險金這種非法的下崗運動中,被侵害的老工人從法律上說應當 屬於「受害人」並非一般意義上「弱勢群體」。所謂「弱勢群體」,表面上似乎示以「關心 」,實際上是推卸責任,因為這些老工人本是國家建設的貢獻者,他們也本應有一個良好的 晚年生活,他們並非由於自己的原因或者某種自然缺陷導致的貧困,皆因政府非法的掠奪了 他們的勞動保險金這種侵害行為才使他們淪落成為赤貧而造成的惡果。所以,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被侵害的老工人應當屬於「受 害人」。(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 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從一般概念上所稱的「弱勢群體」屬於道德的範疇,而「受害人」則是屬於法律的範疇 。兩者之間的概念不是一個層面上的問題,是不能混淆的,這是由他們之間本質不同所決定 的。將這兩個概念相混淆,而巧妙的將責任變換成了幫助,將侵權變成了保護,是在誤導民 眾。   2、「下崗」這個詞是怎樣出爐的?   從經濟理論上講,減員只能節支,怎麼會能增效?減員增效只不過是他們找了一個狗屁 不通得藉口罷了。實際上,他們逼迫老工人下崗的真正理由有三:1、老工人幾十年來,在 國家儲蓄了一筆可觀的勞動保險金和住房發展基金,他們為了將老工人這筆養命的血汗儲蓄 ,竊為己有;2、老工人親眼看著這些爬到領導崗位上的蛀蟲們,是怎樣將企業搞垮的,也 正是因為這些老工人知道的事情太多,妨礙了他們撈取民脂民膏的手腳和路徑。3、老工人 年齡大了,再不可能有油水可搾了,他們要甩包袱了。為了達到以上三個目的,才是他們創 造了這個在中國乃至世界文明史上從沒有出現過的「下崗」這個名詞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