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的犯罪層次及其特點 (江蘇)郭少坤 「社會主義特色中國」的犯罪現象 犯罪是統治階級以法律規定的「危害其統治者利益和統治秩序而應以處罰的行為」,也 是社會出現階級以後才產生的社會現象。而罪與非罪的劃分,以及犯罪的種類、犯罪的規模、 犯罪的趨向、犯罪的成份等,總是和社會制度的階級性質相關,並隨著與此相關的經濟、政 治關係的種種變化而發生變化。 鑒於此,我們在面對當今「社會主義特色中國」的種種犯罪現象時,不能不隨著時代的 發展和社會關係的演變,以及經濟利益的重新調整而更換觀念,重新認識和檢查現行的法律, 其中所規定的犯罪條款那些需要補充和修正,都要根據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和要求來加以完善。否則,僅僅限於當前中國政府所制定的所謂新《刑法》和相關法律,已 經遠遠遏制不了伴隨著經濟迅猛增長而帶來的空前龐大的犯罪群體的產生了,而且,由這多 群體所造成的犯罪現象直接動搖著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儘管幾年來,包括全國人 大常委會在內的許多立法機構做出了許多法律補充,依然是杯水車薪,加上執法不嚴以及缺 乏對執法機構的民主監督,所有補充幾乎都是等於零。雖然,我們說這就是一黨專制的必然 結果,但是,我們還是在此要把共產黨堅持「黨領導一切」所造成的法律虛無,以及所帶來 的社會惡果和其中原由解剖並公示如下,讓世人看到中國所謂的「法治」是何等貨色,給國 家和社會帶來的危害有是多麼令人觸目驚心!,1997年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 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公民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 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從這一規定來看,能夠構成犯罪主體的決不是那些「殺人、盜竊、詐騙、強姦、搶劫」等等 日常生活中的雞鳴狗盜之徒,而恰恰是那些握有國家重要權利的上層人物。人們不能忘記, 10年浩劫其間,身居高位的林彪、「四人幫」之流,打著「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口號,大 肆進行對國家政權的顛覆和社會破壞活動,尤其是對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破壞,對國 家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破壞,更加是空前絕後,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和惡果,是中共建國後的 幾十年以來成千上萬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所無法完成的,雖然是林彪、「四人幫」受到了法 律遲到的制裁,但是,已經不難讓人們看出:在一個沒有民主和法治的社會中,權力一旦被 壞人所掌握,其犯罪的危害程度是不可估量的,任何國家法律法規也都等於零,充其量也祇 能是鎮壓那些由於制度的缺陷或者是不公正等原因而不得不鋌而走險的「犯罪分子」的工具 而已。 危害國家穩定和侵犯公民權利的罪犯是共產黨領導集團 因此,真正能夠最大程度危害國家政權穩定和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和財產的並 不是那些犯罪常識上的雞鳴狗盜之徒和殺人放火之輩,而是不受權利制約和法律約束的中國 共產黨領導集團中的犯罪集團及其領導人物,應當講,利用國家權力為了個人的政治目的服 務,從而不惜製造社會動亂和政治運動進行禍國殃民的犯罪活動,這是「中國特色」犯罪層 次的特點之一。 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人毛澤東曾經說過:「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顯然,這裡 提出的「犯罪」和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同一意義,絕無矛盾之處,都是為了維護其統治階級的 利益而提出,祇不過是毛澤東並沒有將「貪污浪費」融入到法律中進行法律化管理,僅僅依 靠政治運動手段來對這種「最大的犯罪」進行解決,結果是事與願違,拋開毛澤東利用文化 大革命來鞏固自己的政治權力這一錯誤不談,就他提出的利用文化大革命進行反貪污腐化和 所謂的「走資派」也證明了是行不通的道路,沒有法治的動亂情景已經令人難以再相信任何 權力者們的政治號召,因此,用法律程序和法治觀念來解決當政者們的「貪污和浪費」這一 「極大的犯罪」應該是中國唯一的選擇。可是,由於共產黨堅持一黨專制,不允許任何政治 勢力介入國家的管理和民主監督,因此在解決全國各地由無數「黨領導一切」下的問題,尤 其是各級政府官員的「貪污和浪費」這一「極大的犯罪」現象時,也祇能是「緣木求魚」了。 難怪當今中國的老百姓面對中共的官場腐敗、尤其是驚人的貪污浪費時,都是表現的束 手無策,祇能用自編的民諺來進行宣洩,諸如「站在衙門往裡看,個個都是貪污犯,先槍斃, 後立案,沒有一個冤假錯案」等民間諺語,都足以讓人們看到老百姓對貪污腐化的憤慨。有 趣的是,中國老百姓在痛恨現在的腐敗現象時,卻懷念起毛澤東來,他們說,解放初期,中 共的高級幹部劉青山、張子善僅僅貪污了二萬元,就被毛澤東給槍斃了,而現在的共產黨干 部要是按照這個標準殺頭,恐怕也就真的應了以上民諺所說,衙門裡的官員也就剩不下幾個 了!也正是許多老百姓對民主法治重要性認識上的思想誤區,使得他們在痛恨腐敗現象時又 懷念起毛澤東這位「救世主」,這種現象的確不能不讓所有追求自由民主和人權法治的人感 到遺憾,也正因為如此,將更加激發起我們追求民主法治的決心,最終讓中國的老百姓都明 白一個道理,那就是祇有民主法治才能夠最好的徹底解決社會的腐敗現象,維護社會公正。 那麼,中國的官場現狀果真就到了老百姓那麼痛恨的地步了嗎?我想,還是用事實來說 話。 中國經濟改革的成就,國家資本的積累,乃至GTP的增長,之所以沒有被廣大人民利益 共享,就是由於執政的權力者們大肆揮霍浪費的原因,人們不難看到,權力者們的高級轎車 換了一茬又一茬,數十萬的轎車說扔就扔,吃喝方面,從一桌几十元的酒席到幾百元幾千元, 吃不了就扔,洗個澡都要花去幾百元,玩弄女人的錢更加無數,老百姓講的:「屁股下坐著 一座樓,一頓飯就是一頭牛,洗澡的水(錢)能灌溉百畝地,泡妞的錢夠老百姓買十年的 油。」 如此算來,全國多如牛毛的千百萬幹部這樣的高消費,能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多少 也就不彰自明瞭。早在1993年的《報刊文摘》就曾報道:「1992年全年僅公款吃喝、旅遊一 項就突破千億。」從今年相關的報道中,看到中國公款的浪費已經達到了三千億元人民幣, 至於這三千億元人民幣能使多少上不起學的孩子們重返學校,能救活多少看不起病死在家中 或者醫院的病人,能建設多少工廠使失業者再就業,在此都無法統計,但是,相對於中國 《刑法》中規定的「盜竊在一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並處以刑罰的標準,也就是說,一個盜 竊分子盜竊公私財物一千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人們不僅要問,那些同樣是利用職 務之便公然盜竊揮霍公私財物的大大小小官吏和貪污受賄官員,又該當何罪哪?!一個小偷, 盜竊一千元就要被判刑,而一個官員,吃喝揮霍一千元卻相安無事,一個小偷,盜竊了萬元 以上就要被判刑十年以上,而一個官員更換一輛轎車就是幾十萬元還是「因公」,同樣都是 侵犯了公私財物,同樣都是為了滿足個人私慾,而前者是秘密手段,後者是公開化手段,不 同的手段,侵犯的卻是同樣的客體(即公私財物),同樣的主體(竊取者)卻因為身份的不 同,卻凸顯了權力犯罪的公開化和合法性,這不能不說是中國社會犯罪的又一特色和特點。 說到底,就是在中國造成更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的是那些權力不受制約的貪污浪費官員, 其犯罪後果和危害性遠遠要超出那些普通意義上的「刑事犯罪分子」。 利用職權「貪污浪費」的各級官員是中國社會的犯罪特點 因此,在中國這個由一黨專制的特色社會主義國家裡,由於黨大於政,權大於法,被無 數個共產黨領導人控制的所有經濟領域內,其資源的分配和國家財產的支配是無法受到法律 保護和民主管理的,而毛澤東所說的「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這一犯罪現象及其惡果也 是無法解除的,相反,它會隨著共產黨人政治覺悟的降低、理念的喪失、人格的淪落等一系 列問題,給中國的社會生態和經濟秩序帶來更大的混亂,最終將會由貧富懸殊所造成的兩極 分化形成的社會矛盾而激化起社會動盪。這,也就是堅持獨裁專制所難以避免的後果,應該 說,真正觸犯《刑法》上所謂「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 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不僅僅是被政府打擊的那些「刑事犯罪分子」,恰恰是 那些利用職權「貪污浪費」的各級政府官員,這也是中國社會的犯罪特點之一。 「社會上的陰暗面太多了,我偷的大多數是機關,我從來不偷平民的東西,機關裡的抽 屜很少鎖著,裡面總有信封裝的錢,偷完錢,我拿出一部分給乞丐,有時候送到醫院……」 這是一個早在1994年被政府處罰的「刑事犯罪分子」的自白,他叫田宏琳,陝西省人,儘管 他出生在一個幹部家庭,生活並不困難,但是,已經從他的「犯罪動機」中不難看出他對社 會的不慢,並在其言外之意流落出一種「替天行道」和「殺富濟貧」的封建社會思想意識。 雖然是縱觀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歷史,針對無法解決的社會腐敗和黑暗,這種抗爭應該是 正當的,也是來以此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而令人遺憾的是,在中國已經出以民主法治為 主流的世界文明潮流的今天,再出現像田宏琳這樣思想意識和行為的人,不能不說這是中國 文明的倒退和衰落。原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書記肖秧早在1993年時就曾經說過:「要當心人 民起來打土豪、分田地。」對共產黨腐敗的憂心在此已可見一斑! 至此,我們已經不難看出,當前中國的社會犯罪現象誠然嚴重,需要嚴格立法和加大打 擊力度,但是,更為嚴峻的是,導致各種犯罪的社會關係及其權力犯罪更加需要正本清源, 究其根源,當政者祇有充分認識到加強加快政治體質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步伐,實行憲政, 還政於民,最大限度的縮小貧富差距和減少社會矛盾,才能夠不至於重蹈歷史覆轍,否則, 如果繼續下去,一任腐敗現象猖獗,不但是會導致統治者的下台,而貽誤子孫後代的福祉、 延緩民族的復興進步才是最大的根本問題,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歷史將會做出客觀的回應。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此文的原稿是我在1994年底寫給朋友王丹並寄給他的,後來,當 局在王丹家中查抄到了此文,我在被徐州公安局在1997年3月份非法宣佈辭退時,我所在的 公安局政委沈純(已經因為酗酒被辭退)曾經對我說起這篇文章(有問題並成為被辭退理由 之一)之事,至今已經是近九年的時間了,今日,重新修改並撰寫此文,不但是沒有過時之 感,反而覺得經過這麼多年的實踐證明後,其意義更加深遠! (2006年1月18日於徐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