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國新國策

(廣州)鞏勝利


    過去的2006年是中國58年至今最不平凡的一年。之所以說「最不平凡」,是因為中國現
政權對中國國內、國際的對策有了與以往最大的不同和調整。這種調整體體現在中國國家的
總體實踐是「外緩內強」。本文先以2006年發生在世界各地和中國國內的重大舉措、方針、
事件來解釋。

    最最明顯的是中國國策 「以外緩和導引國內趨強的重大變化」動態。以與世界唯一超
級大國美國為例,與連任布什政府的關係發生了根源性變化:由國與國的「戰略競爭者」向
「成為負責任的利益攸關方」轉化。即純粹的「矛與盾」,轉向了「關聯雙方」的同成敗;
再就是2006年10月9日朝鮮核爆炸,中國政府「聲明」使用了「悍然」與「堅決反對」的聯
合組詞,這是中國58年至今屈指可數使用過最極至的外交辭令,就是在美國與中國軍機相撞
的最嚴峻時刻,中國政府也不曾使用過這種語言。而中國唯一執政黨的執政之「政變」,體
現在2006年通過的三個法律遊戲規則之上:7月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9月份的《外國通
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以及9月份全國最高法院設定「新聞禁區」規則等,
中國這一系例組合的內、外策略規則,都標識了中國「內強外緩」未來策略方向。


對內收緊

    「對內收緊」,是一個方位時名詞,表露的是一種國策下的實踐行為,是「內強」的具
體表現。自從10年前中國制定了「依法治國」(在1996年3月的「兩會」上第一次提出「依
法治國」的概念)的《憲法》方針之後(見中國現行《憲法》第五條),2004年3月又將
「保障人權」寫進《憲法》第33條,但中國《憲法》「保障人權」沒有任何可操作的細節,
甚至聯合國聯合國的「三個人權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經濟 、
社會 、文化權利公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等至今也不能通過,也沒有得到中國法律
程序「批准」響應。今日中國的「人權」衝突、「法律」衝突,比任何時期都更為嚴重,但
這種衝突,沒有國家《憲法》的「說話算數」,怎麼讓中國的這些源頭的根本「衝突」,得
以在「法制國家」的前提之下能夠釋放?

    長期被踐踏的人權,在中國《憲法》「保障人權」50多年殘缺之後,而今依然是非常嚴
峻的。據2006年10月10日《文摘週報》8版《一個紀委書記的絕對權力》一文披露:中共湖
南省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想抓誰就「雙規」誰,管你是中共黨員或是普通公民、農民或
是海外人士,其抓人「雙規」的理由就祇有一個「甭管你違法與否,不拿錢就不放人」,創
出中共紀委「雙軌」亂抓人、管你黨員與否或農民的天下奇跡。「雙規」成了一些人聚集財
富、膨脹權力的「尚方寶劍」

    再回到中國2006年的重大舉措《突發事件應對法》、《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
信息管理辦法》以及全國最高法院設定「新聞禁區」等遊戲規則,非常明顯的目的就一個:
「加強輿論管制」。然因為中國沒有《新聞法》,通常「假相」掩蓋了所有的「真相」,像
2002年全國薩斯流行、2005年底的黑龍江污染事件,幾乎都是「假像」完全掩蓋了「真相」;
這有一個必然的規則,沒有真相,假相豈不當然出籠?關鍵是「真相」必須與時俱進的「陽
光化」適時出籠,「假相」就自然沒有了市場。


「法制中國」遭遇天然「執政」屏障

    1949年至今的新中國,「法制中國」依然歷史性的前不見首、後不見尾……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思想等,都與「法制中國」水火不容,中國能看到「法制中國」的曙光到來嗎?

    不管是2006年先後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還是《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
信息管理辦法》、以及全國最高法院設定「新聞禁區」都誤入了一個歧途:剝奪了公民、媒
體參與的一切權力,而祇准「執政者」州官放火,又回到了「自己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
的計劃經濟、文革時代,缺失了最根本源頭的「公民」參與、監督底「民主與法制」意義。
無巧成書,中國這「三個」重大舉措,幾乎都強制對準了輿論、新聞界,這關係到中國13億
人所有的國家「真相」問題。

    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
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突發事件)所在地履行統
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所謂「法制」,沿襲了
「計劃經濟」時期的一貫做法,既將「舉報誰,就發回誰處理」的原則,難怪象中共郴州紀
委書記曾錦春,舉報他的信積壓達「兩米有餘」(見2006年10月10日《文摘週報》8版《一
個紀委書記的絕對權力》一文),曾氏不是照樣官照做、財富照樣堆積如山?——這是新體
制必然的障礙。

    還有《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發佈新聞信息管理辦法》有同樣的根本法理。在全球範圍
內,誰人不知新華社是中國唯一壟斷全中國發佈、經營新聞「產品」的黨政機構,卻要讓他
監督、執法所有「發佈信息管理」,這有多大的公正、公平、公開可言?不是「裁判員」與
「運動員」一家,又是什麼矛與盾的公理或法理?

    在全人類全球範圍內,人所盡知,幾乎全球各國的法院都被形象以「天平」,意思是
「公正、公平」。然中國最高法院設定「新聞禁區」,真是令全人類之荒唐。法院唯一遵從
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則,而新聞輿論界則遵從的「新聞五要素」,既國際稱為的「五
W」、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和結果,「法律規則」與「新聞規則」各行之道,為什麼是
「不得發佈的『五類信息』、及『院領導指示不得發佈的其它信息』」(是全國最高法院、
新近出籠的《新聞發佈和媒體報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見2006年10月2日《財經》第90頁
《法院與新聞自由》一文,作者范立波)。若真按此規定,廣東省最高法院院長麥崇楷、遼
寧省最高法院院長田風歧、湖南省最高法院吳振漢等等,就完全可以下一道「院領導指示不
得發佈的其它信息」——不能有任何披露它們腐敗的新聞,如此管制,豈不讓法院的黑案更
黑、國將何國?!

對外走近美歐

    毫無疑問,在全球範圍內,美國、歐洲是當然「遊戲規則」的盟主。

    以2006年10月9日朝鮮核爆炸為先例,中國外交部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以「悍然」
「堅決反對」為命題。數遍新中國至今的58年,不過祇有前4次這樣的用詞:第一次是1950
年6月的「朝鮮戰爭」,第二次1962年爆發的「中印自衛反擊戰」,第三次是1969年3月「中
蘇自衛反擊戰」,第四次是1979年2月的「中越自衛反擊戰」,這些中國政府「聲明」題頭
冠以「悍然出兵」「悍然侵略」等,這是中國國家「聲明」中絕對絕少使用的外交用詞。

    據考證,中國政府外交表示「震怒」「不滿」程度的辭令,約有三級分明的形式:最頂
級的就是「悍然」,強烈表示不容接受到極至;次一級的辭令是「堅決反對」,這是中國外
交最常用不滿的用語了。「悍然」與「堅決反對」組合使用,幾乎在中國外交「聲明」中屬
於「絕無僅有」,表明中朝關係可能的180轉向;第三種層次、最基準不滿的外交辭令是:
「強烈不滿」、「非常遺憾」、「絕對不能接受」的等。

    而中美2001年4月1日發生的「中美撞擊事件」和1999年5月9日的「中國駐南使館被炸」,
兩事的所有從撞擊、被炸到賠付談判,中國政府一直保持不「升級」策略,一貫表示為「中
國人民絕對不能接受」的外交辭令,但最後都是這樣「不能接受」的不了了之、而接受——
這是中國外交辭令最典型的表像。

    但今天中國政府對朝鮮核爆炸的外交「聲明」是「悍然」「堅決反對」,絕不是一種外
交禮儀的辭令,而是長期無奈、必然的一種選擇,因為與朝鮮外交關係的「好與壞」,並不
能改變中國取得國家利益最大值的「好與壞」(頂多是用朝鮮這張牌來「制衡西方」諸列強
的作用)。因為從中國的國家利益及長遠國策出發,中國都必須回歸國際大家庭來滿足國內
外巨大市場、龐大國家利益的進與出,中國國家利益必須走向世界國際政治舞台和國際商品
市場,既便是中國經濟初期性繁榮掩蓋了政治和國家內外部的矛盾,但中國還必須要堅定不
移、大踏步的走向國際社會和國際市場。那麼,「外緩內強」符合中共執政黨日益尖銳、最
起碼是這短時期內可以得到的最大緩衝和最大政治利益的需求。更為真實的是:近幾年以來,
中國對美國、歐盟等對全球發生的重大事件上,無論是經濟策略、還是政治選擇上都趨更加
接近,不管是聯合國事務、WTO等都有與歐美認識相接近的選擇。中國對外、參與國際事務
正開始釋放出更大的彈性,更大可能的真實,以取得與國際大家庭可操作的共識和信任。◆