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是個時代病 喬新生(武漢)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將性騷擾寫進了法律文件。在保護婦 女合法權益法律文本中添加入性騷擾的內容,充分反映出立法機關對性騷擾概念的認識和公 眾對性騷擾受害者群體理解上的默契。 事實上,性騷擾問題體現了整個時代的不平衡性。在一個強調男女平等的社會裡,無論 是在公眾場合還是在私人空間,男女之間的博弈無處不在。在有些特殊的性取向人群中,還 存在著相同性別之間的博弈。將性騷擾問題僅僅歸結於男人對女人的騷擾,沒有看到性騷擾 的全部。即使在女權主義至上的社會,同樣重視對男人權利的保護。在性騷擾立法這個問題 上,如果出現了權利失衡現象,那麼不但無助於建立和諧的社會,反而會引發出更多的社會 矛盾。正因為如此,筆者多次建議,應當謹慎使用性騷擾這個概念,更不能在法律中隨意規 定性騷擾的規範。事實上,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女權主義的勃興,社會空間已經擠壓變形。 在一些公眾場合,由於女人的袒胸露臂和無所顧忌,空氣中早已瀰漫著怪異和曖昧的氣息。 如果男人如法炮製,那麼不但會被看作是不禮貌和不文明的表現,而且可能會被指控為性騷 擾。在這樣一個價值觀念混亂,社會標準錯綜複雜的年代,盲目引入性騷擾的概念,並且偏 重於保護女性的權利,可能會產生諸多社會問題。 在公共場所,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我國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在私人空間,如果 出現了侵犯人身權情形,舉證責任至關重要。事實上,各國在反對性騷擾的過程中,除了倡 導平等的男女關係之外,大多從技術層面對單位和僱傭者的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 作出技術性規定之前,樹立男女平等的價值觀念十分必要。如果立法者認為女性的人身權利 包括精神上的權利需要保護,而男性的人身權利不需要保護,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不但無法 防止性騷擾,反而會出現更多的性騷擾情況。樹立男女平等的價值觀念,首先就需要在立法 上確立統一的標準,防止由於權利的傾斜而導致更多問題發生。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單位防止性騷擾的責任,強調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 所的性騷擾。這是非常有價值的規範。但是,從立法技術上來看,是否男女分開工作,或者 為男女提供不同的工作空間才算符合法律的規定呢?在一些發達國家,用人單位在交通工具 和辦公場所方面有意識地區分男女,為可能出現的性騷擾訴訟洗刷單位的責任。如果說性騷 擾其他規定都屬於空泛的規範,那麼,解決交通工具和辦公場所問題才是最積極的內容。不 過,在性倒錯的人群中,如何區分同性之間的正常關係與非正常關係呢?中國的用人單位能 夠針對不同的性別提供不同的辦公空間嗎? 性騷擾是一個時代病,它反映出這個時代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複雜性。如果立法者跟著感 覺走,沒有認真研究性騷擾背後所面臨的諸多困境,而只是想當然的提出法律文本,到頭來, 這些法律要麼成為放大社會矛盾的工具,要麼成為當事人侵害他人權利的借口。所以,在性 騷擾問題上,立法者不能趕時髦。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對性騷擾只是提出了原則性的規範,既沒有觸及到價值觀念的重 建問題,更沒有在技術上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可以想見,這樣的立法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 發揮太大的作用。從根本上來說,私人空間的人際關係,更多地需要通過道德規範加以調整, 如果訴諸於法律,不但會增加整個社會的司法和執法成本,而且會加深人際之間的緊張關係, 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中國的立法活動有太多值得反思之處。道德規範的法律化、公共政策的法律化、社會組 織口號的法律化,固然豐富了法律體系的內容,實現了法律的與時俱進。但是,這些空泛的 法律條文,和不具有制裁內容的殘缺的法律規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在社會上引起了許多 不應有的爭議。從根本上來說,法律的作用應當嚴格限制在個人救濟、社會自力救濟不能解 決問題的領域。如果為了彰顯法治,而將法律的觸角深入到公民的私人空間,那麼,這樣的 法律越多,對公民的損害就越大。凡是涉及到公民私人領域的問題,立法者都必須謹小慎微, 防止由於法律的粗暴干涉而扭曲社會關係,擴大社會矛盾。在性騷擾立法上是如此,在其他 民事法律規範的制定中也是如此。 治療性騷擾這樣的時代病,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經濟的發展、道德的完善。人們不能 想像,在一個四世同堂男女蜷曲在幾十個平方米的狹小空間裡,公民的隱私權如何得到保護, 也不能想像在一個人慾橫流、是非不分的社會裡,性騷擾的法律如何貫徹落實。法律的過於 超前不但無助於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反會成為時代的笑柄。立法者在解決類似於性騷擾 這樣的問題時,必須有更高的眼界,必須看到社會現象的複雜性。如果僅僅為了保護婦女的 合法權益,而忽視了另一半的合法利益,那麼,這樣的法律只會使社會關係變得更糟糕。 法律從本質上來說都具有保守的屬性。法律的保守不是法律條文的僵化,而是法律觀念 的中庸和平衡。如果沒有看到法律規範出台之後可能帶來的性騷擾之訴,沒有看到由此而帶 來的社會成本的增加,沒有看到性騷擾司法裁決之後所造成的社會緊張關係,那麼,很容易 將道德問題法律化,進而將人人和諧相處的社會變成處處設防的地獄。 不拒絕性騷擾立法,但是反對在保護婦女權益的法案中單獨規定性騷擾的問題,反對在 價值觀念錯亂的前提下,盲目的制定性騷擾的規範,這就是我的立場。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