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官員共同分贓——評反腐奇招「一二三工程」 何清漣   最近,中國國內各大媒體熱烈推薦的「一 二三工程」(全稱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 防腐敗對策研究」),被譽為中國反腐新突破。   細究起來,這篇煌煌數萬言的「反腐秘籍」中,卻毫無新創,比如開設退贓的公開帳號 一舉,深圳早在五六年前就試行過的,叫做「廉政帳號」,鼓勵貪官們匿名退款。但據說開 設半年多後,並無人來退款,「廉政帳號」也就無疾而終。   所謂「存款實名制」,中國早在1998年就開始推行,這一制度要求中國公民到銀行存款 必須提供身份證,以供查驗。而貪官們也自有高招對付,不過是將遠支近親包括保姆的身份 證全部用上。政府本意是想釣魚,無奈魚很聰明,通過「存款實名制」,暴露的貪官竟然幾 乎沒有。   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也已經用立法的形式於1996年出爐,並先在北京深圳等地試行,但結 果是官員們人人隱匿財產,政府也無法查糾隱匿者。因為法不責眾,走走過場罷了。至於獎 勵舉報者50%,當然是出於「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考慮,問題在於,貪官污吏早就結成一 張張巨大的利益網絡,舉報者飽受打擊,最後被弄得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數。更何況,「外部 人」不瞭解內情,據風聞檢舉往往難以查實,而「內部人」如果不發生分贓不勻之事,又有 誰願意檢舉?   「以俸養廉」則是來源於清王朝的故智,有如清中葉興起的「養廉銀」制度與新加坡的 「高薪養廉」。新加坡的高薪養廉顧名思義即可明白,而清代的「養廉銀」制度,本是雍正 皇帝考慮到當時官員俸祿低這一特點,體諒下屬,將各種貪污腐敗的陋規合法化,創設「養 廉銀」制度,指望從此官場稍斂貪腐之風,但歷史證明,「養廉銀」制度將官員們的灰色收 入變白之後,卻並沒有養出清官廉吏,貪腐之風日熾,用雍正皇帝恨恨不已時的話來說:「 貪官污吏,殺不勝殺」。   「退贓」則有如清乾隆中期推行的「議罪銀」制度。清乾隆時,為了滿足日漸龐大的開 支,創設「議罪銀」制度,各省總督巡撫因過失、犯罪而交納的議罪銀少則萬兩,多則數十 萬兩,一般解交內務府廣儲司,成為天子私庫。這一制度開設以來,涉及官員之多,銀兩數 額之大,對當時宮廷財政以及吏治敗壞的影響均前所未有,負責為乾隆辦理議罪銀繳納事項 的和坤則因此中飽私囊,成為歷史上罕見的巨貪。   「議罪銀」制度之弊,實質上是:銀子都進了貪官污吏們的私囊,皇帝嚴重不滿,就利 用手中操有生殺予奪大權,讓貪官污吏們拿出部分來分贓,整個行動有如中國民諺所言,「 竊賊手裡強盜打劫」,其「分贓」的意義大過制止「貪污腐敗」的意義。   再回到「一二三」的「二」──即第二條規定。這條規定實際上等於讓官員交錢買「官 位保險」,不管你貪污了多少,只要交上「買路錢」,上峰就既往不究了。從實際效果來說 ,這條措施實際上等於讓貪污腐敗合法化。   第二條規則只在一種情況下有效,那就是假設官員們個個貪污腐敗,「洪洞縣裡無好人 」,個個都貪污,中央政府以此為前提,向地方官們勒索金錢,每人都得按官員職位高低, 亦即官職本身的含金量向上峰交納「官位保險金」。但中國政府目前又不能如此假設,那等 於承認「貪污的惡瘤」已經無藥可醫。當年深圳的廉政帳號形同虛設,而現在舊法新用,作 用也將會有限。   中國貪污腐敗之風難以遏制,其真正原因在於一黨專政,對權力缺乏任何有效的監督機 制。中紀委,反貪局,那都是自己監督自己的「同體監督」;而且,媒體被嚴格的控制,政 府對敢於突破禁區、揭露社會陰暗面的記者與媒體予以重懲。根據世界反腐經驗來看,異體 監督的效果優於同體監督。反腐的唯一方法是通過政治民主化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即異體監 督。二是新聞自由,讓權力處於社會監督之下,捨此無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