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彭水「文字獄」看維護中國公民權力 (廣州)鞏勝利 10月24日,中國重慶發生震驚中外的「彭水詩案」——「文字獄」終於有了新結果:彭 水縣公安局通知公民秦中飛,撤消對秦中飛的「取保侯審」決定,承認「誹謗案」屬於「錯 案」,對給秦中飛造成的傷害「表示道歉」;彭水縣檢察院神不知鬼不覺的主動為秦中飛辦 理完畢了申請國家賠償程序,關押29天、每天賠償73.3元,於年10月24日下午將賠償款 2125.7元交到給秦中飛手中(見2006年10月26日《南方都市報》),事件發生了歷史性大逆 轉.彭水縣執政者以執法系統費盡心機一個多月辦定的「彭水詩案」,在9月17日前後縣委副 書記孟德華「代縣委書記出面表澄清」時還表示「這決不是小題大做,把彭水成績都否定了」 (見2006年10月19日《南方週末》「法治」版),而幾天後該縣卻不顧一切要「平反」、徹 底脫離所有干係? 對彭水詩案「表示道歉」的報道,沒有提及秦中飛被關押這29天是否應該有「精神損失」 的賠償,是否侵犯了中國《憲法》中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但按照中國或國際法律的規 則,凡冤假「錯案」除了「政府賠償」之外,「精神損失賠償」也是家常便飯。在中國《憲 法》列出第33條第三款「保障人權」的法律規定,至今依然沒有任何可以法律對座入號、保 護此項法律實施的任何操作細節。 因為執政者一手包辦、製造了這樣破天荒的冤假「錯案」,當然要付出精神和物質的代 價.同理可證,公民違法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執政者製造了冤假「錯案」,也當然要受到 國家法律懲處——這也是一個正常國家「用法律來統治人民(公民),人民(公民)對統治 者進行法律管束」最起碼的國家生態環境。 做為震驚今日中國、絕對經典的「文字獄」——彭水詩案,殃及100多個中國公民,真 是來也匆匆、去也匆匆,那種「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執政、執法的社會秩序,更讓人應接 不暇。為什麼一手製造了「文字獄」的當地公安局、檢察院、政法委從「立案」、到「錯 案」、結案賠償,再從全黑到全白、到180度的大轉彎都是公檢執法者自己辦案、自己賠償? 中國公、檢、法制衡的司法環境秩序到哪裡去了? 「彭水詩案」,做為當地縣委、縣政府及政法部門所辦理的一個在中國法律程序框架下 的案件——誹謗罪,他首先違背了中國《刑法》第246條「誹謗罪」的必定要件是:「必須 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誹謗才定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名譽權」;法律客體是: 「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法律規定,此類案件為「告訴才處理」。更重要的是:縣 委、縣政府及政法委員會沒有任何權力辦理「誹謗罪」,按《刑法》規則,祇有「法院、公 安」才有權辦理此類案件。 基於國家《刑法》的以上遊戲規則,彭水執政當局自己「對號入座」,案件怎麼能由國 家法律所認可成立?更何況該詩正文的第一句「馬兒跑遠」中的原縣委書記馬平,是貪官 「數額巨大」(2006年10月24日《文摘週報》第8版《一條短信引來牢獄之災》一文);至 於「城建打人」、「公安辱屍」等在當地都名副其實。彭水縣黨政當局沒有任何權力來辦理 此案。 ——從法律程序之錯、到事實認定之錯,以及縣委副書記掛帥,紀委「協助辦案」,縣 檢察院檢察長審查等等,都決定了此案越權、無中生有、撲風捉影、證據缺失。 「彭水詩案」,是因「言論自由」入獄——是「文字獄」的真實寫照。中國《憲法》第 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等的自由。剝奪公民秦中飛的人身及言論自由,是違反中國《憲法》 的行為:「彭水詩案」負責主辦人該縣委副書記孟德華稱調查了100多人,更是開當代中國 之一代先河。 假如一種法律行為,是正義的、甚至波擊了更多公民、更多的無辜者,那麼這種「正義」 就一定會得到歷史的澄清。「五四運動」、「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等等不是被人類 歷史所當然澄清、雪恥了嗎?據考證:中國經典的「文字獄」有明朝1368年前後的朱元璋之 子朱棣曾創造過奇跡,最嚴酷的「文字獄」是在清朝。 發生在丙戌年中國重慶的「彭水詩案」教訓是深刻、創紀錄的。做為一個「法制國家」 從中央到省市、再到一個地方的執政者,國家有法律、有公民的遊戲規則不去履行、執法, 為什麼執政者卻非要「由正糾偏」?若大的一個中國、13億人口、有近3000多個縣級政府機 構,而唯有彭水縣為什麼就敢冒全中國之大不違?難到真要實踐一個「法制中國」之外—— 「人治」「個人權力」的災難? 值得歷史反思的是:「彭水詩案」最初是由網絡博客發起的(「博客」,在中國已經初 步形成規模和其本能的勢不可擋、真摯的秉性和犀利),後被已經聚集了中國唯一「狼群效 應」的南方報業集團的包括《南方週末》、《南方都市報》、《南方日報》、《南都週刊》 等連篇累牘的持續全面報道,之後潰堤之水勢不可擋的漫及全國。但在今日中國,像具備南 方報業集團這種「狼群效應」的媒體還祇是鳳毛麟角,像當前中國也絕對先鋒優秀、最著名 的《財經》《中國新聞週刊》《了望東方週刊》等媒體,也不過是成熟的「獨狼」,還無法 形成戰之必勝的「狼群效應」。 看似「彭水詩案」已經雲開霧散、糾正了錯誤、匡扶正義的過去了,但「彭水詩案」真 能回歸一個國家的法律正義和社會法理的公正?遠非「認錯」賠償就能夠政通人和。因為過 去了昨天,還有今天;過去了今天,還有明天。在今日中國,誰知道哪一天「文革」遺風與 「計劃經濟」霸道的指令權力及「文字獄」,哪一天會又掉下來砸到你、我、他(她)的頭 上?而中國的未來,需要能從源頭與所有中國公民的「和諧」、需要執政者與公民之間真正 「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公民社會來建樹所有的遊戲規則.對於「彭水詩案」的那些製造 者、決策者,讓他退出執政的歷史舞台、付出侵犯公民權力而失去執政權力的當然代價,讓 這個國家有「用法律來統治人民(公民),人民(公民)對統治者進行法律管束」的當然秩 序。 遭遇彭水文字獄人生之劫的中國公民秦中飛,在這種劫後餘生回答中國媒體說:「現在 給我一萬個膽、我也不會發這個短信,這不是玩笑,是政治。」(見2006年10月19日《南方 週末》《禍從「詩」降》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