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工生存狀態及政策建議 (北京)郭昌盛   「民工潮」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是改革開放的必然產物,是中國農民走向現代社 會的特殊道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深入,具有中國特色的「民工潮」如同滾 動的雪球,隊伍不斷壯大。根據2000年人口普查資料,全國現住地與戶口登記地不一致的有 14439萬人。其中跨省的有4242萬人,省內的有10197萬人。在省內不一致的人口中,有2332 萬人是市區內人戶分離的。由此計算出,全國流動人口為12107萬。據全國總工會十四大會 議有關報道,農民工總人數已達到全部產業工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在人數上已超過了傳統產 業工人的數量。專家預測,今後五年將是農村勞動力供給的高峰期,每年新增農民打工人數 將超過800萬。   農民工進城,為城市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廉價勞動力,農民工干的多數是苦、重、髒、險 活,是城裡人不願意幹的,滿足了發達地區勞動力結構性需求,為城市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 活力。同時,務工收入也在農民工的總收入中佔了絕大比例。   大量農村勞力進入城市就業,打破了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加快了城鄉信息、勞力 、資金、技術的交流,促進了城鄉互補和共同發展。同時,大量的農民工外出,緩解了人多 地少的矛盾,其無為經營的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和善於經營者集中,為農業結構調整、創 造了必要的條件。   農民工具有中國勞動人民勤勞勇敢的傳統品德,吃苦耐勞,富於進取,適應性強,沒有 「鐵飯碗」、「大鍋飯」的歷史包袱;他們有較強的自主性;他們比較年輕,思想活躍,進 可以到都市,退可以回農村,具有最大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 的特殊群體。外出打工已成為農民學習知識、學習技能、獲取信息、學習經營的社會大學, 對於培育新一代的工人階級和市民,培養一批適合中國社會的經營人才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   雖然我國正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但大部分城市的公用設施建設的速度跟不上城市人口 的增長,還不得不從戶口管理等方面對進入城市的人口加以限制。而農民進城就業,大多難 以在短期內取得定居的條件,因此還不能取得市民的資格。自發性的打工隊伍,組織性差, 暫時還不能得到城市社會團體的吸納與保護。這些就使既是城市發展所需要、又為城市繁榮 做出貢獻的農民工,得不到相應的居民待遇和起碼的社會保障。廣東一些企業裡,超時加班 、剋扣拖欠打工者的工資是家常便飯。專家估計珠江三角洲企業對打工者所欠工資數額超過 10億元。不少工廠勞動環境惡劣,有的廠家甚至讓打工者在有毒的環境下工作,採取輪換辭 退的辦法,使他們在尚未發病時離開,以逃避責任。打工者受騙、受辱、受虐待的事更是發 生多多。打工者要以暫住證、計生證、健康證、就業卡等表明身份、接受管理,有的打工者 身上的證件達14種之多,還要為此付出代價。珠江三角洲一帶的打工者每年辦各種證要付出 200多億元,佔他們總收入的9.3%.珠江三角洲是我國開放最早、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區,打 工者的境遇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   雖然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取消了農民外出打工辦證的高額負責擔,雖然有一 些地方政府已把外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了範圍,雖然一些地方在農民工的維權方面作出 了不少成績,雖然戶籍制度已有所放開,使一些農民工有了成為城市人的可能,雖然全國總 工會十四大報告中把農民工稱為「工人隊伍的新興力量」,並開始大量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 ……等等, 但是,所有的這一切,離改善農民工的實際生存現狀,還只是一個小小的開始 。 一、不平等的勞動就業政策   翻開任何一份報紙的招聘欄,城鎮戶口、本地戶口的字眼都隨處可見,這已不是新鮮事 物,沒有戶口限制的招聘信息,才是罕有事物。改革開放以後,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 市,一定程度上衝擊二元經濟體制。但城鄉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遠未實現。儘管理論界人士 不斷呼籲平等就業、公平競爭、勞動力自由流動,以推動市場經濟所必需的勞動力市場的盡 快形成,但限制農民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卻紛紛出現。如1994年11月,勞動部頒布的《 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對用人單位跨省招用農村勞動力作了嚴格限 制。只有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准,本地勞動力無法滿足需求時,才可考慮。該做法作為推 進再就業工作的成功經驗在全國許多城市產生了示範效應。在青島,該市將對外來勞動力的 招用數量控制在市屬企業職工總數的14%以內,並規定每使用外來勞務一人需交納50元費用 ,而每吸收一個本地待崗6個月以上且女在35歲或男在40歲以上的人員則可獲得3000元補貼 。在武漢,《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1月22日)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本 市失業、下崗職工的,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在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的,應 符合本市外來勞動力計劃和行業工種目錄要求。   擁有中國最大農民工打工群體的廣東省政府在2002年提出了春節後招工的「六不准」( 即在春節後一個月內,省內的所有用人單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鄉過節的民工返回工 作崗位時,一律不准帶新民工入粵就業;職業介紹和人才交流機構一律不准開展介紹外省民 工中介活動,不准舉辦勞務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駐粵勞務辦事機構一律不准向廣東組織勞 務輸出;任何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新聞單位一律不准張貼、刊登和發佈招聘外省勞動力的廣 告或信息)。   北京市勞動局1996年曾制定了《1996年本市允許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員的行業工種範圍》 (北京市勞動局通告第2號),明確規定了允許使用外地工的行業是12個,共204個工種,這 些工種基本上都是城市人不願從事的髒、苦、累、險、毒活。同年,北京市勞動局還發出了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外地務工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6〕74號 ),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招用外地人員應嚴格堅持「先城鎮、後農村,先本市、後外地」的原 則。下崗待工人員較為集中的系統,要嚴格控制外地務工人員的使用數量;1999年底,北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2000年北京市允許和使用外地來京人員的行業、職業及文化程 度、職業技術能力》的通告。該通告中允許外地人員在京務工的工種有三大類,全部為垃圾 清運工、屍體接運工、農藝工等體力型工種,允許使用人員的文化程度為初中。限制使用外 地人員的行業有:金融、保險、郵政、房地產、廣告、信息咨詢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和旅 行社等8個行業。且全部為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和生產與運輸設備 操作人員。通告規定,用工單位不得招用外地人員從事以上行業、職業,但如生產經營有特 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務工人員的,其文化程度必須在高中或高中以上,用工單位必須經北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在《北京市勞動就業報》上刊登招聘本市人員信息,15日內未 招到本市人員的,方能去管理部門辦理招聘外地人員的手續。通告還規定,其中未明確提到 的職業為調劑使用外地人員的職業,但其招用本市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使用外地人數量的30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2001年提出的單位招用外來人員須知中,明確禁止五類崗位使 用外來人員:一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各類工勤人員;二是社會公益性保潔 、保綠、保養、保安人員;三是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四是各類商店營業員;五是機場、車站 、碼頭清潔工。並要求上述五類崗位已經使用外來人員的單位,於6月30日前予以清退。對 於用工單位未經批准使用外來人員,一經查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責令其在限期內清退 ,並補繳管理基金,另按每一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最「卑賤」的職業、最惡劣的勞動條件   在各個城市的歧視性政策中,那麼我們的外來農民工還能幹什麼暱?一個調查數據最能 說明現在農民工的職業現狀:個體經營(52.5%),然後是雇工(17.6%)、散工(9.9%)和 租地農民(8.8%)等。從從事的具體職業來看,賣菜、賣小商品、賣食品的比例最大,然後 依次為種地、建築、裝修、收廢品、保潔員等。其中種地13%,建築、裝修11.0%,收廢品 、保潔員9.1%,賣菜、賣小商品、賣食品39.0%,售貨員、餐廳服務員7.1%,公司、工廠 裡的工作人員3.8%,運輸司機2.0%,保安和其它13.9%。主要的就業類別基本上屬於高強 度、低收入的職業。另一個在北京隨機抽查的樣本中表明,外來民工中,有49.3%從事建築 業,21.3%在商業服務領域工作,11.6%從事裝修業,其餘人多在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部 門工作。從就業形式來說,56%的調查對象是雇工,24%的民工暫時無職業,10%的人是個體 戶,9.5%的人是散工。據另一行權威調查表明,外出農業勞動力的就業範圍首先是國有企事 業單位,占近20%;其次是城市私營企業,占13%左右;再次是個體工商戶,占12%左右。在 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就業和獨立或合作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比例大體相當,都接近 10%.外出農業勞動力就業的產業領域主要是工業和建築業,二者合計超過了50%;在飲食服 務業就業的勞動力也較多,約占15%.雖然外出勞動力中也有一部分從事經營管理工作和技術 工作,但大多數外出勞動力從事的是一般性勞務,即所謂「打工」,比例接近70%;約有10% 從事個體工商業活動。就業層次是比較低的。北京建工集團1982年開始使用農民工,全集團 最多時有將近9萬外地民工。平等就業權是國家對公民生存權平等保護在勞動權上的反映。 職業保留法規不是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上的制度創新,恰恰相反,是戶籍和就業體制改革進程 的一種逆轉。在制度層面上,它強化了就業領域城鄉分割的制度性歧視,強化了城裡人和鄉 村人的身份等級色彩。有本地戶口的城市居民獨佔好的職業崗位,外來人員被明確地排斥在 這部分職業之外,在城市的就業機會變得日益狹窄和艱難。當勞動者職業的有無與好壞不再 取決於一個人的能力和工作態度而取決於人的某類特定屬性時,受歧視的集團就要支付更昂 貴的代價,他們只好去競爭那些本地人不願意幹的重、累、髒、險性質的報酬低、待遇差的 臨時工作崗位。   從生活層面看,它直接惡化了外來勞動力立足城市的制度環境,使進城農民的就業活動 轉入「地下」,成為打「黑工」。因為所建立的勞動關係不具合法性,自然難以規範,尤其 無法通過加強政府管理來規範。在這種情況下,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都容易受到傷害,尤其 是外來工的合法權益更易受侵犯。   共青團廣東省委2002年有關進城務工人員的情況調查顯示,80.5%的民工每天的工作時 間超過10個小時,47%的民工沒有休息日,每月休息1至3天者占33%,4至6天者17%.在廣州、 深圳、東莞、中山、珠海、佛山等地作的調查還發現,70%的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73% 的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在外地民工聚集的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65%的企業存在拖欠、剋扣 和拒發工資的現象。大多數農民工的流動都屬於生計型,只要能獲得一份工作,能得到比在 家鄉的勞動收入高就滿足,再加上不平等的就業政策,其待遇明顯低於任職的當地人,同工 不同酬現象極為普遍。他們幹活最賣命、最勤奮,日工作時間最長,但卻不被當作正式職工 ,不能累計工齡,不得評定技術等級,沒有資格參加技術培訓,沒有晉級升職的機會,領不 到住房補貼和醫療救濟等。根據1999年1月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主體僅限 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後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 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雖然目前像北京、四川等地對農民工的 保障做了一些規定,但那僅僅是杯水車薪,且執行得如何也很難評價。   馬克思當年挖苦諷刺資本主義社會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因為工人可以「自由 」出賣自己的勞動能力。這位能夠設想共產主義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卻預測不到今天中國農 民進城會面臨什麼樣的境況:他們連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為馬克思所嘲諷的 「用等價物交換等價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願把自己當「讓人家來鞣」的一張皮也不行! 他們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養活自己,又礙著了誰呢?如果一個農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 沒有可出賣的東西」時候,卻連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賣,而且想買的資本家也不能買的時候 ,還有比這更悲慘的境地嗎? 三、障礙重重的辦證手續   一個農村人到城裡打工需要多少證呢,得數一數:戶籍所在地開具的有《外出人員務工 登記卡》、《外出人員計劃生育證》;務工地要辦《暫住證》、《外來人員婚育證》、《就 業證》,有的行業還需要《健康證》。最不濟,你也得辦個《暫住證》。   身為一個中國公民,作為公民身份證明的《身份證》還遠遠證明不了你的身份,雖然身 份證已實現全國聯網查詢。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我不知道這是喜還是悲? 農民工從踏進 城市那時起,就被劃入了管束的對象範圍。名目繁多的證件強加於農民身上。據2001年10月 底的調查,涉及到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的收費項目名目繁多,有暫住證工本費,外出就業登 記卡工本費及管理費,外來人口管理費,外來人口就業證工本費,婚育證的工本費、管理費 、檢查費,子女教育的借讀費、贊助費,健康憑證的工本費、檢查費,培訓費,租賃私房合 同備案手續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社會辦學發展督導費,房屋交易費,咨詢費,介紹費 ,車船票服務費,城市增容費,勞動力調節費,等等。一手交錢,一手拿證。不辦就業證不 給安排就業;辦「健康證」,醫院一般不給任何體檢。農民想不通,認為種種辦證,一是為 卡人,二是為收錢。「如果辦證後,在權益上能得到一定保障,我們願意辦證」,一位已來 京10年的打工仔感慨地說,「問題是辦不辦證都是一樣的結果,辦證除了交費外,沒有其他 任何用途。」這位曾被評為優秀外來打工青年、現有幸獲得A級暫住證的小伙子,每年都在 辦證,不但要花去不少的錢,還要花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   「我在北京做工就像做賊一樣,別說晚上,就是白天也不敢上街,來京五年了,連天安 門都沒去過。」這是一位在豐台的打工仔的悲哀之聲。該辦的證件他都辦了,但是他還是怕 碰上聯防隊員,怕被送到某個地方去挖沙,然後被遣送回老家。在聯防隊員眼裡,外來人口 是「違法亂紀者」的代名詞,沒有任何爭辯的餘地。碰上心情不好的工作人員,即使手續齊 全,辦證也不那麼容易。調查中一位姓白的打工妹,就曾三次到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辦暫住 證,均以沒人辦公為由拒絕給予辦理;在浙江村打工的林先生把60多歲的老父親接來北京住 ,本想給老父親辦個暫住證,但外來人口管理辦以沒有「婚育證」為由拒絕辦理:60多歲了 還需要「婚育證」,誰能想得通?查房對於「外來人口」來說,是再熟悉不過的事了。所謂 查房,主要是檢查房客是不是良民,有無暫住證,有無違法犯罪行為。湖北安陸的姚芳,年 僅20歲。她懷著對幸福生活的憧憬,來到廣東,在南海鹽步製衣廠打工。因為在凌晨2時許 被查房查證,而被嚇死。《南方都市報》披露此事後,在「外來人口」中引起強烈反響。深 圳張女士稱,這個事件根本不奇怪,在去年春節前一天深夜被查房時,丈夫因為要照顧有孕 在身的她,開門動作慢了一點,結果被治安員當場打倒在地,而張女士也因驚嚇當場流產。 南海鹽步的一群「外來工」稱,他們「外來工」最怕查房。有次深夜查房時,只因他們動作 慢了些,查房的就用手銬把裡面的5位「外來工」銬走關押,打了一頓後,每人罰款500元 。來自江蘇南通的民工季先生說:「1999年,剛到務工城市不久,有一天上街買東西,碰到 了查證的。一起去的十幾個人,只有一人沒帶。結果,大家都被帶走了,怎麼解釋都沒用。 」他說,很多人都有這種經歷,有的甚至被遣返,更不用說管理人員隨意毀壞民工的證件。 在北京工作,不僅有外來工與本地工的區別,而且外來工也有高低貴賤之分。今年北京市對 外來人口暫住證實行A、B、C三級管理。根據這一管理規定,對來京三年以上、暫住就業正 當合法、無違法犯罪問題的將發放A證;對符合上述後兩個條件,但來京時間一年以上不足 三年的,發放B證;對來京時間不足一年符合辦證條件的,發放C證,持C證者為重點管理對 象之列,是審查、防範和控制重點。雖然該政策出台的初衷是為了方便管理,但對於打工者 而言,無疑形成了一個不公平的心理壓力,而對於具體承辦單位,則是增加了尋租的機會。 在豐台區,在尚未開始正式辦理之前,打工族中就廣泛傳言豐台區只有80個A證指標,幾十 萬個打工者為了爭得這80個的名額,只得找關係多方活動。據北京市外來人口管理處介紹, 目前已辦理的暫住證,80%以上為C證,A證不到2%,B證在18%左右。這樣的比例分配,是否 反映了北京外來人口的真實情況?筆者從2000年8月來北京,可每年辦暫住證時,都成了新 來北京的人。2002年5月30日去辦證,在《暫住證》來京時間一欄上,我又被辦證人員寫成2 002年5月22日來京人員,如果照這樣的辦法,我永遠也拿不到A證和B證了。雖然我早已有拿 B證的資格,據A證也不遠了。但我只能是個C證,被有關部門列入「重點管理對像之列,成 為審查、防範和控制重點。」   按照許多城市《流動人口管理暫行規定》,「《暫住證》是流動人口在當地城市臨時居 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業、生 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營業執照。」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如果現在流動人口為1個 多億,以現行的每個暫住證平均1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10個億!2003年8月15 日,北京市取消了境外人士和港澳、華僑人士《暫住證》。一個外國人和港澳、華僑人士同 胞都不需辦理的證件,但中國內地公民卻仍在辦理,不能不說是一大悲哀!不能不說是一大 荒唐! 四、面對清退的無奈「清退外來勞動力」,「清退臨時農民工」   每當要開展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活動時,這些字眼就頻繁地出現在一些城市的報紙上 ,讓外來臨時農民工心裡惶惶然,不知道那可憐的薪水明天是否還能繼續領下去,那又髒又 累的活計明天是否仍能屬於自己!   讓我們來看新華網天津頻道2002年7月23日的一篇《四條措施讓下崗職工上崗》的報道 吧,「本市規劃建設系統今年以來拓寬四條就業渠道安置下崗職工,又於日前健全了十項再 就業措施,下半年,他們將計劃安排1157個再就業崗位,幫扶企業下崗職工實現重新返崗。 據瞭解,今年上半年,規劃建設系統共創造出就業崗位2143個,完成全年3300個目標的65.9 %。他們今年拓寬了四條就業渠道,一是為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二是清理外 來用工,空出崗位優先安置下崗職工……   再讓我們看一看《無錫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暫行辦法的意義》中是如何說的吧:「自 《勞動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市勞動用工制度由原來的固定工制和勞動合同制並存,逐步改 革為統一的勞動合同制。」「許多企業還置我市有關規定而不顧。私招亂雇外來農民工、造 成一方面城鎮勞動者尋不到工作,一方面企業又在使用大量的外來勞動力,給我市就業工作 帶來很大的社會壓力,影響了安定局面。」   看看,招用了外來工,竟然「影響了安定局面」!《廣東勞動報》記者羅林滿走訪了數 十名下崗職工,有一半以上人認為要讓外來工騰出崗位給本市下崗職工。   浙江省寧波市規定,在使用外來勞動力時,應通過各類職業介紹中心先公開招收城鎮失 業人員和企業富餘職工。確實招收不足的,由單位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勞動部門 批准後,按「先當地、後外地」順序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各單位必須按各級勞動部門批 准的招用崗位使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各級勞動部門按《寧波市「再就業工程專項經費」籌 集、使用和管理辦法》向用人單位徵收「使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安置費」。對不准使用外來 人員的工種,已使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的單位,必須限期清退。原經批准已辦理勞動合同制 工人錄用手續並簽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終止期限予以清退;未辦理招收錄用手 續的,一律限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的二個月內清退。逾期未清退的,或本辦法實施後繼續招 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除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外,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北京的勞 動部門在2004年前,每年都公佈《本市允許和限制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行業、工種》,外來 人口在京允許從事的行業被限定在屍體處理、糞便處理、建築作業、化工行業這些苦、髒、 累、有毒、危險的行業工種方面。1999年度北京市36個行業限用外地工的細目表中,限用工 種包括商店營業員、汽車駕駛員、售票員、話務員、庫房管理員、旅店服務員等這些多數外 地人都能勝任的工作。並且,有關部門一波接一波地加大對外地勞力騰崗、清退工作的力度 。1999年11月29日《北京晚報》二版報道朝陽區安貞街道克服「重重阻力」把在此營生的外 地人攆走,把他們經營了數年的幾處便民飲食店收回,轉租給幾位服完重刑剛從牢獄中釋放 出來的北京人經營。浙江大學人口與醫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陳賽權更指出這是一種「老眼光 」。「大多數城市人認為城市的一切設施、建設都是為他們的,外來農民工是鄉巴佬,進城 是揩他們的油。推究起來這是中國二元戶籍制度滋生出的'出身論'.市民階層充滿優惠特權 的穩定生活,是以掠取八億農民的農業收入和積累為代價的,應該盡早取消市民特權,在盡 可能多的領域給市民和農民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外來工」東奔西走,看見到處是 準備關上的門,聽到「清退、遣返」的威脅。有的專家,也在附和著(那是他們的拿手好戲 了)有關部門的短視行為,主張實行「柵欄」政策。「有選擇吸取高素質的人才進來。符合 條件的進來,不符合的就攔住。」他們把「外來工」分成兩個等級,他們認為人是有等級的 ,不自覺地流露出歧視「外來人口」的心態。有位專家說:「讓他們(指外來農民工)都回 到原地呆著當然好,但那是不可能的。」   城市是全體國民的城市,這一點應該形成共識。中國城市的建立更得益於長期巨大的工 農業剪刀差,農民為此作出巨大犧牲,城市不應忘記。 五、健康權利受到漠視   《中國青年報》報道說,目前,職業病已成為影響我國部分勞動者健康的最主要因素。 全國每年報告各類急、慢性職業中毒數千人,死亡數百人;重大惡性職業中毒事件時有發生 。有關部門對發生職業中毒企業的調查顯示,有28.91%的作業場所沒有衛生防護措施;有47 .69%的企業工人沒有個人防護用品;工人缺乏自我保護和個人防護意識,只有19.57%的工人 接受了職業衛生培訓。工人因病被解雇在涉外企業中也司空見慣,在被診斷為職業病的509 例患者中,18.6%的工人被解雇。不少工人回到鄉下家中後才發現自己患上職業病,即使想 求助法律保護,卻苦於無法支付旅費、醫療檢查費而只能放棄。在一個正規藥廠,同一車間 同一工種,4年中有3位女工遭遇4次不幸:2次胎兒發育異常而流產,1次死胎,1次生下的孩 子只有兩根手指。原因仍未查明。-專家指出,胎兒致畸往往發生在妊娠期的頭4個到8個星 期。如何應對化工業女工生育異常問題,亟需全社會予以重視。   廣東省衛生廳的調查表明,佛山、深圳、江門和惠州等外來工比較集中的地市,普遍存 在有章不循、地方領導對職業危害認識不足、化學品使用管理混亂等問題。有的企業使用的 化學品不標明化學成分、毒性和防護等說明,只用代號來代替。本來就沒有勞動保護意識的 外來工,常常在不知不覺中身體受損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還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有的人竟然把中毒當作感冒、頭痛、貧血等病來治療。中山市小欖鎮駿利噴漆廠5名打工妹 相繼苯中毒,被誤診為貧血後遭到工廠解雇,最後,經過多方醫治無效的兩名打工妹被家人 送到廣州醫治後才確診為苯中毒。   廣東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院長黃漢林介紹:從1987年廣東省頒布勞動安全條例後,職業 病發生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但1997年以來,職業病發生率再度上升,每年收到的投訴信至少 有60封,「安加事件」這樣的案例每年都有好幾起,東莞、南海、順德等地均發生過類似事 件。   問題隨著廣東的經濟轉型而變得愈加嚴重。黃漢林說,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廣東的職 業病70%為重金屬中毒,1989年時有機溶劑中毒占職業病的比例只有2.5%,2001年上升到80% ,整體情況與發達國家相似。伴隨著工業生產高速發展的是,新職業病種類也在迅速增加, 去年新發現了11種,今年又發現了13種,如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銑氨等溶劑中毒; 中毒行業也在擴展,電子、五金電鍍、制鞋、印刷、寶石加工等行業都發現了職業病的發生 。   在農民工得了職業病後,為了逃避責任,包工頭們經常採取「民工互換」的手段轉嫁職 業病侵害所要承擔的責任,一旦農民工發現自己患了職業病,因勞動場所經常調換,導致包 工頭互相推卸責任,農民工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在哪個礦患的職業病,只好自認倒霉. 這種毫無保護的工作環境讓農民工隨時處於職業病的侵害和生命危險之中,僅安徽省六安市 西河口鄉從1991年到1995年,死在海南的農民工就有十幾個。   本想打工掙錢,讓自己讓一家人和得更好,卻不想打工卻讓自己過早地離開了人世。   所有這些事實無可辯駁地說明,我們必須把健康權作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六、工資發放得不到保障   在2002年兩會期間,四川省瀘定縣咱裡村的全國人大代表高顯明在北京大聲疾呼,「四 川民工一年有20多億元合法的勞動報酬被工頭剋扣、侵吞,建議國家制定措施保護他們的 利益。」他說,現在施工單位、工頭剋扣、拖欠、侵佔民工工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有的民 工辛苦一年,最後兩手空空,得靠家裡寄錢甚至沿路乞討回家。有的民工拿著合同狀告工頭 ,但由於個案涉及的金額小、難以找到責任人而常常不被有關部門受理和重視,有時法院判 了也很難執行。民工對此強烈不滿,有的還由此滋生了對政府和社會的不滿情緒。   據計,在我國外來民工較多的珠海市工會及勞動部門受理的勞資糾紛案件有80%-90% 都是拖欠工資的。1998年與1997年相比,珠海市此類案件增長一倍,廣州市增長131%。拖 欠時間短者兩三個月,長者半年、一年。在欠薪嚴重的中山市,有的外資和個體私營企業拖 欠工人工資長達兩年。深圳、珠海、東莞、佛山等市的外企私企欠薪額均達兩三千萬元,中 山市勞動監察部門近年來為工人追回欠薪達1.19億元,廣州市勞監大隊僅1998年就追回欠薪 9700多萬元。至於打工者沒有向工會、勞監部門申訴或申訴後並未追回的欠薪,估計有10億 元。   廣東省東莞市是我國著名的「民工城市」,全市戶籍人口僅有154萬人,在公安部門登 記的外來人口達458萬人,實際外來務工人員超過600萬人。東莞市勞動局曾會同市婦聯、市 總工會開展了一次全市性的勞動執法大檢查。儘管在檢查之前已經提前部署,通知各企業進 行自糾自查,但在隨後檢查的133家各類企業中,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的企業競還有101家,欠 薪總額達到3039.12萬元;有30間企業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80%: 未達到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450元的企業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部分玩具廠、染廠等小型企 業,每月工資連加班費共200至400元的工人為數不少;受檢查企業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 時間每天超過8小時、每月超過21個工作日。其中塘廈慶遠塑膠電子廠1個月內員工的加班 時間多達208.5小時,遠遠超出《勞動法》要求每月加班最多36小時的規定。在四川省成都 市的一起「表演跳樓」事件引起了新聞媒體的廣泛關註:7位民工坐在他們親手建起來的「 東珠美地」18層高樓的樓頂邊沿,除了7名準備「跳樓」的民工外,樓頂上還有數名民工 在「增援」。這些民工大多是今年4月份來該工地打工的。按照約定每月結算一次。但直到 8月中旬完工時,仍沒有領到工錢。多次協商無果,所以他們才決定「集體」上樓頂「跳樓 」。最後,一自稱是公司的負責人夾著一個皮包匆匆來到樓頂,消防官兵和民警快速上前, 強行將幾個民工拽下,才結束了這場「表演跳樓」事件。為了生存,不得不用原始的、可憐 的手段——「以死相逼」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能不讓人感到心酸和心寒。然而,設身處地 的替民工們想一想,又不由生出幾許同情來——面對良知淪喪而唯利是圖的老闆,講理、哀 求沒有多少意義,訴諸法律也難以執行到位,除了借助「眾怒」的力量來譴責和警示,別無 他途。好在民工們的「跳樓」只是一種「表演」,而不是真的跳了。也就是說,他們還對這 個社會抱著某種希望,還相信人間存在著善心和正義。事實也是如此。每當發現有人欲跳樓 跳江,立刻會有人報警,組織營救。不僅請來有關專家做思想工作,而且有時候連領導也到 現場表態,解決問題。這樣的報道,經常讀到;不少久拖不決的問題,也在這樣特殊的環境 下,得到了解決。民工們「表演跳樓」的結果,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一葉知秋」。社會 的進步和文明,不僅要看上層人士的生活水準,更要看底層民眾的生存狀況。當社會弱勢群 體的生存權尚且要依靠「以死相逼」來爭取和維護時,那絕對不是社會成員的素質出了問題 ,而是社會機制和國家機器出了故障。透過民工「表演跳樓」的尷尬事實就能發現這一點— —信用缺失,老闆才賴工資;法律軟弱,民工才無可奈何。試想,在一個充滿誠信的社會, 在一個法治文明的環境,「表演跳樓」的尷尬事件何以上演?而信用的缺失、法律的軟弱, 責任也不在於普通百姓,而在於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一種心繫百 姓冷曖的責任感,沒有一種法律至上的意識,而是事不關己、玩忽職守甚至首先背棄信用、 法律。這樣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水準,怎麼可能不讓弱勢者「病急亂投醫」? 七、來自各方面的歧視農民工   為城市蓋樓、修路、造橋,使城市的百姓生活更舒適、方便;他們在郊區租地種菜、賣 菜,使城市的居民吃上廉價的新鮮蔬菜;他們撿廢品、掃大街,使城市的環境更乾淨、整齊 ……這些髒苦累的邊緣服務業,城市的「爺」們是斷然不會去做的。   農民工不知知覺中已成為「城市脈膊」的不可缺少的分子。   可農民工又受到了什麼樣的待遇呢?   因為沒有戶口,你不能買月票。雖然有不少人通過各種渠道最後拿到了月票!因為沒有 戶口,你不能租到廉租房。你只能棲身於工棚、民房和地下室。據說,在北京,離地近十米 的地下八層都住滿了外來農民工。因為沒有戶口,你不可能貸款分期買房,也沒有可觀的購 房補貼。眼睜睜地瞅著那「每平米才6000元」售房廣告做白日夢。因為沒有戶口,不交借讀 費,你的子女甭想在城裡上學。雖然政府已承諾可以在公辦學校借讀,但不菲的費用還有要 回戶籍高考的政策,讓人讓而卻步。城裡人在享受著農民工辛勤勞動的成果的同時,甚至還 對農民工嗤之以鼻。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外來人口」甚至成了職能部門解釋眾多問題遲遲未 能解決的當然藉口。公安部門經常會公佈一個統計數據,刑事案件中,百分之幾為「外來人 口」所為;某市職能部門稱,「外來人口」大量湧入城市增加了該市疫病控制的難度。至於 傳媒流露的對「外來人口」的有罪推定就更為普遍和明顯。   讓我們來在農民工最多的廣東省《南方日報》上隨意摘錄一些新聞標題吧:「外來打工 者蜂擁,企業下崗者增多」(實際在正文中並未提及二者有何因果關係)「外來人口逾百萬 ,治安壓力日益增」「外來人口刑事案占廣州市發案總量三分之二」……   普通市民的抱怨就更多了。一本暢銷書中引述了北京人對農民工們的指責:「他們隨意 遺污,破壞市容衛生;刺激消費,拉動物價上漲;商販們缺斤少兩,粗製濫造,所製作的大 餅、油條極不衛生,讓人不敢吃……」廣州人、深圳人還發現這些人給當地造成了嚴重環境 污染,因為這些人聚居的地區往往骯髒不堪。有關部門管理上的問題被歧視掩蓋了,只怪「 外來人口」太多了,素質太低了。他們甚至抱怨「外來人口」破壞了當地的幸福婚姻家庭。 廣州一家市民報在討論戶籍制度改革時,天河區一自稱被「外來妹」破壞了家庭的梁女士投 書說,戶籍制度不應該改革,不然「外來妹」破壞當地的家庭不就更容易了。這些「受害者 」們沒有去檢討自己的丈夫、自己的婚姻存在的問題,「外來妹」成為了原因。「外來人口 」與當地人被理所當然地排列在兩個階梯之上。在廣西北海市某住宅小區,春節後貼出了這 樣一張告示:「民工逐漸回潮,希望廣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強防盜、防火……」這張告示, 醒目地在那兒貼了近兩個月,讓人感到十分刺眼。   《河北日報社》網站2002年3月13日報道:青島的一位陳先生給《半島都市報》提議, 說「作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夥伴城市,青島的市民素質步步提高,其著裝越來越乾淨。而 與此同時,在青島打工的民工卻素質低,不講衛生,衣服上沾滿油污,乘公交車時經常碰到 市民身上,引起市民的厭惡,時間久了,雙方的隔閡越來越深。最簡單的解決辦法是在公交 車上隔出小塊區域專門供民工使用,這樣可以減少市民對民工的厭惡感,消除雙方的隔閡和 矛盾。」乍一聽到這個建議,我就回想起上個世紀美國「種族歧視」嚴重的時期,在公交車 上劃出專門區域,讓黑人坐在車後,白人坐在車前,雙方涇渭分明,不得越線。現在在社會 主義中國的土地上,僅僅因為民工「衣服上沾滿油污」,就建議將其與「高素質」的市民隔 離,說到底是對民工的歧視。一些民工衣服沾滿汗污、油污,這是一個客觀事實,但這主要 是由工作條件、生活條件等諸多因素造成的。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你們也像我們一樣沒日 沒夜地幹著苦活累活髒活,還能保持衣冠楚楚西裝革履嗎?全社會應該努力創造條件,不斷 改善民工們的工作和衛生條件。不問青紅皂白,採用這樣一個「身份隔離」的極端方法,於 法於理於情都是講不通和危險的。出這樣一個主意,絲毫看不出其半點平等的公民意識,更 看不出他有哪些地方顯得比民工「素質高」。   民工背井離鄉進城,是為了打工掙錢,或者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尋一條更好的生路。 無奈在一些人眼裡,進城的民工彷彿帶著「原罪」,是理所當然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城 市交通堵塞,怪罪民工;城裡人下崗找不到工作,歸咎於民工搶了飯碗;治安不好,也是民 工蜂擁進城所致;民工不簽勞動合同,是「素質低,不知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官者 當然不會說是自己工作不力),甚至於對於民工從事危險工作,也認為是「要錢不要命」。 總而言之,民工進城,成了「麻煩製造者」。許多大城市這些年經濟大大發展,生活水平與 城市發展突飛猛進。但是,民工的工資水平卻基本上是原地不動。為什麼?就因為民工多, 勞動力多,人力資源便宜。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醫療、保險等對社會群體的保護措施和政 策也往往因為民工不是「自己人」而將之排除在外。   子女受教育的權利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難問題。據不完全統計,在北京市的 300萬農民工中,6-14歲的兒童占3.6%,達10萬餘人,而其入學率僅為12.5%,也就是說, 有87.5%的流動兒童被排斥在正規學校之外。他們千方百計辦起來的子弟學校也幾乎是得不 到政府的認可,被執法人員趕來趕去,風雨飄搖,朝不保夕。農民工的「棚戶區」,夏不蔽 日,冬不遮風,恰似「貧民窟」,還有的農民工住在地下防空洞裡。在北京,四環、五環外 的民房是農民工的最好選擇,在城區高層建築的地下1、2、3層甚至更多層也住滿了農民工 。因為城裡沒有廉價的出租房。農民工還要經常受到當地公安、衛生、城建部門的盤查。冷 冰冰的盤問,惡狠狠的指責,動輒以創建衛生城市為由,把農民工趕來趕去,弄得不得安寧 。據瞭解,僅1998年上半年北京又有3萬餘間違章出租房和攤棚被拆除。同時,近7萬名「三 無」閒散人員也已於上半年離開北京或被收容遣送回原籍,其中包括被動員離京的不符合在 京條件的外地人員6萬人。海澱區東昇鄉八家地區有撿拾破爛和從事廢品交易的外地人員近3 000人,治安秩序混亂,環境衛生髒差,是多年來未解決的「老大難」問題。海澱區組織區 公安、工商、規劃等職能部門對這一地區進行了徹底整治,拆除違章300餘間,清理離京外 地人員2600人。再來看一則北京電視台2000年12月12日《朝陽區隆重推出申奧十大工程》的 報道:作為規劃申奧會主場館選址所在地的朝陽區,新制定的申奧十大工程包括:完成奧運 選址主場館4平方公里的拆遷平整,並對周邊進行百分之百的綠化。處在奧林匹克公園12.15 平方公里預留地的朝陽區大屯鄉、窪裡鄉年底前做好清理外來人口、拆除違法建設、整治環 境髒亂及綠化等項工作。農民工在單位是低人一等的,他們幹的活絕對是最累的,但獲的利 卻總是最小的,即使有些民工能力不凡,也往往因為自己的身份而難以得到發揮的機會。像 一些媒體上所吹捧的「打工皇后」、「打工皇帝」等等,對他們而言只是美好的幻想而已。 在目前情況下,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都容易受到傷害,尤其是外來工的合法權益更易受侵犯 。《人民日報。華南新聞》。有一篇通訊記述蛇口的社會治安管理情況。作者說:「一個暫 住和流動人口為常住人口3倍的城區,如果治安不力,靠什麼招徠人、留住人?」暫住和流 動人口為常住人口的3倍,怎麼就是城區「招徠人、留住人」的障礙呢?我很納悶,流動人 口不就是「人」麼?細看之下,原來他們是要「招徠」外國公司的職員,雖然「老外」也是 流動人口,但在作者眼裡,此流動不是彼流動,「老外」才是「人」。可見潛意識裡有歧視 心態的人,與前裾後恭兩副臉孔的奴才是有類似之處的。他們並非真的歧視「流動」,他們 只是歧視你不比他們更體面。   有人說,進城的農民工引起了社會治安的惡化,犯罪率升高。君不見,那些走私上億元 ,逃稅幾百萬、貪污數千萬元、數百萬元的都是些什麼人?何況根據個案調查,農民工的犯 罪發案率明顯低於城鎮人口的犯罪發案率,不到千分之一。農民工是城鎮中最肯吃苦、工作 最辛苦、待遇又最低的勞動者、建設者,那種認為農民進城務工會使城市犯罪率增高的看法 是一種偏見。   戶籍問題對民工來說是他們被歧視和瞧不起的根源。戶口使他們游離於他們嚮往的大城 市之外。沒有戶籍,也意味著他們的許多正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的身份不被所在社會 認可。每天面對自己用雙手建設的城市既熟悉又陌生,還帶著些許無奈。隨著社會的發展, 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農民工」問題,已引起了從中央到地方的黨政和社會各界的重視, 農民工個人的權益意識也不斷增強。從2003年起,中央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2003 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國 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2004 年6月,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據權 威消息證實《農民權益保護法》也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計劃2006年提交全國 人大常委會審議。政策法規的出台,將為農民工的生存狀態的改善起到較大的促進作用。但 是,政府的努力與現實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對改善農民工生存狀態的建議:一是要改革 不平等的就業政策,嚴禁人為以戶籍、學歷、年齡、性別等為藉口,設立就業障礙。建議國 家制訂《反就業歧視法》或《農民就業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把以農民工為主的弱勢群 體的就業權利在法律上固定下來。在就業政策上,應取消一些城市對招聘下崗人員的單位進 行高額補貼的作法。雖然城市下崗人員需要再就業,但農民工也需要就業。對用人單位進行 補貼,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二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實行同工同酬。淡化或取消臨時 工、農民工、民工的稱呼,以「新興產業工人」相稱;打破編外、編內的區別,對所有的勞 動者一視同仁。使就業農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經濟上、社會上的權利與原體制內的「在編 職工」享有同等權利。特別是在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險和住房公 積金以及住房補貼上做到標準一樣。在勞動報酬上,應根據崗位勞動強度和技能要求,做到 同工同酬,不能因為是農民工身份,就拿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資。同時,在職稱評定 、職務升降、崗位管理、聘用解聘等方面,與城市職工一視同仁。三是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 辦證,實行身份證一證管理的制度。以身份證或登記備案,或IC卡等形式,進行一證化管理 。取消《外出人員務工卡》、《外來人員就業證》、《計劃生育證》、《暫住證》等證件。 北京市已對外國人和港澳和華僑人士取消了《暫住證》,而繼續對中國內地公民實行《暫住 證》。看來,這個證不是不能取消,而是想不想取消的問題。四是要改革現行的戶籍政策, 賦予公民正當的權利。農民工在務工城市消費和納稅,同樣是合法合理的納稅人,應享有納 稅人的一切權利與自由。應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為主的管理方式,賦予農民工的選舉權利 ;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享受下崗和再就業政策的權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經濟上的一些利益 ;在開辦經營企業時,更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當前,一些城市創造了對「高級人才」所謂的 「綠卡」制度,實際上是把廣大農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對農民工的嚴重歧視。同時,要 保證農民工的人格獨立權,不要出現「素質低下」「法盲」等歧視性的字眼。其實,最根本 的還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因為農民工往往處於弱 勢,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給農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關心,解決他們的後顧之 憂。在生活上,要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政府和社會組織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積的廉租房, 如香港的「籠屋」等,為他們提供一個安穩的居住空間,使他們徹底從地下室或窩棚裡解放 出來。在現在不易租房的情況下,農民工對居住條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穩定的住所即可 。農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政府要放寬條件,並進行幫助 或資助,盡快使農民工子弟學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規範化,而不能簡單粗爆的一關了之。在 保護農民工的工作權益方面,應實行農民工的權利最大化原則,只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就應該依法保護。因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由不得農民工,主動權掌握在用人單位。對不與農 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重處罰,並負責由此引起一系列後果,對農民工進行保 護。在農民工社會保障上,要與需鎮職工做到同標準同管理。   為主的弱勢群體的就業權利在法律上固定下來。在就業政策上,應取消一些城市對招聘 下崗人員的單位進行高額補貼的作法。雖然城市下崗人員需要再就業,但農民工也需要就業 .對用人單位進行補貼,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二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實行同工同酬。 淡化或取消臨時工、農民工、民工的稱呼,以「新興產業工人」相稱;打破編外、編內的區 別,對所有的勞動者一視同仁。使就業農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經濟上、社會上的權利與原 體制內的「在編職工」享有同等權利。特別是在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大病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上做到標準一樣。在勞動報酬上,應根據崗位勞動強度和 技能要求,做到同工同酬,不能因為是農民工身份,就拿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資.同 時,在職稱評定、職務升降、崗位管理、聘用解聘等方面,與城市職工一視同仁。三是要取 消一切不合理的辦證,實行身份證一證管理的制度。以身份證或登記備案,或IC卡等形式, 進行一證化管理。取消《外出人員務工卡》、《外來人員就業證》、《計劃生育證》、《暫 住證》等證件。北京市已對外國人和港澳和華僑人士取消了《暫住證》,而繼續對中國內地 公民實行《暫住證》。看來,這個證不是不能取消,而是想不想取消的問題.四是要改革現 行的戶籍政策,賦予公民正當的權利。農民工在務工城市消費和納稅,同樣是合法合理的納 稅人,應享有納稅人的一切權利與自由。應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為主的管理方式,賦予農 民工的選舉權利;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享受下崗和再就業政策的權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經 濟上的一些利益;在開辦經營企業時,更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當前,一些城市創造了對「高 級人才」所謂的「綠卡」制度,實際上是把廣大農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對農民工的嚴重 歧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人格獨立權,不要出現「素質低下」「法盲」等歧視性的字眼 。其實,最根本的還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因為農 民工往往處於弱勢,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給農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關心,解 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生活上,要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政府和社會組織都可以建立一些小 面積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籠屋」等,為他們提供一個安穩的居住空間,使他們徹底從地下 室或窩棚裡解放出來。在現在不易租房的情況下,農民工對居住條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 穩定的住所即可。農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政府要放寬條 件,並進行幫助或資助,盡快使農民工子弟學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規範化,而不能簡單粗爆 的一關了之。在保護農民工的工作權益方面,應實行農民工的權利最大化原則,只要有事實 上的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保護.因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由不得農民工,主動權掌握在用人 單位。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重處罰,並負責由此引起一系列後果, 對農民工進行保護.在農民工社會保障上,要與需鎮職工做到同標準同管理。題。四是要改 革現行的戶籍政策,賦予公民正當的權利。農民工在務工城市消費和納稅,同樣是合法合理 的納稅人,應享有納稅人的一切權利與自由。應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為主的管理方式,賦 予農民工的選舉權利;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享受下崗和再就業政策的權利;享受城市居民 在經濟上的一些利益;在開辦經營企業時,更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當前,一些城市創造了對 「高級人才」所謂的「綠卡」制度,實際上是把廣大農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對農民工的 嚴重歧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人格獨立權,不要出現「素質低下」」法盲」等歧視性的 字眼。其實,最根本的還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因 為農民工往往處於弱勢,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給農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關心 ,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生活上,要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政府和社會組織都可以建立一 些小面積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籠屋」等,為他們提供一個安穩的居住空間,使他們徹底從 地下室或窩棚裡解放出來。在現在不易租房的情況下,農民工對居住條件要求不高,只要有 安全穩定的住所即可。農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政府要放 寬條件,並進行幫助或資助,盡快使農民工子弟學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規範化,而不能簡單 粗爆的一關了之。在保護農民工的工作權益方面,應實行農民工的權利最大化原則,只要有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保護。因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由不得農民工,主動權掌握在 用人單位。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重處罰,並負責由此引起一系列後 果,對農民工進行保護。在農民工社會保障上,要與需鎮職工做到同標準同管理。 要改革現行的戶籍政策,賦予公民正當的權利。農民工在務工城市消費和納稅,同樣是合法 合理的納稅人,應享有納稅人的一切權利與自由。應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為主的管理方式 ,賦予農民工的選舉權利;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享受下崗和再就業政策的權利;享受城市 居民在經濟上的一些利益;在開辦經營企業時,更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當前,一些城市創造 了對「高級人才」所謂的「綠卡」制度,實際上是把廣大農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對農民 工的嚴重歧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人格獨立權,不要出現「素質低下」「法盲」等歧視 性的字眼。其實,最根本的還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 。因為農民工往往處於弱勢,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給農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 關心,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生活上,要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政府和社會組織都可以建 立一些小面積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籠屋」等,為他們提供一個安穩的居住空間,使他們徹 底從地下室或窩棚裡解放出來。在現在不易租房的情況下,農民工對居住條件要求不高,只 要有安全穩定的住所即可。農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政府 要放寬條件,並進行幫助或資助,盡快使農民工子弟學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規範化,而不能 簡單粗爆的一關了之。在保護農民工的工作權益方面,應實行農民工的權利最大化原則,只 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保護.因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由不得農民工,主動權掌 握在用人單位。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重處罰,並負責由此引起一系 列後果,對農民工進行保護.在農民工社會保障上,要與需鎮職工做到同標準同管理。題。 四是要改革現行的戶籍政策,賦予公民正當的權利。農民工在務工城市消費和納稅,同樣是 合法合理的納稅人,應享有納稅人的一切權利與自由。應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為主的管理 方式,賦予農民工的選舉權利;參與社區管理的權利;享受下崗和再就業政策的權利;享受 城市居民在經濟上的一些利益;在開辦經營企業時,更應享有相應的權利。當前,一些城市 創造了對「高級人才」所謂的「綠卡」制度,實際上是把廣大農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對 農民工的嚴重歧視。同時,要保證農民工的人格獨立權,不要出現「素質低下」」法盲」等 歧視性的字眼。其實,最根本的還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 行政。因為農民工往往處於弱勢,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給農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 上的關心,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生活上,要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政府和社會組織都可 以建立一些小面積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籠屋」等,為他們提供一個安穩的居住空間,使他 們徹底從地下室或窩棚裡解放出來。在現在不易租房的情況下,農民工對居住條件要求不高 ,只要有安全穩定的住所即可。農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確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 政府要放寬條件,並進行幫助或資助,盡快使農民工子弟學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規範化,而 不能簡單粗爆的一關了之。在保護農民工的工作權益方面,應實行農民工的權利最大化原則 ,只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保護。因為簽不簽勞動合同,由不得農民工,主動 權掌握在用人單位。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加重處罰,並負責由此引起 一系列後果,對農民工進行保護。在農民工社會保障上,要與需鎮職工做到同標準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