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運動態】 盼民聯陣停止弄虛做假 馬大維 一九九三年一月,中國民主團結聯盟(民聯)與民主中國陣線(民陣)兩組織在華盛 頓召開聯合代表大會進行合併,但由於一部份人公然在會前會上舞弊營私,特別在 製造假代表方面,引起公憤,退場,而導致合併大會流產。會後,民陣、民聯均作 為獨立的民運團體繼續為民主運動努力,而另一部分人則組成了中國民主聯合陣線 (民聯陣)。民聯陣聲稱是唯一合法,是主流、正統的民運團體,並到處強行劫收「 民聯」、「民陣」財產文件。 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民聯陣在紐約法院提出控告於大海、胡平、薛偉,要他們 交出《中國之春》。由於《中國之春》一向都是在民聯體制下運作,而合併大會失 敗之後,民聯體制無法有效運作,於、胡、薛三位於九三年五月十一日與徐邦泰等 人在庭外和解,停止了有關《中國之春》的工作。 在此同時,由方勵之、劉賓雁和王若望三位發起的「中國人權與民運團體聯席會 議」,五月初在洛杉磯展開。會中傳來民聯陣強行無理接管《中國之春》,群情激 昂,當時全票贊成成立「法律小組」,就民聯陣作為民聯、民陣兩組織合併產物的 合法性向美國加州總檢察長提出質疑。這就是「民聯陣」宣稱的所謂「民聯民陣解 散民聯陣委員會」這個「名稱」的來由。 成立「法律小組」將個人或團體之間的糾紛交由法律來裁決,這本來是民主法治 國家中的一種正常合理的方法。在海外推行民主運動,學習民主的真諦,就首先要 遵從、推崇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而必須要放棄中共無法無天,斗人,甚至用種種 擲泥抹黑的手段來作處理糾紛的手段。民聯陣總部當接到加州總檢察長的文件時, 就表現出一副可憐相,到處放出求和風聲,談的內容就是要「法律小組」撤銷控告 ,甚至說只要撤銷告訴,什麼都可以談。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叫人到處寫黑文章,制 造謠言,抹黑他們的反對派。 九三年底,很多民運人士聚集在西雅圖「歡迎」江澤民之際,當時王若望、薛偉 等為了要杜絕將攻訐個人的謠言捅向新聞界這種不良風氣,並創導和謨合作,目標 一致對準中共暴政,提出了「西雅圖倡議」,並要求徐邦泰也參與簽字。徐簽了字 ,但在半小時後來電要求撤銷他的簽字。這就表明了徐等一批人今後還是要繼續用 人身攻擊,造謠生非來打擊不屑他們行徑的人! 九四年六月初在舊金山召開的一個民運晚會上,民聯陣有人拿了一大疊攻訐民陣 以及馬大維的傳單在會場上散發。這就是所謂民主人士的行徑!這傳單中攻擊民陣 對美國最惠國政策的一些主張,文中盡其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之能事,實在描繪出 這一些人一貫弄虛做假、黑白顛倒的伎倆。 九四年六月六日,加州總檢察長對「法律小組」對民聯陣合併繼承民聯、民陣的 合法性質疑提出檢察長的意見(Opinion)。由民聯陣把持的《中國之春》搶先刊出檢 察長的全文(英文)以及譯文(七月號)。同時,又在其它報刊雜誌大談(只談)「解散 民聯陣請求被拒」,而避而不談民陣、民聯也是依法存在的民運團體。 民聯陣一些人弄虛做假的一貫性又一次在翻譯總檢察長的意見書中表現無遺。《 中國之春》七月號六十五頁「分析」一段中第三段說:「……特別是多名代表的資 格問題,是很少值得質疑的。」總檢察長是這樣說的嗎?請翻到原文(第六十一頁) :「There can be little doubt that a substantial question of fact is pre sented concerning whether the convention was hel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FDC and the CA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t he validity of the credentials of numerous delegates.」這全句的忠實翻譯應 是:「到底(華盛頓)大會是否有根據民陣民聯的規章召開,特別是有關大批代表資 格合法性這個問題上,毫無疑問的,(當事人)已經提供了相當具體的事實性的疑慮 。」這與《中國之春》所翻譯的有天淵之別。到底這是《中國之春》的翻譯者英文 文字造詣不夠,還是別有用意?! 第二,《中國之春》七月及八月號繼續不忠實闡述加州總檢察長的文字。七月號 第六十六頁的小號標題及八月號的大標題是:「『民聯陣』是合併的組織」、民聯 和民陣「停止其存在」。 筆者讀遍了總檢察長的原文,還是無法找到《中國之春》上所載的標題。但是僅 有以下的中、英文對照文字是有關民聯陣、民陣、民聯的合法性的: 「The ADC was not incorporated as the result of any legal merger in t his state of any corporations, foreign or domestic. It is not a 『surviv ing corporation』.」 《中國之春》的譯文是:「中國民主聯合陣線不是任何州內或州外團體在加利福 尼亞州境內合法合併的結果。民聯陣不是一個『續存團體』。」(七月號第六十五頁 。註:續存是指合併後唯一繼續存在的意思。) 《中國之春》對這一段翻譯是可以的,它說明了民聯陣並非是民聯、民陣合併的 結果。意義如此明顯,民聯陣為何要向讀者說謊!? 接著:「It appears evident that the FDC and the CAD currently exist as corporations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New York and that these two c orporations will continue as existing corporations pursuant to their out -of-state corporate charters irrespectiv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ADC in California.」 《中國之春》對這一段翻譯也是可以的:「情況似乎顯示,民陣和民聯目前是根 據法國法律和紐約州法律存在的兩個團體,而且該兩個團體將根據加州境外它們各 自的團體章程繼續存在,而不受中國民主聯合陣線在加利福尼亞的存在影響。」(七 月號第六十五頁。) 《中國之春》八月號第四十四頁的文章中引用民聯陣副主席張伯笠的話說:「加 州總檢察長在『事實陳述』中認定『民聯和民陣合併』後,『民聯和民陣隨之停止 其存在』。」 張副主席如果不懂法律文件中的章節以及自己英文能力尚未達到這種水平,千萬 不能亂發定義性的講話,或由人擺佈發言。 事實是,總檢察長的意見書中的章節是這樣排列的: (1)緣由(誰控告誰,要求告什麼)。 (2)總檢察長的簡單決定。 (3)「事實陳述」——這一段簡述當事人(即原告)將原來的因由講述作為整個案情 的背景,並非總檢察長的決定。民聯陣領導人將這一段誤譯,並誤解為總檢察長的 決定,這是因無知或是故意誤導讀者,請讀者自己決定。 (4)「爭議陳述」——說明兩邊的爭議點。 (5)「分析」——這一段才是總檢察長的整體決定:「民聯陣」不是合併的產物, 「民陣」、「民聯」均可以其各自合法登記所賦予的權利繼續存在,而不受加州登 記的民聯陣的存在的影響。這一段總結,代表了加州總檢察長的正式官方的意見。 民聯、民陣的朋友們,包括王若望先生都始終認為爭議點是手段非法,一定要正 視、正聽、正法。解決了這個問題,承認民聯陣的存在是必然的事,同時還要繼續 合作,以中國民主事業為重。這些話都在九三年十二月民陣民聯《聯合宣言》中提 出了。這次總檢察長的意見書一發,民陣民聯領導人馬上登出聲明,歡迎總檢察長 的最後意見,接受這個意見,並向民聯陣領導人伸出和平之手,只要今後不再對戰 友施文革式的斗人伎倆,徹底革面做一個誠實的民主鬥士,民運團體之間的合作指 日可望。 寄語民聯陣各位,樹立公正、清廉、誠信的風氣與人格,才能服人,才有前途。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弄虛做假久了多了,是會被看穿的,因為「公道自在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