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稿】 陳述詞 (遼寧凌源) 唐元雋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因搞小型聚會、探討社會問題,關心國家大事,而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反革 命集團」罪;因組織群眾用和平遊行示威反對官倒和腐敗,抗議政府使用武力來解 決北京發生的事件,而被指控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我想就這兩個罪名說幾句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奉行一條改革開放 政策,隨著改革開放,國力有所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經濟文化有所發展 ,這是誰也否認不了的事實。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目前國家還面臨許多困難,有 些困難是由於體制的弊端造成的。這些困難的存在,阻礙了社會進步,嚴重影響了 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例如在黨內和社會上有較嚴重的腐敗現象,導致人民群眾的不 滿,嚴重的官倒現象,破壞了我國正常的經濟運轉體制,使經濟發展脫離正常軌道 。 貧窮落後的現實,使我們產生了危機意識,我深深感到如果經濟不迅速發展,國 力不迅速增強,在世界許多國家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們將面臨亡國滅種的危險。要 擺脫這種危機,跟上世界發展的步伐,我們必須革除體制上的弊病,從根本上消除 腐敗和官倒。 凡有愛國心的中國人都會這樣想,我國再也不能繼續在落後的不發達的國家行列 中徘徊了,這就必須進行國家內政的改革,改革是擺脫各種危機的唯一出路。 歷史常有相似之處。近代的洋務運動,引進西方的工業技術,想以此富國強兵, 最後沒有達到目的,但卻使中國人明白了西方之所以先進,中國之所以落後的道理 ,引出了後來的一系列變革。今天的改革開放,再一次使我們看到了西方的高度發 展速度,同時,也使我們意識到了,我國改革的關鍵應是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 核心內容就是加速民主化進程。民主是根除腐敗和官倒的良藥,它可以消除阻礙社 會進步、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 我國的改革是全體人民的事情,只有人民群眾都來關心和參加改革,改革才能獲 得成功,這也是加速民主化進程的一個開端。我希望周圍的人都能夠來關心我們國 家的前途命運,關心改革事業。基於這樣的目的,我邀請了幾位朋友在一起,搞了 小型座談會。非常明顯,這種被稱為「沙龍」的聚會是屬於群眾自發的,以愛國為 目的的,以探討和爭論問題為內容的小型聚會。這種活動作為當代思想啟蒙活動的 一部分,標誌人民群眾開始獨立思考,是改革大業對思想解放的呼喚。 號召人們來關心社會,關心國家前途命運,用探討問題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的, 我嘗試地做了一點工作,這是我對社會、對國家所盡的公民義務,而不是罪過。 我個人對改革的問題有過一些想法和主張。八八年初我和一些朋友探討問題時, 曾把自己的想法概括為幾部分,即掃除封建的問題,關於社會民主的問題,關於黨 需要改造的問題,關於我國應建立或實行聯邦制的問題。這裡所說的黨需要改造是 指黨對自身的改造。黨為什麼需要改造?一是黨的理論體系需重新完善,原有的理 論用來解釋當代資本主義現象,缺乏令人信服的說服力。二是據我個人觀察,黨員 的信仰危機,信仰的喪失以及入黨動機不純,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事實。如果執政 黨的成員不是基於某種信仰,而是為了某種既得利益成為黨的一分子,那麼執政黨 就喪失了他真正的含義和內容,甚至不稱其為政黨,很難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三 是黨內存在著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有時在某些方面比較嚴重,如果任其發展,黨 最終將脫離人民。 黨怎樣進行自身的改造? 一是黨內應容納不同意見的派別,這既可使方針政策更具正確性,又可以達成互 相監督;二是完善黨內的選舉制度,改革提名方法,各級黨的領導機構要基於廣大 黨員的意志而產生,這樣可以消除幹部選拔上的裙帶風和任人唯親現象,堵塞腐敗 之路;三是增強黨內透明度,黨的決策機構和普通黨員可以直接溝通對話,這既能 夠全面瞭解基層黨員的情況,又便於瞭解黨的政策貫徹情況,便於基層對上層的監 督;四是設立自上而下的有權的獨立於其它機構的監督機構,對黨員進行監督,違 紀處理,隨時清除腐敗份子。 以上是我對這一問題的看法,這些想法集中體現了我對黨的現狀的擔憂。 中國共產黨是我國唯一的執政黨,是中國人民及各項事業的領導者,作為一個普 通公民,理應關心黨的建設事業,為黨的現狀擔憂,對黨的改革和建設提出自己的 想法。這是關心黨愛護黨,希望黨能夠克服自身的缺點,更好地擔負起領導中國人 民實現現代化的任務。這怎麼能說是反黨,甚至說是要推翻黨呢? 共產黨是由其黨綱理論、方針政策、有信仰的黨員構成。我沒有反對黨綱理論, 只求其完善,沒有反對方針政策,對黨員只求能保持信仰,這於國於黨都是有益處 的。何況我的想法也是正在思考中的,尚未系統和定型,有些問題還在反思,這怎 麼能說明我是反黨? 關於實行民主的問題,我在談話中只提到應擴大人民參政的範圍,完善選舉制度 ,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政治權力,人民既包括群眾也包括黨員,所以不存在取 消黨的領導的問題。 社會主義思想不排除市場經濟,同樣也不排除民主、自由和人權,我們在討論中 曾談到民主和掃除封建問題,被認為是反對社會主義,反對人民民主專政,這完全 是莫須有。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有思想、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項自由,公民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上述政治權力受憲法保護。我們通過聚會的方式來交流思想, 關心國家大事,這是不違反我國憲法的。我們的想法有時考慮的不成熟,難免有錯 誤,但我們的出發點是善意的,是為了國家,為了共產黨好,說的對可以參考,說 的不對也可以批判。自由的探討問題,可以使問題越辯越明,可以推動社會更加重 視和研究理論,人們最終將接受真理。我們的這些想法,屬於思想意識領域的問題 ,為什麼一定要給我們扣上反革命的帽子,使思想者蒙受冤枉。 我國憲法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我國人民基本奉行這些原則,我本人的想法也沒 有違背這個原則。如果說共產黨需要改造這種說法不合適,那也只能說明是用詞不 當,而不能跟反黨,取消黨的領導聯繫起來,更不能無限上綱到要推翻共產黨,把 不屬於我的政治傾向強加於我們,並以此治罪。這是不符合我們黨實事求是的原則 的。 我本人沒有否定過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面對新的世界歷史形勢,也是要不斷 發展,不斷完善的。我們對某些問題提出不同看法,這是學術探討的正常現象。我 們對馬克思主義處在瞭解和學習階段,根本談不上反對馬克思主義。 由此可見,我們聚會探討社會問題,關心國家大事,並不違反我國憲法的精神和 原則,是完全正當和有益的活動,對政府的某項現行政策表示不同看法,提出反對 意見,應屬於不同政見。 我所做的一切,都是處於對自己的祖國和人民的熱愛,因此,我沒有罪! 唐元雋 一九九零年十月□ 附:吉林省長春市 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0)刑字第104號 公訴人: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侯書志。 被告人:唐元雋,男,三十三歲,漢族,大學文化,江蘇省揚州市人,捕前住長 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133棟五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車裝分廠助理工程師。因 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 查,同月二十四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吉林省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振興。 被告人:李維,男,二十三歲,漢族,大專文化,河北省寧河縣人,捕前住長春 市南關區景東路十九號,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發動機分廠曲軸車間工人。因犯有 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查,同 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祥久。 被告人:冷萬寶,男,三十歲,漢族,大專文化,吉林省懷德縣人,捕前住長春 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182棟二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發動機分廠工具科工人,因 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被收容審查 ,同月二十三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鳳山。 被告人:李忠民,男,三十六歲,漢族,大專文化,吉林省農安縣人,捕前住長 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816棟四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少年宮教師,因犯有積極 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被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長春市寬城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韌夫。 被告人:梁立維,男,二十九歲,漢族,大學文化,遼寧省蓋縣人,捕前住長春 第一汽車製造廠宿舍50棟二門,系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助理工 程師,因犯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被逮捕,現在押。 上列被告人因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反革命宣傳煽動一案 ,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組成合 議庭,依法公開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人唐元雋自一九八七年春以來,採用「沙龍集會」為掩護形式,秘密組織領 導反革命集團。被告人李維、冷萬寶、李忠民多次在唐的辦公室、李維的單身宿舍 等處秘密集會,他們在一起以所謂針對時弊,抨擊醜惡現象為名,惡毒攻擊黨的領 導、社會主義制度及改革開放政策。 一九八七年夏,在被告人李維的單身宿舍,被告人唐元雋等人研究了所謂「沙龍 」的組織分工,當時確定由唐元雋為頭,李忠民輔佐,李維負責宣傳,冷萬寶搞產 業籌集經費。被告人唐元雋還多次要求李維等人要多找些「朋友」參加所謂的「沙 龍」。被告人李忠民叫囂殺幾個貪官污吏。此間,被告人唐元雋把「掃除封建,實 行民主、改造共黨,建立聯邦」的反動思想向被告人李維、冷萬寶做了詳盡的闡述 ,並確定為「沙龍」的綱領。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份還把這一反 革命的綱領對他人進行了宣傳解釋。 一九八九年五、六月間,北京部分地區發生的動亂乃至發生的反革命暴亂,被告 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認為時機已到,五月十八日經密謀後由被告人李維起草了 《告車城人民書》,由被告人唐元雋審閱定稿後,分別張貼在汽車廠廠區各處,然 後他們又以「一汽聲援團」的名義公開叫囂「難道我們還要理智的觀望嗎」!「難 道中國人還能眼睜睜的看著他們有秩序的倒下去嗎」!「朋友們行動起來」。五月 十九日下午在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組織煽動下數千名不明真相的一汽工人 參加他們組織的非法遊行示威活動。 六月三日北京平息了反革命暴亂之後,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梁立維等 人在梁立維家再次聚會,組織策劃反黨、反政府的遊行示威活動,四被告人共同制 定了數十份《告車城人民書》分別張貼在汽車廠區及長春紡織廠大門處,在他們的 組織煽動下,數千名不明真相的汽車廠、長春紡織廠工人六月六日再次參加了他們 舉行的非法遊行示威活動,遊行隊伍狂呼「打倒×××,打倒×××、打倒××」 等反動口號,最後他們又把遊行隊伍帶到地質宮廣場,參加了長春市部分高校學生 組織的非法集會,在會上被告人李維以一汽代表的名義宣讀了「罷工宣言」,狂妄 的叫囂一汽全體總罷工,妄圖煽動製造動亂聲援北京的反革命暴亂。公安機關在掌 握大量事實情況下,於六月十日將上列被告人捕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五被告供認不諱,並有證人證言,收繳的書證為憑,足資認定屬 實。 查被告人唐元雋、李維、冷萬寶、李忠民、梁立維思想反動,妄圖推翻無產階級 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組織反革命集團,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活動,被告 人唐元雋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活動達二年之久,並擬定反革命政治綱領,進行反革 命宣傳煽動活動,在該反革命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份子,其行為已構成組織 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告人李維、冷萬寶積極參加反革命犯罪 活動,參與被告人唐元雋組織策劃反黨、反政府的遊行示威,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其行為均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告人李忠民積極參加 反革命集團,其行為亦構成犯罪,被告人梁立維積極參加組織策劃反革命宣傳煽動 的犯罪活動,其行為亦構成犯罪,為了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 會主義法制和社會治安秩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一九九零年第四十二次會議討論決 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 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元雋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力 三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 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止)。 二、被告人李維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九日止)。 三、被告人冷萬寶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 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 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止)。 四、被告人李忠民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 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被告人梁立維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 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 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 訴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一庭 審判長 楊守義 審判員 姜起勝 代理審判員 曹洪光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