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華狀告公安 (浙江)呂耿松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杭州市數百名退休工人多次到市政府請願,並兩次衝進市府大 院。杭州當局驚恐萬狀,將無辜的下崗工人王富華拘留一周。王富華將公安告上法庭,法院 卻 3次將王富華的訴訟代理人無理驅逐出法庭,此舉實為中國訴訟史上所罕見。 退休工人請願,王富華被拘 王富華是杭州木材廠工人, 2000年下崗,至今沒有找到工作。他有一個哥哥,兩個弟 弟,一個妹妹,兄妹五人全部失業。父親王金水84歲,身體有病,王富華留在身邊照顧他, 父子倆僅靠老人每月900元退休金生活(包括每月 300多元的醫療費)。去年7月1日,200多 名退休工人到杭州市政府請願,要求提高待遇,王富華也代表父親參加了請願活動。市政府 如臨大敵,調集了幾十名警察進行彈壓。退休工人們要求見市長、市委書記,但市府卻不予 接待。大家怒不可遏,衝進了由武警守著的大門,並與警察組成的人牆發生碰撞。後來一位 副市長出來接待,事態才平息下來。今年3月25日,因市政府沒有兌現去年所作的承諾,退 休工人再一次到市政府請願。在群情激憤中,有人大罵市政府是「流氓政府」,有人罵市委 書記王國平是「大貪污犯」,還有人握住武警的槍。退休工人兩次衝擊市政府,引起「社會 不穩定」,使當局驚恐萬狀。但面對一群老頭老太,他們無法出手。後來,杭州市當局得知 年紀最輕的王富華參加過中國民主黨,於是在6月1日深夜拘捕了他。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 拱墅分局派出17名警察對王富華「調查取證」,其中有 4人既當偵查員又當證人,儘管如此, 警方還是沒有取到王富華「犯罪」的證據,祇好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 王富華狀告公安,法院釜底抽薪 6月14日,王富華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拱墅公安分局對他的 行政拘留處罰。7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7月14日,王富華向拱墅區 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於是一場頗具戲劇性的行政訴訟開始了。2005年9月1日,拱墅區法 院開庭審理王富華訴拱墅分局一案,由戴珍(審判長)、許紅葉(審判員)、繆凌(代理審 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王富華因家貧請不起律師,中國民主黨人陳樹慶自告奮勇為他 作公民代理。陳樹慶曾考取律師資格,但杭州市司法局得知他的身份後,以「不尊重憲法」 為由拒絕發給他執業證書。開庭那天,公安機關來了二三十個人,退休工人也來了不少,行 政庭坐不下這麼多人,於是改在刑事審判庭審理。開庭前10分鐘,王富華和陳樹慶坐到原告 和公訴人席上,但對方認出了陳樹慶。就要開庭了,王富華卻被叫到庭長辦公室,說法庭不 同意陳樹慶作訴訟代理人,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陳樹慶正在翻閱材料,忽然被告之取消了代理人資格,就問是什麼理由,審判長告訴他這是 「法律規定」,並告訴王富華 7日內可以重新委託代理人。陳樹慶本來還想跟法官評理,但 法庭馬上就宣佈了退庭。 這是什「法律規定」呢?行政訴訟法沒有關於委託和代理的具體規定,祇有「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是這樣的:「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 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按照此規定,陳 樹慶屬於要「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法院可以許可陳樹慶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不 許可,但一般情況下是許可的。陳樹慶到法庭後,對方認出了他是中國民主黨人,於是就發 生了這麼件離奇的事。 王富華的代理人被法院無理驅逐的消息傳到退休工人的耳朵裡,退休工人氣憤極了,於 是在9月26日第二次開庭時,有100多個退休工人到法院去旁聽。因為上次退休工人來得少, 所以公安機關這次祇來了幾個人。這次王富華仍然請陳樹慶當訴訟代理人。他們仍然提前10 分鐘到了法庭。令人不解的是,還沒有宣佈開庭,電視上就在放著2004年7月1日退休工人上 訪時的錄像。法院和被告這樣做大概是想「先聲奪人」,震懾退休工人。陳樹慶這次的遭遇 比上次更慘,沒有坐上去就被「驅逐」了。法庭沒有宣佈開庭,就宣佈「休庭」和「延期審 理」。王富華大呼「司法不公」,退休工人也罵法院「官官相護」。中國民主黨人吳遠明帶 了十幾個人到辦公室去找法院院長評理,當然院長講的還是那套「法律規定」,但表示要給 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覆。 9月27日,王富華向拱墅區法院遞交了《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申請書》,認為法庭兩次無 理拒絕當事人所聘代訴訟代理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有理由懷疑審判員許紅葉不能 排除案外干擾而獨立公正地進行本案審判」,要求許紅葉迴避。9月30日,拱墅區法院駁回 了王富華的申請。 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 陳樹慶兩次被逐後,他向王富華推薦了我。我答應代理此案,當然也是公民代理。我看 了王富華的材料,覺得這是一個能讓王富華不敗而敗,又能不勝而勝的官司。為什麼這樣說 呢?從現有書面材料來看,無論從事實、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上來看,證據都對王富華有利, 他沒有理由不勝訴。但這個案子涉及到幾百名退休工人兩次衝擊市政府,影響極大,警方在 6月2日集中力量對王富華搞專案,顯然是秉承了市裡的旨意,所以法院無法判王富華勝訴, 這就是王富華不敗而敗。這次我代理的是第三次開庭,開庭前我和陳樹慶、王富華對庭審的 結果進行了預測,認為不外乎兩種可能:一是我也像陳樹慶一樣被「驅逐 」,那樣共產黨 的無賴嘴臉徹底暴露,等於它當庭宣佈「此地無銀三百兩」,欲蓋彌彰;二是在法庭上將對 方駁倒,指出其捏造事實、違反程序和濫用法律。祇要能將當局迫害王富華的真相大白於天 下,即使法院判陳富華敗訴,也是雖敗猶勝,也就是不勝而勝。對於我來說,主要立足於後 一種可能,所以我花了整整三天時間來研究案情,寫出代理詞。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據以處罰王富華的《公(拱)行決字[2005]2841 號行政處罰決 定書》認定王富華有如下違法事實:一、「2004年7月1日,王在杭州市政府南門阻礙並謾罵 依法攝像取證的民警,並躺在南門地上,造成杭州市 廈懦盜疚?法通行。」二、「2005年 3月25日,王又在杭州市政府南門,圍堵南門、謾罵執勤民警,擾亂政府機關的正常秩序。」 關於第一個事實,即2004年7月1日的違法事實,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王富華 2005年6月2日0時07分至1時47分和6月2日8時50分至11時28分的訊問筆錄;(2)高國慶2005 年6月2日15時25分至16時25分的詢問筆錄;(3)張建國2005年6 月2日15時至16時10分的詢 筆錄;(4)徐庚林2005年6月2日14時54分至15時36分的詢問筆錄;(5)蔣志標2005年6月2 日15時20分至16時10分的詢問筆錄;(6)宋初陽2005年 3月25日14時20分至16時30分的詢 問筆錄(宋初陽於2004年7月1日15時曾向拱墅分局報過案,但並未提到王富華的上述違法行 為,2004年7月1日拱墅分局的《受案登記表》上也沒有關於王富華上述違法行為的記錄—— 記錄人為繆建平);(7)胡法慶2005年5月 19日15時40分至17時20分的詢問筆錄;(8)朱 棟棟2005年5月19日9時53分至11時17分的詢問筆錄(朱棟棟2005年6月2日才知道王富華的名 字);(9)王雲雷2005年6月2日 13時15分至14時05分的的詢問筆錄。從上述證據材料看, 最早向公安機關提供王富華 2004年7月1日有違法行為的是宋初陽,但這時距案發已將近9個 月。前面提到宋初陽於 2004年7月1日第一時間報過案,但並沒有提到王的違法事實。2004 年7月16日,胡法慶和朱棟棟都到拱墅分局國保大隊接受過詢問,但在他們的詢問筆錄裡, 都沒有提到王的上述違法行為。在胡法慶的筆錄裡,提到過兩個人,一個是「後來得知名叫 王富華的人 」,罵信訪幹部崔欣是騙子,但這不是《公(拱)行決字[2005]2841號行政處 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還有一個原杭氧工會主席叫喊著要王國平出來,但這與王富華無 關。在朱棟棟的筆錄裡,提到「有人指著錄像的警察在罵」,還有人「握住我的槍管」,但 沒有指出「有人」是誰。7月16日雖然不是第一時間,但離案發也祇有半個月,證人的記憶 應該比較清晰,證據的證明力相對要強,但遺憾的是這時的證人並沒有提供《公(拱)行決 字[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違法行為。由此得出結論:公安機關是在將近9 個月後才發現王富華有《公(拱)行決字 [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違法事 實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證人除高國慶、張建國、徐庚林、蔣志標外,其餘4位證人是警 察,他們雖聲稱當時就發現了王富華的違法事實,但他們並沒有行使公安機關的權力對王富 華當場進行審查,而是作為證人在9個月以後才到公安機關去作證,這祇能說明他們的發現 祇是公民個人行為,而不是公安機關的行為。從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看,被告對王富華在 2005年6月2日以前沒有進行過審查,他的筆錄是2005年6月2日製作的,並且在他的筆錄中看 不到有與此相符的供述。高國慶、張建國、徐庚林、蔣志標、王雲雷5人的筆錄也是6月2日 製作的。除此之外,朱棟棟、沈曉鵬對王富華照片的辯認也是在6月2日。可以說,指控王富 華在2004 年7月1日上訪中有違法事實的取證工作絕大部分是在2005年6月2日這天完成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 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 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條規定,王富華2004年7 月1日即使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那麼也是在將近9個月後才被公安機關發現的,應不再處罰。 《公(拱)行決字[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2004年7月1日違反治安管理的事 實是兩個:一是「阻礙並謾罵依法攝像取證的民警」,一是「躺在南門地上,造成杭州市政 府南門車輛無法通行」。這兩個行為都是即時性的行為,沒有第二款所說的連續或繼續狀態。 所以,被告對王富華進行處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是濫用法律。 關於第二個事實,即2005年3月25日的所謂違法事實。雖然王富華在6月2 日筆錄中承認 自己參與了3月25日的上訪,但正如許多事隔很久才作證的證人記憶有錯誤一樣,王富華也 產生了錯誤的記憶。事實是,3月25日那天上午王富華和父親王金水一起在喜來健醫療器械 有限公司做理療10個多小時(上午8點多到下午 11點多),王富華根本沒有可能跑出來,當 然也來不可能到市政府去上訪。關於王富華 2005年3月25日上午在做理療的情況,有《喜來 健健康卡》上的登記為證,也可找當時的服務人員作證。由於王富華當天不在現場,所以, 《公(拱)行決字[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第二條違法事實不存在。而且象 「圍堵南門、謾罵執勤民警,擾亂政府機關的正常秩序」這樣的用語概念抽像、模糊,沒有 具體內容,不能作為「事實」來認定。 在辦案程序方面,被告有許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調查終結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 處罰決定。也就是說,先調查取證,後進行裁決。本案中,《公(拱)行傳字[2005]第 M-124號傳喚證》上寫明對王富華訊問查證結束的時間是2005年6月2日20時50分。而《 公 (拱)行決字[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告 知筆錄》和《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寫明的日期是2005年6月2日, 沒有具體的時間,按照習慣應當認為是在工作日內(王富華回憶是白天給他的),也就是說 這三份文書是在調查取證結束前作出的,違反了先調查取證,後進行裁決的程序。再則,本 案是由上訪引起的。在上訪中,上訪群眾和政府是具有利害衝突關係的雙方。在被告收集的 證據中,祇有政府工作人員的提供的證據,沒有在場的上訪群眾提供的證據。這種單方面收 集證據的做法,顯然是有失公正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在本案中具有調查人員和證 人的雙重身份(如井小清先生2004年7月16日是本案的調查人員,2005年4月1日是本案的證 人),這就降低了這些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公(拱)行決字[2005]28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第一個事實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已過追訴期,不應再處罰;第二個事 實不存在,失去處罰的根據。此外,本案的取證程序和裁決程序多有不妥之處甚至違法。所 以,被告在法庭上對上述問題將無法作出自圓其說的辯解(被告沒有請律師,答辯將祇寫了 半頁),可能會處於很尷尬的境地。 不敗而敗,不勝而勝 代理詞寫好後,我把它交給王富華、陳樹慶、池建偉(中國民主黨人)等人看了,大家 一起研究、修改,準備迎接第三次開庭。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第三次開庭必須在 10 月14日前進行,所以10月12日拱墅區法院通知王富華到法院接受詢問,王說有什麼事到開庭 再說,沒有去法院。10月21日,王富華接到通知,說經浙江省高級法院同意,案子已延期審 理3個月。11月8日,拱墅區法院向王富華發出傳票,告訴他11月17日開庭,同時貼出了一張 很小的公告(16開紙,4號鉛字),告訴需要旁聽的人於11月14日15時至16時到法院領取旁 聽證——這顯然是為了防止旁聽的人過多而玩弄的一個小小的花招。 第三次開庭時間在11月17日下午2時30分。當我和王富華、陳樹慶、池建偉等到達拱墅 區法院時,法庭外面已經站滿了退休工人和其他旁聽者,杭州著名維權人士席傳喜及吳遠明 早已在那裡等候。這天來的人是本案三次開庭中最多的一次:退休工人大約有150人左右, 警察有6、70人,其中一半是來旁聽的,有10多人在法庭外面 「維持秩序」,10多人在法院 外面巡邏,還有五六個穿著戰鬥服的特警站在大門邊,再加上10多個腰繫武裝帶的保安,整 個法院大院如臨大敵一般。法庭還是設在刑事審判庭,有一個大教室那麼大,其中一半座位 被公安機關的人佔去了,還有其他單位的人也佔了座位,輪到退休工人就沒有幾個座位了。 有幾個退休工人在責罵法院刁難他們。 我和王富華提前5分鐘進入法庭。當我坐上代理人席位,在文件袋裡往外拿材料的時侯, 書記員過來問我是什麼人,我說是王富華的委託代理人,並往口袋裡掏身份證和委託書,這 時審判長大喊:「法警,把他帶出去」,於是來了兩個法警叫我出去。我說:「我是代理人, 為什麼叫我出去?」法警說,審判長叫你出去你就得出去。我說,那你們也得問清情況,說 明理由啊!現在問都不問清楚,就叫我出去,哪有這種做法!審判長又喊:「再來一個法警, 把他拉出去!」於是又過來一個法警。三個法警左右各一個,後面一個,把我從法庭裡面架 了出來。雖然我們事前預料過我可能會被驅逐,但沒有想到法庭會如此粗野。到了法庭外面 後,我指著法警說,你們怎麼這麼不講道理!這時很多退休工人走過來,法警忙說,審判長 叫我拉我就得拉。我說,你把審判長叫出來,跟我們講清道理。退休工人也一起說:「把審 長叫出來!」於是法警便進去叫審判長。王富華見我被架出法庭後,在法庭上揮舞著拳頭大 聲喊著:「我強烈抗議法庭再次無理趕走我的代理人,這是嚴重的司法不公!」這時進去叫 審判長的法警又被審判長叫去拉王富華,審判長也跟了出來。我責問她:「憑什麼取消我當 代理人的資格?」她說:「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代理要經法院審查並許可才能當代理人,法院 沒有許可你當代理人。」我說:「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就得不許可,王富華沒錢請律師,請 公民代理你們又不許可,這不是成心刁難他嗎?你們太沒道理了!」這時王富華大喊「你們 共產黨不是人,共產黨的法院不是法院!」。退休工人群情激憤,「貪官污吏」、 「腐敗 分子」、「黑社會」、「流氓法院」地罵開了。法院院長見狀走出來,「安撫」 王富華, 叫他回到法庭,否則將要按撤訴處理。王富華表示代理人不回法庭他也不回法庭,很多人也 過來說情,院長表示這不可能,於是他們又罵院長,院長祇好狼狽地走了。 下午3時40分,審判長在法庭上宣佈:「由於原告擅自離開法庭(實際上是他們拉出來 的),本案按撤訴處理」。池建偉出來告訴王富華,法院宣佈你撤訴了。王富華站起,大聲 對退休工人說:「這就是他們想要的結果!」退休工人又大罵: 「法院不要臉!」「公安 不要臉!」有個人對著法庭大聲喊道「我宣佈,王富華勝訴,拱墅公安分局敗訴!」我說: 「對,我們雖然是不敗而敗,但實際上是不勝而勝!」 4天後,拱墅區法院作出了《(2005)拱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稱:「原告王富華 當庭遞交公民委託代理手續,在合議庭未予許可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原告王富華即擅自離 開法庭……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訴處理」。經過一番周折,這個震動杭城的民告官案子,被 杭州當局以掩耳盜鈴的手段劃上了句號,但共產黨道義上的墮落和政治上的虛弱,已徹底暴 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王富華雖然輸了官司,卻贏得了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