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九十九條 劉凱申、嚴家其、張偉國等 說 明 日前在二十一世紀中國基金會主辦的中國人權學術研討會上,劉凱申、嚴家其、 張偉國等人,起草並提出了《中國人權九十九條》的徵求意見稿,引起了與會者的 熱烈討論和廣泛共鳴。這是一個開放性文件,具體條文還可以修改增刪,包括前後 序列可以重新調整;根據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變化,在不同的時期,下列條款可以 作針對性的修訂。懇請各位先進提出自己的批評意見。 適逢「六四」五週年紀念日,我們將這個徵求意見稿公諸於世,以祈拋磚引玉, 歡迎更多的關心中國命運的人士參與討論和提出修改意見。我們深信,整個集思廣 益、不斷修訂完善《中國人權九十九條》的過程,對在中國普及人權教育,無疑會 產生積極的作用。 鑒於中國大陸社會的人權狀況,根據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原則,為 了有效地促進中國人權的改善,一九九四年五月,在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參加中國 人權學術研討會的人士,擬定下列條款並公諸於世,企盼在中國普及人權教育,並 為中國人民爭取和實現自己的各項基本權利,創造應有的條件,敦請中國政府嚴格 遵守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公約的各項準則。 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權利 一、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與生命等值的各項權利 二、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格尊嚴神聖不可侵犯 三、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享有獨立而完整的人格 四、人人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和免於恐懼的權利 五、人人享有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其他自由權利 六、法律不得以為政治意見的不同而判決任何人有罪 七、必須廢除現行刑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所有反革命罪名 八、為避免政治迫害,人人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有庇身之所 九、未取得任何其他國籍之中國公民、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剝奪其國籍 十、人人享有出入國境的自由權利,不得以任何政治原因為借口阻止公民出入境 ;取消出入境管理中的「黑名單」,不得逮捕或驅逐入境的異議人士;任何在中國 國土上出生之中國人,其返回本國居住的權利不容剝奪 十一、人人在國家境內有遷徙和選擇居住地的自由——廢除帶有歧視性質的戶口 制度 十二、私人住宅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闖入 十三、人人享有和平生活的權利,在發生戰爭或武裝衝突時,禁止襲擊和轟炸平 民,禁止剝奪平民的住房、糧食、醫藥援助和其它不容剝奪的權利 十四、禁止任何人、任何機構把他(她)人賣身為奴,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和人口買 賣,均予以嚴厲禁止 十五、對任何人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視,無論出身、出生地、民族、種族、政治傾 向與觀點、信仰,均不能構成對他人歧視的理由 十六、政府或任何政黨不得因政治觀點把人劃分為超法律的類別(如右派、反革命 份子、自由化份子、三種人等),而加以區別對待。 十七、嚴禁非司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以舉辦「學習班」或「幫 教」、催討債款等名義,對公民施以隔離審查或其它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監禁 十八、人人享有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通信自由 受到法律保護,政府、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秘密拆信,竊聽電話、傳真、 E-mail等;任何人的人身、住所、日記、文件、財物等不受非法拘捕和搜查 十九、人人享有發表意見的自由,而且無須取得政府同意;公民有權不同意政府 意見,並有權公開反對意見而不受迫害 二十、人人有權接受普通法院或法庭按照業以確定的法律程序的審訊。政府不應 設立採用非正常法律程序的法庭來取代應屬於普通法院或法庭的管轄權 思想言論自由權 二十一、人人享有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任何人對政府官員 、政黨和政府的措施政策表態 二十二、不得以法律或其它形式強迫規範人的思想和信仰 二十三、人人享有在集會或報刊上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進行自由辯論的權利 二十四、人人享有通過任何媒體公開傳播、表達意見的自由 二十五、公民有權依法創辦報刊、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等各種信息媒體 二十六、人人享有通訊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受國界、地區的限制 二十七、人人享有科學研究和學術、創作、出版的自由權利 二十八、公民有權依法興辦各類學校、研究所、教會、基金會、出版社、書店 二十九、任何人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干預,包括信仰某一種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 任何宗教的自由 三十、各個教會可以自由和自主地與國際教會組織聯絡 參政權利 三十一、人人享有通過集會與遊行、靜坐、罷工等和平方式表達自己意志、訴求 的權利 三十二、人人享有結社自由的權利,公民可根據憲法規定建立各種性質的政黨和 社會團體,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限制和剝奪公民的這種權利 三十三、人人享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本國、本地區政治的權利 三十四、政府所有職位向一切公民平等開放,公民可依法通過民主程序競選參政 機會 三十五、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各級政府權力必須建立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之上,並 受到憲法和法律明文限制,與立法、司法機構相互制衡,接受民意、輿論的公開監 督 三十六、憲法權威高於一切,任何政黨不得以組織章程剝奪或限制其成員享有憲 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三十七、人民有權依法通過法律程序彈劾政府之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門的任何 官員 三十八、任何人對政府官員提出的批評或彈劾不受法律追究 三十九、公民可以直接或通過自己選區的立法代表(議員或人大代表)向立法機關 遞交立法議案,申訴各種政治意願 社會權利 四十、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向社會開放政府檔案或其有關咨詢資源,以便利民眾行 使知情權 四十一、新聞媒體為民眾行使知情權的主要渠道,記者為新聞報導通過任何形式 獲得的任何信息資源均不受法律追究 四十二、人人享有免受飢餓的基本權利;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四十三、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的身體與精神健康的均等機會 四十四、人人享有婚姻、生育的自由權利,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 買賣婚姻 四十五、家庭為社會之基本的自然的團體單位,應予保護,並協助其扶養幼童、 贍養老人 四十六、母親應受社會特別照顧;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 作之母親在此期間內應享受照給薪資,並獲社會保障福利和休假 四十七、所有兒童及少年應享有社會特種措施的保障,無論婚生與非婚生,均不 受任何歧視;禁止任何形式的僱傭童工,凡僱傭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 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其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 教育、文化權利 四十八、人人享有教育的權利,包括每個人享有平等的機會享受高等教育;教育 應促進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的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人的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十九、人人有權組織或參加文化活動、欣賞藝術、享受科技進步及應用之惠 五十、人人對其自身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所獲得的精神與物質利益,享 受(專利、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之權 工作權利 五十一、人人享有工作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得以信仰或政治意見不同等其 它原因剝奪任何人的工作權利 五十二、人人享有同工同酬、獲得公允之工資;所有工作者之報酬應最低限度維 持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人人享有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質量、生 活環境不斷提升、改善之機會 五十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業之職位獲得晉陞,其晉陞不受年資、才能以外 其他因素之限制 五十四、人人有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可以跨企業、行業、地區組織工會,任 何工會都可以加入國際工會或與其自由聯絡 五十五、人人享有休息及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 的權利 五十六、政府有義務督促僱主改善工作環境、確保工人不受物理、化學、生物等 性質的傷害 五十七、人人享有康樂所需之生活質量(衣、食、住、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的 保障 經濟權利 五十八、政府不得制定任何旨在剝奪私有財產、或限制個人財產增加的經濟制度 五十九、政府有義務保障人人在市場發展中獲得平等競爭的機會 六十、政府任何稅收均由法律明文規定,並向立法機構報告和接受監督;嚴禁一 切形式的非法徵稅,嚴禁一切形式的攤派或變相的攤派 六十一、禁止政府或准政府機構對民眾徵用無償的勞動,禁止無償徵用民工 六十二、公民的私有財產享有法律保護而不得任意剝奪 六十三、任何人都享有自由處置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 六十四、任何人的消費、投資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六十五、法律保障所有人在國內和國際的合法商業貿易及投資活動 環境保護權 六十六、政府有義務保護公民居住的社區生活環境不受污染 六十七、政府有義務確保飲食、飲水、空氣之安全,使之不受化學、放射、生物 等性質的污染 少數民族權利 六十八、在一地區內的少數民族,有成立自治政府或實行自行管理的權利 六十九、少數民族有保持民族文化、風尚、習俗和生活方式的權利,政府不得以 「移風易俗」為藉口迫使少數民族改變文化、風俗和生活方式 監獄條件下的人權保障 七十、禁止一切形式的秘密傳訊、逮捕、拘留、審判、監禁、處決 七十一、一切使公民喪失自由或暫時喪失自由的司法行為(拘留、逮捕等),必須 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除在緊急情況下,可監禁證據明顯的嫌疑犯外,任何缺乏有效 法律手續(如逮捕證、拘留證、搜查證等)的強制性措施,均屬違法;無辜受害者有 權獲得精神和物質賠償 七十二、必須廢除任何侵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各項自由權利的政策規定;廢除公 安機關超越司法程序將公民任意羈押的收容審查制度 七十三、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訴訟,任何人不受法律審判 七十四、必須廢除用勞動教養等方法,不經司法審判程序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 由 七十五、必須廢除剝奪罪犯所有權利的勞改制度,包括不得強迫犯人從事超過身 體負荷的勞動 七十六、凡受刑事控告者,未經依法證實有罪法庭公開審判以前,一律被視為無 罪 七十七、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即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條件下,自己提出證據 證明自己有罪 七十八、任何人不為同一犯罪行為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處罰 七十九、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禁止對任何嫌疑犯或監獄人犯施以酷刑 八十、在審訊中,任何形式的逼供、誘供均屬非法 八十一、在任何訴訟中,不得援引任何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但此類口供可作為 控告刑訊逼供者的證據——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人員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實施刑訊逼 供,即構成犯罪,受害者或者其家屬、委託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此提出控訴並 要求賠償 八十二、各地區應設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有權隨時對各監獄在押人犯 進行訪問調查,施以酷刑者的行為,應被視為刑事罪行 八十三、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獲得及時審判的 權利,任何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拘留,均被視為違法,被告有權為此提出申訴,並 獲得精神和物質的賠償 八十四、被告人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權利,並有權獲知受控告事件的性質和原因 ,有權與原告人對質,有權依法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八十五、被告有權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因經濟原因無法聘請律師者,法院有責 任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八十六、法律保護律師依法行使為被告人辯護的職權,律師依法為委託人所作的 調查、取證及辯護,不受任何追究 八十七、被告人在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可以拒絕回答審訊人員的問題 八十八、審訊開始之前,審訊人員必須向被告明確宣佈其享有的合法權利,被告 人不知其權利情況下所作的供述,均無法律效力 八十九、監獄人犯的生存空間、呼吸、用水、飲食及其它必要的生存條件,有權 獲得最基本的人道保障;禁止以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空間的標準拘禁人犯 九十、監獄場所依法向社會開放,並接受國際人道、人權組織的檢查和監督 九十一、所有在押犯人,均享有接受醫療援助的權利 九十二、監獄人犯的醫療由紅十字會醫院負責檢查督促 九十三、被告人在未經法庭判決之前,不接受任何刑罰,為審訊所需的監禁,必 須依法與對罪犯刑罰的關押有嚴格的區別 九十四、在監獄中,禁止用犯人管理犯人 九十五、被法院判決有罪的人,繼續享有非法律明文規定和判決規定的其它權利 九十六、監獄人犯被剝奪人身自由,不包括禁止獲得信息的權利;被囚禁的人犯 有權在監獄中讀書看報和收聽廣播、收看電視;監獄人犯每天有在室外散步參與體 育活動的權利,這一活動所需的時間由法律明文規定之,監獄當局不得隨意剝奪; 監獄人犯有接受親友探視並與外界通信的權利 九十七、被監禁者,除在審訊期間依法律規定可單獨禁閉外,禁止長期單獨禁閉 ,每年中單獨禁閉時間的上限由法律明文規定 九十八、監獄人犯的任何勞動,享有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監獄人犯的任何勞動 ,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環境條件下進行 九十九、任何冤假錯案的受害者,都有權向政府的司法當局獲取物質和精神上的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