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冤案索賠與公平報復 ·馬悲鳴· 石華先生在《北京之春》第十二期上發表《民運要負責、寬容》,指責馬某反駁 周舵先生的文章是站在太平洋彼岸的烈火燒不到的地方扇風,並要在下把「公平報 復」和「索賠」講得具體點。 拙作《冤案賠償法案與人權》發表在《民主中國》第二十一期上,石先生可以自 己找來讀。在這前一篇文章裡筆者忘了寫入一個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日本利用新大陸的僑民開展間諜工作,取得偷襲珍珠港 的奇效。美國和加拿大政府防不勝防。於是在宣戰的幾乎同時,雙方都下令所有該 國的日本僑民限期到指定的地點報到,以便集中隔離。美加政府並未對他們進行人 身迫害與用刑。但事隔四十多年以後美加政府相繼就此事向當初所有遭到隔離的日 裔國民公開道歉,並給以重價賠償。美國政府的道歉與賠償是在上屆總統布什任內 完成的,而該案卻發生在羅斯福總統任內。這種國家賠償的案子從法理上講不應有 年頭限制。 至於這筆賠償金額的出處,某以為毛澤東及其同黨是以黨和政府的名義施暴而致 死這估計三千七百萬條人命。其中即使餓死的兩千萬人不算,那麼剩下殺害和迫害 致死的一千七百萬條人命當然應該由黨和政府支付這筆賠償金額了。 最近中國政府頒布的《國家賠償法》就是針對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造成公 民生命、健康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辦法。毛澤東、周恩來以及中央文革和各廠礦機關 單位的專案組、政工處所有工作人員當然都是專職整人的公務員,他們在上班時間 領著工資發動和參與的歷次政治運動迫害事件當然是在執行公務。根據《國家賠償 法》,理所當然地應該由國家賠償。石華先生質問馬某,賠償是否要求當年主持迫 害的兇手自掏腰包?根據《國家賠償法》確是要他們掏一小部分,以象徵對這些人 造成國家出錢賠償局面的經濟懲罰。 石華先生問賠償金是否要搜刮那些曾經響應迫害號召,積極參與迫害的廣大革命 群眾?當然是了。美國沒有國營企業。美國賠償被隔離的日裔就是用從全國老百姓 身上搜刮來的稅金。美國老百姓可沒有熱烈響應號召,積極參加隔離日裔的活動。 那些造反兩派參與迫害的兇手沒有專職整人的公務人員身份。他們迫害他人應屬 刑事攻擊。如果能確認出誰是兇手的話,當然應該用刑事法問罪,向他們討還血債 。這是法理所在。以色列追捕納粹暴行的執行者,直到今天也沒有終止。「千年的 仇要報,萬年的冤要申」這是共產黨教的,如今不過是請君入甕罷了。更何況現在 的公平報復是在人權底線的保障之下,由國家司法當局出面擺平;不知要比那些私 設公堂,殘害無辜的革命暴徒仁慈多少! 石華先生舉盧剛為例,說什麼如果美國人也尋求公平報復,「那麼該校(中國)留 學生還能活嗎?」云云。石先生這是在歪曲「冤各有頭,債各有主」的公平報復原 則。 不要小覷了盧剛。他懂得公平報復原則。在殺人之後,盧剛飲彈自裁,為自己的 行為負責了。如果盧剛不自行了斷的話,愛荷華州警方當然要執行公平報復的司法 準則,不容他逍遙法外。那些並未參與殺人的該校中國留學生在公平報復原則之下 不存在能活不能活的問題。歷次政治運動中殘害同胞的兇手們如果具有盧剛式「好 漢做事好漢當」的負責精神,事情要好辦得多。中國的法治問題也早就解決了。 石華先生關心發動那麼多次政治運動,害死良民無算的毛澤東之子女是否面臨血 債的「父債子償」?這當然不會!因為在資產階級法權面前,個人的行為個人負責 。那些被害無辜受盡株連的遺屬所渴望的公平報復僅僅是針對兇手本人而非他們的 子女。這一點可以由國家司法當局提供保障。 至於是否賠償得出來和是否搜捕得到兇手,那是技術問題。但原則上必須賠償和 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拒絕賠償和追訴只能證明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無賴,特 別是在頒布《國家賠償法》之後。這種只知製造冤案,不知賠償,又保護兇手逍遙 法外的執政黨政府還有什麼資格坐天下?!任何推翻它的企圖都不能說沒有道理。 六四已經清楚地表明了這種危險的存在。 美加兩國政府的賠償與以色列的追索表明這三國政府法統的連續——後任政府無 限期為前任政府的行為持續負責。中國政府如果為了省錢和保護兇手而自毀法統在 公民心目中的連續性,只能是向世人昭示:「彼可取而代之!」 筆者正是為中共法統的連續,因之為中共政權的穩定,並進一步為大陸中國十二 億生靈免遭塗炭著想才指明此道。不意呂洞賓反被咬了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