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護法維權的「雙贏」戰略 (山東)牟傳珩 民間維權,是公民自己用行動來爭取憲法上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在當今中國,民間維 權運動,是實現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途徑。儘管現行憲法,更多地體現著執政者的單方 面意志,但在形式上所承諾公民權利的內容,足以成為現階段中國公民「護法維權」的法理 基礎.因而我這裡所定義的「民間維權」,即是捍衛憲法,維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它即 包括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又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也即公民的基本人權。中國民間 維權運動,當以新修訂憲法所承認「維護人權」為價值依據和出發點.這就決定了當今中國 民間維權運動,應從「護法」的精神出發,來捍衛公民的各項權利和人的尊嚴,又通過這種 維護做人的權利與尊嚴的社會實踐,來要求執政者尊重憲法的尊嚴。 一、「護法維權」是公民意識的政治覺醒 一個國家的國民,祇有具備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即「護法維權」意識,才能成為法律意 義上的公民;也祇有國民普遍具備了成熟的公民意識和公民品格,才能形成公民社會的政治 環境。在當今的民間維權運動中,公民已不限於僅僅「福利維權」,即爭取教育、保健、醫 療等個人權利,而是更著眼於基本的民主權利與人身權利,更著眼於社會的平等、自由與公 正的政治權利。如由「選舉權」被侵犯所導致的民間維權越來越多就是例證.中國的現行憲 法雖然在形式上許諾了公民的各項自由與權利,但要使法律文本上的權利落實到每個公民, 還需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完整的司法體制尚未建立之前,中國的法治化及公民社會的形 成,勢必要以相應的代價來換取,即公民通過維護自身權益的鬥爭,來捍衛憲法的實現.從 2003「公民維權年」以來,到2004年隨著民間「護法維權」運動的進一步推進,南京出現了 第一家用輿論推動依法維權的「民告官」網站,得到了社會各界公眾及各大媒體的廣泛關注。 中國各地也形成了一些民間維權機構及法律團體.如此同時,這個維權意識覺醒的時代,也 為律師和知識分子參與民間維權,提供了發揮才能的廣闊平台,形成了一大批獻身公益的維 權律師和知識分子,展現了中國民主運動已走向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如為《中國農民調查》 辯護的浦志強,擅長「房屋拆遷案」的秦兵,政治學者張祖樺,上海民間法學專家顧則徐,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代理「孫志剛案」和「南都案」的知名律師許志永,憲政學者王 怡,北京學者余世存等,更具典型性意義的是,已成為民間維權律師代表性人物的高智晟等 等。這些民間公益律師群體及民間知識分子群體的興起,都具有「護憲」的性質,標誌著中 國民間社會以「護法維權」為旗幟的公民意識的政治覺醒。由此也推動了中國的法治化及公 民社會成長的進程。 從某種程度上說,民間維權運動是在公民社會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的法治化體系尚未 完全成熟的情況下,所出現的一種特定的公民利益抗爭方式;是一種在官方的法律機構不能 正常解決問題時的一種民間性法律行為。它既有民間弱勢群體力量的參與,也有專業知識分 子和法律專門人才的參與,正在形成一種以現行憲法為後盾的合法性利益抗爭機制。我從理 論上把它總結為:用「護法」來「維權」,用「維權」來「護法」,兩者互補統一,可攻可 守的抗爭機制。這種機制的形成,不僅意味著中國民間維權技術層面上的戰略轉變,更意味 著公民維權意識的政治自覺.正是從這一意義上理解,我們應將當下的中國民間維權運動, 提升到「護法運動」的高度理解。 二、「護法維權」應當走體制內外相結合的道路 這幾年來的民間維權實踐,也就是體制內外聯合維權的實踐,也祇有體制內外聯合推進, 民間維權才能具有更廣闊的政治前途。在這個過程中,體制內的知識分子、維權律師,正是 身體力行地與當事人一起,站在了民間維權的最前沿。如張思之、高智晟、郭國汀、浦志強、 莫少平、鄭恩寵、李勁松、李蘇濱、張立輝、李建強、李方平、許志永、騰彪、朱久虎、張 星水、范亞峰、王怡,以及義務代理了「新疆乙肝歧視第一案」的張元欣等,都具有深入第 一線與當事人相結合,聯手推動民間維權的強烈意識,並為此作了大量實質性的工作。儘管 他們之中有人也被排擠出體制內,但卻不避風險,聯合維權的路子越走越寬。時下,隨著社 會經濟的發展與法制教育的深入,在專家、學者、律師與普通公民間的良性互動中,公民的 「護法維權」意識日益提升起來。這其中,眾多的法律專家們扮演了極為重要、令人敬仰的 角色。事實已經證明,體制內外互動,聯手維權,是中國民間維權運動走向成功的最寶貴經 驗之一。例如2004年的「南都案」,曾一度引起了一批包括顧則徐、許志永、陳永苗、王怡、 余傑、石勇等法學專家與知識分子群體在內的親身關注與參與,為程益中及喻華鋒奔走呼號, 實施法律援助,最終官方迫於民間強大的輿論壓力與呼聲,不得不重新審理案件,無罪釋放 了程益中。再如2005年,重慶農婦熊德明的艱難討薪經歷,得到了一批公益律師群體及各大 新聞媒體的追蹤與關注,以至於最後形成了一股「討薪」潮;還有2005年湖北京山縣農民 「佘祥林殺妻」冤案發生後,也得到體制內外的法律專家與律師群體的關注與參與,加之 《南方週末》、《鳳凰週刊》、《中國新聞週刊》、《中國青年報》等知名新聞媒體的輿論 追蹤,引起了中共高層的高度重視,迫於強大的輿論壓力,不得不重新審理,最後以無罪釋 放。而最新一個更為經典的案例,則是山東臨沂的「陳光誠案」,在律師群體,各界關注, 海內外輿論一直救援下,也被發回重審。今天,儘管政府面對公民維權陷於十分尷尬的境地, 打壓集體維權事件時常發生,但卻無法從正面否定維權。時下,維權無論是在體制內還是在 體制外,都共用一個詞彙和同樣的維權語話。這也說明,中國將不可避免地進入一個「護法 維權」的新時代,即公民權利的時代。 由此可見,民間維權與強大的公權力之間的抗爭,就是一種權力與權利的博弈,需要更 多地影響體制內的良心覺醒與利益群體的分化,從而形成體制內外的互動合作。因此,體制 內的有識之士應以更開放的態度和膽略,迎接民間維權時代的到來,聯合各方人士參與實際 「護法維權」,而不能僅僅滿足於爭奪話語權。我很讚賞北京學者秋風說的一句話:「當一 介草民與握有強大權力的政府部門對簿公堂時,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正漸行漸近。」公民維 權需要媒體輿論、專家學者、各類知識分子,以及民間團體,特別是體制內外的合作,以 「護憲」為理念,使民間維權走向全面成熟的理性階段。 三、「護法維權」既是法律維權也是政治維權 我們不應把政治維權排除與法律維權之外。其實,「護法維權」既是法律維權,也是政 治維權。我的這一表述有兩層含義:一是廣義的政治維權;二是狹義的政治維權。首先,一 切「護法維權」,都是寬泛意義上的政治維權。這是因為一定歷史條件下,法律所規定的公 民各項權利狀態的本身,就是一種政治事實。公民依照法律來爭取或行使權利,就是護法維 權。因此,護法維權既是一種法律事實,也是一種政治事實。作者之所以認為維權也是一種 政治,是因為公民維權的實質就是爭取權利、行使權利或者共享權利,而維權本身正是由於 其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權利的享有是一種資格,這種資格是以政治為內容的,也是以法律 的形式固化下來的。因而把權利的爭取、行使排除於政治之外,不僅理論上站不住腳,實踐 上也是說不通的。任何維權,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中進行,維權事件的發展,就是改變 政治環境的事實。所以民間維權,首先是維護公民的權利資格,即在現代社會政治條件下的 法權資格。非法剝奪這種資格是一種政治,反抗這種剝奪也是一種政治。從狹義的政治維權 理解,又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涉及制度層面的維權;二是涉及立法層面的維權。制度層面的 維權,是指公民通過法律保障的合法途徑,對國家制度和政策體系的異議表達和行動,以尋 求制度性的變革;立法層面的維權,是指公民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來影響國家廢除惡法、 修改問題法和創立新生法,以推進國家立法進程,擴充和保障公民權利,限制與監督政府權 力。民間政治維權,主要是自下而上地發揮影響,在量上不斷積累事實意義,最終實現政治 維權的法律結果。因而,當下狹義上的政治維權難度很大,並負有一定的政治風險.民主社 會到來的立憲過程與制度變革,要通過社會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實現.公民政治維權運動, 是一種不可忽視的民間推動力量,有助於這個過程的完成。 「護法維權」的根本原則,是「依據法律」維權的原則,因而政治維權也是法律維權。 而狹義上的法律維權,是特指利用司法手段,通過對侵權個案的訴求,來依法維護弱勢群體 的權益。當前法律維權,最明顯地體現了體制內外相結合,共同推動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正 義.例如,孫志剛案、孫大午案,就較為典型。 四、「護法維權」應當節約成本 節約是一切事物發展的前提;浪費意味著萎縮與死亡。現代社會的法治秩序,是在公民 權利對公共權力的博弈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對於民間維權事業而言,學會以最少的成本投入, 贏得最大效益的發展,是關乎其生死存亡的關鍵.具體到維權者而言,要想節約維權成本, 一要知法、懂法,善於運用法律;二要熟悉媒體,運用輿論;三要學習和運用當代談判原理 與技巧,進取有度,退讓有節。此三者結合,才能更多地贏得公眾支持,實現「護法維權」 的完整目的。 在全民維權的實踐中,各地經常發生「跳樓」「自殺」「裸體」,堵塞交通,攔截車輛 等引起新聞媒體關注的維權個案,甚至還有「殺人」維權的。對此,社會弱勢群體認為:維 權不宜按正常程序辦,祇有將事情鬧大,造成社會效應,甚至引起中央高層的關注,才有可 能解決問題.這常常反映出社會弱者的無奈心理。這種極端的方式雖說是個別的,但是卻愈 演愈烈,越來越多,媒體常有報道。公民通過這種極端的方式維權,折射出當今社會的不法 現狀和公民維權受壓制的現實,如上訪受阻,遊行示威被抓等。但這種不惜生命代價維權, 不僅離開了維權的「護法」原則,而且成本過大,更易為政府打壓提供口實。如提倡用這些 方法維權,不利於作為民間「護法維權」整體運動的健康、理性發展。例如,甘肅農民鄧建 斌,家中老母無錢治病,多次討要一年多的工資不成,反遭羞辱,一怒之下,連殺死五人, 最後將自己也被送上法庭。 其實維權運動的前景,在於能夠形成公民「護法維權」意識的政治自覺,並演化出新的 社會力量,以推動集體維權。現在已有人將民間維權運動總結出不同的類型:有血酬模式如 漢源事件、定州事件、池州事件,互動模式如孫志剛案、孫大午案,也有內部鬥爭模式如黃 金高事件。未來以哪一種模式為主導,取決於民間維權的價值取向,同時也受制於政府應對 的價值判斷。其實價值的核心問題,就是以最少的投入,贏得最大的利益。這對公民權利與 公共權力的博弈的雙方來說,都是如此。 五、「護法維權」狀態不易急於整合 公民維權運動的根本目的,在於爭取一種普遍公平與正義的法治社會。在這個過程中, 公民通過爭取合法權益,導致社會規則的改革與資源的再分配。因而「護法維權」的前途, 就在於全體國民的政治自覺,形成足以抵制政府權力侵擾的成熟公民社會。但在眼下國家還 沒有形成正常的法治秩序,政府權力過大,由此而形成了一種「瓶頸狀態」,嚴重制約了公 民社會的成長,民間維權舉步維艱.此外,公民集體意識覺醒的程度仍然有限,勇於站出來 的知識分子與公益律師整體力量也還不多,在很大程度上也牽制了民間維權運動的發展。與 強大的政府權力相比,民間維權群體的力量畢竟是非常弱小的。因此,民間維權更應該堅持 「遍地開花,由點帶面」策略,而不應急於整合為一道「統一的風景線」。民間維權應是遍 及全國無法瓢竭的泉湧,而不應急於合為一條隨時可能被斷流的河水。如急於把維權整合成 一種與國家強制秩序對立的十分脆弱的政治力量,很快就會遭到無情的打壓,而作為背景的 民間社會,目前根本沒有足夠的反擊能力,這會過早地消耗資源,葬送維權的前途,其結果 與整合的目的背道而馳.民間維權的發展,是社會民主立憲的原動力,進而會構築起公民社 會的法律基礎.民間維權的展開,已使中國社會的憲政動員機制發動起來。當下社會的精英 理性和民間理性之間,不僅存在衝突性的一面,同時也存在互動性的一面。民間護法維權 「遍地開花,由點連面」,穩健、策略的推進,有助於當代中國整體理性的成熟;有助於社 會管理結構由「支配——服從型」向「協商——合作型」漸進式地轉變。而民間維權在一個 一個的個案經驗積蓄中,由觀念歷練到操作規則的反思性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地不斷實現與 更高層面與系統的縱橫聯結機制,最終為公民社會的全面成熟,奠定基礎,從而降低中華民 族實現民主現代化變革的成本。 總之,中國民間維權要想突破瓶頸,祇有堅持法律維權與政治維權並舉,體制內外相結 合,節約成本,積蓄力量,「遍地開花,由點帶面」,用「護法」來捍衛「維權」,用「維 權」來進行「護法」的雙贏戰略,使兩者互補統一,可攻可守,既實現「護法」的贏,又實 現「維權」的贏;既推動公民社會的成長,又推動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成長,這樣才是穩健 地推動民間維權運動雙贏式發展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