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協會的夭折與移民代表的受難 (北京)張耀傑 本文所介紹的是發生在4年前的一樁舊案,由於涉案人員張鳳至今沒有刑滿釋放,遭受 暴力鎮壓的桃林口水庫移民至今沒有昭雪伸冤,涉案的政府官員也依然在違法執政和執法犯 法,這樁舊案還遠沒有了結。著名維權活動家趙巖的被捕,更為4萬多名桃林口水庫移民的 維權活動增加了新的變數。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這場或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 縣2700名庫區移民的刑事大案,竟然肇始於只提出過動議而沒有能夠正式成立的移民協會, 由此又可見出由掛靠共產國際的地下組織起家的中國共產黨,對於本黨之外的一切社團組織 的極端恐懼和絕對壓倒。 一、由於建嶸的調查報告說起 2004年9月16日,直接啟動四川、河北、福建等地的農民維權活動的著名民權活動家趙 巖,在上海被捕。筆者的幾位朋友由此聯想到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於建嶸教授, 此前在9月6日《了望東方週刊》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農民維權抗爭集中土地糾紛,土地 成農村首要問題》。這份報告的結論是這樣的:「作為抗爭的農民一方,經常通過各種渠道 向社會求助。一些知識精英,主要是法律人士也為了各種目的(經濟的、政治的或社會影響) 而深入其中。上述的837封上訪信,有49封是由律師或其他法律人才撰寫的。特別值得注意 的是,由於知識精英的介入,有一些事件就會離開土地爭議本身而成為政治事件。河北省唐 山市2萬多名移民因土地補償款而聯名罷免市委書記全國人大代表資格一案、秦皇島市1萬多 名移民也因同樣的理由罷免市領導人的動議案、福建省寧德市移民以耕地被佔罷免市委書記 省人大代表資格一案、福建省福州市失地農民要求罷免市長全國人大代表資格一案,都是這 樣的例子。這一點與農民在稅費爭議時很少有外力長期和有組織的介入,有著明顯不同。課 題組認為,相較於稅費爭議,土地爭議更具有對抗性和持久性。特別是隨著一些地方政府公 然對失地農民施以暴力行為,以及知識精英出於各種目的的介入,使這一問題具有了相當大 的政治敏感性,對其可能誘發的社會衝突需要警惕。」 早在這篇文章公開發表之前的9月4日,筆者和俞梅蓀到於建嶸家拜訪時,就在他的電腦 中看到過這篇文章。筆者當場表態說:「我從一開始就是光明正大地參與農民維權活動的。 既然做了,就不怕別人說什麼。最為可怕的是俞梅蓀在逃亡過程中已經中了煤氣並且把舌頭 咬壞了,國內的媒體記者卻沒有一個人肯站出來吶喊呼籲.從另一方面說,只要現政府不倒 台,農民被侵權的問題最終必須由政府當局出面解決,我只能在政府當局與弱勢農民之間充 當一個中間人和調解人,而不是站在極端立場上一邊倒。」 由於當時只是在電腦中瀏覽,不可能注意到其中的每一個用語。回過頭來再看一遍,覺 得「有外力長期和有組織的介入」一句話並不準確。報告中提到的幾個案例,都是在趙巖、 俞梅蓀及李柏光的參與下啟動的,時間不過一年左右,既談不上「長期」,更談不上「組 織」。至少不像於建嶸本人追蹤研究湖南省衡陽縣的農會組織並寫作《岳村政治——轉型期 中國鄉村社會政治結構的變遷》一書時那樣「有外力長期和有組織的介入」。筆者直接介入 這幾起案例,更是2004年3月人大和政協兩會期間,俞梅蓀與張友仁京城大逃亡以後的事情。 筆者的所作所為,只限於發表獨立言論,而不涉及任何鼓動農民集體維權的實際活動,更談 不上有什麼「組織」。本文所要介紹的「3.24」移民慘案,反倒是桃林口水庫移民,早在趙 巖、俞梅蓀、李柏光介入之前,就已經有過成立移民協會的動議並慘遭鎮壓的一例鐵證。 「組織」在當下中國並不是公民確實享受到的正當人權,而常常是政府當局鎮壓合法公民的 藉口和陷阱。 二、「3.24」移民慘案始末 2004年8月26、27日,筆者與俞梅蓀一同到河北唐山豐南區醫院看望正在這裡接受監視 治療的張友仁,同時也對桃林口水庫移民代表李鐵、劉素娥、李豐春、劉增復、劉曉艷等人 進行了調查採訪。在一份沒有落款日期的文字材料《違法侵權者逍遙法外,受害失權者被捕 受刑——玉田縣桃林口庫區移民3.24事件始末》中,筆者頗為意外地獲悉了「3.24」移民慘 案的全部真相。以下便是筆者參照採訪錄音對於這份材料的整理和抄錄:遷入唐山市玉田縣 的2700名桃林口水庫移民從1996至2000年的5年時間裡,面臨兩大壓力:1、拖欠移民款給移 民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困難;2、移民受欺積怨日深,逐漸形成一個深受歧視的弱勢群體。 1997年,遷入玉田縣林西鎮的移民楊文學一家首先受害。這年夏收期間,鎮黨委書記帶 領一行10多人,開著三輪車催繳公糧,把楊文學家的5畝麥子一搶而光。聞訊趕來的楊文學 及家人上前阻攔,被一個個打翻在地,楊文學夫婦至今頭腦昏沈,不敢激動,老母親被打得 如植物人一般。 1998年,遷入亮甲店鎮的移民付文發家遭受雷擊,一座新房變成廢墟。付文發逐級上訪 尋求救助無人理會,80多歲的老父含恨去世。付文發按照滿族習俗把老父土葬,當地政府卻 派人私自扒墳掘墓、開棺火化。付文發給移民辦幹部跪地磕頭也無濟於事。 劉增復是遷入玉田縣大安鎮的庫區移民,在分配責任田時,當地人分到的等地每畝年收 入1500餘元,劉增復分得的卻是鹽鹼加僵石的末等地。98年秋後,劉增復一家連遭劫難:先 是他自己愁火攻心,視力急降,遭受重型車禍,老伴氣急交加,患上精神分裂症和昏死症。 二女兒兩眼起藍朦,不得不住進醫院做雙眼球手術。八十歲的老父老母也於半月內相繼去世。 劉增復攜帶申請書逐級求救,一連十多次都空手而歸。 移民李鐵在壘院牆時和東鄰西捨的當地人是同等面積,當地人的宅基地都在0.5畝以上, 地方政府卻以0.25畝的規定把李鐵家的院牆拆掉剷平。李鐵為此逐級上訪,觸怒地方官員。 類似情況在玉田縣屢見不鮮,全縣2700多名庫區移民人人自危。鑒於這種情況,張鳳於 2000年3月22日召集部分移民到虹橋鎮李豐春家集會,與會移民一度提出動議:一家有事一 家找,找了多少次都沒有成效,應該建立移民協會集體維權。考慮到成立協會組織,民政局 絕對不會批復,討要移民款又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組織移民協會的動議當場廢除。 下午1點鐘,10多名移民以代表身份去玉田縣移民辦上訪,移民辦主任王振鵬出面接待。 代表們逐條提出拖欠款項,王振鵬先是張口結舌,然後又強詞奪理,說是「你們無權過問。」 代表們七嘴八舌提出質問:「移民尾欠款為啥不給,你作為主管領導心裡最清楚,為啥說話 張口結舌呢?以前移民個人上訪,你推推脫脫,今天代表來了,你大耍蠻橫,移民的問題你 究竟想管不想管?」最後,王振鵬表態說:「縣政府能管,你們到縣政府吧!」 代表們就這樣被推到縣政府,縣政府不管又推到政法委,政法委又推到信訪局,信訪局 又推回移民辦。到移民辦找不到王振鵬,代表們到處打聽,一個小時後才在一間小黑屋裡找 到他。代表們繼續質問:「我們提出的問題究竟怎麼辦?」王振鵬說:「你們還是到縣政 府。」代表們忍無可忍:「這是什麼政府?欠錢5年不給,挨打受欺負無人管。今天代表來 找,進了5個職能部門,6進6出,還是不予理睬。我們移民簡直沒有一點活路了!」 經過商量,代表們做出決定:明天誰家有急活一天幹完,後天(24日)早8點到移民辦 聚齊繼續上訪。 3月24日早8點,300多名移民在移民辦集合,經詢問得知王振鵬去了唐山。代表們說: 「我們等他回來。」副主任說:「王振鵬讓你們到縣政府就到政府吧!他不一定什麼時候回 來。」 於是,移民們在移民辦幹部何寶田帶領下來到縣政府。代表們說明來意,政府領導說: 「你們到工人俱樂部三樓大廳等候接待。」就在大部分移民剛出大門口,少部分移民從樓門 口向外走時,一名政府官員破口大罵:「這幫臭婊子養的!」少部分移民聽到罵聲後馬上返 回,這名官員轉身進樓,再不露面。來到工人俱樂部三樓大廳的多數移民聞訊後怒不可遏, 一再向政府官員呼籲,必須把辱罵移民的那名官員找出來,負責接待的官員不予理會。 在工人俱樂部三樓大廳,負責談判的依然是王振鵬。移民們當場提出以下條款:1、罵 人的官員必須找出並曝光。2、玉田縣移民辦為啥不建公開專欄?3、移民辦剋扣的98年移民 補助款每人20元,全縣共54600餘元去了哪裡?4、土地補償費應不應該用於移民。5、投親 靠友到玉田的有無集體財產款? 6、移民款每人13000元,不足部分何時發放?7、移民挨搶、 挨打之事如何解決?8、移民的責任田是末等地,連年無收入,造成家中極大困難,怎麼解 決?9、移民的宅基地為什麼不能與當地村民同等面積?針對這些問題,王振鵬強詞奪理逐 條否認,在場移民一片嘩然。針對這種情況,政府官員決定從移民中選出7名代表,當天下 午在二樓會議室由市、縣領導負責接待。 到了下午,二樓會議室裡南邊是政府官員,北邊是7名移民代表。在緊張的氣氛中,代 表們把上午提出的問題再一次逐條提出,得到的答覆與上午毫無差別。代表們據理力爭,眾 官員揚長而去。眾移民再次來到縣政府門口時,已經過了下班時間。幾名公安幹警在局長劉 萬里的帶領下出面阻攔,移民們說:「問題嚴重,不讓進去你給解決呀!」幹警語塞,移民 們一擁而進,一名幹警大打出手,把移民李金成的老伴打昏在地。其他移民圍著打人的幹警 評理,被這名幹警掙脫逃跑。 時值舊歷二月,北方的夜間寒氣逼人,被打傷的李金成老伴口吐白沫、臉色蒼白。大家 見整個縣政府大院漆黑一片,只有四樓西側的一個房間還有燈光,就把受害人抬到四樓。 眾移民推進房間,見裡面10多人正在抽煙喝茶看報,有的甚至在伸腰打哈欠。移民們把 受害人放在桌子上向抽煙人求救,抽煙人說:「我們管不著!」說完話便離開現場。眾移民 只好對受害人實施捏、揉、掐、溫之類的土法搶救。當晚九時許,有一人持攝像機前來錄相。 晚十時許,紛紛趕來的各鄉鎮官員把眾移民陸續勸回。 事情到此並沒有結束。2000年3月28日深夜11時許,玉田縣公安局出動大量警力在全縣 範圍內展開大搜捕,共有40多戶移民家庭遭受突然襲擊:移民張報被抓捕時,穿著一條褲頭 被塞進警車,到達縣公安局時,己經被凍得四肢僵硬、失去知覺。 移民李鐵被公安幹警拉到火葬場,威脅說要對他進行火化。李鐵奮力掙扎,幹警多人將 他打翻在地,手指被打斷。老母親見找不到兒子,當天深夜啟程到河北省信訪局緊急求救, 經省信訪局官員出面過問,李鐵才得以重見天日。 移民李豐春被抓後,妻子梁玉霞和叔叔李秋於第二天追到派出所詢問理由,也被逮捕關 押並慘遭毒打。李豐春12歲的女兒李小雲,見父母雙雙被抓,驚嚇之下突發癲癇病,從此種 下病根,經多方求醫沒有好轉,只好失學在家。 3月27日公安幹警攔截、毆打亮甲店鎮上訪移民時,把下班路過的付文發老伴打成重傷。 付文發老伴被送進醫院後,既不給打針也不給用藥,為了逼迫她帶病出院,當地警察甚至把 沒有參與上訪活動的付文發當作人質抓了起來。 2000年4月2日,上百名移民集體進京上訪。玉田縣公安局數百名警力,以抓捕「法輪功」 為名要求薊縣方面察予以配合,從而在薊縣車站把上訪移民一網打盡,之後帶回玉田縣連夜 審查。審查過程中,上百名移民無一例外遭受毒打,其中最為慘烈的是虹橋鎮的20多名移民。 移民張超之妻,血衣沾身凝固幾天脫不掉。移民李才春老伴被打得把屎拉到褲子裡。移民李 海春的老伴,因孫子在北京住院病情危急執意要去看望。家人放心不下,只好讓老人跟隨上 訪移民同行進京。老人從薊縣被抓回本鎮派出所後被迫罰站並當場昏倒,被送往醫院後花費 上千元住院費,仍然留下後遺症。 據統計,在整個「3.24」移民慘案中,玉田縣共有40多名移民被抓,100多名移民挨打。 一時間,玉田縣的計程車司機只要聽出坐車人是移民口音,都要異口同聲地表示:「對不起, 有指示,不敢拉。」玉田境內的上百個列印點只要見到「移民」二字,也都會異口同聲地表 示:「對不起,有指示,不敢印。」2000年9月12日,被關進看守所將近半年的4位移民代表, 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宣判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已經被打成殘疾的張鳳被判5年徒刑, 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被判緩刑。 玉田縣「3.24」移民慘案,充分展現了當地政府官員以公民為敵的強權作風。移民馬學 文12歲的獨生子被當地人毒死後,馬學文雖然四處喊冤,當地警方卻拒絕立案。移民楊文春 因得不到拖欠款和優惠政策而飢寒交迫,他的老伴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跳井自殺,當地政府 不管不問。移民侯漢家門被堵,房屋天天有被水淹沒的危險,多次哭訴於政府官員卻無人解 決。移民曹榮住宅被盜,女兒被奸,兩名家屬被打成十級傷殘,地方法院對兇手重罪輕判, 已經宣判的賠償款也不予執行。而移民代表剛剛提出組織移民協會集體上訪的動議,就遭到 慘無人道地血腥鎮壓。正是由於當地政府對於依法維權的合法公民沒有表現出最低限度的善 意,才導致強勢政府與弱勢公民之間的積怨加深,隨時都有惡性事件爆發的危險性。 三、政府的「十三條」和移民的「十六條」 「3.24事件」發生後,玉田縣政府一方面動用專政工具暴力鎮壓,一方面出台一份既沒 有落款日期也沒有落款公章的政府「十三條」:《關於桃林口水庫移民上訪有關政策的解 釋》。針對政府的「十三條」,玉田縣移民針鋒相對、據理力爭,推出了同樣沒有落款日期 和落款簽名的「十六條」:《對〈關於桃林口水庫移民上訪有關政策的解釋〉的答辯》。兩 相對照,筆者不能不為中國弱勢農民遠遠高於政府官員的政策水平和法治觀念而拍案驚奇。 這份出自弱勢農民之手的「十六條」,同時也是針對政府高官和無聊學者以民智低下為藉口 鼓吹憲政民主緩行論的有力反駁。為保留當下中國農民的精神風采,現予整理抄錄:2000年 3月24日,遷入玉田縣的桃林口水庫移民到縣政府上訪,提出討要拖欠移民款等10多項要求。 移民辦主管領導對移民的正當要求強詞奪理、惡意抹黑。當地政府在3月28日和4月2日的殘 酷鎮壓之後,又以避重就輕的手法制訂「十三條」解釋。全縣移民難以接受,特答辯如下: 一、移民提出:玉田縣移民辦要建立公開專欄,這一條在十多條中乃重中之重,移民主 管領導卻一筆刪掉,在「十三條」中隻字不提。因為建立公開專欄實行群眾監督,對接收、 發放、掌管移民鉅額資金的移民辦來說至關重要,況且,移民款項遠不到位,主管領導說移 民無權過問,政府領導又刪去此條,移民認為其中定有隱情。 二、林西鎮黨委搶劫、毆打移民的問題在十多條中舉足輕重,而政府領導又一筆抹殺, 在「十三條」中隻字不談。因鎮黨委帶人搶劫、毆打移民是最早期、最殘忍、最違法的惡性 事件,解決與否對全縣2700名移民關係重大。這一至關重要的事件竟被略去不提,難怪官民 距離之大。 三、移民付文發提出家父墳墓被政府私自挖掘,移民李鐵提出自家院牆被當地政府剷平, 如此惡性事件震驚秦、唐兩市,四萬移民駭然,在三樓大廳兩移民當場哭訴,懇求解決, 「十三條」對此卻一字不提。 四、「十三條」中第一條說「移民要平分75元特困補助款是超出政策要求」。其實75元 中55元在98年己發給移民,其餘10元由移民辦統一掌握重點使用,可是從98至2000這兩年中 真正的特困戶一分未得,問移民主管領導王振鵬,回答說:無權過問。在補助款去向不明, 而交待不清,主管領導大有隱情之下提出平分,這能說超出政策要求嗎?那麼補助款去向不 明、交待不清、大有隱情,就屬於政策之內嗎? 五、「十三條」中第二條談到投親靠友戶其集體財產款1000元的問題時說:「我縣屬於 移民安置縣,無有此款」。移民認為:「十三條」這種肯定是對「唐發(1996)172號文件」 的歪曲。該文件第十條明確規定:「投到我市有安置移民任務的市縣的移民與抽籤定向安置 的移民同等對待,其集體財產補償費待市籌資金到位後逐級下發」。由此可見玉田縣確有此 款。不難看出,文件講的清清楚楚,政府領導心知肚明,可偏要誤解和否定,這對移民重訪、 群訪和衝擊起著極大的誘發、牽引和助推作用。 六、「十三條」中第三條說,移民要平分土地補償費是超出政策要求。其實移民提出要 平分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2525.6元,是在地方政府將此款沒用於扶持移民的生產、生活 的情況下提出的,其提法雖有欠妥,但地方政府沒有將此款用於扶持移民生產、生活,問題 重大而嚴重超出政策要求。「十三條」第三條說移民的提法超出政策要求,顯失公正。「十 三條」中第三條最後說:土地補償費歸安置地集體,與移民個人沒關係。移民認為:國務院 174號令第二章第九款和第三章第十三、十四款中明文規定「土地補償費歸接收地,但必須 用於扶持移民生產、生活並專款專用」。顯然可見:土地補償費對每個移民來說都有極密切 的關係,玉田縣移民主管領導對國務院文件公然違背,對於本來怒火燃燒的移民來說無疑是 火上澆油。 七、「十三條」中第四條談到移民在接收村使用人均土地問題時說:「不是這個村的總 土地平分,而是享受當地村民的種地數量標準」。移民認為:「十三條」中第四條肯定不符 合55號文件中第四條規定。55號文件第四條明確規定「移民的耕地、宅基地享受接收村的人 均標準」。這不是相當明確的規定嗎?怎說不是這個村的標準呢?若說享受當地村民標準, 那麼一個鄉鎮有二十個大隊都屬於當地,那移民享受哪個大隊標準呢?「十三條」這種不中 肯、不明確的解釋純屬對移民的極大愚弄。 八、「十三條」中第五條談到移民的宅基地時說:「原則上只批0.25畝」。這裡值得提 出的是:省55號文件規定:「移民的宅基地要享受接收村的人均水平,」可在移民進村時, 當地村民的宅基地都在0.5畝以上,而對移民卻以0.25 畝約束,這能說享受當地村民的人 均水平嗎?「十三條」中第五條又說:有大齡子女和老人的戶,其宅基地可適當放寬。可是, 在玉田縣相當一部分移民都有大齡子女和老人,而宅基地都沒有放寬,怎麼講呢? 九、「十三條」中第六條中說:「春節期間慰問移民,文件上沒有規定」。在96年移民 搬遷時,秦皇島市委、市政府按省水利廳的要求,每年春節期間都要到移民家慰問走訪,這 難道說沒有政策規定嗎?更何況春節慰問、走訪移民已經被秦皇島市移民辦白紙黑字地寫在 了《驗收報告》第29頁呢?!再說,移民之所以提此問題,只是怪縣、鎮領導沒有慰問,根 本沒提省、市二字。 十、「十三條」中第七條談到移民不交農林特產稅的問題,其實這是移民向政府諮詢關 於大部分移民經營種植的土豆、大蔥是否屬於農業特產,如果說屬於,那麼特產稅就應該三 年免征。移民提出這一條根本沒有其他非分之想。 十一、「十三條」第八條說:移民在生產生活中發生民事糾紛「應按鄉規民約或依法解 決」。然而從1996至2000年,移民一方挨打、挨罵、挨欺負,甚至被搶、被燒、被強姦的惡 性事件一再發生,沒有一件得到公正解決。 十二、「十三條」中第九條談到,移民免交子女的學雜費、水、電費以及蓋房「三通一 平」等內容,任何文件都沒有過。然而,秦皇島市委、市政府關於安置移民的政策中明確規 定:移民安置後免交子女三年學費,免交五年水費,電價優惠30%。關於「三通一平」問題, 55號文件的規定更加明確:蓋房前要「一平」,不能過於低窪,蓋房後「三通」,水通、電 通、路通,三通備付款100元/人,怎麼說是任何文件沒有過呢? 十三、「十三條」中第十條談到移民款問題時說:「大卡內無有的與移民個人不發生關 系」。此話未免太過絕對。從事實上看,大卡內無有的款項而與移民發生直接關係的很多。 現舉一例:移民在搬遷過程中的醫藥補助費、損失費、食宿費、誤工費合計58元/人。這四 費大卡內根本沒有,而秦皇島市政府規定必須歸移民個人,怎能說大卡內沒有就與移民不發 生關係呢? 十四、「十三條」中第十條談到免交二年「三提五統」問題。移民認為:移民款長久拖 欠,水電附加費遲遲不發放,優惠政策寥寥無幾的情況下,移民太苦了。「三提五統」應按 秦皇島政府規定那樣優惠三年,這也是情理之中,若把這種情理之中的要求和提議說成無理 要求,移民的憤怒在所難免。 十五、「十三條」中第十二條談到水、電附加金問題時說:「此款現末到位」。移民認 為:此款未到位不能表明水庫沒見效益,也不意味上面沒有此款。在既見效益又有此款就是 遲遲不到位的情況下,移民苦苦相催也是應該的。 十六、「十三條」中第十三條提到排水費問題時說:「不管年度內是否灌溉(排水)都 應該按規定繳納水費」。關於繳納水費問題,秦皇島市政府關於安置移民的政策中提到移民 的責任田等用水時指出:「移民五年免繳水費」。這不是明確規定,而且針對性很強嗎?移 民為此提出要求免交水費怎說是超出政策要求呢?! 綜上所述,「十三條」將移民人人關注的主要三條,拋出《解釋》之外,而「十三條」 內所涉及到的移民問題,均被視為超出政策規定,全縣移民很是不服。望有關領導還移民以 公道。 四、《刑事判決書》的一面之辭 以上主要是來自移民一方的一面之辭,接下來很有必要看一看《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2000)玉刑初字第136號」的一面之辭。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文書的行文格 式,「刑事判決書」的前半部分照例是「公訴機關」或原告人的公訴或訴訟請求,也就是 「公訴機關」或原告人的一面之辭。「(2000)玉刑初字第136號」也並不例外。以下是這 份「刑事判決書」的前半部分: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鳳,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於河北省青龍縣,滿族,小學文化,農民,現住 玉田縣虹橋鎮台張莊村。200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2000年5 月10日被逮捕。現押玉田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富生,河北唐山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柴任秋,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於河青龍縣,滿族,文盲,農民,現住玉田縣 林西鎮西黃莊村。200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關罪,2000年5月 10日被逮捕。現押玉田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增復(劉增富),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於河北省青龍縣,滿族,初中文化, 農民,現住玉田縣大安鎮鎮後窯村。200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 罪,2000年5月10日被逮捕。現押玉田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素娥,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於河北省青龍縣,滿族,初中文化,農民,現 住玉田縣亮甲店鎮亮甲店村。200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同 年5月10日被逮捕。現押玉田縣看守所。 辯護入薛新強,河北唐山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刑訴(2000)第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鳳、柴任秋、 劉增復、劉素娥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於2000午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 合議庭,公開開庭並依法延期審理了本案。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孟慶國、魏秀華出庭支 援公訴,被告人張鳳及其辯護人張富生,被告人柴任秋、劉增復,被告人劉素娥及其辯護人 薛新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在司法獨立的歐美憲政民主社會裡,法院所擔當的是中間人和裁判人的角色,而不是以 政府當局的是非為是非,以政府當局的立場為立場的國家機器和專政工具的角色。這在不容 許有公民自主結合的民間組織特別是反對黨派合法存在的當下中國社會裡,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謂的「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實際上是當地政府鎮壓依法維權的合法公民的強權幫兇, 它的職責只在於竭力維護同是國家機器和專政工具的公訴機關即「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的全部指控。於是便有了「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公然與公民為敵的如下判決:經審理查 明,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均系因修建桃林口水庫,由青龍縣遷住玉田縣的 移民。2000年3月17日前後,被告人張鳳在移民中提出成立移民協會。同月21日,被告人張 鳳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即組織被告人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及移民張報、張松、董 良等20餘人在玉田縣虹橋鎮大裡莊村李豐春家開會,非法成立了移民協會。協會宗旨是搜集 和解決移民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籌集上訪經費,組織移民上訪。會上推選被告人張鳳為會長, 柴任秋為副會長,劉增復、劉素娥、喬占雲、張報、張松、董良為總代表。……2000年3月 24日上午,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等移民300餘人在玉田縣賓館北樓大廳前 集結,要求縣移民辦主任王振朋(鵬)解決問題,因王在唐山市開會未能趕回,被告人張風、 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為此不滿,預謀衝擊玉田縣人民政府。當日9時30分張鳳即高喊所 有移民到縣政府,柴任秋叫喊所有移民全部聽他的指揮去縣政府。上訪的移民不顧縣政府門 衛的勸阻,湧到縣政府辦公樓前廳及院內,移民張報將其癱瘓的舅父背到縣政府辦公室內, 使得縣政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為防止進一步影響政府機關工作,縣政府工作人員根據領導 安排通知移民到縣工人俱樂部等候答覆。經勸說移民在張鳳等人帶領下陸續到工人俱樂部。 縣政府要求移民推選6名代表參加接待。當日14時許,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 娥及移民張松、張報、董良作為移民代表參加接待並提出問題,縣、市有關單位領導對他們 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答覆。當日18時許,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等以所提問題 沒有得到解決為由進行煽動,激起上訪移民對縣政府的不滿情緒,數百名移民又湧向玉田縣 政府。100餘名移民不顧警衛和公安幹警的勸阻,衝進玉田縣人民政府院內,強佔政府四樓 會議室,將一名被移民擠倒的老年婦女抬進會議室,並毀壞窗戶玻璃3塊,茶杯4個,會議桌 等,茶葉筒1個丟失。致使在會議室召開的各鄉鎮負責人會議不能按時開會,並轉移到別處 開會。迫使18個鄉、鎮政府派出工作人員、車輛到縣政府做移民的工作,接移民回去。後經 政府工作人員及各鄉鎮負責人勸解,直到次日凌晨,被告人張鳳等移民全部離開縣政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利用非法成立的移民協會,以到國家 機關索要搬遷補償費等為由,聚集移民數目人,煽動並帶領移民衝擊縣政府機關,嚴重擾亂 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從政治上、經濟上給國家機 關造成了嚴重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二款、第七十二條一款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鳳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 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3月30日起至2005年3 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柴任秋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 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4年9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劉增復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 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4年9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劉素娥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 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 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在這份判決書的落款處,是審判長朱振富,審判員王丙增,審判員馬志敏及書記員郭建 華的名字和「玉田縣人民法院」的公章,落款時間是2000年9月12日。看了這樣一份「刑事 判決書」,留給筆者的只有當地政府與司法機關狼狽為奸、草菅人命的血腥味。 「重建農民協會」勢在必行作為「重建農民協會」的最強有力的倡議者,於建嶸在他的 名文《我為什麼主張重建農民協會?》中指出:「清華大學一非政府組織專家提出:成立了 農民協會,被壞人利用了如何辦? 我當時的回答是:農民是我們的父母、是我們的兄弟姐 妹。我們同他們有天然的血緣關係,雖然我們讀了幾本教科書,但並不意味著我們比他們聰 明。他們完全有足夠的理性能力判斷自己的利益和自己行為的性質。如果是農民自己的協會, 壞人也就難以利用了。我這樣的回答雖然贏得了眾多學者的掌聲,但在我心中卻對那些生活 在象牙塔中的所謂學問家們感到一種悲哀,準確地說,是一種悲憤。」 在2004年8月18日出版的《中國農村觀察》2000年第4期中,另有於建嶸的一篇《湖南農 村群體性事件的調查和分析》,其中寫道:「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結社或成立組織需要經過 國家專門機關登記核准。在目前的情況下,要想獲得這種登記核準是不可能的。事實上,有 的村民也提出了成立『農會』這類要求,均被否決。而沒有取得合法身份,就只能成為體制 外的民間自發性非正式組織。在中國當今農村社會,儘管有許多體制外的民間自發性組織, 如各種以修族譜為目的、以修廟為目的、以文化娛樂為目的各種組織,但由於這些組織的非 政治性,所以各級政府採取了視而不見的默許態度。可對於動員村民以減負為目的的農民組 織則極為關注,常以各種理由予以打擊和鎮壓。」 本文所介紹的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的移民協會,僅僅是停留在口頭的一個動議,連「體 制外的民間自發性組織」都算不上,卻因當地政府的血腥鎮壓而釀成「3.24」慘案。就在張 鳳等人被判刑後不久,《唐山勞動報》公開披露唐山市移民辦正副主任李增榮和張兆榮貪污 挪用移民款1181萬元的犯罪事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網站中,另有張文軍、魏小題完 成於2002年11月22日的《追尋2000萬元移民資金的下落——河北省桃林口水庫工程移民資金 審計紀實》一文,其中有如下兩段文字:「唐山市原移民辦主任李某(現已退休)及原領導 班子成員在任職期間,曾挪用移民資金411萬元,1995年審計時,京津冀特派辦責令其收回, 至1999年尚餘16萬元無法收回。然而李某並沒有以此為鑒,1996年1月至1998年1月期間,又 擅自或指使豐南市、遷安市移民辦挪用移民補償資金480萬元,借給五家單位用於經營或建 設辦公樓。這筆資金雖然在1999年審計前和審計中得以歸還,但挪用時間卻長達一年至三年 不等。慷慨的唐山市移民辦除向借款單位索要了一輛三菱吉普車使用外,沒有收取任何借款 利息或資金佔用費。」「玉田縣移民辦經主管副縣長蔡某批准,由縣政府辦公室以『收舊 213汽車款』名義,虛開財務收據8萬元,由移民辦管理費用報銷,該移民辦主任王某在未辦 理社控批准文件的情況下,於1997年9月至10月三次套取現金、挪用移民資金8萬元,購買四 部移動電話,供自己和副主任劉國盛使用,並向縣政府辦公室『進貢』了兩部。後來,有三 部電話被縣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辦公室沒收。」 事情至此真相大白:首先是當地政府截留剋扣了2700多名庫區移民賴以活命的移民經費, 接著又有了玉田縣政府官員和公安幹警對於300多名維權移民的不作為及粗暴作為,這樣才 導致了維權移民在政府官員下班之後還遲遲不肯離開。在被警察打傷的李金成老伴口吐白沫、 臉色蒼白的情況下,各鄉鎮負責人不是積極主動地出面營救,而是躲在會議室裡抽煙喝茶看 報紙。等到移民們循著燈光湧入這間會議室後,這些政府官員又揚長而去。接下來發生的當 天有一人持攝像機前來錄相以及4天之後派出大批公安警察深夜抓人的政府行為,又反證了 當天「在會議室召開的各鄉鎮負責人會議」,其實是當地政府設下的一個政治陷阱和政治陰 謀。面對這種佔有壓倒性優勢的見不得陽光的政府行為,移民張鳳等人只是在一次家庭聚會 中提出了組織移民協會的動議,就被扣上「莫須有」的罪名;而所謂的「給國家機關造成了 嚴重損失」,也只是「毀壞窗戶玻璃3塊,茶杯4個,會議桌等,茶葉筒1個丟失」。 僅僅為了國家機關區區「窗戶玻璃3塊,茶杯4個,會議桌等,茶葉筒1個」的「嚴重損 失」,上百名庫區移民一再遭受鎮壓和毒打,移民代表張鳳更是在被打成殘廢之後又被判刑 5年。這裡面除了中國傳統專制社會「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和「欲加其罪,何患 無辭」的極端專制的強理強權之外,看不出半點以人為本、依法治國的現代文明!警察可以 打人,移民卻不可以摔碎一個杯子。一個自稱是由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卻只允許黨政機關 絕對代表和強行包辦全國人民的一切公共事務,而不允許本國公民自主自由地組織自己的民 間協會,這些行為本身就是嚴重違背和肆意踐踏本國現行憲法的制度性恐怖!!鎮壓和審判 張鳳等人的當地政府以及由當地政府絕對控制的司法機關,所扮演的更是公然與公民為敵並 且賊喊捉賊的強權強盜角色!! 退一步說,假如玉田縣移民能夠在2000年3月22日提出動議後依法組成自己的移民協會, 並且與當地政府及時展開公開、公正的理性談判;假如當地政府對於廣大移民合理合法的相 關要求能夠表現出足夠的善意和正當的作為,隨後發生的一系列惡性暴力事件,完全可以被 化解和被避免;發生在2004年3月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召開期間的唐山市萬名移民聯署罷免 市委書記張和的人大代表資格的群體事件,也完全可以被化解和被避免。可以這樣說,中國 弱勢農民在依法維權方面所付出的血淚代價已經達到了一種不容迴避的極限狀態,讓弱勢農 民按照自己的意願組織和發展自己的農民協會,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