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選舉制度與執政的合法性 (武漢)喬新生 「最富有爭議的市委書記」升任副省長 江蘇宿遷市委書記仇和以541票贊成,192票反對或棄權,當選為江蘇省的副省長。 這個中國「最富有爭議的市委書記」,在江蘇宿遷市委書記的職位上大刀闊斧地推行了 一系列體制改革。此次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升任副省長,說明人大代表對他的充分肯定。 在那個曾經流傳著「一年仇和,二年求饒,三年求逃」順口溜的宿遷市,普通選民不知道會 有怎樣的心理感受。 新聞媒體在報道這一事件時,不惜筆墨對領導人和學術界的讚許表達出來。有學者說, 現在中國有強烈的改革意識、改革能力和現代觀念的官員,不是太多而是少了。(《新京報》 2006年1月26日) 據媒體報道,江蘇宿遷市委書記仇和的主要業績是,在社會事業方面一系列改革作了示 范和貢獻。他的改革方法是,鐵碗拆遷,下令公職人員借出工資修路,要求企業墊資修建辦 公大樓,對醫院學校一賣到底,率先推行「公推公選」民主建設實驗。 對這樣一個勇於負責的改革家,選民們當然會表示支持。然而,這些改革措施與民謠之 間確實存在著巨大的反差。不知道那些因為改革而失去財產的宿遷人會不會重回家鄉,不知 道那些沐浴著市場經濟的陽光雨露的宿遷人在享受醫療和教育服務時,會不會付出更多的代 價。 中國政治的詭譎之處就在於,當我們透過現象觀察本質的時候,我們居然得到的是一些 被扭曲的信息。仇和先生榮升副省長,標誌著江蘇省人大代表對他政績的肯定,其中也包含 著江蘇宿遷市選民對他執政手段的首肯。但是且慢,按照200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 改的《選舉法》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 配。這就意味著,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在選舉人大代表的時候,已經對農村人大代表和城鎮人 大代表進行了區分,農村人口選舉的人大代表少於城鎮人口選舉的人大代表。這樣的選舉制 度安排有可能會出現下面的結果:執政者為了確保城市居民福利不斷提高,而大肆蠶食農民 的土地。道理很簡單,城鎮人口的代表遠遠高於農村人口的代表。在土地的利用上,祇要不 損害或者不絕對損害城鎮人口的利益,而祇是損害農民的利益,那麼,在政治選舉中,決策 者一定會取得比較多的選票。 人大代表背後的民意基礎和選民數量 筆者祇是從選舉技術學的角度來進行分析,絲毫沒有向江蘇省人大提出合法性質疑的意 圖。筆者祇是提醒決策者,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如果面臨農村和城鎮發展兩難選擇,那麼, 作出怎樣的選擇,在政治上風險可能最小。明白了這一點,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中國當代, 地方決策者總是圍繞著土地開發出做文章,為什麼在全國各地出現如此多的開發區,為什麼 房地產熱持續不下,為什麼各地城市發展一日千里,而農村經濟卻日漸雕敝。根據《選舉法》 第13條規定,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數。所以,同樣的人大代表,其背後的民意基礎確實是不一樣的。姑且不論人大 代表如何產生,僅就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量來看,作為一個理性的執政者,在執政的過 程中,一定會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更通俗地說,決策者寧願得罪農村人口,也不能得 罪城鎮人口。因為即使通過合法正當的程序選舉人大代表,城鎮居民的選票要比農村居民的 選票更有份量。中國的改革其實就是在經營城市,有些地方在經營城市的過程中,不斷地把 農村人口邊緣化了。如果沒有看到這一點,而祇是想當然地出台各項農村改革政策,那麼到 頭來,這些政策都必然會徹底落空。 根據我國《選舉法》第31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 代表大會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 法提出的代表和選民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 合《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 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 舉辦法,根據《選舉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我們相信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過程完全符合《選舉法》的要求。但是,我們不知道在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民代表的比例是多少。如果農村人口不能選出自己的代表,或者 代表農村人口的代表,不是真正代表農村人口的利益,那麼,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的政府領 導人能否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作為外省人,無權對江蘇的選舉過程指手劃腳,更無權對江蘇宿遷市的改革說三道四。 但是作為學者,發出這樣的疑問是起碼的良知。我們不妨問一問,江蘇省人大代表中有多少 代表農民利益的代表,這些代表在目前的選舉體制下是如何產生的。如果不能解決人民代表 大會組成人員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那麼,我們就不能對人大代表作出的各項決策作出準確的 判斷。我們真誠地希望,江蘇省人大代表選舉產生的省政府官員能夠真正代表江蘇大多數選 民的利益,但是,面對那些媒體披露出來的民謠,我們始終不明白,為什麼讓老百姓「求饒」 的官員能夠節節上升? 對改革效果的判斷可能比對選舉程序提出異議更加困難。我們假定《選舉法》的規定是 科學的,我們假定江蘇省人大代表選舉完全符合《選舉法》的規定。我們祇是懷疑,在現有 的選舉規則下,江蘇省人大代表中,哪些是真正維護那些「求饒」、「求逃」宿遷人利益的 代表? 中國改革的合法性問題 中國的任何改革都是為了提高居民的福利。如果改革的結果是讓一部分人失去了財產, 那麼,這樣的改革就存在著程序上的缺陷,或者至少缺乏正當性。過去我們總是打著「公共 利益」的幌子,剝奪部分人的財產,譬如扣發教師和公務員的工資,強行低價徵收農民土地 等,現在我們終於意識到,如果改革一次次讓公眾的利益受損,那麼,這樣的改革措施必然 會遭到公眾的反對。所謂鐵碗執政,無非是頂風而上,損害部分人的利益,甚至動用行政權 力,打擊迫害部分不服從者。這樣的改革方式發展到極致,必定會出現專制主義。中國革命 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專制,實現民主。如果改革的結果是,削弱了民主,實現了專制,那 麼改革就走向了它的反面。 我們對改革方式的恐懼,其實是對民主被剝奪的恐懼。我們對某些改革手段的質疑,是 因為這樣的改革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建議權和決策權。在一個沒有公眾廣泛參與,決策不 透明的社會,改革給民主所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改革所帶來的經濟成果。 我們曾經在趕超英美的口號下,剝奪了公民的私人財產權利,進而剝奪了公民政治上的 權利。我們從來都沒有否定過執政者改革的初衷,我們甚至對某些決策者急功近利,好大喜 功,大干快上的作風表示一定的理解,但是,誰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呢?如果我們回到「勞 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的時代,那麼,我們這個社會還是文明社會嗎? 偉大的政治家總是站在時代的前列,面對紛繁複雜的局勢,撥開雲霧,提出前瞻性的發 展戰略。然而,凡是那些能夠推行革命性改革措施的政治家,都具有非凡的政治鼓動能力和 理論說服力。事實上,中國的改革就是從真理標準討論開始的,透過?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 一標準?這個偉大理論命題的討論,掙脫了思想禁錮,邁出了改革開放的堅實步伐。如今, 中國的各項改革必須依靠群眾、發動群眾、說服群眾、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教育群眾。如果祇 是埋頭苦幹,而不向公眾說明事情的真相,甚至不屑於關注他們的喜怒哀樂,那麼,這樣的 改革就失去了起碼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人們不能想像,在一個民主國家,領導人會冒天下之 大不韙,強制推行某些直接損害公眾利益的措施。 仇和是改革家,可能也是孤獨者。面對社會上的種種非難,他可能欲罷不能。這是一個 堅強的人,一個值得敬重的人。但是,在現代的民主社會,我們非常希望他能對自己的改革 措施給出合法性的解釋,我們不願意看到一個保持緘默的改革者形象。在網絡時代,我們不 能企求每個人都對改革家發出讚美的聲音,但我們希望聽一聽改革家對自己的施政方針具有 說服力的解釋。這是公眾知情權的具體表現,也是對改革家的基本要求。那些曾經被扣除工 資的公務員有權要求仇和拿出法律依據,儘管他們不敢當面頂撞曾經的市委書記;那些失去 土地的農民有權要求仇和拿出法律依據,儘管他們已經失去了土地。 改革的合法性是當今中國面臨的最迫切問題。如果改革失去了法律依據,那麼執政者的 改革方針和政策就與黑社會沒有區別。法律是我們的共同契約,法律也是制約改革者的最有 效武器。我們必須學會先修改規則,然後再推行改革,而不是在沒有規則,或者規則沒有修 改的前提下,推行改革。 當我們一些地方官員按照某些領導人的語錄鐵碗執政的時候,當我們的改革危及到公民 基本權利的時候,改革就失去了正當性和合法性。剝奪公民的財產祇是暫時的,而失去民眾 的支持則是永遠的。我們的改革家們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了長遠的利益,不要為了追 求GDP而喪失了執政的合法性。改革家們必須學會向公眾說明一切,求得他們的諒解,尋 求他們的支持,同心同德,共赴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