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中的兩難命題 喬新生(武漢) 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我國憲政體制的發展不同於任何國家。對於國內大量冤假錯案的 賠償問題,如果仍然沿用傳統的思路,那麼除了增加國家管理的成本,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之 外,不可能產生其他的結果。祇有改革國家權力機關,減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高執法人 員的素質,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謂冤假錯案「賠不起」的問題。 因「殺妻」冤案提出國家賠償的佘祥林從賠償義務機關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了 256994.4元人身侵權賠償金,自願放棄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其他請求,並向荊門市中級 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國家賠償申請。此前,他已經從京山縣雁門口鎮政府領取了20萬元生活困 難補助款。(《佘祥林獲國家賠償25萬元》《武漢晨報》2005年9月3日) 有人認為,佘祥林11年的牢獄之災換來40多萬元的賠償,已經十分不錯。儘管受到了非 人的待遇,但在全國並非個案,佘祥林算是「善終」。但也有人提出異議,認為這種法外開 恩的做法,絲毫沒有體現法制的精神,反而容易使人借助媒體的力量,漫天要價。 應該說,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人身自由不能用金錢來度量,但是在現代法治社會, 一旦出現了冤假錯案,不可能採取其他補救方式,金錢賠償可能是一種比較現實的選擇。問 題的關鍵在於,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賠償標準之後,任何冤假錯案中的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 都必須依法辦事。本案中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是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根據佘祥 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計算出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255894.47元。除此之外,中級人民 法院還向佘祥林家人支付了安葬無名女性屍體的費用1000元。 至於荊門市京山縣鎮政府給予的困難補助款,不在國家賠償法調整之列,所以,不能按 照國家賠償法進行判斷。有此先例,今後再發生類似的冤假錯案,受害人當然可以比照這一 案件的做法,請求補助。 不少人認為,國家司法機關個別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佘祥林帶來了人身傷害,可是,承 擔賠償責任的卻是國家機關。這樣的結果令人不解。其實,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司法機關 工作人員的行為,首先應當由國家機關承擔責任。至於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是否需 要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法律早有明確的規定。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不但撤回了提出國 家賠償的申請,而且自願放棄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其他請求,這是一種令人玩味的解決 方案。倘若佘祥林繼續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那麼有可能會最 終讓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漫長的訴訟中,佘祥林和國家機關毫無疑問將承擔巨大 的訴訟成本。這種類似於「控辯交易」的做法,可以有效地節省當事人的成本,在最短的時 間內了結問題。 而這樣一來,卻不得不使人對國家賠償產生疑慮,假如沒有新聞媒體的參與,沒有社會 的廣泛關注,在正常的國家賠償機制下,佘祥林能否獲得這樣的結果? 我國國家賠償法不但拒絕了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計算財產賠償標準時,沿用了平均工 資收入乘以限制人身自由時間的做法,在客觀上造成了不同地區賠償數額相差巨大的狀況。 但是,如果強求一律,提高賠償的標準,並且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那麼在現有的財政 體制下,賠償的決定能否落到實處?在現實生活中,涉及到請求國家賠償案件,有的國家機 關要麼採取拖延戰術,迫使被害人接受調解,撤回申請;要麼作出賠償的決定,但是藉口財 政經費不足,遲遲不履行賠償義務。 佘祥林選擇了一種比較現實的做法,與當地司法機關達成了賠償協議,並且自願放棄其 他的賠償請求。這是在對中國當前國家賠償制度進行全面評估之後,作出的理性選擇。很顯 然,由於佘祥林的合作態度,國家賠償款一次性地支付給了佘祥林,他今後的生活有了物質 保障。 有學者指出,我國應該修改國家賠償法,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應當提高國家賠償 的標準,並且增加國家賠償的項目。這些馬後炮式的議論帶有很多想當然的成分。在一個公 務員的工資都無法保障的地區,即使作出提高國家賠償的決定,由於當地財政空虛,國家賠 償決定書也會成為一紙空文。根本的對策不在於提高國家賠償的數額,而在於改造國家的權 力體系,壓縮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的規模,降低冤假錯案產生的概率。現在,國家行政機 構改革的方案已經浮出水面,有關司法改革的問題也納入到了決策者的議事日程,關鍵的問 題在於,這場改革必須廣泛地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因為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基 本權利。假如改革仍然閉門造車,或者是自上而下,沒有公眾的廣泛參與,那麼改革很有可 能會在精簡機構的同時,帶來新的成本。祇有改革國家權力機關,減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冤假錯案「賠不起」的問題。 其實,在中國類似佘祥林這樣的問題並不少見,許多學者滿足於就制度來談論制度,似 乎祇要提高國家賠償的標準,讓執法機關傾家蕩產,就能夠解決冤假錯案頻繁發生的問題。 事實上,執法機關不可能傾家蕩產,在追究個別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之後,所 有的公民都是最終的受害者。根本性的解決辦法就在於釜底抽薪,徹底裁減國家機關及其工 作人員,將憲法上的權利真正還給公民自己,祇有這樣,才能防止侵犯人權的現象頻繁發生。 我們的改革應當超越技術層面,而應該從觀念上進行徹底的變革,確保公民的每一項權利真 正成為公民的權利,而國家機關的每一個權力都來自於公民自覺自願地授權。由於特殊的歷 史原因,我國憲政體制的發展不同於任何國家,如果當前的改革仍然沿用傳統的思路,那麼 除了增加國家管理的成本,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之外,不可能產生其他的結果。令人感到困惑 的是,在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中,有些學者提出通過增加審級、增加權力機構,來解決司法 公正的問題。不過在我看來,在沒有解決權力來源的正當性,沒有解決司法的公開性之前, 這樣的改革祇能會增加司法成本,不會減少冤假錯案。道理很簡單,參與的人多了,每一個 環節出錯,都可能會產生冤假錯案。在官官相護的傳統政治氛圍下,一旦發現冤假錯案,啟 動糾錯機制,必然會層層設防,公民的權利最終都消耗在「踢皮球」上。 中國的司法改革必須另闢蹊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